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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的现状、局限及成因研究

2023-10-22王世奇

河南科技 2023年17期
关键词:合约区块智能

王世奇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1)

0 引言

目前,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和抗篡改性等优势,国内外已经在版权登记、权属证明、侵权预防和索赔、版权交易等方向衍生出一大批产业,并形成了去中心化程度高低不等的区域性私有链、联盟链。国内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司法应用逐渐向多节点的线上司法联盟链良性发展,版权产业多与权威机构合作,业务模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我国于2019 年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争取在法律监管上防范新技术带来的负外部性。但区块链版权平台的登记和交易模式可能会滋生新型版权纠纷,智能合约交易回避了版权法对权利的限制。本研究着眼于区块链与版权领域融合现状,提出区块链平台将涌现大批新型版权纠纷,智能合约与版权领域的融合存在既有张力,并通过分析这些难点背后的成因,尝试提出应对措施。

1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的优势

区块链的网络由众多分布式节点搭建,仅凭一个节点几乎不可能取得整个账本,即使一个节点瘫痪,链上的其他部分仍然存在。作品的版权信息被哈希化上链后,哈希值可以用来跟踪版权许可交易记录。在平台开放性上,区块链信息对称的结构使得在其之上所有交易记录和数据信息都对用户公开,保证了数据的透明度[1]。区块链可以从技术上为登记上链的版权信息提供保护。在平台安全性上,区块链保障了区块链数据的可靠性与稳定性[2]。在区块链记录的证明作用上,区块链技术原生的抗篡改性会赋予链上记录高度的证明力,区块链版权登记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用于版权纠纷中的权属证明[3]。

2 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的现状

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版权领域的应用依管理主体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打造的司法联盟链①,主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链上记录的存、取证,以链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得版权权属与侵权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加体现对创作者的关怀,同时可为版权案件司法实践提供便利;第二类,由社会团体以区块链技术为基底搭建的数字作品版权服务平台,为创作者提供从存证、认证到纠纷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如“中国版权链②”);第三类,由版权事业单位联合技术企业打造的版权登记平台,按照“区块链+版权”模式为数字作品提供登记、数字版权运营等服务(如“湖北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③”);第四类,由企业自主研发,搭载区块链技术推出的版权作品上链服务,可上链作品类型较广,部分企业还尝试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提供版权交易、侵权救济等服务(如“原本链④”)。

2.1 司法联盟链逐渐兴起

以区块链的功能为区分标准,当前司法领域的应用模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北京、杭州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将各类电子数据上链进行存、取证。2018年北京微播视界与百度在线网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⑤,主要采取通过网页取证、确认IP 地址等一系列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取证之后,再对相关的证据在区块链上进行存证,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最后在法庭上对该证据完成相应认证,并予以采纳;另一类通过与企业达成技术服务合作,与各司法机构形成线上数据同步链接,尝试让部分司法程序借助现有通信技术打造线上诉讼流程。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网通法链”,联合行政机关、企业的技术平台,整合法院、检察院、仲裁、公证等多主体数据调用方,为司法系统提供全方位的区块链技术支撑[4],将区块链的分布式特征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三大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电子存、取证应用,还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全线上应用,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版权类案件司法实践的价值主要是作为证据载体,发挥技术优势使电子证据达到“自证其真”的效果,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2.2 “政企合作”的区块链版权产业发展迅速

国内区块链版权行业之应用大体可分为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两类。

在版权登记应用中,由于单纯的区块链确权认证公信力有限,因此多数版权产业选择与公权力机构开展政企合作,衍生出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小犀智能”为代表的“作品上链+公证”模式,与公证处合作,确权认证的同时在线公证,用户在区块链上登记作品后,能同时获得平台的存证证书和公证书;第二种是以“纸贵”为代表的“区块链确权+传统作品登记”模式,与版权局合作,用户在平台存证后可另行申请由平台代办作品在线登记,获得平台的电子存证证书和版权局的纸质作品登记证书;第三种是以“版权家”为代表的“区块链确权+DCI⑥登记”模式,区块链版权平台嵌入DCI 登记服务,用户在平台存证后可在线办理DCI 登记,取得DCI 认证和作品登记电子证书[5]。概览国内版权区块链版权服务,于平台来说,平台自身在用户上传作品后、作品上链前可增加“原创审核”环节,利用大数据比对技术评估上链内容的原创性,如果上传的作品与库内其他作品存在重合就无法发布。对侵权人和版权人来说,区块确权认证的结果具有“双重性质”:既可能“证明”侵权人对作品主张的“正当权利”,也可能在版权人有其他综合证据充分证明权属的情况下反面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在版权交易应用中,交易的目的是以经济利益激励原创作品持续输出,实现版权生态正向循环。以激励创作为驱动,国内目前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以“原本链”为代表,与主流媒体、大型机构合作,利用其大量优质原创内容给自己的作品库扩容,作权人新发布的作品自动被推送至平台的需求端客户;第二种以“百度图腾”为代表,在提供区块链版权服务时通过发行平台代币来奖励对系统有贡献的作者;第三种是目前国内外大热的NFT数字代币交易,国内市场目前仅存在“数字藏品”类NFT 交易,由于交易标的只是数字代币所有权,无法判断部分NFT 的版权状态,但应当引起持续关注。

