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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及应对

2023-11-12廖勤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合约民法典代码

廖勤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能够自动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存储于区块链平台之上的当事人合意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旨在实现降低欺诈损失、诉讼和执行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等经济目标。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智能合约正在对金融交易、物联网、知识产权、社会公益等多个领域产生影响。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智能合约按照预先设定的代码逻辑自动运行,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义务[1]。然而,区块链及建立在区块链之上的智能合约远非完美,存在代码漏洞、合同违法、黑客攻击等局限性,难以摆脱国家管制完全实现技术自治。智能合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法律可以提高智能合约的可信度。学界目前对智能合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智能合约的优势及其法律属性,而对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及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产生的具体问题少有涉及。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自助行为说[2]、担保说[3]、合同说[4]等观点,尚未形成共识。因此,厘清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并在细致比较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之区别的基础上,分析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法规提出了什么新挑战以及如何应对智能合约对合同法律规则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是亟须研究的问题。

一、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及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一)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

合同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实为合同的一体两面[5]。从形式上看,近现代合同法以“形式自由”为一般原则,没有禁止以代码形式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46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计算机代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收信息,并存储于区块链各个节点,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符合法律对于数据电文的定义,应视为书面形式。代码形式和传统书面形式的区别在于:传统书面形式以自然语言表示合同内容,即使是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在传送至接收方后亦会被解译为自然语言,而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示合同内容,难以被一般当事人理解,当事人需借助程序员等专业人士的翻译、解释才能理解合同内容,但这不能成为否认代码语言为合同书面形式的理由。例如,甲乙都不懂阿拉伯语,双方共同委托精通阿拉伯语的丙起草了一份石油买卖合同,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读不懂合同内容而否认合同的形式效力。从内容上看,智能合约包含当事人合意。《民法典》第464 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订立智能合约时,程序员按照当事人指示编写代码文本,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转化为机器可读的计算机代码,确保程序代码按照当事人意思运作和执行。智能合约蕴含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改变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二)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智能合约具有区别于传统合同的运行机制。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航班延误保险合同,约定若甲的航班延误30 分钟以上,则乙应当向甲支付1个以太币。合同内容以电子化的方式编写成代码语言,双方各自签名后将其上传至区块链,并通过P2P 的方式在区块链网络中扩散。各节点定期检查遍历合约中的状态机、事务以及触发条件,当预言机将航班延误的信息以加密的方式上传至区块链提交给智能合约,即满足了合约触发条件,合约按照预先编写的程序将保险金自动从乙的账户转入甲的账户。交易验证有效后被打包进新的数据区块,新区块经共识算法认证后链接到区块链主链,整个事务执行完成。

智能合约的独特运行机制使其与传统合同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传统合同以自然语言表现合同内容,经常使用“合理注意义务”“最大努力”“诚实信用”等不确定性概念,加之“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事后调整机制,使传统合同具有灵活性,适合于需要人为主观判断的场景。而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现合同内容,严谨、精确的代码逻辑难以表达不确定性概念,计算机程序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或“最大努力”,这使智能合约缺乏灵活性,适合于买卖、赠与等一次给付、内容明确的可数字化约定,而不适合合伙、雇佣、委托等长期存续、相机变化的关系型合同[6];第二,传统合同依靠违约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威慑力促使当事人履行承诺,保障合同执行。而智能合约折叠了协议和履行,条件成就时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协议,机器执行替代了法律执行;第三,传统合同成立后,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改变合同内容。而智能合约是按照特定算法记账的分布式数据库,交易数据存储于区块链所有节点上,除非同时控制区块链50%以上的节点,否则篡改合约条款和执行结果是不可能的;第四,传统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使用与真实身份信息挂钩的名字签订合同,而智能合约允许合约参与方使用假名甚至匿名进行交易,订立智能合约无需身份认证,参与者以公钥彰显数字身份且一人可获取多把公钥。智能合约只能识别合约参与方的系统身份,而无法确定其现实身份。智能合约灵活性不足、自动执行、难以篡改、匿名性等特征,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

