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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的大额转账,离婚时要得回来吗?

2023-12-19杨洁杨娟

莫愁 2023年34期
关键词:赡养父母婚姻关系李某

文/杨洁 杨娟

2017 年,王某与李某相恋结婚。2020 年,当事双方因感情生变开始分居,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不同意离婚,且当事双方未达法定“感情破裂”标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持续恶化,王某再次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

经查实,自2020 年以来,两年多时间内,李某先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给付80 余万元,王某主张李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要求价款补偿。此外,王某母亲曾出资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由王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李某二人。针对该房产,李某以该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获得价款补偿;王某则主张该房产系其母亲出资赠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关于夫妻一方以“赡养父母”为由进行大额转账的问题。徐州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李某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转给其父母80 余万元,既没有与王某协商,事后也未告知王某,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结合李某父母身体健康、均有稳定收入,并不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李某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支出80 余万元用于赡养父母及生活支出,并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扣除李某自愿孝敬父母及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开支,依法认定李某针对余下款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酌定由李某补偿王某35 万元。

徐州泉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李某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结合法律规定,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李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针对涉案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系王某母亲出资购买,基于双方特殊关系,王某同意将李某登记为所有人的目的是增进彼此信任,加强夫妻感情,另结合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行为,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判定涉案房产所有权由王某取得,王某给予李某房产价值25%的补偿。(摘编自“江苏法院网”)

【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通过伪造债务等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现上述行为,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情生而聚、情灭而离,无论何时何地,莫要为了一己私欲,让“小聪明”酿成“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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