3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的困境

3.1 区块链平台衍生新型版权纠纷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关联着新型版权纠纷产生的必然性。首先,大多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不是从零开始创作的,都是基于一些已有作品,而这些作品都有权利归属,有些作品的权利链可能还相当长。将版权所有权的记录上链后,难以预料其权属是否会发生变化。其次,作品在区块链平台中以哈希值的形式存在,哈希算法主要是将信息转换成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字符串,信息完全相同的两段数字版权内容,经换算便成了无差异的两段字符。此算法适用于版权直接侵权,比如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搬运文字作品。而只要对作品稍加改动,哪怕是相似度高达99%的两件作品,只要通过区块链平台认证,便会被赋予两个哈希值[6]。以文字作品为例,如果以“洗稿”的方式转载,即经过字段拆分重组,换算后的字符串就会呈现杂乱状态,与原字符串无关联,经过区块链平台也无法辨别出侵权与否[7]。部分平台在进行作品登记时提供互联网相似作品比对服务,以便检测是否侵权,但是区块链只保存哈希值,仅对哈希值进行校对,不能判定作品在内容上与其他作品是否有所相似。

基于上述事实,由于版权纠纷导致的法院判决可能会批准权属变更[8]。但如果涉案作品已经在区块链平台上发生了版权交易,此时对相关记录的变更或删除就难以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区块链平台显然会在变更权属记录和侵犯“善意取得”授权的第三人利益之间陷入两难,而涉案作品的上传账户也无法对已经发生交易的作品进行删除。以“原本”平台为例,根据“原本链”的《用户指南》,用户“在‘我的原创’列表和内容详情页中可以进行删除操作。删除的内容不可恢复,且失去原创认证效力。已经被他人成功获取授权的内容将无法删除”。基于区块链的匿名性,在交易过程中用户的个体信息是加密的,无法获悉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把握版权各方利益和区块链技术惯性之间的平衡,值得进一步探索。

3.2 智能合约难以实践“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版权交易的客体是作品使用许可。在基于区块链的许可系统中,智能合约直接生成对作品的交易和报酬,交易将被简化。版权报酬的结算方式、报价等内容,都将是版权所有者的商业选择,其他财产权如改编权、广播权等都可以通过使用合约代码实现[9]。但目前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能针对版权的“权利限制”找到准确的编码方式,比如,为个人学习、报道新闻、为阅读障碍者提供链上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等目的使用已上链并发表的作品。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知识共享与进步,同时更加重视对少数人群体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保障措施。比如为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我国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完善了残疾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⑦。而智能合约对“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需求难以代码形式实现,而此类公共需要相比于区块链为作者提供的“绝对权利”将无法实现,这会因力量对比的失衡而激活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3],开辟公共利益与区块链技术保护边界博弈的新战场。不仅不利于区块链技术与版权领域的融合,智能合约交易缺乏灵活性也易使区块链版权平台难以形成网络效应,反而限制了价值发挥。

4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之困的原因

以版权记录在区块链平台的流动进行阶段性划分,可将版权纠纷的来源归纳为上链认证阶段和交易流转阶段,部分新型版权案件的涉案范围可能会同时跨越这两个阶段。

4.1 区块链版权平台处于“各自为政”状态

在作品上链认证阶段,作品的审查、哈希化、认证由区块链平台负责。区块链允许用户上传作品,但只存储作品的加密数列,文件本身并不会存储在平台上,虽然从源头上避免了作品泄露,但在当前的网络版权交易主流模式下却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如果不存储文件,如何证明交易的版权客体是当初上传的文件;其次,区块链技术对作品的技术保护和证明方式,阻碍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作品的交流,网络服务提供商会转而寻找替代性作品予以传播。部分学者认为区块链对版权的价值主要在于激励创造,加速作品流通,建议理性看待版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10]。这种观点固然有其经济意义上的支撑,但如果版权保护和权利的限制不能贯彻到每一个新生领域中,区块链平台面临的将是信任机制的失衡。2021 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2021年)》提到,区块链应用发展仍面临“分散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等诸多挑战,由于当前国内的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基本是属于私有链的商业模式[7],即某个科技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技术平台对上传作品与库内作品进行数字版权认证比对,从而确定侵权与否。没有统一的版权审查标准,各大平台的数据流动没有关联性,易形成新的“数据孤岛”和“价值孤岛”,不利于版权保护的健康长远发展。