(一)要约和承诺难以撤回、撤销

《民法典》第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智能合约的订立过程符合传统法律合同的“要约—承诺”构造,一方当事人编写完合约代码后将其部署到区块链平台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对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合意。受要约人只是对合约代码进行了调用,并未通知要约人,承诺通过行为作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7]。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可以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民法典》第137 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在智能合约的订立过程中,要约以发布到区块链上的方式作出,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和受要约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而是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属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适用到达生效规定。要约人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布到区块链上,经P2P网络向全网广播要约内容,经区块链各个节点验证后要约内容被存储到区块中,要约进入区块链系统时生效,生效时间以要约内容首次出现在区块链上的时间戳为准。因此,要约在经各节点验证并打包到区块链上之前可以撤回,一旦被打包到区块链上就不能撤回。但是区块链上电子数据传播速度快,要约发出和到达几乎是瞬时完成的,事实上撤回要约的通知很难在要约到达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智能合约的订立过程中,要约一旦被打包到区块链上,其内容就会被全部节点记录和存储,数据一旦上链就难以篡改,除非全网50%以上的节点同意,否则不能撤销要约。对智能合约中的承诺的撤回、撤销的分析与要约的撤回、撤销路径相同。承诺自承诺人对合约内容进行私钥签名并全网广播时生效。

(二)合同效力判断更加复杂

《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较之于传统合同,智能合约的效力判断更加复杂。

1.难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当事人借助公钥和私钥进行身份识别,无须显示真实身份信息,区块链平台也不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使得交易方无法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8 条第2 款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作为电子合同的进一步发展,亦应适用行为能力推定规则。与电子合同不同,智能合约具有难以篡改的特征,若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认定智能合约有效,合约一旦被打包到区块链上就不可撤销,并会在触发执行条件时自动执行,当事人无法以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终止合同履行,而只能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寻求事后救济,这无疑会产生额外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2.容易出现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传统合同和智能合约在用语上有很大不同,用自然语言表达的抽象概括的条款很难翻译为精确的计算机代码,且既精通编程又精通法律的人才少之又少,编程人员可能难以理解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并将其准确地转化为代码语言,加之目前缺乏自然语言向计算机代码转化的标准数据库和转化方式,不同编程人员转化同一合约内容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因此,在自然语言向代码语言转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编码偏差,产生误载、漏载等风险,造成代码语言表示的意思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智能合约适合于普适性商品的市场化交易,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广泛存在于智能合约中。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非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完整独立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仅限于附和格式条款提供方之意思,双方地位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智能合约与电子商务领域广泛存在的点击合同不同,对于后者,相对方能够知晓合同内容,但往往由于合同条款的冗长晦涩而不愿阅读;对于前者,相对方即使愿意阅读,也很难读懂。智能合约以机器可读的代码形式表现合同条款,不易为一般当事人所理解,当事人很难辨别出合约中于己不利的条款,容易掉入优势方的欺诈陷阱,使得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格式条款提供方更加弱势。当事人在未能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作出承诺,极易对行为性质、合同价款、标的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产生重大误解,从而陷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状态。

3.难以判断合约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正如The Dao 事件①显示的那样,智能合约不能区分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智能合约缺乏法律效力评价机制,不能判断合约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判断合约内容是否违背了抽象的、蕴含价值判断的公序良俗。验证节点仅对合约代码进行形式化验证,确保合约文本和代码文本的一致性,而无法判断合约内容是否合法。合约一旦部署在区块链上,即使代码违法,也会自动执行,且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验证节点无法知道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使智能合约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贩毒、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三)智能合约改变了合同履行方式

传统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亲自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智能合约由计算机程序判断合同履行条件并自动执行合同内容,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征使其不存在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8]。智能合约按照预先编写的程序代码运行,一旦设定的履行条件触发,就会自动执行,无需人为干预,消除了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迟延履行之风险。但智能合约只能验证数量、价款等可以定量描述的交易条件,不能验证质量、权利瑕疵等应当定性描述的交易条件,因此智能合约控制下的自动履行可能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不完全履行状态。此外,因代码漏洞、黑客攻击等情形导致合同标的物灭失,智能合约也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3]。

(四)智能合约的内容难以变更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性、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准确预测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并提前达成合意,不完备合同是合同的常态,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全部内容,而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内容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裁判行为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改变。当法律法规或交易环境发生变化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例如,合同订立后,出现物价飞涨、政策变化等情势变更事由,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的特性,智能合约一旦订立并上传到区块链上,须经50%以上的节点同意才能修改,成本过于高昂,以至于事实上排除了合同变更的可能性,限制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意思表达。在订立智能合约时,事先编写允许合同变更的条款或许是可行的路径,但在智能合约中嵌入合同变更条款会增加代码的复杂性,增加开发成本,且代码语言很难精确地描述出允许合同变更的所有复杂情形,很难预先设定当事人何时能够变更合同以及如何变更合同条款。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受限

《民法典》5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智能合约订立后,一旦履行条件成就,合约将自动执行直至履行完毕,智能合约的权利义务终止只能通过“债务已经履行”这一通道。当智能合约尚未履行完毕,出现了《民法典》第557 条规定的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时,智能合约是否应当终止以及如何实现终止是智能合约留给《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智能合约不可逆转、不可篡改的特征使当事人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只能通过启动智能合约“自毁”程序实现类似于解除合同的效果。

