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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外部规范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现实驱动与学理逻辑

2023-10-23刘胜利潘云涛赵筱媛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3年18期
关键词:惩罚诚信规范

刘胜利,潘云涛,赵筱媛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科学计量与评价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2.河南师范大学 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河南 新乡 453007)

0 引言

2020—2021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据“国科办监〔2020〕89号”、“国科办监〔2021〕125号”和“国科发政〔2015〕471号”等文件精神,连续正式开展年度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随机抽查工作[1,2]。这是自2007年科技部会同多部委建立科研诚信联合会议制度、2018年成立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2019年试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之后,政府科研监管政策在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制度化实践领域的稳定调整。联合抽查针对已完成和经费下达1年以上的项目,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课题)任务书履行、专项经费使用、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与内控制度建设,以及近年出台的重要科技政策文件落实情况等,强调减负和实效原则:一是不妨碍项目计划正常开展;二是采用“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宽严相济、按需延展”方式进行;三是被检查项目及单位无需准备汇报和材料;四是坚持以信任为前提的谦抑原则,以及以诚信为底线、对严重违规严肃处理且零容忍的价值标准[1,3]。相关政策是建立并完善道德自律和法律规制互动的科研诚信体系[4]的基础,体现政府尊重科研自由自主、确保科研诚信与效率的价值愿景。

理性的政策是科研诚信建设与科研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有利于政策决策和实践中共识的达成。目前关于我国科研诚信规制策略的学理阐释较少,围绕政策的理论研究更注重更新知识和借鉴引入[5],对经典学理逻辑指向的确定性有所忽视,以至于制度与战略实践长期缺乏整体性[6]、融贯性、原理性的观察视角与批判进路,政策落地完善的“最后一公里”缺乏系统合力[7-8]。这催生了当前分析国际科研诚信研究热点以及国内科研诚信政策演化逻辑[9-10]、反思科研诚信概念与制度供给效益[11-12]的研究热潮。现实态势判断和原理性知识对实践具有纠偏和加速作用,指向确定性的学理逻辑一旦被公众理解和掌握,就会产生改造社会、升级制度、指导人们自觉行动的强大合力。为摆脱路径依赖和制度锁定风险,促进科学内外对相关制度、技术、理论进行多层面批判完善,课题组从2016年开始系统考察各国处置科研失信、防控科研诚信风险的技术策略与学理依据,尝试引入多学科学理智慧建构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理论,并对其制度范式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进行论证分析[13]。本文基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概念所统摄的建构性跨学科[14]理论视域,系统整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制度化实践的现实驱动与学理逻辑,以期为管理决策、知识传播和理论创新提供更简明、更有条理的分析批判框架与认知架构。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现实驱动因素

作为科研体制“放管服”改革中“管”的现实选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是我国顺应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全球科学制度化趋势,自主优化创新管理、改良科研生态、提升科研诚信建设本土效益、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其现实驱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3个层面。

1.1 驱动Ⅰ:全球科研诚信危机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制度化趋势

顺应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全球制度化趋势,优化政府科技事业管理,是国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深层动因。自各国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助科学研究活动以来,全球已经爆发3次针对科学社会的信任危机,并先后形成3个阶段性共识:一是科学内生制度性规范能发挥保障科研诚信的功用,内部规范所维护的独立、自由、民主对科学具有元价值地位[15-16];二是政府具有资助科学研究的义务,但并非天然具有管理科学的权力[17],该权力须依托公共决策群体在科学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与运用能力;三是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既合目的性也合规律性,政府具有确保科学研究诚信与效率的责任[18]。这意味着科研诚信的社会需求与制度供给具有从内部规范向外部规范的演进趋势,政府注定要在科学规范系统中发挥外部性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从更宏观的历史维度看,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具有必然性:一是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科学政策学理论知识建构和公众认知发展,促使发展科学与管理科研的专门知识从隐性走向显性,这从根本上逐渐消解了科学群体基于隐性知识进行内部规范的传统权威;二是科学研究的规模化、职业化发展和专业化细分正使科学活动摆脱作坊式组织模式,进入分工更细致、合作更广泛、质量更可控的类工业化组织时代。相对于作坊时代依赖行会、道德的诚信和质量管理,工业模式对于质量和诚信的控制更多来自科学优化的工艺流程管理和基于统计学规律的抽样检查+可接受质量标准(Acceptance Quality Limit,AQL)。简言之,公共认知水平和科研组织模式演进背景下,政府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抽检从根本上顺应政府面向未来、主动完善职能的现实需要。

