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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政治”话语的构建、传播与中国化:自主知识体系视角

2023-12-30

关键词:公约气候变化话语

郇 庆 治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2022年10月举行的党的二十大,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列为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及任务总要求之一。这标志着,“双碳”话语与政策已经被纳入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成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任务目标和实践进路。“碳政治”作为继“可持续发展”之后国际绿色话语成功实现国内主流化的又一个实例[1],其走过了怎样一个不断构建、传播与制度化的过程,又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自主知识体系创建意义上的有益资鉴或启思,笔者将在本文中做初步分析。

一、“碳政治”作为一个国际话语(政策)体系的形塑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国际“碳政治”话语的初步构建

作为一种国际生态环境议题政治即“碳政治”的“碳减排”“碳达峰碳中和”或“碳净零排放”[2],是借由其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议题地位的确立来实现的。概而言之,工业革命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人类工业(城市)化生产生活大规模增加化石能源消耗所导致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剧增,被认定是地球气温超常规升高乃至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应地,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减(去)碳化”,就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像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生态环境挑战的必需(政治正确)战略。

标志着或促成上述话语与政策转向的关键性“科学事实”,是1985年前后首次发现的“南极臭氧层空洞”。虽然在此之前,科学家已经发现了大气臭氧层中臭氧浓度减少的现象,但这次英国南极考察队在南纬60°地区观测到臭氧层空洞,还是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尤为重要的是,臭氧浓度减少的后果,不仅被认定为太阳对地球表面紫外辐射量增加并将影响到人类和其他生命有机体的正常生存,而且被认为是人类活动已经在地球整体层级上干预到生态环境自身稳定性的明确例证。1987年签署的、旨在于世界范围内限量生产和使用氯氟烷烃等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赞誉为国际社会成效显著的全球环境(气候)政治合作范例。[3]可以说,后来提出的国际“减(去)碳”话语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关注(处置)目标对象由“氯氟烷烃化学物质”换成了“化石能源”。

虽然早在1896年,瑞典科学家斯万特·阿伦纽斯(Svante Ahrrenius)就发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可能会导致地球变暖即“温室效应”的警告,但直到差不多1个世纪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学术观点才被广泛接受为“科学事实”并引致国际社会的行动。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决定组建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希望通过该委员会的工作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了解该议题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虽然有着联合国所属机构发起并支持的背景,但是IPCC的工作及其成果也只是科普性或建议性的。然而,IPCC于1990年发布的第一份评估报告取得了超乎预料的“成功”,它强调指出,尽管仍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大气中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浓度,已经从工业革命时期的230毫升每立方米升至353毫升每立方米,如果不加控制的话,2025—2050年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将增加1倍左右,全球平均气温到2025年将比1990年之前升高1℃左右,到21世纪末将升高3℃左右。世界各国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共同努力完成的这一报告,不仅提供了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依据”,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后续所进行的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话语语境与机制框架,从而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因而,1990年举行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已经变成由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国际组织主办,137个国家和欧共体代表参加的政府间部长级谈判,并在大会后发表的宣言中阐述了一些日后将成为气候变化公约基石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原则。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批准了关于气候变化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并组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随后,该委员会经过5次会议完成了公约内容的谈判,并决定将条约文本交由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首脑会议签署。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生效。自2016年6月至今,加入该公约的缔约方(国家和地区)共有197个。

《公约》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就其核心内容而言,其一,明确承认了地球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它与温室气体浓度之间的因果联系。“序言”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4]。其二,原则阐述了削减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未来目标。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4]。其三,系统阐明了缔约方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责任。第4条规定,“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4],缔约方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应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它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定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不难看出,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围绕《公约》谈判签署而进行的国际“碳政治”话语与政策构建,呈现出了颇为明显的科学成果引领、联合国机制主导、欧美国家领导意愿较为强烈、发展中国家主动跟进等积极表征。[5]这也可以从自1995年开始举行的前5次缔约方大会顺利举办及其积极成果中得到验证。尤其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3次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与会代表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这一文件不仅弥补了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履约责任规定尚不够清晰的不足,而且实例展示了《公约》绝对量“碳减排”的现实社会政治图景。也就是说,1990年前后的峰值稳定差不多20年之后,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碳排放将会逐渐进入“下行曲线”。

