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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家庭教育规划》有效落实

2023-12-19胡洁人钱昕

检察风云 2023年21期
关键词:困境规划家庭

文/胡洁人 钱昕

习近平主席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022年4月13日,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下称《家庭教育规划》),对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理念之普及、家庭教育制度体系之完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之充实、家校协同育人之构建等提出了推进意见和规划蓝图,再次就我国家庭教育水平提升的重点任务做出了安排与指引。《家庭教育规划》明确了家庭教育中父母之首要责任。然而家庭教育的现实困境不可忽视,对家庭教育只提出要求而不予以帮助,难以实现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立法目的。家庭教育和家庭和谐是上海城市治理的重要部分,家庭教育法治化关系到城市发展和善治的重要方面。

《家庭教育规划》落实面对的困境

当下上海家庭教育的困境可以分为客观困境和主观困境。客观困境主要是指“双职家庭”不断增多,父母双方在工作与家庭中分身乏术,与此同时,良莠不齐的教育机构、子女升学压力等给家长带来“教育忧虑”。主观困境主要是针对家庭自身情况而言的,一类是家长责任心不足,对教育孩子的责任转嫁给学校;另一类则受教育功利化思维侵蚀,导致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不顾其身心健康发展。无论是客观上时间、空间、教育水平的限制,还是主观上教育意识不足、教育观念偏差,这些问题外化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中都会造成诸多问题。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指导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亟须公共资源加以辅助提升。然而,不同的家庭背景、文化观念导致家庭教育存在较大差异,《家庭教育规划》在具体实施中如何体现包容性和普适性是一大难题。这些现实问题都会影响《家庭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特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实施所需的公共资源匮乏

我国支撑家庭教育开展的公共资源较为匮乏,父母教育理念和方法陈旧,遇到教育困惑未得到有效的协助和解决。以日本为例,日本由政府设立推进家庭教育的专项计划、下发家庭教育指导标准与意见,以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为核心,联合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来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的建设尚缺乏系统化的方案、标准化的内容以及多元化的团队。另外,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离不开家庭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而我国目前尚在起步阶段。

(二)家庭教育监督机制不健全

家庭教育监督难在家庭教育涉及私领域,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较难被外界所发现,需要与家庭联系密切的有关主体担起注意之责。《家庭教育规划》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担起监督敦促之责。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共机构与家庭成员的对话并不畅通,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间的协作体系尚未健全。学校往往更关心教学的进展及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而较少主动介入和关心学生家庭教育的情况。社区和社会组织对于家庭教育缺乏专业人员对家庭情况进行摸排了解,而法律规制和处罚办法也不清晰。目前《家庭教育规划》中对家庭教育不当行为的处理只概括性地规定为“予以训诫、责令学习”,内容较为泛化,缺乏针对个案中不当行为处理的具体指引。

(三)家庭教育的“私域化”

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教育公共性质的认识普遍不足,“家庭教育属于私事,旁人无权干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父母乃至整个社会都长期接受了家庭教育的自发性和私密性,如将家庭教育与学校、社会教育割裂开来,家庭教育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就难以得到认可和接纳。哪些教育内容属于家庭私人范围?哪些家庭教育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以及如何规制家庭教育中的违法行为等仍在探讨和完善之中。

推动《家庭教育规划》落实,加强上海城市软实力建设

(一)明确父母的责任义务

《家庭教育规划》第二章对于家庭责任做出规定,指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承担主体责任。家长要肩负起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首先应准确把握责任的内涵,本文将其概括为参与之责、管教之责和学习之责。“参与之责”是指《家庭教育规划》第17条教育方式中所述“亲自教育”“共同参与”的规范要求。良好的家庭氛围和亲子关系关乎孩子发展的质量与可持续性,父母双方应共担责任、切实履行,化解“隔代育儿”、父母分工失衡带来的诸多问题。

“双减”政策下,父母更应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成长,既是对学校教育的协助,更是在陪伴过程中发掘孩子的潜力与特质,因材施教。“管教之责”针对《家庭教育规划》第17条中“严慈相济”的教育方法。父母养育孩子不应溺爱,更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履行管教的责任,对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不良习惯、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学习之责”则依据《家庭教育规划》第18条,要求家长主动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学习。要解决家长“不会管”、孩子“不服管”的问题,于家长而言,首先要加强自身家庭教育的知识储备,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方式,更关注孩子的发展阶段和个体特性,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立德树人。同时,应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教育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功课,比如了解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的教育要点,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应更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等。

(二)构建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多元保障机制

首先,发挥社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促进作用,鼓励第三部门进行公益帮扶。社区可以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社区家长交流会、社区亲子互动课堂等交互性活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加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家庭内部以及家庭之间的交流互动,提升民众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和认同感。同时,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有关教育基地发挥其开展公益性教育宣传的资源优势,向公众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打造家庭教育实践场所。

其次,明确学校、社区相关单位担当监督之责。学校是除父母之外与孩子接触最为密切的一方,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单位应当承担起监督之责。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座谈会或开设心理辅导类课程,收集不同年龄段孩子的不同困扰,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教育意见。此外,老师在发现未成年人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时,应及时联系父母并调查原因,与父母共同规范和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同样应当关注社区家庭教育的实况,发挥其信息获取便捷的优势,做好家庭教育的监督工作。

再次,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协同作用,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多渠道精准帮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可以根据家庭环境、孩子性格、年龄段等特征要素进行信息匹配与问题分析,保障家长在工作、生活之余能够高效地进行个性化学习。当然,网络平台上资源的质量高低直接关乎家长学习的成效,建议在线课程依托高校或教育研究机构,研究编撰辅导材料、设计制作精品课程,并做好优化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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