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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版权困境与应对

2023-10-22戚笑雨秦炜杰

河南科技 2023年17期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传统

戚笑雨 秦炜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0 引言

数字人文作为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人文学术研究相结合,推动了传统人文研究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1]。数字人文研究的兴起,为传统文化数字化发展引入了创新思维,也为传统文化资源提供了新的应用场景[2]。数字化发展在版权产业中的推动力始于技术对文化消费模式的变革。随着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用户逐渐转向移动端并在其上花费更多时间[3]。数字出版需求的个性化和本土化特点也越来越明显。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的结合,一方面需要满足人们个性化的文化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本地文化元素产品蓬勃发展的趋势,成为文化消费市场的主流。人们倾向于消费“国潮”产品,这反映了人们文化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的转变。因此,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的融合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开放性和融合性,未来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基于“数字文化+”的文化内容出版模式。

1 数字出版推动传统文化创新转化

1.1 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融合发展

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通过新技术形成新产业、新产业催生新模式、新技术赋能传统产业三条路径,推动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4-5]。版权产业是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产品,并依靠版权法等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6]。《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战略目标是到2025年,版权产业比重增加值占GDP 比重达到7.5%。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态,给版权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版权产业得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数字化转型,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数字经济也为版权产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带动了版权产业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实现全球化竞争与合作。因此,加强数字技术的运用,促进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的相互融合与互动,是推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版权产业本身就与文化产业存在相互交汇贯通的可能。当文化产业所创造的产品符合版权法规定并受到版权法保护时,二者的相互联系不可忽视[7]。

在数字人文范式驱动下,版权产业领域的内容创造、交易模式及管理方式等与科技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技术为传统版权产业赋能,催生了新的产品、模式和业态[8]。“数字技术+”已经成为版权产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多方主体都致力于打造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物,在博物馆头条发布的“全国文博数字藏品(NFT)发行月报”中可看到,发布数字化衍生品的博物馆就有23 家之多。传统文化与新兴技术的结合,打造出符合国内消费市场的数字出版物,使这种虚拟、数字化的产物成为可以永久保存和追溯的资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是指运用数字化及相关信息技术,对传统文化进行数字化保存、整理、编辑和出版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把传统文化的各类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得以全面保存和推广。数字出版将传统文化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呈现于公众视野中,同时也方便人们通过数字设备进行获取、学习和分享[9]。数字化衍生品的制作必须依赖于对原始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得到数据资源。再通过运用创意进行“再创作”,展示了数字出版中创新的核心要素。数字出版产品不仅独立于原始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个体地位,同时也具备了独特的文化附加值。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其中,数字化博物馆是它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通过数字技术将博物馆中的文物、历史、人文等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以最直观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10]。此外,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数字读物、网络游戏和有声读物等也是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表现形式,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3 版权保护促进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价值提升

新时代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键在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两者在手段和目的上高度统一。版权产业是一个高度依赖文化资源的产业,传统文化是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是当代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抛弃传统文化的精华,当代先进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生机和活力[11]。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包含着大量文化素材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不仅是民族的巨大精神宝库,也是人类文明的巨大宝藏,是版权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

数字出版产品的内容开发过程注重个性化和多元化,这决定了它们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且易受到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作为数字出版产品的主要素材之一,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核心来源。由于版权的独特属性,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创作和使用具有更高的创意附加值,从而使得它们的产品价值得到显著提升[12]。

2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面临的版权问题

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侵权风险更高,盗版分发速度更快,难以有效遏制。传统的版权维权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此外,传统文化作品大多属于公共领域,缺乏版权保护,数字出版涉及多方利益的衔接和协调,存在版权纠纷的风险。另外,一些数字出版企业缺乏对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正确理解和认知,导致数字出版的研究和开发没有真正关注到传统文化的本质,无法将其带入数字时代的价值所在。由此,传统文化数字出版面临以下版权困境。

2.1 传统文化数字化存在许可限制

对传统文化进行数字化,是数字出版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已经将“数字化”明确为复制行为的一种,也就是说“数字化”是受权利人控制的行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尽管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大多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但是传统文化在保护、发展和传承的过程中,通常进行过多次演绎,包括改编、注释、整理等形式,经过演绎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果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数字化这些版本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随着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的深度融合,海量的版权授权无疑会增加数字出版者的授权成本,降低作品利用效率,不利于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可持续发展。

2.2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独创性不足

版权赋能是提升数字出版产品价值的关键方法之一,而保证独创性则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里的“独创性”指的是作品的产出源自作者,并且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表达、情感和选择等。然而,当前我国的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版权独创性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创新意识淡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许多文化企业仍然坚持着传统的创意发展模式,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第二,由于传统文化的特殊性质,数字出版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面临更多的挑战,如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无法满足我国版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其价值将大幅降低。

2.3 数字出版产品版权归属不清晰

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产权,须明确谁拥有数字资源的版权,并在使用资源前获得授权。近年来,国家也鼓励民间机构参与博物馆文物和藏品的数字化工程,因此,大量的数字文化产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浮现出来。例如,某博物馆将文物藏品数字化成高清图像,一家文化企业基于这些图像开发了新的数字出版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和盈利。数字化传统文化资源形成了新的权利,其归属需要重新定义,这些新的版权不一定完全属于国家。因此,需要仔细规划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如何确保参与机构之间的合法授权和合理经济利益的分享。