(二)哥本哈根大会及其国际“碳政治”话语构建的发展议题挑战

《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生效,除了缘于国际社会达成的对于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科学认知的政治共识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机会条件,那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所建立起的“政治默契”,即前者愿意通过身体力行和提供必要经济技术援助的方式,来“换取”后者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明确承诺和更多努力。但很显然,这种“政治默契”是需要条件的或暂时性的。从发达国家的立场来说,温室气体“减排”或“去碳”本身并不是太大问题,因为这也符合它们经济技术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整体变化趋势;但其最优先考量的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其中的某些成员,都不会(应)威胁到发达国家的竞争(霸权)优势及其地位,并且它们的“减排”或“去碳”行动要能够成为维持甚至提升这种优势及其地位的路径手段。而在发展中国家看来,温室气体“减排”或“去碳”,当然是一个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政治议题,即全人类共同利益认知和行动的问题,但它同时也是或者说本质上是一个世界各国的发展问题,更多关涉到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研判所做出的战略选择[6],因而其最优先考量的是,国际社会行动名义下的“减排”制度政策,绝不能冲击到或限制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或公平的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而这意味着,必须充分承认和尊重其可预见的未来中的发展权或“碳排放权”[7-8]。事实证明,促成上述“默契”的政治机会条件不久之后就发生了显著改变,并进而影响到了国际“碳政治”话语体系的进一步制度化构建。

最先向《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达成体系发出质疑和挑战的是美国小布什政府。2000年11月在荷兰海牙举行的《公约》第6次缔约方会议,不得不中断会议议程,给与会各方更多时间继续商讨谈判,美方坚持要大幅度减少它的减排指标,使得会议因此陷入僵局,从而未能达成预期的议定书形式的协议。2001年3月,美国政府正式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此后,《京都议定书》履约谈判进入了一个“美国缺场”的阶段。结果,按照只有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这些签约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即需要减排的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才能生效的要求,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看似是一个“很美国”的傲慢决定——公然以国家利益优先对抗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这一国际共识,但这也的确部分反映了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的渐趋明晰的共同性看法,即需要尽快把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国家纳入到约束性限排对象的行列。期间,一个被西方传媒广泛报道和渲染的消息是,2006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排放国。而这一信息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则是,欧美工业化国家的“绝对减排量”很可能会被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正在发生着的“净增量”所抵消——一种更具针对性或蛊惑效果的话语表述。

正是在这种新的背景下,2007年12月3—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来自《公约》192个缔约方和《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1.1万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大会,可谓盛况空前。这次会议的初衷是,进一步推动以《京都议定书》为中枢平台的《公约》履约机制举措的强化落实,尤其是尽快达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之后的新的减排目标,比如欧盟主张发达国家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减少25%~40%。但会议上却呈现为美国与欧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立场上的重大差异而展开的激烈论辩,使得为期13天的会议艰难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初看起来雄心勃勃、其实危机四伏,尽管名义上还保留了“双轨制”下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真实追求却是要达成一个取代《京都议定书》的、面向2012—2020年的新全球减排协议。这样一个新协议的“利好”或“诱惑”是,对于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以将已经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的美国重新纳入到现行减排体系之中。但我们必须面对的“挑战”或“风险”是,马尔代夫等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南太平洋岛国明确发出呼吁,像中国和印度这些现实碳排放大国,应当在下一阶段的框架协议中做出减排义务承诺。

2009年12月7—18日举行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几乎注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标志性事件,但也将是一个成果严重低于各方预期的《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按照“巴厘岛路线图”的设定,这次大会应该达成一个全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以免届时出现全球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排放的不利局面。然而,尽管与会各方——超过85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艰苦努力,比如像美国总统奥巴马这样的政治明星的激情鼓动,但大会最终也只通过了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定》。尽管欧盟做出了到2020年削减30%、2050年削减95%碳排放量的高调承诺,但并未能够弥补美国的缺位,从而显示出发达国家集团作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世界领导者的意愿和能力,并使后者遭到了包括西方媒体、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广泛而激烈的批评;中国坚定地捍卫了《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双轨制”落实框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基本原则和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拒绝承担超出实际发展水平的约束性减排责任,因而,也受到了来自西方媒体和个别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指责抱怨;更为重要的也许是,由于受极高国际社会与公众期待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流产,包括联合国平台机制在内的世界政治机构陷入了来自大众传媒和环境非政府组织批评舆论的漩涡,并因此冲击到了国际“碳政治”话语与政策建构的民意文化基础。

相较而言,国际“碳政治”话语构建及其制度化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所面临的氛围环境,的确发生了一些显著改变,但还不是根本意义上的。例如,IPCC系列报告尤其是2001年和2007年发布的第三次、第四次评估报告,提供了更加坚实意义上的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证据;联合国有关机构尤其是《公约》履约谈判机制依然表现得非常积极努力——从2000年的荷兰海牙第6次缔约方会议到2010年的墨西哥坎昆第16次缔约方会议。而其最大差别则是,欧美发达国家作为集体性世界领导者的意愿和能力出现了松动、裂变或变得“名不副实”,尤其是世界第一强国美国令人难以置信地扮演起了“背叛者”或“拖后腿”的角色;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的逐渐崛起事实上分裂为更多的“层级”。因而,国际“碳政治”在最被期待表达为一种全球气候(环境)政治时,却被重新界定为一个围绕着“发展”水平或潜能的传统政治较量。这一线索在20世纪90年代并非不存在,但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管控,如今却以堂而皇之的理由从幕后走到了前台。