1.2 驱动Ⅱ:确保国家科技计划诚信、效率与本土效益的刚性需求

确保国家科技计划的诚信、效率与本土效益,并以之科学回应国内外舆论对我国科研负责任程度的指责、批评和建议,是国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主要动因。基于本土效益,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效率是政府的刚性需求。二战以来,世界各国都以科技创新作为核心驱动力推进社会升级发展。政府密集出台科技政策和调动公共资源,引导、支持科研计划和知识生产,以提升本国国际竞争力。相应地,科学研究活动及其行为主体不可避免地更多涉及政府公共资金资源分配、社会公共权利行使和公私利益博弈等公众敏感领域(刘胜利,2017)。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兴科学中心,依托公共权力保护知识产权、评价科研绩效、治理科研欺诈、定义学术不端的科学制度化浪潮方兴未艾;学术论著出版发表、检索收录和计量评价,在科研绩效管理与科研人才遴选中一度被各国奉为圭臬。但制度化试错期缺乏系统性、公平性和逻辑严密性的政府制度供给与技术进路选择,迅速引发以论文造假和同行质疑为特征的新一轮全球科研诚信危机,著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频频陷入学术腐败质疑和科研欺诈丑闻。面向本土公共利益的政府介入,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制度化要素。

具体到我国,20世纪90年代适逢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时间节点,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从单纯自力更生或借鉴引进苏联模式,转向积极与欧美学术体系接轨的科学研究体制。鼓励引导本土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以英文发表论文,作为参与科学共同体和国际学术社会的基本素质,被提到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期,在对标借鉴欧美日科学发展政策、接轨全球科技创新体系的时代需求下,国家陆续提出“863”“97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建立起由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等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该体系承担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任务,涉及中国最珍视的科研群体,目前正被赋予更加充分的项目经费自主权。但是,30年来在中国学者日益熟悉西方同行、逐渐融入世界科学体系、论文生产力比肩美国的同时,制度借鉴和制度迁移使得中国既不能摆脱国外制度试错阶段伴随的漏洞与窠臼,又催生了更为复杂的本土“四唯”“五唯”利益链条。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货币化奖励”“鼓励私人利益”的社会价值引导和科研经费国家拨款与科研人员组织行政化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并行背景下,各级各类科研单元在人才遴选、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科研评价和资源分配中“搭便车”的非理性实践,使得“马太效应”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投机主义、功利主义和精致利己主义泛滥成灾,“科学研究掺进了假冒伪劣成分”、“既有铜臭气,又有浮躁风”[19],以《nature》《Lancet》为代表的国际著名学术杂志专门刊文炮轰中国科研论文造假[20],期刊集中撤稿中国学者论文[21]。恶化的科研诚信状况使中国学者融入国际学术体系的话语权威难以得到保障,也使本土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卡脖子”技术困境。科学回应国内外舆论对我国科研诚信问题的指责、批评和建议,显然需要有力措施确保国家科技计划的诚信、效率与本土效益。

