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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的授权合规性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23-10-20孙梅梅王超群陶钰

出版参考 2023年9期

孙梅梅 王超群 陶钰

摘 要:通过对82个有声读物侵权案例的定量分析,发现其授权问题主要表现为无授权而侵权、转授权而侵权以及授权合同引发侵权三种情况。授权合规性问题暴露出的版权保护难点主要有:作为被告的下游平台主体常常败诉,被告授权意识缺乏或忽视对授权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常用“避风港”规则作为抗辩事由,但又不能提交充分和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为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其更倾向于获得独家授权而不是被转授权,长期不利于有声读物市场的繁荣。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借助技术、加强授权规范意识等方面发力,解决版权保护难题。

关键词:有声读物 版权纠纷 授权侵权 授权合规性

有声读物,又稱有声书,是一种将文字作品以声音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出版物。它将听觉作为注意力来源以激起情感共鸣,适配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场景。《2020年中国有声书市场分析报告》提到中国有声书市场均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预计2020年我国有声书市场规模将达到82.1亿元,2020年我国有声书用户规模有望达到5.62亿人。[1]有声读物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有着光明的前景,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加入。

从产业链的构成来看,在有声读物产业链中,①涉及四个权利主体:文字作品权利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录音制品的传播者;②涉及两个权利客体:文字作品和录音制品;③涉及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版权市场与传播市场;④涉及上下游两个授权关系:在上游授权关系中,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取得文字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在下游授权关系中,录音制品传播者除了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数量庞多的权利主体、复杂交错的权属关系,导致大量有声读物侵权纠纷的出现。文字作品相关权利人与录音制作者、传播者之间主要存在哪些授权问题,为什么?该如何规范授权使用行为,促进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本文拟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的授权问题现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有声读物”和“著作权”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可得知,截至2021年7月30日,共搜索到353份案件,其中相关民事案件判决文书307份,包括一审判决文书224篇,二审判决文书83篇。由于二审案例中多与一审重复,故本次研究样本只包括一审判决文书。再剔除掉电子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等不相关文书22篇,最后获得符合要求的有效样本文书202篇,涉及82个侵权案例。因为个别侵权案例会包含若干篇判决文书,比如2018年中文在线诉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案,共包含28篇相关判决文书,分别对应原告旗下28部有声读物版权判决。从时间顺序来看,侵权纠纷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之前每年的涉案文书不超过10份,但2018—2020年每年涉案文书超过70份。

通过对82个侵权案例的定量分析发现,有声读物授权侵权可归纳为三种类型:无授权而侵权(63例,占比76.9%)、转授权而侵权(14例,占比17.1%)、授权合同引发侵权(5例,占比6%)。

(一)无授权而侵权行为

无授权侵权行为指有声读物著作权使用者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任何授权,就自行制作或传播有声读物等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1)原告多为上游产业链中的版权方。其中,文字作品权利人诉有声读物传播者案(20例,占比三成有余),有声读物著作权利方起诉传播者案(43例,占比接近七成)。有声读物著作权利方取得“专有使用权”,从文字作品权利人获得独占性行使授权作品的改编权、制作权、发行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等等。

(2)被告多为下游产业链中的传播方,主要是经营专业音频分享平台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在侵权案中常常扮演两种角色,一种是为用户非法提供未授权的电子读物(共有52例,占比74.6%),如2019年吴雪岚(笔名流潋紫)诉广州荔支网络有限公司案[2],荔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在线经营的网站“荔枝FM”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在线听书服务;另一种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录音技术服务及信息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当用户上传未授权作品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共有16例,占比25.4%)。如2016年上海玄霆娱乐公司诉武汉多乐时代公司案[3],涉案有声小说由昵称为“夏夜微风”和“空余”的两名用户上传,被告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未进行任何审核,也未尽到任何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二)转授权而侵权行为