(三)《巴黎协定》与国际“碳政治”话语构建的“国家自主(碎片)化”

哥本哈根大会严重受挫的结果,使得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围绕着《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履约谈判架构,特别是基于联合国平台机制的明确具体的减排配额和严格透明的核查监督。[9-10]因而,一种基于反向思维的替代性进路逐渐浮出水面——将全球性话语(目标)构建与国家自主化落实相结合的新方案。也就是说,国际“碳政治”的全球性思考与目标特征是必须要坚持的,而且,这也日益得到了包括IPCC系列报告在内众多科研成果的支持,但鉴于民族国家和世界大国依然是当今国际政治决策行为主体的现实,理应考虑更好地发挥国家主体在实现《公约》所确定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远景目标中的作用。可以说,这就是2015年《巴黎协定》最终得以达成的方法论聚合。当然,鉴于迅速演变中的欧美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关系架构的新格局,上述协议的达成其实也并非易事,而2015年前后恰好出现了这样一个较为理想的政治机会窗口。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举行。在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之下,这次大会取得了关系《公约》及其履约机制未来的两项重要成果,一是与会各方同意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延长5年(至2017年),并就实施它的第二承诺期和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达成一致;二是大会决定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这些重要成果开启了通往2015年《巴黎协定》的国际履约谈判新征程。而更为重要的条件则是,美国和中国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立场的重大调整以及二者合作推动局面的形成。

在美国方面, 2008年奥巴马竞选总统成功之后,就明确表达了开辟“美国在气候变化方面担当领导的新篇章”的政治雄心。基于此,他在第一个任期内推出了“绿色经济复兴计划”,主张在国内政策上减少石油消费、鼓励清洁能源和低碳能源发展,在国际政策上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发挥美国的全球领导作用。这些政策主张虽然在国内层面上取得了某些进展,如2009年在联邦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但奥巴马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做出的、到2012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17%温室气体的承诺,被普遍理解为过于保守或缺乏诚信(若以1990年排放为基准的话等于未做任何承诺),并被认为是导致该大会未能取得应有成果的重要原因。部分由于上述原因,在奥巴马的第二个任期内,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并发挥美国的领导作用成为其外交政策的重点。2013年6月,奥巴马政府推出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路线图《气候行动计划》,提出了将通过美国环保署监管煤电厂碳排放等新举措。聚焦于世界发展中大国(排放大国)的减排,美国先后通过2013年“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和2014年“美印战略对话”,设立了美中、美印气候变化工作组,强化双边政策对话与合作。2013—2016年,为了促进《巴黎协定》的达成签署,美国与中国先后四次发表联合声明,就气候变化议题展开前所未有的合作。总之,在《巴黎协定》的达成与签署过程中,奥巴马的美国政府又重新扮演起了一个世界大国领导者的角色。[11]

在中国方面,2012年举行的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并要求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意味着,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被纳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与政策框架下来理解和对待。这样所带来的最大改变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不再被简单理解为现代化发展目标的负担或拖累,而是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契机或进路。而且,近4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将中国的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对于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问题,我国已经拥有更加科学的认知和应对之道。例如,虽然我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会随着经济总量的持续增加而不断有所升高(2013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和欧盟国家之和),但由于经济增速趋缓、生产与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新能源与低碳能源快速发展等因素,“碳达峰”已经成为一个可以预见的前景;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被视为长期性挑战的超大规模人口问题,也正在呈现出一个稳中趋降的确定图景,而这一趋势将反过来促进基于人口数量增加的碳排放量的快速下降。可以说,中国已经有了更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自信,更积极地参与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话语体系和制度政策构建之中。换而言之,中国日益确信的是,自参与《公约》及其履约机制谈判之初就一直期待的气候政策调整“拐点”正在到来。基于此,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或集团密切合作,促成了《巴黎协定》的达成与签署,并跃升成为世界气候治理不可或缺的领导者。[12]