1.3 驱动Ⅲ:过度依赖举报、舆论与社会道德奖惩的显著缺陷

克服过度依赖举报、舆论与社会道德奖惩防控科研诚信风险的天然缺陷,是国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直接动因。长期以来,同行举报、媒体舆论和社会道德奖惩承担着遏制科学欺诈、提升科学界知识生产效率与本土效益的外部规范功能。科学自治作为官方选择的政策理论和初始体制,曾长期主导科学—政治的双边关系模式,而政府、学术界、思想界围绕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开展理论分析、技术发展和制度化建设的时间相对短暂[13]。但过度依赖举报、舆论和社会道德奖惩系统,具有显著漏洞和缺陷。

(1)难以保障公平性和有效性。一是外部介入依赖知情人举报,但关键知情人往往由于利益共谋、人微言轻、畏惧特权、害怕报复等原因而很少举报。二是由于旁观者沉默和道德推脱(陈银飞,2013),真正出于道德驱动的学术不端举报少,而出于利益博弈的学术不端举报多。三是学术不端和科研造假情况被揭发时,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科研机构都倾向采用化解方式进行利益止损(主观上并非一定愿意包庇)。一旦确定危及到机构声誉和未来利益,就将压力迅速层层下移至具体科研人员、研究生乃至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解套。总之,公权私利的博弈与权衡,从根本上制约着科研造假的暴露、公平处理和判定信息约束解除。

(2)信息成分并不单纯,围绕科研举报的网络舆论和学者评价往往伴随公权、私利诉求。“社会的法规是一种枷锁,每个人都想把这副枷锁加之于别人,而不愿加之于自己”[22]。客观而论,首先,实名举报是法律上典型的危险的权利和义务,举报者个人承担风险但不一定可以使所举报对象得到合理处理,因此,一般会仔细衡量自己与被举报者的权势和能力差距,尽量获取足够的政府、媒体关注和网络围观,以期获得公正对待、达到既定举报目的。现实中,公共舆论和媒体一般受经济利益和关注程度驱使,大多数情况下,媒介知识分子及机构染指、操控公共权利和公共话语权的欲望缺乏引导与规范,网络围观具有“不推理考证,却急于行动”的信息特征,在社会日益网络化和自媒体化的情境下,这不但会对被调查对象产生严重的心理和声誉困扰,还可能被人为操纵或利用。其次,匿名举报有利于突破信息封锁并一定程度上保护举报者,但产生大量不规范、不充分、难以有效及时处理的举报信息,内容真实性无人负责、介入调查时情报分析和惩罚治理难度较大,并且,由诬告、陷害、夸大、歪曲所导致的正常秩序干扰与公私权益危害难以有效预防和治理。

(3)极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一是在舆论和举报的推动下,政府需要频频被动地临时成立各种专门调查委员会,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和行政资源回应社会关切或国内外同行质疑。作为一种被动履职行为,举报执法使政府监督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二是“媒体+政府+专家组”的介入调查模式无法实现面向全体科研人员的机会公平,判定往往需较长时间和较多程序(刘胜利,2017),难以把握公平尺度,也难以保障评价时效,同时,不可避免地牵涉利益关联程度未知的人与机构,产生惩戒轻重与处理快慢差异,呈现政令不一、令行但禁而不止现象,消解公众对本土科学社会和政府权威的认同。三是非黑即白的道德判断和机会性关联的严厉惩戒后果,引发后来者有意规避或恶意操纵,在利益攸关的创新前沿形成恶俗的健讼之风和非正常竞争生态。尤其在后学院及后常规科学时代,科学技术研究本身关联的经济政治利益、伦理价值争议、公共安全或生态不确定性往往利害巨大而决策紧迫(廖苗,2014)。跨国的科研诚信监督[23]和基于不同利益主体需求的科研诚信评价,可能被操纵服务于非科学目的的同行竞争、技术殖民、科技体系殖民化和各类代理人培植,极易沦为“搭便车”的失控话语权威。

总之,在全球科研造假泛滥、诱因复杂、社会道德奖惩导引体系低效的情形下,过度依赖同行举报、媒体“科学道德积极分子”的口诛笔伐和全社会共同关注,显然不足以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益与管理效能。应防范选择性执法恶果,克服依赖举报、舆论和社会道德奖惩的监督制度缺陷,推动国家科技计划抽检的制度化实践。

