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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文献回顾·制约因素及建议

2023-11-03张巍巍谷小勇

安徽农业科学 2023年19期
关键词:主体化小农农户

张巍巍,谷小勇

(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2.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龙头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支撑力量。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以扶持其快速发展壮大。近年实地调研显示,各地按照这些政策开展的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都是以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领头人而非小农为教育对象,亦即开展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技能提升教育,而非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教育[1]。但小农现在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者。2016年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小农户数量(20 345万户)占农业经营户总数(20 743万户)的98%以上,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0 133万户)占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31 422万人)的96%[2],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3]。而且在可预测的未来20~30年,小农也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者。这是21世纪中叶前我国农业经营者的构成格局,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状况。故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那么21世纪中叶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核心不是提升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领头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而是大力开展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教育,加快小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使其在我国农业经营者中占据多数并成为主体力量。

1 文献回顾与反思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小农人数众多。虽然他们通常被认为是农业生产力落后的代表,但焦虑国计民生的文人情怀使经济学界对其及其农业职业发展问题一直有所关注,发表了诸多认知理论,并据此提出很多促进其发展的建议。对此,笔者并不是完全认同。

1.1 小农户及小农的概念界定清晰界定小农户及小农的概念,是研究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辨析清楚这2个概念的内涵及关系,才能阐述清楚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研究对象。小农户和小农是学者们研究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问题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于其具体定义及相互关系,很少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既有解读中具代表性者是张红宇对小农户的定义,认为“小农户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禀赋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4]。但该研究认为,此定义存在3个问题:其一,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人多地少等禀赋都不是小农户产生的必然原因,应是土地资源按市场原则流动或政府强制分配的结果;其二,小农户与农户人口多少没有必然关系,人多地少仅是成为小农户的可能条件;其三,小农户未必是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者,因为现代社会许多小农户的农业生产也完全是商品化生产,即完全售卖自产农产品后再购买生活所需生活用品。所以张红宇的小农户定义不准确。毋庸置疑,小农是小农户的基本构成单位,小农可以由小农户中分离出。因此,据既有小农户定义研究分离出或界定的小农显然是不准确的。

该研究认为小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第一,家庭经营农地面积或种养规模小,即所经营农地为其自有(承包)的小块农地或承租的少量其他农户农地、种养的动植物数量在规模经济以下;第二,采用非先进农业经营方式,即用传统或现代主流方式经营农业;第三,经营对象为非新型农业,即种养传统或现代主流农业动植物;第四,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且人均农业收入水平在村域中处于中等及以下。由于先进和新型是动态概念,此定义下的小农户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即不同时期的小农户是不同的,从此定义下的小农户中分离出的农业经营者即为小农。小农户的成员仅有一人,小农户即指小农。小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中生产力最低的群体组织,故小农是农业生产力最低的个体单位,也是游离于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之外者。

1.2 小农农业职业发展途径研究对于小农农业职业发展途径问题,学界提出很多建议。郭庆海[5]认为可通过市场型服务载体和农民服务型载体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何颖[6]、贺敏[7]、吴小红[8]、吴重庆等[9]、孔祥智等[10]建言通过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户”和“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小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模式,可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以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但实地调研证明,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虚假设立[1],对小农户发展毫无作用。即使这些模式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运作,对小农户的主要带动作用表现是吸收其成员就业,使其获得工资收入;租用其农地,使其获得地租收入;既租用其农地又吸收其成员就业,使其同时获得工资和地租收入。至于让小农户真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伙人或社员者,较为少见。由此可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发展模式确实对我国现代农业和小农户发展有着很大促进作用,但对于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益处不大。因为在这些模式中,被捆绑的小农户只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依附者,其小农只能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工人,而此类型的农业工人成功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率很低。由于成员为农业工人,小农户的独立营农性更差,升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率更低。