经过随后三届大会(多哈、华沙和利马)的前期准备,2015年12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会议达成了《巴黎协定》。其核心内容是,以在21世纪末将全球地表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低于2℃并且努力争取温升控制在1.5℃以内为远景目标,以21世纪后半叶实现“碳净零排放”为长远减排目标,以缔约方“自下而上”提出国家自主决定贡献(NDC)为近期目标。其中同时包含了“温升控制目标”“长远减排目标”“落实行动方式”等三个方面的任务要求,而且“长远减排目标”所强调的是“碳净零排放”而不是“碳达峰”或“碳中和”。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获得足够数量缔约方的批准后正式生效。2021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公约》第26次缔约方会议在最终时刻达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协议,标志着该协定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巴黎协定》的最大“成功之处”是,取代《京都议定书》成为2020年后全球气候行动的合法制度安排,从而真正意义上终结了哥本哈根会议留下的“机制亏空”或“负面遗产”。但是,它们既不是更高水平的全球气候应对目标——低于2℃的“温升控制目标”,不是足够的或更有保障的,如2018年IPCC就专门发表了一个《全球升温1.5 ℃特别报告》;也未必将会获得比《京都议定书》更加严格有效的落实,事实上,2019年11月特朗普政府故伎重演,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直到2021年2月拜登就任后宣布美国重新返回《巴黎协定》。当然,影响该协定落实的更主要因素还不是美国政府立场的反复无常,而是2020年初暴发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随后发生的严重局部战争(俄乌冲突)。[13]

《巴黎协定》之所以能够顺利达成签署,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所采取的气候谈判或公约履约机制的根本性改变:原来的自上而下“摊牌式”的强制减排,被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所取代。在话语层面上,这种创新当然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在由占全球排放量90%以上的160个国家所提交的“国家自主减排贡献”文件基础上的谈判,不仅体现了有关国家在减排承诺上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大大减少了缔约方之间的谈判的压力。但作为一种减排制度机制安排,《京都议定书》时期各缔约方就特别关注的效果检查核实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甚至是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就更加依赖缔约方基于更高水平认识的自觉与主动行动。依此而论,这种“利好”局面的形成,既可以理解为各缔约方接受哥本哈根教训之后采取的理性务实态度,也可以理解为各缔约方对美国和中国等世界大国立场偏好的接受顺从。

《巴黎协定》的达成与签署,无疑是21世纪第二个十年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聚焦点”。国际“碳政治”话语与政策的构建,一方面,以曲折推进的方式体现出它螺旋式上升或进步的一面,不说以第二个法律协定的方式将《公约》及其履约谈判机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至少是成功保持了它的延续性,而且“碳中和”和“碳净零排放”都已成为现实的社会政治图景——欧盟、英国、挪威、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将“碳中和”时间定在2050年,芬兰和瑞典则承诺分别在2035年和2045年实现“碳净零排放”。对此,IPCC系列报告尤其是2013—2014年发布的第五次科学评估报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国际社会(舆论)动员作用,将全球变暖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可能性由第四次报告的“非常高”(概率在90%以上)调整为“极高”(概率在95%以上),而联合国机制平台则依然是不辞辛苦地协调各缔约方及其谈判代表的立场态度,竭尽全力促成肯定性成果。另一方面,无论是“国家自主贡献”的落实行动方式,还是“中美共治”的世界领导力格局,都在远离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世界政府(社会)”的图景。这其中最大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是,一旦这两个世界大国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传统政治议题领域,甚或发生矛盾或冲突,那么《巴黎协定》所追求或依赖的“国家自主贡献”将会遭到可以想象的严重冲击或被边缘化,而这正是我们今天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

二、从“低碳”到“双碳”:“碳政治”话语(政策)的中国化适应与重构

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代中国过去30年不断形成发展中的国际“碳政治”话语(政策)体系经历了一个国内化适应与重构的过程。[14-15]一方面,我国需要逐步熟悉这些围绕着“减排”或“去碳”目标任务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环境政治合作议题制度与政策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如年度性的缔约方履约谈判会议)以及这一体系框架背后的话语表述与逻辑论证;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完整地把握各种公约、议定书、协定等国际文本所做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作为缔约方应尽责任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新政治议题特征和话语(制度)渐进生成质性,无论是“适应”还是“重构”,都需要一种与时俱进的理论自觉与政治主动性。

(一)围绕《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中国化适应与重构(1992—2007年)

对于《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达成与落实,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公约》作为世界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法规,作为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制度框架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有关会议谈判并成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最早缔约方之一;另一方面,我国也明确强调《公约》对于缔约方所做出的“附件I”“附件II”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区分、《京都议定书》相应做出的“附件I”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区分。也就是说,按照《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条文规定,中国作为“其他国家”的缔约方并没有强制性的“减排”或“限排”任务要求,而是只需要“努力酌情在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强汇和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的方案的信息”(《京都议定书》第10条),甚至还可以因此享受到附件I国家无偿提供或转让的资金技术。当然,所有这些“优惠”政策的凭据就是《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都明确承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基于上述理解和当时的语境,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及其“减(限)排”举措在话语(政策)层面上,更多被叙述或阐释为一种欧美发达国家理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我国来说主要是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中“碳增量(速)”或“相对减排”的问题。任何要求我国承担绝对减(限)排指标任务的观点或说法,都会首先遭到道德伦理层面上的批评——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甚至会被冠以某种形式的“陷阱论”或“阴谋论”[16]。