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学理逻辑

科学政策不可避免地涉及社会议题和社会价值,需要运用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理论知识[24],明晰学理逻辑才能守正创新。学理是规律性认识的学术呈现和理论表述,包括对本质的揭示、对现状的评估以及对内在演进路径的描述。在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概念[13]所统摄的建构性、跨学科透视[14]理论视域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的学理逻辑源自道德哲学、科学哲学、司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具体包括如下4个方面。

2.1 道德哲学与科学哲学的统一:正视科研建制的社会属性,完善道德自律的制度化规训

自律是科学规范的理想形态,也是道德的核心特质。按照康德的经典哲学论断,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与之相符的责任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heteronomy)不仅无法建立任何责任,而且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25]。换言之,自律是人在实践中为自己立法,是更积极的自由,更符合负责任科学研究的根本价值需求。科学实践具有不适宜他律的一些特质:一是科学在社会中的制度化尚不完善,探索未知前沿往往缺乏先验预设的伦理标准与规则条文;二是科研专业领域无限细分,必然导致同行群体缩小和监督强度不足;三是自律性作为场域存在的标志,而自主性是科学场域存在的前提[26]。

自律符合科学实践的价值与功能需求,却并非科研人员和科研建制的天然社会属性[27]。我国科学制度化理论和承认—奖励机制尚不完善,一部分科研人员需同时扮演委托人、代理人和监督人多重角色,其从事科学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的私利效益,远低于权力寻租和依附权利的私利收益。过多地鼓励私人利益,导致科研活动的公有性与个人利益的私有性产生各种形式的货币化挂钩,制度层面的公权—私利漏洞使得学术活动道德约束力下降、功利主义和精致利己主义泛滥,催生觊觎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威、危害学术自律的投机群体与文化风气。所以,基于科学家精神和科研人员良知修养的自律,并不能完全取代梳理引导、全景敞视乃至公共惩罚的制度化规训。换言之,在科研活动日益职业化并深刻影响公共话语权威和政治经济利益的阶段,群体性的自律只有在外部制度他律的有力支持下,方能逐渐形成有效的组织文化氛围[13]。

因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是正视科研建制社会属性、补充自律规训要件的科学制度化举措。相对早期的科研诚信内部规范和其它非正式社会规训,无差别随机抽检具有显著优点:一是可以正当实现评价规则和评价机会公平,把科研造假介入检查和潜在惩戒变得恒常固定;二是能最大程度消减举报—介入调查对特定科研人员、机构的负面影响,脱敏社会不当舆论,消除管理部门调查介入的顾虑。例如,未受举报者的抽检概率为每年5%,被举报者抽检概率为每年50%,程序上都通过抽检这个惯例形式进行,使得介入调查的舆论压力、社会负面效应得到最大程度的滤波处理。

2.2 司法经济学原理的利用:提升惩罚技术品质,实现基于规则型惩罚的威慑机制

尽管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目标和主要技术进路不是惩罚,但通过惩戒建立威慑机制,可以积极回应科学外部社会关切、督促科研人员加强自律。多数人的道德自律本质上源于对惩戒带来损失的畏惧和规避,“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尤其关涉公共利益的领域,“惩罚是维持规则存在的现存力量”,“如果宣布了某个规则,国家却并未为这条规则安排一个合理有效的惩罚结构,那么这条规则实际上是不存在的”[28]。