既然在这些模式只能促进既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和升级,很难使小农户转型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学界的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发展建议就与培育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国家政策不相符,所以不能仅凭这些模式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只有更多小农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才能实现更广泛、更深入和更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乡村才能实现真正的振兴。因此,学界需要寻找更多可使小农成为独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策略,以供相关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借鉴,培育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众多小农之所以没有完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身份的转变,主要是受自身内外一些因素的制约。深入揭示这些制约因素是解决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转变缓慢问题的必要前提。比较、分析各级政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及实践状况、小农农业职业发展现状、成长型及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发展经验及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该研究认为制约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核心因素主要是以下5个。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设计没有关注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近年,我国不断掀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潮。2006年以前、2006—2012年和2013年至今,种养大户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年规模数量分别呈几倍乃至几十倍、百倍地扩大。毫无疑问,这都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政策关注的结果。在这3个时期,各级政府不断颁布及践行种养大户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这些政策赋予的红利驱动着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纷纷创办政策需求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些政策中,各级政府对小农农业职业发展也有所关注,但都是让所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组织小农发展,亦即小农依附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如《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通过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以及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以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同时,政策实践中,地方政府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成长型及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蜕变者(如同一个营农者具有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1]。所以各级政府已颁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主要使既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受其扶持而转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者很少。总之,当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达到如此快速发展都是受到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针对其制定专题扶持政策给予的红利激励,而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没有蓬勃发展起来的主因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关注力度不够,没有出台过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专题扶持政策,释放出可以驱动小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的政策红利。

2.2 小农老龄化与低文化化形成的低新型农业需求进入21世纪,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农村地区的青壮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致使当前我国久居农村的营农者多数为年龄大、文化低的小农,即年龄55岁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者。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具有这2个特征的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分别有10 291.00万和27 690.45万人,其中后者占全国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30 133.00万人)的91.89%[11]。在增加的非农收入使生活压力变小的情况下,老龄化使小农的营农需求逐渐变弱,直至为零。小农的营农思想都已弱化,更遑论其新型农业需求。同时,低文化程度增加了小农理解和掌握新型农业技术的难度,限制了其对未来农业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降低了大多数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2012—2020年的安徽实地调研资料显示,绝大多数低文化小农都认为掌握新型农业所需技术难度高,无意经营之,并且年龄大是所有年龄大小农不再营农的原因。最值得注意的是,在老龄化和低文化化交织作用下,绝大多数小农表现出强烈的保守营农意识,沉溺于经营低附加值的传统农业,对从未经营过的高附加值新型农业不关心,始终认为经营此新生事物风险很大。新型农业需求是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源动力,低需求无法推动小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转化。因此,小农老龄化和低文化形成的低新型农业需求是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最大障碍。我国要想整体完成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必须解决这一问题,最大化激发出小农的新型农业需求。

2.3 小农自身储蓄和融资特性滋生的资金缺乏新型农业是高附加值农业,需要较高资本投入。然而小农是农业经营体中发展新型农业资金最匮乏者。小农以经营规模小、附加值低的农业为主,兼营技术水平低的非农产业,从二者所获收入低。除去日常生活开支后,大多数小农所能储蓄的资金寥寥无几。所以小农靠自身积累很难筹集到发展新型农业的资金。同时,由于建筑简陋、活物损失风险大和经营农地没有所有权,小农所建住宅和生产性房屋、经营对象及所经营农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接受为贷款抵押物;由于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小农贷款违约率高并习惯性选择拖欠、躲避和赖账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大幅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严重削弱了其向小农发放贷款的意愿。因此,小农很难通过金融机构借贷获得新型农业发展资金。由此可说,小农能投入新型农业发展的资金很少。于是我国小农新型农业发展陷入如此困境——中青年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高涨,但又困于无法凑集到足够的支持资金。所以小农自身储蓄和融资特性滋生的资金缺乏是我国小农新型经营主体化的资金障碍。

2.4 有效的无偿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渠道堵塞新型农业技术属于先进农业技术,非一般农业生产经营及科研者所能供给。当前我国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形成了以下格局:①愿意供给者实际上无能力供给。这主要指各类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其负有传播先进农业的使命,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农业生产严重脱节,不能供给有效的新型农业技术教育[12]。②有能力供给者不愿意供给。基于忙于自我经营和消除潜在竞争者考虑,既有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者虽然掌握有新型农业技术但不愿意通过免费教育形式向小农供给。③有能力且愿意供给者供给有附加条件。出于销售自产新型农业产品考虑,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愿意向购买其农产品的小农供给相关新型农业技术教育。④有能力且愿意供给者无教育经费或场所可供给。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无偿向小农教育供给其所掌握的新型农业技术,但寻找不到支撑其供给新型农业技术教育所需的经费或场所。同时,小农是现实主义者:不见新型农业高效益显现,即使无偿供给,也不会接受新型农业技术教育,更不会购买新型农业产品后再接受教育;对于无效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既不需求也不接受。此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求状况造成需求无偿新型农业技术教育的小农无法获得有效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以致其无法或不再经营新型农业。因此,有效的无偿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渠道堵塞是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技术障碍。