这方面的最好例证是,无论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都没有明确提及关于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或转型方面的内容。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的依然是“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总体性指导地位,“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藏、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17];党的十五大报告更多强调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18];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强调指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9]。

可以说,直至2007年之前,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这一国际“碳政治”话语的国内化程度是相对较低的。或者说,《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在很大程度上被界定或阐释为一种国际性的绿色话语与政治,而且往往只是在年度性的履约谈判会议期间暂时成为社会或舆论关注的热点;虽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在“可持续发展”的新话语(政策)体系下获得越来越强烈的社会关注与认可,但并未建立起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之间的直接联系。

(二)聚焦于“低碳”或“相对减排”的中国化适应与重构(2007—2015年)

2007年6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外公布,明确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也同时宣布成立。2007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代会报告,开启了党和政府绿色政治意识形态与政策话语构建的一个时代性变革。报告在论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第四个战略举措时,不仅在标题中明确提到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而且提出具体贯彻要求,“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20]。自此,“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正式被纳入到党代会报告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篇章,从而实现了气候变化政治(话语)、能源政治(话语)与环境政治(话语)的有机融合,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议事日程上的“常态化”内容。

而从国际“碳政治”话语与政策调适的角度来说,我国此时逐渐形成了一种聚焦于“低碳”或“相对减排”的言说逻辑体系。其核心理念是,作为一个依然处在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全球气候应对政策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原则,不断减少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所带来的自然资源消耗与生态环境影响,尤其是不断降低单位GDP增长所导致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这也符合《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地说,英国政府2003年最先在一份能源政策白皮书中提出了“低碳经济”战略,主张通过引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的新经济发展模式来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随后这一概念作为可持续发展话语体系的构成部分,逐渐扩展到社会或文化的层面;世界银行2006年发表的《斯特恩报告》呼吁,全球经济应向低碳经济发展转型。在我国,2007年公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首次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的“低碳”或“相对减排”目标;同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重强调了能源多元化发展战略,并把可再生能源发展列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201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宣布,过去五年中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了19.1%,并对未来五年内的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21]。

对于这一话语(政策)体系的国际检验,就是2009年年底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在此之前,胡锦涛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时,就首次提出了中国2020年的“低碳”或“相对减排”目标,即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显著下降,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 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同时还强调,中国仍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承担超越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实际能力的义务。[22]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温家宝在大会发言中强调,尽管面临着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等诸多困难,但是中国始终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战略任务,从1990年到2005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已下降了46%,并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降低40%~45%。[23]单就《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条款而言,中国政府所提出的“低碳”或“相对减排”政策目标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是力度很大的,但从大会最终未能达成预期协定的结果来看,我们的这个话语(政策)构建,显然并没有得到许多缔约方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理解或认同。

(三)围绕《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中国化适应与重构(2015年至今)

2012年举行的党的十八大和2017年举行的党的十九大,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理论框架下实现了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议题的新定位与再阐释。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是,“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24]39,“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4]40-41;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是,“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25]6,“建设美丽中国……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25]24,“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25]5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5]58-59。相应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已不仅仅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合作话语与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之一。[26]13-14

正是在上述新背景与语境下,我国以前所未有的积极立场与态度参与并促成了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签署。[27]《巴黎协定》是《公约》架构之下的、但又十分不同于《京都议定书》的全球气候应对治理新制度安排:它不再自上而下地强制规定各个缔约方应当承担的“减排”或“去碳”任务指标及其履约程序或时间表,而是要求各缔约方根据《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所确定的温控总目标(到本世纪末控制在升幅低于2℃并且努力争取在1.5℃之内)、自己的履约责任与能力来制定“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对于中国来说,这一理念机制的最大优点是,它允许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依据自身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和客观需要,确定“减排”或“去碳”的速度与节奏。更重要的是,在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之际,中国已日益确信,无论从欧美工业化国家的“绝对量减排”实际进程(《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还是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改革开放后持续40年左右的经济高速增长)来看,“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绝对量减排”都已经是一个可以预期或接受的未来图景,换而言之,像《京都议定书》那样保护性的“双轨制”安排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关于中国实施“碳达峰”“绝对量减排”的政策讨论,早在2009年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就已出现。2014年12月,在利马出席《公约》第20次缔约方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则明确表示,2020年前中国将会把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00亿吨以下,这当然还只是一个阶段性高点,并不是最后的峰值。《巴黎协定》签署生效后,随着世界各国陆续公布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承诺,中国也在2020年下半年提出了自己的“碳达峰”“碳中和”路线图,从而开启了从“低碳”话语(政策)体系向“双碳”话语(政策)体系的转变。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时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8]。此后,他又连续在一系列重要国际场合表达了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双碳”目标。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它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题篇章,明确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新时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四大战略部署及任务总要求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29]51,还明确阐述了“实施碳达峰行动”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方针原则、具体政策领域和重大战略举措[29]51-52,未来五年尤其是到2035年的阶段性目标——“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29]24。至此,“双碳”话语(政策)体系正式实现对多年来所坚持的“低碳”或“相对减排”话语(政策)体系的取代。①自此,中国“碳政治”话语(政策)进入以“绝对量(达峰后)减排”为主题的新阶段。