(六)违约救济存在困难

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是完备合约,其依靠代码语言的逻辑自洽性囊括了所有的可能性,因此不存在违约,也无需司法救济[9]。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当事人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一切情势,即使能够预见,受制于缔约成本和技术限制,也很难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事件巨细无遗地写入合约代码,因此智能合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备合约,不能完全避免违约。虽然智能合约在设计之初旨在通过自动执行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避免出现违约,但实际上智能合约仍然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如代码漏洞造成合同标的灭失以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

与传统合同主要依靠司法手段追究违约责任不同,智能合约通常由计算机程序控制数字化的抵押资产来惩罚违约方,救济非违约方,当事人一旦违约,计算机程序自动将相应资产转移至非违约方账户。但计算机程序具有机械性,这一救济手段可能产生新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以汽车启动中断器为例,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汽车作为抵押,若甲未按时偿还借款,智能合约可以控制汽车自动上锁,如果此时汽车正在道路上行驶,通过计算机程序机械地中断汽车的启动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困难: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智能合约纠纷时,需要借助计算机专家对合约代码进行解释,审理难度和审理成本增加;智能合约的匿名性特征使系争合约的当事人身份难以确定,难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智能合约分布式、跨国性的特征引发了管辖权争议和准据法选择的困难;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缺乏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财产转移的技术手段。

三、应对智能合约挑战的思路

面对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应当通过科技创新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完善技术风险治理体系,发挥代码治理在网络空间中的积极作用,为《民法典》合同编实施提供技术平台,同时要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智能合约的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促进智能合约与合同制度的顺利衔接,从而实现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协同发展,代码之治和法律之治的双重监管。

(一)技术治理

(1)防范代码风险。为了减少程序漏洞,防范代码风险,当事人可以委托技术审计公司检测合约代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合约平台或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代码验证的标准和流程,在合约上链前对其进行代码安全审计与测试,检查合约中的代码漏洞,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合约平台还可以按照交易类型提供合约模版或标准化文本供当事人选择,程序员在编写代码时可以使用合约模版,并将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和合约的触发条件填写在代码空白处。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开发人员的资质,向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以提高合约编程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减少合约漏洞。

(2)确保合约代码与当事人意思一致。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用语差别较大,自然语言转化为代码语言以及代码语言逆向转化为自然语言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转化错误。为了降低语言转化的法律风险,合约平台或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然语言和代码语言相互转化的数据库和标准转化方式,使程序员在一定规则体系下编写代码,减少程序员编写智能合约的个性化和不确定性,实现合约逻辑结构和函数表达的规范性,最大程度地确保合约代码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减少转化过程中的意思传达错误。有学者提出将智能法律合约作为传统合同和智能合约之间的过渡手段,以实现传统合同到可执行合约代码的高效转化[10]。传统合同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可翻译为由自然语言描述的,按代码逻辑编写的智能法律合约,进而转化为由代码语言编写的智能合约。通过开发面向非计算机专业人士的编写智能法律合约的固定语法结构,并根据该语法结构将智能法律合约编译为可执行代码,可以减少因程序员偏私,当事人难以理解合约代码引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3)防范非法交易。在智能合约的订立阶段,可以由律师和程序员共同参与,并加大对“计算机+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未来可能出现“法律工程师”这一职业,来协助当事人创建合约,以确保合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降低智能合约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利用智能合约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须对智能合约进行合规化验证[11],在合约上链前或触发执行前由验证节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交易。探寻将法律条款编入合约内容的可行路径,将法律规则上的“可为”与“不可为”转化为程序代码上的“可行”与“不可行”,使合约代码符合法律规定,实现法律代码化和代码法律化的结合[12]。

(4)实现合约内容变更。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其难以变更,而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又要求智能合约应时而变,为此应当进行技术创新缓和智能合约的刚性机制,给合约修改留下可行空间。有学者提出给智能合约增加一个应用程序接口[2],将一个包含各种超链接的应用数据库链接到区块链上,当相关数据发生变更时,智能合约自动作出相应修改。笔者认为,应用程序接口很难适应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以情势变更为例,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复杂,难以用数据量化,并非价格上涨一倍或者两倍就构成情势变更。因此,一旦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数据库应用自动变更合同条款未免太过机械,而且即使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也不一定打算变更合同,数据库应用自动变更合同,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合同条款不适应现实环境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对方重新协商,以新合约替代旧合约,并在全网重新取得共识,后一个区块的内容覆盖了前一个区块的内容,事实上实现了合同条款的事后变更。这种方法的优势是在不削弱智能合约难以篡改之特性的前提下,赋予了当事人实际变更合同内容的选择权。此外,还可以通过事先在智能合约中加入允许变更的程序逻辑实现合约变更,但其可行性需要技术发展进一步验证。