然而,惩罚一般与易被寻租滥用的权力和权威相关,同时,威慑遵循精致的经济学逻辑,机会型惩罚难以达到规则型惩罚的实际威慑效果。按照法经济学规律,惩罚的威慑效果(违法者的预期损失)相当于违法者受到惩罚的实际损失与被抓获概率的乘积。当惩罚者无力维持较高的惩罚概率时,往往通过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来保证足够的威慑效果[28]。由于判定科研欺诈的信息约束和逻辑缺陷,科研人员欺诈行为被举报、调查、核实和惩罚的机会极不均等,以QRP(科学研究中的灰色领域)[29]为代表的某些科研欺诈行为被抓获受惩的概率甚至接近于零。当科研欺诈行为被判定和惩罚的落实机会极小时,规则要么仅仅存在于某些规范性文件中难以真正产生有效威慑,要么滋生危害科学民主的权力权威,扼杀创新积极性。尤其后学院科学时代,知识生产方式正从“模式Ⅰ”向“模式Ⅱ”转变,日益呈现集体化、效用化、产业化和官僚化特征,学术界、政府、产业界三方形成交叉重合的三螺旋结构,“科学不再是科学共同体的内部事务,也不再是科学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事情”[30],无视司法经济效益、边际威慑效果的严刑峻法、无差别惩罚和选择性执法,必然催生更深层次的权力腐败和利益板结。

因此,作为剥夺权利的经济机制,即便非暴力的、温和的惩罚也需要落实惩罚的技术品质,以建立有效威慑。一是惩罚必须适度,惩罚的严厉程度只要刚刚达到或稍稍超过违犯者得不偿失的程度即可。从技术角度看,惩罚在给被惩罚者带来损失的同时,也会消耗资源,理性的惩罚不应使惩罚成本高于惩罚收益,过度惩罚不但会耗费过多资源和精力、吓跑潜在合作伙伴,还会破坏惩罚的边际威慑效果,致使面临更严重后果时无法施行更严厉的惩罚以彰显公平。二是惩罚必须及时,越及时越有效。相关研究发现,惩罚的威慑效果取决于对未来利益影响的迫切性和重视程度(经济学上的贴现率)。假定某个惩罚的贴现值一定,每年的贴现率为10%,如果10年后才实施惩罚,则其威慑效果仅相当于及时惩罚的0.35倍。三是惩罚者必须有落实惩罚的机会和实力[28]。换言之,提升惩罚的技术品质、建立最有效的威慑途径莫过于消除惩罚落实的不确定性,把惩罚变成恒常固定的,即用规则性惩罚取代机会型惩罚。只有必然、及时、公平、适当的惩罚,才能真正形成威慑、有效防范大面积学术风气败坏与科研生态恶化,从根本上建立起遏制科研欺诈的良性秩序。

从司法经济学意义上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检一方面赋予科技监督者主动履职实施惩戒的正当机会,保障所有欺诈者被介入调查和惩戒的机会均等、概率相同,有利于提升惩罚技术品质、发挥惩罚的边际威慑效果,促进自律;另一方面,可以消除机会型惩罚带来的严刑峻法和不确定性,减弱外部介入调查和健讼风气对科研人员与科研生态的负面影响,防范无差别惩罚和选择性执法产生更深层次腐败与利益板结等严重负面后果,有利于促进形成“宽简”的科研管理环境。

2.3 信息经济学规律的运用:缩短介入调查的委托—代理链条,提升科研诚信监督效率

政府依赖公共财政发展科学技术,不可避免地需要依赖各种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科研体制经历多次改革,但其组织管理仍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两大等级体系:一是从基层成员到最高管理委员会,由下而上的授权链;二是从最高管理委员会到基层成员,由上而下的授权链。双向的管理信息—权利链中,每个“局中人”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代理人的委托人[31]。相应地,在科研建制、学术建制和经济建制中,具体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往往同时扮演不同层级的委托人、代理人、监督人等多重角色,客观导致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间权责利层叠交叉,产生畸形纠葛。在没有举报和舆论监督的情况下,涉及特定阶层的科研不端或学术不端行为往往很难产生自然后果。

