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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多维理解及践行之道

2023-11-19李铜山

乡村科技 2023年14期
关键词:党政粮食责任

李铜山 杨 雪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0 引言

1995 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粮食库存充足。但是,我国粮食产需在中长期内仍将保持紧平衡状态,影响粮食安全的潜在隐患还有很多[1],尤其是单一的政府问责制难以压实粮食安全责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0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等都反复强调党委和政府要共同担负起粮食安全的重担,明确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因此,正确理解和全面认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含义,探索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践行之道具有重要意义。

1 对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多维理解

1.1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粮食安全中党委和政府有同等的责任或同侪的责任

同等是指相同等级、相同数量、相同质量。同等的责任即党委和政府在粮食安全问题上负有相同等级的责任、相同数量的责任、相同质量的责任。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常所讲的五级党委、五级政府中同一级别的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同一级别的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对保障粮食安全负有一样的责任,绝对不能相互推诿。国家粮食安全不只是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责任,而是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需要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和粮食产销平衡区三类区域党政部门负有相同等级的责任[2]。不能因为是粮食主产区,其粮食安全的党政责任就大;更不能因为是粮食主销区,其粮食安全的党政责任就小。

同侪即同等、同伴、伙伴。同侪的责任指党政有同等的责任、同伴的责任、作为伙伴的责任。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关键是要做到党令政令统一、畅通。坚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安全战略和保障政策,是检验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标志。省、市、县、乡四级党政机关必须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优势,做到齐抓共管[3]。省级党委、政府在抓粮食安全政策和规划时,应把吃透中央精神作为重点,并与该区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全省粮食安全的总体目标进行把握,将指导性工作、政策性任务、重点性工程都管控好。市、县、乡级党委与政府应抓住粮食安全政策的贯彻落实,以上级精神指导当地的粮食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惠农兴粮政策,推进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建设,把粮食安全应急能力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好,使粮食安全基本面得到稳固[4]。

1.2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粮食安全中党委和政府有同期的责任或同时的责任

同期是指相同的周期和时期。粮食安全党政有同期的责任,即有相同周期的责任和相同时期的责任。相同周期的责任侧重于党委和政府在粮食作物生长的同一时期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切忌误农时。例如,春耕时节,各级党委、政府均应切实做好协调和统筹工作,保障各类农资农具供应稳定,真抓实干,为粮食生产奠定坚实基础;在粮食作物种植管理中,各级党委、政府应做好协调各方的工作,如督促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到村(社区)举办“农艺大讲堂”等活动,提升农户的种植管理技术,努力开创粮食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相同时期的责任则着重强调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任期内作出的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负责,不可因调任别处或到龄退休就推卸责任,要明确终身追责。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调动干部时,应充分考虑其在职期间粮食安全工作的考核结果。

同时指相同的时间。粮食安全党政有同时的责任,即相同时间的责任。首先,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定期召开粮食安全研讨会。党委和政府应积极沟通,明确每一个时间点各自的任务,分工明确。只有党政双方主动协商,才能更好地做到同时行动。其次,各级党委应把粮食安全问题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地方每年的主要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政府各项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一起落实。

1.3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粮食安全中党委和政府有同担的责任或同负的责任

同担指相同担当。粮食安全党政有同担的责任,即相同担当的责任。同担的责任指的是双方在粮食安全领域应主动承担责任,党委主要发挥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而政府要为党委服务并与党委共同承担主体责任[4]。以农机跨区作业为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应在党委工作部署完成后,及时组建“三夏”抢收抢种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收和播种工作,并与省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在农机作业期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24 小时随时待命;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机收形势会商、作业供需对接、协调保障物资供应、处理应急情况等工作。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粮食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同负指共同担负。粮食安全党政有同负的责任,即共同担负的责任。以某一个县为例,在省、市下达了粮食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应强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该县的粮食生产形成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副县长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一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来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另一方面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不仅要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而且要实行“科级干部+中层干部+一般人员”三级值班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等措施,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同时,为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彻底净化农资市场。党政部门通过一系列举措,实现对粮食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跟踪指导服务,推动全县粮食生产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出色完成粮食安全生产任务。

1.4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粮食安全中党委和政府有同步的责任或同抓的责任

同步指相同步调。党政在粮食安全上负有同步的责任,即相同步调的责任。相同步调的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两者必须步调一致,速度大致或完全相同;二是两者必须方向一致,朝同一方向。要想实现粮食安全党政同步,就必须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的自觉,时刻遵循党政一条心、凝聚一股劲的信条。党委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把团结作为第一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凝聚发展合力,与广大粮食生产经营者同呼吸、共命运,共同为保障粮食安全而奋斗;尤其是要做到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下粮食责任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在具体工作中,党政两个领导班子应做到多开会、多沟通,落实好耕地利用“优先序”,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同抓即同时抓好。党政在粮食安全上有同抓的责任指同时抓好的责任。例如,根据国家提出的全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都应发力强化政治监督,坚持将“一起做工作”的理念贯穿在实际工作中,对特定的问题迅速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也应担当起主体责任,将工作小组提出的解决方案付诸实施,真正地为粮食生产经营者解决问题。

