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伤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12-21欧金龙广东玮德律师事务所
管理学家 2023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欧金龙 广东玮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存在着差异,其工伤责任承担也与一般的工伤有所不同。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工作,除公职律师之外,社会律师可分为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独立律师和兼职律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不能完全适用于律师工伤的实际情况。
这里举例说明律师工伤责任承担的特殊性。陈某是深圳市S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非授薪的独立律师,《律师聘用合同》约定,陈某执业自负盈亏,以律所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金。2013 年6 月,陈某在执业过程中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 月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属于工伤,且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发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部分的工伤待遇。陈某诉请S 律所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的工伤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社会保险金是以律所名义缴交的,二者形成劳动关系,因此S 律师所应承担陈某的工伤责任。S 律所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律师聘用合同书》约定陈某是非授薪的独立律师,收入源于其业务,非经律所安排劳动;同时陈某完全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和内容,不受S 律所的劳动管理。陈某与S 律所没有形成劳动关系,S 律所无须承担陈某的工伤责任。陈某不服二审裁判,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原判。
关于律师工伤的研究,曲骊越的《论劳动关系于各类律师之适用》探讨了律师类型与律所的劳动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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