诚信是一种具有义务指向性的关系范畴,委托—代理层次的增加将使监督更加缺乏效率。按信息经济学规律,只有缩短委托人到代理人之间的距离,使监督等级体系变得更为平坦,才能提高监督总效率。现行对科研欺诈的介入调查,事实上也基于层层委托—代理—监督关系,在没有外界舆论聚焦监督的情况下,被委托者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学术不端和科研造假被举报揭发,首先危及的就是机构声誉及其未来利益,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科研机构都倾向采用折中化解方式进行利益止损,即便其主观上并不愿对当事人进行包庇。权力寻租、权利依附及公权私利的博弈与权衡,从根本上制约着科研欺诈的实时暴露和公平处理。

在此意义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使监督、评价和奖惩成为国家科技发展部门掌握与直接行使的一种独立于现行科研资助及管理行政体系之外的公共权力,一方面可以缩短介入调查与学者评价的委托—代理链条,提高监督效率;另一方面有机会厘清与现有科研权威圈层的利益冲突,促进科研活动中“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专业化细分,孕育出专门的“裁判技术”“裁判规则”“裁判服务”,有利于科研建制的自组织完善。

2.4 统计质量管理学的理论适用性:引入“统计抽样+AQL”技术策略,建立科研质量宏观控制机制

科技发展部门组织科研人员、配置经济社会资源开展科研活动,本质上类似于国家组织的生产活动,理论上应当具有质量抽检环节,并适用质量抽检奖惩制度。

产品质量与道德诚信的关联程度受到生产组织水平的影响,在作坊式生产模式下,产品质量取决于工匠个人是否具有精湛技艺和良好道德、是否珍视品行和信誉、是否有精益求精的精神追求、是否克制浮躁应付的心态。而现代化工业生产中,产品质量通过流程细分、环节优化、精细建模、质量标准、抽样奖惩等加以系统控制,流水线上每项工作只完成一道或少数几道工序,专业化程度较高,各生产环节能稳定达到特定质量标准。后者依赖的质量控制策略即统计抽样策略+可接受质量标准(Accepted Quality Level,AQL),其最初由美国统计学家道奇等提出,目前已是全球公认最合理、运用最广泛的质量控制方法。关联奖惩的AQL不但可以提升生产单元的自律水平,而且可以辅助评价围绕生产组织的管理要素配置、工作流和信息流。相对于作坊式生产,现代化工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摆脱了对个人道德水准和诚信程度的过度依赖,质量系统控制成为技术问题,而非道德伦理问题。

通过国家科研质量抽检,例如建立国家科研基础数据监督检验中心,对某些关键技术、指标、数据和人才进行抽查验证,并逐渐固定、拓展成为国家科研领域惯例性规则,不但可以屏蔽传统同行评议极难规避的利益冲突和潜规则,最大程度保障科研人员自由和权利,促进科研人员自律,还有利于以最小成本促进管理方积极优化升级科研信息流、工作流和组织管理模式,解放科研人员创造力,提高创新效率,促进良性科研生态演替,实现我国科研质量宏观控制。

3 讨论与建议

3.1 科研诚信外部规范视域与科学政策的阐释、批判及学理建构

作为科学政策经典议题,科研诚信的社会需求和制度供给具有从内部规范向外部规范的伦理转向与模式演进特点[13],为社会积极参与规范科研提供了新空间。相应地,推进相关政策决策科学化,亟需引导公共决策群体认知水平由局部感性认识向整体理性认识升华。这不但需要科学政策学[32]一类的学科体系、理论框架和方法来促进政策研究专业化与体系化,更需要基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概念[13]所定义的制度范式和理论视域来统领、整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满足跨学科的理论创新[14]乃至学理建构需要。制度是规范之综合,规范的范式从内部规范向外部规范转变意味着制度范式、意识形态及其学理逻辑的深刻变革,指向理论创新的跨学科研究只有与时俱进地围绕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寻求学理逻辑,方能正确阐释并理性指导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点的抽象概括,提炼概念并以其统摄材料组织、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使隐性知识显性化、碎片化知识系统化,是人类思维认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必经之路,而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正是对科学政策领域确保科研诚信与产出效率新制度范式、多技术路径及其意识形态的一种本质化抽象概括。相对于科研诚信治理、科研不端治理等概念对于政府责任义务的强调或限定,新概念所定义的科研诚信外部规范视域更专注于制度的规范本质和制度与战略整体性优化,主张使围绕技术供给与制度供给的隐性知识显性化、碎片化知识系统化,崇尚从政策决策层面阐释、批判和建构政府“放管服”内容边界,推动技术、组织、市场、战略等要素的有机协同整合。

