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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风险防控

2023-12-01李倩副教授

商业会计 2023年21期
关键词:特设证券化高新技术

李倩(副教授)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海南海口 571127)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有机融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据《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由2012 年的第34 位上升至2022 年的第11 位,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由2012年的3.9万家增长至2022年的40万家,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新时代科技强国建设新征程。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发展的主力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是科技创新的基础。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轻资产、重智产”的特征,缺乏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担保物,难以获得间接融资。近年来,各省科技经费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引导和推动了初创期企业的创新发展,但难以满足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的研发资金需求。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核心资产,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积极探索融资新模式,是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

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可以快速响应市场,通过技术和市场的“双重优势”进行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中小型企业居多,具有轻资产、少抵押、信用度低等特点,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股票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结构性融资方式,将知识产权与企业本身分离,相比传统融资方式,其融资规模更大且融资成本较低,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及成果转化效率。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进行融资,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并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为企业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有效分散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项交易费用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来说较低,且利率较银行担保贷款利率偏低,可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独特优势,企业将知识产权在短期内变现,通过证券化将知识产权风险分散给投资者,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并降低证券化风险。因此,必须不断探索创新融资模式,以知识产权赋能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1.高新技术企业商标专利授权量高速增长。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专利申请的主力军。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我国2022 年发明专利授权79.8 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80.4 万件,注册商标617.7 万件,分别是2012 年的3.68倍、3.79倍和3.75倍。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21.2万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2.4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 267.2 万件,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 495个。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呈快速发展态势。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知识产权快速“变现”的新型融资方式,能够破解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有助于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质量的稳步提升。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不断完善。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的高效流转能够促进创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各地区逐步开始探索“以企业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模式,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开展。同时,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政策。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2018 年11 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2020 年4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推进实物资产证券化。同时,《关于做好2020 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支持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

3.金融中介机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萌芽于2018年,起步于2019年,巩固于2020年到2021年,深化于2022 年。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行业呈平稳快速发展态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2 年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419.64 万亿元,同比增长9.9%。为解决“卡脖子”难题,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了研发攻关力度,各地银行机构开发了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研发资金支持。202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71%,同比下降0.09个百分点,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批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零的突破,面对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证券行业必须聚焦实体经济,积极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近年来,我国不断拓展科技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保持着较高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

据《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情况分析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01 单,其中广东省29 单,占比48%,北京10 单,占比17%;小额贷款类63 单,专利许可类28 单,融资租赁类6单,应收账款类4单。2022年4月,南京江北新区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首次采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化产品,为企业提供展示自主创新实力的平台,以全链条、多方位服务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模式如表1所示。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本质是企业将知识产权移转到为专门发行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设载体(SPV),再由该特设载体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增级等,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分配,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具体运作流程如下:(1)构建基础资产池。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发行证券化产品,其原理是企业将知识产权授予第三方中介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向企业一次性支付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收益。随后,第三方中介机构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授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定期支付许可使用费。高新技术企业兼顾同质化和多元化原则选择知识产权,构建基础资产池,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2)真实销售。企业将基础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并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权益性资产与基础资产进行隔离,以保证基础资产的独立性,使企业丧失对基础资产的追索权,通过真实出售实现风险隔离。(3)信用增级评级。特设载体通过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信用证等信用增级方式,保证投资者的本息得以按时偿付,提高业务交易的质量与安全性。此外,特设载体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提高融资成功率。(4)发行证券。特设载体按照程序发行证券,并将发行收入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还给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目的。(5)后续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指定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基础资产池,将基础资产的收益交付特设载体,由特设载体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和还本付息。如下页图1所示。

图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三、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机理

从运作流程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个风险分担的过程。高新技术企业将知识产权一次性转让给特设载体,通过收取转让收入实现融资目的。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破产隔离效果,投资者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无关,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特设载体采用信用评价和信用增级的方式降低投资者风险。在此种交易结构设计下,各参与主体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将被合理分担。然而,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特性及各交易主体风险化解能力有限,风险管控仍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点。

知识产权现金流是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现金流是否稳定关系着证券化交易的成败。证券化风险形成的原因包括:(1)无力支付。即知识产权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证券本息,究其原因是受到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和价值不确定性,造成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严谨,一旦特设载体在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则将失去风险隔离功能,当高新技术企业破产时,投资人行使追索权将基础资产纳入破产财产,知识产权证券化就会无法正常运作。(2)支付障碍。证券本息的支付、现金流的管理有赖于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协助。如果存在服务机构操作不当、管理人员违反约定、产品项目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将会导致证券本息的支付障碍。(3)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法律政策、信息披露等均会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行。如法律政策变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负面影响,不完善的信息披露造成资产权属不清晰风险等。如图2所示。