3 促进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建议

提高小农新型农业经营整体化水平是提升我国农业价值链、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乃至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同时,小农及农业是当前工业反哺农业背景下我国政府重点帮扶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产业。因此,笔者寻找出破解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制约因素之策,以供政府借鉴,可以提高小农向新型农业经营体的转化率,加快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整体完成,促进我国“三农”高效高质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1 专题制定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扶持政策,扩大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规模多数小农的储蓄和融资特性不能滋生出足够其经营新型农业的资本,再加上小农还是农业经营体中最弱势的一个群体,所以在营农资本远比小农雄厚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获得专题扶持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各级政府更应针对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制定专题扶持政策,尽力降低小农经营新型农业的各种成本,吸引其积极经营新型农业,扩大经营新型农业小农的人数规模:①以相关税票为准,豁免小农销售新型农业产品的各种税收、50%地财政补贴小农经营新型农业支出的水电费及逐年报销小农的新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降低小农的新型农业经营成本。②推行贴息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信用累进贷款制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建立遵守信用频次和贷款额度高低正相关的信用累进贷款制度,以此提高对小农经营新型农业行为的贷款额度,并根据小农所经营新型农业类型不同对其贷款行为予以最高至50%的财政贷款贴息,为小农经营新型农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③构建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财政扶持资金贷款使用监管体制,定期核查扶持小农经营新型农业的财政资金及贷款使用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套取相关财政资金及贷款挪作他用,以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及贷款和一定年限内不准再申请来惩罚失信者,保障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财政扶持资金和贷款专用和有效利用。

3.2 激发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为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整体快速发展创造必要条件既然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低是我国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最大障碍,那么首先应采取多种措施将此需求激发出来,使其有大幅提升,为我国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整体快速发展创造必要条件:①加大终身职业教育理念宣传,向小农灌输新型农业技术教育是其终身职业教育必修部分的思想,提高小农的新型农业经营意识,增强小农的现代农民即新型农业经营者的身份认同感;②带领小农参观新型农业先行区,邀请新型农业的科研者和实践者授课,充分展示新型农业的高效益特性,利用看得见的经济利益激发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③提供并切实落实政府的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扶持政策,以政府扶持、融资容易诱发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

3.3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掀起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社会帮扶运动当前我国小农数量众多,国家能运用于其的财政支农资金非常有限。因此,大力推动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政府应把小农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在全社会掀起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帮扶运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帮扶小农发展新型农业,助力我国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快速发展:①向社会力量大力宣扬其应负的社会责任,鼓励其主动帮扶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并对其行为予以褒奖;②对于社会力量帮扶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支出的资金费用予以全额税收减免,并减免同等数额其他营收税额,以示对其帮扶行为的奖励;③设立“一对一”结对活动、新型农业产品订单+小农、众筹资金、提供材料和贷款等多种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帮扶模式,以供社会力量根据自身条件选用,为小农经营新型农业提供种子、产品、技术、资金、贷款、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方面的帮扶;④鼓励社会力量采用优惠帮扶为主、无偿帮扶为辅的帮扶方式,以它们诱导小农经营新型农业,并以有偿的优惠施压小农用心经营新型农业,促进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在社会帮扶下快速、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3.4 建立政府竞标购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者开展的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体制,形成“双高”供给格局由于当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无能力向小农提供其所需新型农业技术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院所是新型农业的研发者及实践者,国家应建立政府出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者实施的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体制,促使我国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高效率、高质量供给,帮助小农完成所掌握技术从传统向现代的提升:①建设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需求平台,全面了解小农需求供给的新型农业技术类型、教育方式和施教主体;②建立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需求政府竞标购买机制,由政府出资,通过竞标方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者购买其所提供的新型农业技术教育服务,促使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求平衡;③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者根据小农需求、老龄化、低文化及掌握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特点,配备专业教师,制定教学大纲,设定考核标准,形成与这些特点相匹配的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体系;④建立社会力量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成果评价机制,以受教后的新型农业产出为核心设定评价指标,根据评价结果支付教育费用和奖励施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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