3.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制度化实现

政府“垂拱而治”的制度范式崩解,意味着围绕科研诚信外部规范新制度范式的制度竞争不可避免。尤其在计算机不断拓展人脑机能和科研疆域的时代,全球信息革命和信息技术发展引发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升级和科学—社会运行逻辑变化[13],使得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效率效能和效益从根本上决定一国学术生态演替、创新创业秩序、内生经济增长乃至国际话语权威。然而,在丑闻催动科学政策理论转向的舆论化背景下,学术界和思想界关于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学理探讨并不充分,围绕理论建构与制度供给价值的探索、试错和反思历程亦相对短暂。政策决策领域路径依赖、“信息茧房”伴随着制度锁定和认知凝滞,“相当一部分人会有意无意忽视当前选择的权宜性和局限性,缺乏对其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源头的深刻认知”[13]。

客观而论,在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制度范式下,公共权力和公共惩罚的运用有其必要性。一是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作用,以其执行力为前提,如果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则规则条文容易成为一纸空文,制度的规范、调节等执行力无从实现。积极惩罚的技术路径作为一种反馈性技术策略,通过呈现厌恶刺激、消除愉快刺激直接消除或抑制不端者对不当得利的获得感,使机会主义者得不偿失,并传递出强烈信号,对潜在类似行为产生威慑性阻止作用,这既符合生理心理学,也符合法经济学原理。二是科学研究本身是具有公共性的集体实践,其秩序和社会合作也实然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33],必须借助公权威慑和惩罚才能保障符合集体利益的群体行动目标,“私人惩罚软弱无力,达成多边契约的交易费用太高,并且总有人企图坐享其成”。三是在严格意义上的熟人社会之外,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律和公共惩罚,哪怕有时官方惩罚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功能仅仅是边缘性的[28]。换言之,依托公共权力的惩戒最直观地代表了强制力,明确体现强制力所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然而,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对公共权力和公共惩罚不讲策略的简单依赖是非理性的。按照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全民共有权力,在现实中显然不可能由全体公民共同行使,只能由被委托人(机关工作人员)代为行使,同样需要在国家与私人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所以,依托公共权力的科研诚信正式管理本质上相当于引入一组或多组新的具有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以此防范政府与科研人员之间既有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诚信风险。这种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原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样,无法免疫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天然道德风险。何况,依托公共权力的科研诚信管理也需要受到成本付出与收益核算的经济规律制约,监督执法的边际收益越低、边际成本越高,委托人监督执法的积极性就越低。此外,代表公共权威的监督执法行为同样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实际面临科学系统内外“谁应是委托人,谁应是代理人”的委托权分配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政治化的权力争夺与势力范围划分。机会性介入调查与严厉惩戒后果相关联,更意味着充满不确定性的利益博弈和毁灭性惩罚,使各方对科研诚信评价科学性、结论权威性与制度合理性的主观认同存在难以弥合的客观分歧。因此,从本质和原理层面深化经验认知、优化顶层设计势在必行。