图2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形成机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风险

1.知识产权自身的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证券本息偿付风险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济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自身风险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自身特殊风险。①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为了推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利,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便成为公共物品。②知识产权价值波动性较大。在产品迭代、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其价值会随时间变化而波动,造成现金流量不稳定。③处置变现风险加大。目前知识产权处置流程体系尚未健全,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处置变现风险。(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受到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专业水平等影响,完善的评估制度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础。然而,知识产权价值以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为依据,在测评中缺乏类似参考资料及财务数据等,且市场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存在局限性,难以进行准确评估。

2.交易结构风险。完善的交易结构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运行的关键。目前,交易结构风险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向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存在两种支付方式,一是一次性支付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现实中较少采用;二是由预付费和根据被许可人销售额确定的后续许可费,当被许可人经营状况良好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量,否则会缺乏现金流量保障。由于被许可人的销售额受到企业自身、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难以量化,增加了不可预测风险。(2)未来债权转让风险。基础资产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在每次授权中均会产生新的合同债权,原被授权方因新授权方的出现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甚至造成收益下降。当被授权方未来不存在时,特设载体无法核实债权状况,且目前尚无关于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判断依据等明文规定,进而产生了债权转让风险。

3.法律制度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其运营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法律制度风险主要包括:(1)权利归属风险。目前,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之争尚无定论。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一般归作者所有,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指公民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确定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可见,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的成果归属具有选择性,一旦出现权属纠纷问题,将导致基础资产被抽离,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造成“釜底抽薪”的冲击。(2)权利瑕疵风险。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因受经验、专业水平等限制而出现纰漏,为此,知识产权制度中设有异议审查程序,知识产权可能因第三方异议申请而宣告无效,一旦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证券化将因失去现金流而告终。(3)诉讼风险。当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有效性无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时,未来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会造成诉讼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优化基础资产配置,改良价值评估方法

优质的基础资产是企业成功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关键。相比结构单一的基础资产池,多元化的基础资产池更容易分散风险,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效率。优化基础资产配置在证券化风险防控方面的作用表现为:一是根据大数定律原理,多元化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有助于精准评估现金流风险,提升企业抵抗证券化交易非系统风险的能力。二是合理控制基础资产的离散水平,避免过度集中造成的风险。遵循多元化原则,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优势互补的基础资产组合,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最小化、价值最大化”的新模式。三是选择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基础资产,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支持。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有助于降低证券化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传统的评估方法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改良评估方法能够有效降低价值评估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规范账务处理,发挥会计准则价值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能指导企业经济行为的实施。基础资产的会计确认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前提,目前,基础资产的确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判定,企业对其判断标准认识不充分,因此,企业应认真学习并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结合自身经营状况与证券化产品特征进行账务核算。具体表现为:一是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相关标准,选择特定方式进行基础资产确认,并设置增信措施的具体条款,设计经济价值最大化的证券化产品。二是规范企业、特设载体、投资者等交易主体的核算制度及流程,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三是从财务角度界定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因素,有助于投资者、中介机构监测资金风险变动,以全方位规避风险。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基础资产池分散度、采取增信措施转移风险等,降低基础资产终止确认风险。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增级措施

企业、特设载体、投资者等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客观地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应尽责披露专利技术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潜力等信息,如研发投入、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地位、竞争对手状况等。承销商等服务机构应真实披露证券化产品状况,以确保现金流的稳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及时披露基础资产价值、信用状况等。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使金融机构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判断,提高品牌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此外,政府可搭建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构建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专利技术、企业信用信息、金融中介机构信息等数据库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为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信用增级机构应结合政策环境、行业特征、企业状况等,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

(四)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阶段,我国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模式为主,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模式的不断优化,市场力量在证券化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为解决融资成本高、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等问题,我国探索建立了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如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对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推出市场化的证券化产品,同时建立统一的金融保险制度,明确保险险种、保险费率、各参与主体的风险责任。市场化的保险机制能够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对冲证券化风险,当风险损失发生时,投资人通过保险赔偿以降低投资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应建立公正的、实操性强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分工与责任,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严惩,通过规范运营提高各参与主体的风险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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