1.5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粮食安全中党委和政府有同考的责任或同究的责任

同考即相同考核,包含相同考核目标、相同考核尺度、相同考核办法。粮食安全党政同考的责任意味着其负有承担相同考核目标、考核尺度、考核办法的责任。例如,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粮食产销平衡区作为不同的功能区都应对最核心的粮食生产量化目标(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的取值范围都应做到清晰、规范,不同区域同一等级的党政部门及负责人都应实行统一的考核尺度[5]。

同究的责任指相同奖励的责任、相同问责的责任和相同处分的责任。对在粮食安全工作中敢于担当、履行职责、考核成绩优异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予嘉奖,同时在财政拨款、土地指标和能源消耗等方面对相应地方进行适当的扶持;对在粮食安全工作中不担当、不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追究其同样的、连带的责任。例如,某地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同时追究该级党政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2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践行之道

2.1 细化党政责任

细化党政责任,旨在解决“踢皮球”等互相推诿问题。首先,明晰党政责任边界。党政同责并不意味着党政混同,必须厘清党委和政府在“同责”要求下的具体责任划分问题[6]。其次,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应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领导督促党政各部门粮食安全工作的落实,并及时商议解决好各自地区粮食安全生产问题。最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粮食安全中的主体责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在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上层层压担子。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重点抓好稳定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储备、抓好粮食流通、强化应急保障等工作,切实负责当地粮食安全监督工作。

2.2 优化考核指标

优化考核指标,即构建更加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一方面,注重核心指标与区域特色指标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不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考核指标,应进一步将考核指标优化为核心指标和区域特色指标。核心指标即一些硬性指标,包括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生产能力、粮食储备和流通效率等;区域特色指标在国家层面只做原则性规定[7],具体的细化落实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以增强地方党政部门做好粮食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根据区域特征,灵活调整各考核指标的权重。例如,粮食主销区应适当提高耕地保护考核指标的权重,切实做到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粮食主产区为全国的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应继续保持并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从不同方面继续抓好粮食生产,同时提高节粮减损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7]。

2.3 严格失职追究

严格失职追究,即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不力相关责任追究制度[5]。一方面,加大追究程度和惩处力度。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落实应参照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要求,由中央与地方签署粮食安全责任书,并将其作为硬性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另一方面,规范失职追究程序。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人员,应根据下列步骤进行处理:先整改,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30 天内,由党政负责人分别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再约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则由农业农村、组织部等上级部门联合约谈;后执纪问责,对于在保障粮食安全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根据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4 强化分区激励

强化分区激励,旨在充分发挥导向作用。首先,完善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激励。在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中,13 个粮食主产区承担了近70%的压力,目前已完成85%的建设任务,但受到集中连片土地越来越少、建设成本攀升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建设任务更加艰巨,所以应对新增高标准农田面积多的地区适当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其次,在保障粮食主销区播种面积的同时积极寻找外部粮源。在粮食主销区,耕地“非粮化”和撂荒是导致其粮地减少、粮食自给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再加上区域分工和粮食统一市场的环境,其提高粮食自给率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引导种植优质的粮食品种来实现高产优价,并将新增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拓展外部粮源渠道作为此类区域重要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时按照该项指标完成率给予适当的奖惩[7]。最后,严守粮食产销平衡区粮食自给底线。产销平衡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意味着在不减少现有耕地面积的同时,需要采取整治撂荒地、加快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业等措施。因此,应在这些方面给予政策激励,调动产销平衡区粮食安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防控粮食产销平衡区发展演变为粮食主销区。

2.5 健全联动机制

健全联动机制,即构建党政联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首先,建立以省委书记和省长为双组长的粮食安全工作小组。其次,促进各级党委上下联动。各级党委应积极动员相关部门做好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力求在粮食安全工作源头直到后期各方面皆有人可用;应充分发挥工人协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的作用,倡导节约粮食、反对浪费,逐渐改变大吃大喝、讲排场、摆阔气、要面子等不良风气,打造全国上下齐心共同维护粮食安全的局面[8]。最后,实现政府部门紧密协作和有效协同。明确政府管辖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责,要求这些部门严格遵守粮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构建“产、购、储、运、销”全链条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对粮食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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