三、“碳政治”话语与中国环境人文社科自主知识体系创建

从创建中国环境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视角来看,国际“碳政治”话语(政策)构建背景语境下从“低碳”向“双碳”目标指向的中国化适应与重构,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有益启示和借鉴呢?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将着重讨论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中国“碳政治”话语构建及其表述的自主知识体系表征,二是环境人文社科议题上国家(地方)自主性与全人类共同性之间的关系,三是环境人文社科自主知识体系与学者主体性之间的关系。

(一)中国“碳政治”话语构建及其表述的自主知识体系表征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低碳”“相对减排”,还是“双碳”“绝对量(达峰后)减排”,或者从“低碳”向“双碳”的积极稳妥过渡,其实都是一些完整系统的“碳政治”话语(政策)理论,同时又构成了一个国别或地域特色鲜明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30]。而就“双碳”“绝对量(达峰后)减排”来说,它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要素或特征:自主立场、自主认知、自主战略(行动)。

“自主立场”,是指中国“碳政治”话语(政策)构建是基于“自己要做”的内部动力,而不是“别人要求我做”的外部压力,其关键点是拥有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及其应对举措做出主体性自主判断的能力与条件。对此,温家宝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讲话时就明确指出,“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对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负责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我们言必信、行必果,无论本次会议达成什么成果,都将坚定不移地为实现、甚至超过这个目标而努力”[23];习近平在谈到“双碳”目标时也明确表示,“我们认为,只要是对全人类有益的事情,中国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做,并且做好”[26]254,“我多次强调,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基础之上”[26]283。可以说,正因为基于这种自主自愿的立场,所以才会产生自主性的认知和达成自主性的战略行动。

“自主认知”,是指中国“碳政治”学界围绕“低碳”和“双碳”这一目标或聚焦点所构建起来的自主性知识体系,从而提供了关于“低碳(双碳)社会”及其实现的“为什么”“是什么”和“如何做”意义上的系统科学理论阐述。例如,习近平既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高度,也从“低碳”“双碳”目标指向将会带来的广泛而深刻的世界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全面绿色转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要求等政策层面,深入阐发了中国“双碳”目标可以为全球绿色转型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26]252-259从而展示了我国对于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世界观与知识论。

“自主战略(行动)”,是指中国党和政府基于自主性立场将“碳政治”知识付诸实践的自主战略或行动选择。这其中,既包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着眼于推进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或美丽中国建设的“四大战略部署及任务总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9]50-51;也包括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推进绿色发展所致力构建的“四大体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25];还包括更加具体可操作意义上的“1+N”“双碳”政策体系[31]。例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做出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29]51。这表明,就像过去坚持实施的“低碳”或“相对减排”战略一样,今天的绝对量达峰后渐趋下降乃至碳中和,都是中国党和政府的自主战略认知与选择。

因而,中国“碳政治”话语(政策)的根本所在,是中国对于自己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自主性立场与认知、行动。虽然从“低碳”到“双碳”的转变,呈现出了国际“碳政治”话语(政策)的国内化适应和梯次跟进的表征,但最具决定性的却是中国的认知与战略自主性。这绝不是我们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或“去碳”整体目标的质疑或责任推诿,而是主张必须坚持适合国家或地域实际的现实可行路径与节奏,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至少从目前来看,“3060”的“双碳”目标战略尽管依然挑战重重,但却是较为现实可行的“国家自主贡献”。例如,中国的风能太阳能2000年时还几乎没有起步,但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已占到全球的27.5%,远高于同期的美欧(分别为11.3%和19.7%);中国2000年时还几乎没有纯电动汽车,但2020年纯电动汽车的保有量和年销售量已稳居世界第一,特大城市深圳的公共交通已经全部实现电动化。[6]