4.2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

在版权交易阶段,我国智能合约交易的法律监管不够健全。目前,针对智能合约,法律层面一直保持谨慎,没有专门针对智能合约的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关于智能合约于民法意义上的定位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相比传统合同,智能合约在合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并无差别,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承载方式[11]。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智能合约只是为实现缔结和履行自动化的一种结构性行为,它不能做到传统合同的合意、有效和执行的断裂[12]。

当前区块链智能合约版权交易没有因上述原因受到过多限制,这可能是因为智能合同和相关的分布式应用程序通常是开放源代码和多中心部署,交易各方可以事先充分理解其操作逻辑和预期后果,这些风险很少需要特别的政策监管[13]。但仅满足当事人的预期远远不够,智能合约无法做到传统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基于合意缔约和履行义务。一旦当事人的意志被记录在合约中,合约就会开始自动执行,当事人不能根据意愿修改和违反“合同”,甚至不能拒绝履行。是改变智能合约编码设计以适应合同自治以及版权法的权利限制,还是确定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令法律为适用区块链技术而做出适应性调整,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尚需时日进一步探究。

5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的应对措施

将区块链技术与版权领域融合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需要谨慎看待其中各种因素与后果。区块链平台间“各自为政”的状态短期内虽无法打破,但可以尝试从建立行业规范的角度统一各平台的审查标准,并结合监管机制,对智能合约做出调控,使其平衡版权人的权利与限制,建议如下。

5.1 统一区块链平台版权登记规则

我国在版权领域对待区块链的态度并不明确[14],但是一些全新的尝试出现在传统版权登记机构中。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过推广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尝试统一版权登记标准。虽然这种做法的前景还有待观察,但至少表明,只要接受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是可以在新技术和版权的权利限制间找到细微的平衡的。

还可以从统一区块链版权平台登记规则入手,从源头削弱技术对版权领域的冲击。首先,推行平台注册实名制。正是因为区块链上的用户是匿名的,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或侵权事件,追踪对方将成为难题。实行注册实名制,用户将用身份信息与区块链账号绑定,但区块链依然保证用户在交易时的匿名性。只在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实现权利救济时才会由公权力机关调取实名信息,平衡版权各方利益。其次,制定统一区块链平台版权审查标准。建议加入对区块链平台的版权过滤审查义务,在上链前拦截可疑作品。考虑到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对区块链平台的版权审查标准和力度要求应比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以提高区块链平台的容错率。

5.2 优化智能合约监管机制

在智能合约法律定位不清晰的国家,如美国[15]和英国[16],往往会通过加强监管来帮助化解法律与技术潜在的冲突。但专门针对版权领域的监管调整并不多见。针对版权的权利限制,对智能合约进行技术调整,存在可行性。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8 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中就建议利用智能合约技术确定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边界。其技术路线是通过运行区块链的计算机“if—then”程序,约定出版商与社会公众的版权使用范围,促进出版商与社会公众利益均等化[17]。可见,基于对智能合约的数字版权监管措施,能够准确地对数字版权的使用主体进行按需服务,如果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区块链版权平台,将有利于区块链技术与版权领域的融合。

在智能合约监管层面,建议如下。一是确定版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边界。可为版权人提供选择,利用智能合约技术针对不同作品制定差异化的权责条款,并在使用者签署合约后自动执行。此举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在不违背数字版权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免费获取和使用作品。二是完善法律监管,在《规定》中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章节中加入“应为版权人提供作品授权方式差异化选择”的义务,并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保持与版权领域权利限制的

6 结语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白皮书(2022年)》提到,区块链带来的新模式新业态在基础设施、运营模式、监管体系等方面尚不完善。在版权市场智能化前景之下,区块链与版权领域的深度融合应当有一个智能化的发展路线,以便应对智能合约衍生的新型版权纠纷,平衡版权各方利益与权利的限制。本研究从区块链技术对版权领域的运用谈到法律规则与技术的既有张力,最终落脚点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对区块链版权业务严格把控,确定版权领域权利限制的边界,促进区块链技术与版权领域的融合。

注释:

①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目前已完成四级多省市和各类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27 个节点建设,并已形成统一规范。

②中国版权链面向企业和个人开放,作者创作完成即可上链存证。在此之后,对全类型作品进行侵权监测,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同时提供调解维权渠道。

③湖北省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是按照“区块链+版权”模式搭建的数字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④国内区块链数字版权认证、交易的存证平台。

⑤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 民初1 号民事判决书。

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意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在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模式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数字作品分配DCI码、DCI标,颁发作品登记电子证书。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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