(二)法律治理

(1)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不能仅因智能合约采用代码形式就径直否认其法律效力,也不能直接将智能合约等同于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计算机代码属于数据电文,系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采用代码形式订立的智能合约在包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意时,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规则,为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订立智能合约提供法律保障。但智能合约因技术限制而不能适用合同编部分规定不影响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和效力。例如智能合约难以篡改之特性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变更作出了严格限制,当事人充分理解该限制后仍选择订立智能合约的,视为其已经知情并同意放弃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此时智能合约可以不适用合同变更规定,当事人不得因此否定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2)采用用户信息分级录入方法。政府可以废除假名机制,要求用户注册或交易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13],以缓解识别交易方行为能力和确定主体身份之困难,降低国家机关打击利用智能合约违法犯罪的难度。《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 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用用户信息分级录入方法,当事人参与智能合约只需提供最低层级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合约平台据此授权用户可以实施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如果用户实施了诸如交易违约、黑客行为等加大信用风险的异常行为,则会被要求增加个人信息。平台要求用户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根据交易类型、信用程度分为不同等级,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用户信息应当被保存在加密的区块链数据库中,不对区块链节点公开,只有出现金融犯罪等特殊情况时,相关机构和用户才能申请访问数据库。

(3)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与采用自然语言订立的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采用代码语言订立,一般当事人难以理解合约内容,智能合约设计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为了充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更重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主动履行提示义务,采用足以使相对人注意的明示方式,使用浅显易懂的自然语言,使相对方有可能以合理的方式知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内容。与提示义务不同的是,说明义务属于“被动义务”[14],即以对方要求为前提,但在订立双方当事人信息资源匹配极度不平等的智能合约时,遵循此规定不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之利益,智能合约设计者应当主动履行说明义务。智能合约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差异等内容,以自然语言的形式,主动作出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了解和知悉合约条款内容的前提下,选择是否订立智能合约。

(4)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智能合约平台可以引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大众陪审、人工智能三种主要模式[15]。这种司法外的救济体系有跨管辖权、高效便捷等显著优势,可以克服传统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OpenBaazar 平台[16]建立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仲裁机制,其允许当事人选择一个匿名的第三方公证人。当合约正常运行时,公证人仅见证交易;当发生争议时,公证人则会作为仲裁员裁决合约纠纷。运用多重签名技术可以保障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和仲裁员分别持有密钥并建立一个联名账户,合约代码只有经2/3 密钥签名后才能执行。若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确认即可完成交易,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签名,则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仲裁员可以通过自己持有的密钥决定是否执行交易。解决智能合约纠纷的方式是多元化的,但法院对合约争议有最终裁决权,若在线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法院可以裁定其作出的裁决无效。

(5)将国家机关作为“超级用户”引入智能合约。将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作为“超级用户”引入智能合约,赋予其向区块链网络发出特殊指令的权力,更好地实现事前监管和事后裁决。“超级节点”看似与区块链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特征相悖,但decentralized 一词的本意是分散式的,且实际上区块链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其中,联盟链、私有链是有中心的,在公有链中掌握大部分算力的矿场也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中心[17]。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智能合约,监管机关一般不直接作出修改,而是追踪特定用户,引导合约主体进行修改。但对引发系统性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合约内容,超级用户可以按照相应程序,直接修改区块链数据库。司法机关可以运用“超级用户”的权力,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依据裁判文书负有的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结语

智能合约是以计算机代码表现条款内容,包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之合意的协议,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具有灵活性不足、自动执行、难以篡改、匿名性等特征,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效力、变更、履行、终止、违约救济等规则带来了挑战。为了应对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需要代码之治和法律之治携手并进,一方面通过技术治理为《民法典》合同编实施提供技术平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治理为智能合约的发展预留制度空间。

注释:

① The DAO(The 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是一个由智能合约组成的线上众筹系统,攻击者利用合约中的一个递归调用漏洞窃取了平台360 万枚以太币(价值约6 000 万美元),但被窃取的资金依据程序规则是完全有效的。最终,以太坊项目的领导者不得不说服大多数节点通过硬分叉追回被盗的资金。The DAO 事件使用户认识到智能合约并非完全安全可信,需要法律适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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