(二)环境人文社科议题上国家(地方)自主性与全人类共同性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所有的生态环境议题都存在着“国家(地方)自主性”和“全人类共同关切”之间的张力或冲突;当然,这一判断也可以解读表述为二者之间的一致性或相得益彰,但至少从国际“碳政治”话语(政策)构建、传播及其中国化适应的实例来看,前者更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的跨国或超国家规模影响,将当代生态环境挑战及其危机清晰地展现为一个世界范围或人类社会(文明)存续意义上的问题。无论是就全球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的终极前景,还是它的现实成因与解决路径而言,人类社会(文明)层面上的共识与行动都已经成为一种必须如此的“抉择”。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当今世界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或者说“政治正确”。正如1990年至今IPCC系列报告的主要结论所表明的,除了极少数热带岛屿国家和长期在极地区域生活的人类部族外,所有那些已经和正在进入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国家或文明,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全球气候变暖的人为或社会责任,区别只在于责任的大小、起始先后、历史还是现实为主。因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都明确承认的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实是一致的,其要义则是动员起国际社会最广泛有效的行动。[32-33]相应地,一种最理想的情景是“全球思考、全球行动”,即所有人类社会(文明)成员都能够自觉主动地肩负起自己的全球性治理与保护责任,就像“地球日”宣传画所传达的那样——用我们的双手托起绿色地球。

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国际社会或人类社会(文明)并不是一个均质的或统一的整体,而是分裂为自然地理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或历史文化传统各不相同的现代民族国家,如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195个国家(其中两个是观察员国)。也就是说,虽然人们经常会说自然(生态)不认识主权(行政)边界,但同样不可否认,如今的地球除了南极等个别地区和国际公海、空域之外,都是被所谓的主权、行政边界所占据或分割的,真正“无主”或“公地”意义上的自然生态系统已经屈指可数。

由此导致两个结果。第一,世界各国和地区都首先从国家(地方)的视角来感知、理解和应对自然生态问题及其风险挑战。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处在重要江河上下游不同区域的国家(地方),往往会有着十分不同的江河生态感知和保护意识。全球气候变化议题也是如此。国际社会虽然承认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困扰全人类的共同性难题或危机,但对于其风险等级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做出各自断定的依据归根结底是一种地域性的地球自然生态认知——少数热带岛屿国家和高原严寒地区无疑是对此认知与态度最为强烈的区域或社会,而这一风险最高级别的全人类意识只出现在了《流浪地球2》这样的影视作品之中。第二,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更多从各自经济社会状况的视角,来感知、理解和应对“外部的”自然生态问题及其风险挑战。也就是说,世界各国对于包括全球气候变化在内的自然生态挑战的认知与应对,最自然的回应是将这些自然生态的风险挑战“外部化”(如将其界定为环境的退化或生态的衰败),而不是致力于锁定和消除导致这些风险的内在原因;然后则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经济社会安全或“去风险”的标准来理解与应对自然生态问题(如过度关注与偏重环境污染或生态恶化所导致的经济社会损失以及规避或清除这些风险可以带来的经济社会收益),而不是优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这也就可以解释,当今环境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所谓全球性或绿色话语理论,其实并不具有无可质疑的全人类共同性或生态(中心)主义质性。

相应地,“全人类共同关切”或“全球意识”作为一种认知方式和话语理论,当然可以逐渐构建起来,像“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共同的未来”“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等标语口号,也会产生一定的世界性社会政治动员效果。但不难设想,基于这种话语认知的国际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努力,未必能够顺利转化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主性积极行动,而更可能的是成为现代国家(地方)各自立场追求的展示、汇集甚或竞争,并呈现为国际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的以民族国家为主状态或世界无政府状态[34-35]——国际机构(制度)当然存在,但真正发挥主导作用的其实是现实的民族国家及其政府,而且未必会采取一种国际民主协商或生态民主的形式[36]。可以说,过去30年围绕《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或“碳政治”,是这方面的一个经典例证。[37-38]换而言之,实现“全球思考”的全球性已然并非易事,撇开各种虚假或虚伪的思考全球问题方式不论, “全球行动”也更多只能是一种“地方(国家)行动”。我们当然不能由此就断然否定“国家(地方)自主性”有可能会导致“全人类共同性”的积极或理想结果,但同样也不能过于自信或天真,至少不能将这种积极或理想结果视为理所当然或量变基础上必然发生的质变。这对于我们观察与研判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和“俄乌冲突”之后的国际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是非常重要的。②

(三)环境人文社科自主知识体系与学者主体性之间的关系

环境人文社科议题认知(应对)上的“国家(地方)自主性”倾向或质性,并不等于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能均等机会或公平地表达自己的立场与感知。换而言之,并非所有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合作主体都能构建起真正属于或代表自己的环境人文社科知识体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自主知识体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方面是,某一个(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来自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学者(界)主体性或学术自主性。