2.4 新兴传统文化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不规范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离不开适合的载体和平台。随着数字出版产品形式的不断扩展,新兴数字出版平台层出不穷。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推动了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发展,吸引了广大群众的关注。然而,我国第一起数字藏品交易案件却暴露出数字藏品交易的定性、权利用尽原则等问题亟待解决。在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平台方面,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推广缺少足够的动力,泛娱乐、浅阅读现象相对明显;微博、微信、专业文化网站等传播主体需要提高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品的内容精细化程度。

3 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版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随着科技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版权许可问题、独创性问题、版权归属问题及平台规范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因此,改革合理使用制度、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内容、厘清数字化开发利用阶段的版权归属,以及分环节明确数字交易平台责任等措施将有助于突破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困境,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3.1 改革合理使用制度应对数字化浪潮

在数字人文视域下,以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出版,已经对传统的出版业造成了颠覆性的影响。数字化带来了海量的内容、多元的载体和及时的传播效果。数字化技术能将文本、声音、图像和视频等多种媒介整合成一种新的形式,填补了传统纸质媒体的不足之处。这种发展趋势让作品的表现、承载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甚至在以往的版权法中也难以预料到。然而,版权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压缩了使用者的使用自由,对于数字技术改变的传统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尚未形成相应的版权限制制度。当前我国数字出版发展规模庞大,也面临侵权风险和使用自由的权衡问题。

合理使用作为一项重要的版权限制制度,旨在更好地协调个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它通过赋予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要求权利人免费放弃一定的权利,以便让公众能够使用相关资源。公众在使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需要保障版权人的基础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作品能够继续得到使用,从而达到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效果。然而,在分析世界范围内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时,由于缺乏原则性的指导,开放式的因素主义模式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方面的不稳定性。而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下,由于制度的弹性不够,容易导致制度逐渐僵化而失去活性。因此,有必要选择封闭式与开放式结合的基本模式,将合理使用的解释空间与明确规则进行结合,建立体系化的规范。在我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增加一般性判断规则的基础上,正式规定转换性使用为合理使用的形式之一,对转换性使用规则建立体系化的规范,将判例调整为立法规范。其目的是丰富表达方式,形成作品的新功能和新价值。

3.2 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

传统文化在创造性转化过程中,存在着因创造性不足而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应该通过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内涵,筛选出仍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和形式,并努力体现出追求创新的特点,使其符合当代的特点和需求。传统文化不能简单地嫁接、拼凑或移植到现代社会,而需要通过不断自我创新,将其表现形式转变为更符合现代生活的新样式。因此,需要充分了解时代的特点和潮流,并及时对传统文化进行转化,使其更易于被当代人所理解和接受。必须深入地进行探索和解析,从中提取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资源,并通过语义分析和语境转换使之转化为适应当代实践需求的内涵,通过形式的改造使之转化为当代人习惯的文化形式。这样的创新包含了对时代特征的充分了解和追随,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及对当代人认知的深度理解。

3.3 厘清数字化开发利用阶段的版权归属

在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将会产生新的财产和新的权利,导致数字出版产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不明确。针对这个问题,国际上存在不同的应对方式,有些以出资方为数字化版权持有人,有些则将数字化产品的版权归属于生产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然而,在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利用过程中,版权归属国家或受托机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将传统文化资源数字衍生品的版权归属于国家,任何人在使用数字化传统文化资源时都需要征得国家的许可并获得授权;如果将版权归属于受托机构,则后者有权支配数字化传统文化资源并许可其他机构使用该资源,并收取相应的许可费。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在此前的改革基础上,充分发挥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利用者的演绎权,这意味着传统文化利用者可以在遵守原版权人的基础上获得一部分版权。这既不会削弱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利用者的创作热情,也不会影响传统文化资源的后续利用,同时确保数字出版产品在数字化开发利用过程中版权归属清晰并得到充分传播。

3.4 分环节明确数字交易平台责任

相较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商,新兴传统文化数字交易平台具有更为独特的盈利模式并且拥有更强的技术控制力。在数字出版产品的交易流程中,应该对传统文化数字交易平台的版权责任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具体来说,平台应当在前期承担更高的版权审查义务,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有效的版权过滤机制,从源头上把控发行内容、原作品来源和权利许可状态。在中期,如果接到版权行政机关的审查要求或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应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并合理地披露可能涉及的侵权信息。在后期,平台需要履行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义务。如果收到侵权通知,应当采取删除侵权信息、断开侵权链接及防止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进入交易等措施,有效避免侵权结果扩大。总之,需要及时跟进新技术发展,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共同打造传统文化数字出版产业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生态系统。

4 结语

除上文所述,当前传统文化的数字出版形式相对单一,需要创新并开发出多种元素相结合的产品形式。可以将视听触等多种感官形式相结合,丰富数字出版产品的层次,给用户更丰富的感官体验,在数字出版产品中增加艺术性和实用价值,同时融合动态和静态元素。利用VR、AR 等数字化技术,研究二维、三维的空间结构,增强数字出版产品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局部和整体的协调,实现传统与现代元素的整合,进而扩大传播渠道,实现传统文化数字出版的长久发展[13]。

可以预见,数字出版将会在传承和推广传统文化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数字人文视域下,需要创新性地发掘和运用更多的数字化技术,将不同的元素紧密融合,以更加全面、深入地增加用户体验,拓宽传播渠道,让传统文化更有生命力,更能与现代社会相契合。只有在长期创新和实践中,才能让文化传承更加灵活多样,并在数字出版中将其价值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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