作为具有公共性的集体实践,科学研究规范和规范系统既有公共性也有功能性,政府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制度化实践的理性目标应基于最小社会风险和制度成本,防范“劣币驱除良币”,确保科研活动质量和效率。举报、健讼、惩戒之风盛行,必然导致国家科研系统内耗和空转,并不利于科学界形成良性竞争的科研生态与制度氛围。做学问不仅需要资源、资金和时间,更需要安静的环境、纯净的心境。宽松的环境和合理的秩序,是孕育科研人员自由的灵魂、不受束缚的思考、高品质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而且,科研活动存在自身的专业性,对高级别人才群体、默会知识以及极具个人色彩的求知激情、天资禀赋、偶然际遇和思想自由具有特殊依赖,这也决定了外部规范的介入约束与调整必须尊重科学研究试错容错需求[34]和司法经济学逻辑。“若法极精密而督责不严、综核不至,总归虚弥,反增烦扰。”

当前制度化实践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检,通过无差别随机抽样检查,理论上可以切实保障介入调查和惩戒的机会均等,有利于发挥外部监督的边际威慑效果,落实惩罚的技术品质,最大程度提升介入调查的司法经济效益,促进科研人员自律,并减弱舆论对被举报人员和科研生态的负面影响,其是指向宽简的科研诚信制度化规训的重要进步,是科研诚信外部规范制度化实践不可或缺的实现要件。客观而论,“诚信”并无主体的单向价值尺度,“科研诚信”并非脱离诚信内涵外延的实践范畴,面对内诚和外信的双重价值标准,高明的制度在于公正宽仁、不言而教,理性的政策在于兴利除弊、简便易行。以“诚之”(使之诚)为价值目标和技术进路的儒家管理思想中,“宽简”乃为政之大体,“不宽则威令严,不简则科条密”,“以至严之法绳至密之事,是谓烦苛暴虐之政也”。

3.3 基于学理逻辑提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实践效益的几点建议

高品质的科研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科研工作者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取决于人才使用、价值引导和过程控制。因此,指向科研诚信外部规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抽检不应局限于查处科研过程中的懈怠和欺诈,还要总结和梳理科研体制漏洞,重视如下几个目标:

(1)梳理消除偷懒、粗制滥造等机会主义行为所关联的机会垄断、信息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并从科学的权力系统中剔除机会主义者和不确性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制度和效果的良性互动,显著改善科研风气,使科研诚信相关工作不至于陷入无尽的“西西弗斯困局”。

(2)解放和发展人的创造力,保障创意产生自由和非文献传播阶段权益,推进科研建制中人与人之间的评价关系和评价规则健康、公平,使具有天赋的人脱颖而出,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对试错期科研人员建立基于惩戒“缓刑”威慑的规则缓冲和系统冗余,细致辨别区分主观恶性,促进科研人员重塑与自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运用差别化惩戒规则,促进同行监督,防范科研造假所导致的利益垄断和利益板结。

(3)高度重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向的本土利益和本土效益,仔细考察某些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以著述形式参与国际学术社会交流的益亏和利弊,促进国内外利益兼顾,从资助制度层破除唯论文评价倾向,提倡围绕本土效益的系统攻关。

(4)推进消除非必要的作坊式科研,升级科研信息流与科研工作流。虽然作坊式科研组织模式充分利用了人和人脑机能在科研思路产生中的突变性作用,兼顾科研活动中专业人才培养、专门技能传承和知识产权保护,但对国家资助的科研体系而言,其具有如下弊端:一是科研数据生产与可重复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科学人员间信息数据共享和规模化协同研究难以实现,数据造假难以发现和评估;二是课题组间仪器、设备资源重复配置,浪费巨大;三是单个科研人员往往须完成从思路创新、项目书写作、经费申请、实验仪器材料询价采购、数据处理到论文投稿等全部相关工作,流程中的繁文缛节占据了基层科研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四是实际研究环节受制于设备资源等物质条件和个人知识储备等客观条件,加上时间限制以及单打独斗模式,难以保障科学研究应当极度重视的理性、系统性、精度和深度;五是作坊式的人治化科研管理,源于古老的师徒制手工作坊传统,容易导致绝对权威,滋生盲从和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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