一个典型实例就是关于“穷(富)人生态学”的话语讨论。虽然从不同社群或阶层的视角来界定、认知与回应生态环境问题或挑战,是20世纪70年代环境政治学初创之时就已存在的分析视角,比如关于绿党阶级属性的讨论(分别强调它的新中产阶级或新左翼性质),但从国际层面上探讨欧美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政治立场差异,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西班牙学者琼·马蒂奈兹—阿里尔(Joan Martinez-Alier)所提出的“穷人生态学”[39],他认为某些由穷人实施的社会斗争和由贫穷国家开展的民族国家斗争也可以界定为生态斗争。而真正把这种“政治代言”转变成为基于发展中国家感知和立场的系统化绿色社会政治话语,还是要依赖像印度的范达娜·席娃(Vandana Shiva)和拉美的阿图罗·埃斯科瓦尔(Arturo Escobar)等众多第三世界杰出学者的长期共同努力。席娃通过《地球民主:正义、可持续性与和平》(2005)、《精神单一性文化: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1993)、《绿色革命的暴力:第三世界农业、生态与政治》(1991)、《活着:印度的妇女、生态与生存》(1989)等著作,系统阐发了女性、穷人和第三世界国家视角下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应对;埃斯科瓦尔则通过《世界人类学转型》(2006)、《遭遇发展:第三世界的形成与瓦解》(1995)等著作表明,包括拉美地区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理所当然的或被灌输接受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与观念,其实都是严重地域化或特定性的,或者说都不过是欧美少数工业化国家实现与维持其现代发展霸权地位的一种“策略”。

进入21世纪后,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合作和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过程中的话语或政策议程竞争日趋明显。[40-41]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来说,它们更希望强调、也更擅长突显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或人类共同性的一面,因而有意无意地把本质上是区域性或国家性的认知观点与应对政策宣称、进而操控设置为国际制度的甚或全球性的话语与政策;相形之下,即便是最强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和巴西,也经常会强烈地感受到一种国际环境治理合作舞台上的有理说不清或失语状态。事实上,这种窘况不仅出现在像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这样严肃的国际履约谈判场合,也广泛存在于重要国际环境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议程设定与日常管理之中。例如,对于《公约》及其议定书履约谈判影响巨大的IPCC及其报告,尽管其中的确吸纳了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科学家的参与,但欧美发达国家科学家的主导地位是确信无疑的。[42]

正是基于对于上述事实的认知与反思,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自己在国际环境治理合作舞台上的话语权和议程设置权,而不再只是过程在场和政策落实意义上的积极参与。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革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26]14。但值得强调的是,实现上述目标所迫切需要的,并不只是更具斗争精神的一线谈判者,还包括学术自主性上一个新台阶的绿色学界或环境人文社科知识界。也就是说,面向人类社会(文明)未来的中国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方案,不能局限于“3060双碳目标”这样具体意义上的“国家自主贡献”,还应立足于一个系统完整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或“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因为,只有在那样一个高度和层面上,我们才能够真正阐明并让世界确信,无论是“双碳”目标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都不过是人类社会(文明)走向可持续发展康庄大道的一种中国化表达、愿景和行动。因而,对于新时代的中国环境人文社科学界来说,学术自主性同时意味着一种心系天下的绿色知识视野和献身中华的生态政治自觉。

四、结语

就像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人类共同性或公益性是当今世界(社会)的客观事实一样,认识与应对这些难题的当今世界(社会)还依然并将继续分裂为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水平、能力各不相同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也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由此便不难理解,包括国际“碳政治”话语(政策)在内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合作制度及其支撑性理论认知,既是一个跨国甚至全球层面上体制机制的逐步构建与创新过程,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其他维度上的区域地方行动主体的不断适应与重构过程。前文分析想强调的是,这一过程中的局部或逐渐进步固然值得肯定,但时常出现的参与方矛盾冲突甚或进程退却,其实也是十分自然的现象,甚至有着它的现实必要性和长远进步意义。就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而言,如果旧的国际秩序和格局确实无力(无意)领向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解决道路,那么,新国际秩序和格局的创建就成为寻找这样一种问题解决道路的制度(认知)性必需前提。

注释:

① 这当然不是说,我们不再会使用“低碳”或“相对减排”意义上的目标表述。例如,习近平主席2020年12月12日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阐述我国落实《巴黎协定》2030年目标时,仍使用了“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二○○五年下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说法。参见习近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270页。

② 2023年4月13日,联邦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兼国际气候政策特别代表詹妮弗·摩根(Jennifer Morgan),在北京大学作题为“气候危机时代的国际合作”的演讲中,强调的仍是国际社会携手实现《巴黎协定》所确定的温升控制目标;而在场的中国学者则明确提出,应高度关注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和“俄乌战争”而改变的这一目标落实的国际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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