在上下游授权关系链条中,有声读物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文字作品相关权利人与录音制作者、传播者之间。通常文字作品权利人会将作品的改编权、制作权、发行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以“专有使用权”的形式授权给网络文学平台或新媒体数字内容服务商。前者如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它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享有旗下签约作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后者如北京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有音频制作的技术优势,能够承担好“录音制作者”的角色。它们是有声读物著作权利方最主要的组成成员。在下游授权关系中,从文字作品的录音制作,到有声读物的网络传播,中间往往要经历多级转授权的过程,其中便容易出现假授权、延授权和超授权等侵权行为。

(1)假授权侵权行为:这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者得到了不具有授权资格或是非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的行为。如在2019年北京众咖科技公司诉喜马拉雅公司一案中[4],被告辩称,涉案作品音频系爱捷讯科公司通过“华文优创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有声改编权后上传。但事实是,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专有授权许可,且并没有将相关权利层层转授给“华文优创公司”。故而被告取得的授权并非“真实有效”,侵权成立。

(2)延授权侵权行为:指的是著作权使用者的合法授权到期后,又将到期授权的有声读物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如2016年劳婧华诉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中[5],“国文润华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专有授权许可,授权期限截至2014年11月26日。又通过“国文润华公司——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层层转授将传播权转让给被告,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0日。可见被告获得的授权已超过授权期限,授权无效,故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3)超授权行为:这是指著作权使用者得到了从上游获得的部分权利,但是超越了所获得的权利范围转而向下游进行转授权。如2017年谢鑫诉懒人在线科技公司一案中[6],原告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给创策公司,而创策公司向下游授权的却是将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的“录制权、复制权、表演权”,这就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故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三)授权合同引发侵权行为

有声读物授权合同存在着相关权利约定不规范、授权权利类型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授权作者身份不明确、授权作品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如2015年天津盛大天方听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话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7],双方签订《授权合同》后,被告又转授权给第三方酷我公司,且隐瞒原告,没有与其进行收入分成,违反《授权合同》收入分成约定,造成侵权。又如2015年劳婧华诉京东公司一案中[8],授权合同中明确陈述授予京东公司“电子版权”,故而京东公司认为自己已合法获得劳婧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法院认定“电子版权”系非规范性法律概念,双方权利类型的约定模糊不清,难以被解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二、授权合规性问题暴露出的版权保护难点

(1)从纠纷案的涉案事实来看:无授权的案件里,如前所述,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平台缺乏购买版权意识,未经授权主动录制或上传涉案作品,这种情况占比74.6%。但平台用户直接侵权导致平台帮助侵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占比有25.4%,平台用户要么缺乏版权意识,不会去考虑其行为是否侵权,要么即使有版权意识但仍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授权。第三个重要原因则在于授权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成本,平台用户就宁愿侵权也不去主动寻求授权。

另外,在转授权的案例里,假授权、延授权、超授权等侵权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在进行授权行为时没有仔细审查上游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比如上游授权关系是否有转授权、转授权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是否有授权书的原件等等。

(2)从纠纷案的抗辩事由来看:在无授权而侵权的案例中,下游授权链条中的有声读物平台往往会用“避风港”规则作为抗辩事由,辩称涉案作品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自己只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空间,以求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在实际判决中,还需要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审核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上传涉案作品主播用户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或普通用户的身份信息。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对于用户短时间内上传大量侵权内容应当及时关注,并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否则虽不会被判为“直接侵权”,但没有积极主动采取任何预防侵权的措施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那么就不能适用信息存储空间“避風港”规则来免除承担责任,仍会被判为“帮助侵权”。在授权不规范的案件中,被告辩称其使用涉案作品有合法授权,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时,被告又不能提交充分和合法的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有合法来源。

(3)从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来看:往往集中在授权行为效力和被告的侵权责任程度上。只有授权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授权,才能形成有效的授权行为效力。如果因授权不能构成直接侵权而是“帮助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数额则需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相关作品的授权使用费标准等因素酌情来确定。

(4)从纠纷案的审判结果来看:下游的平台主体常常败诉,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金的窘境。构成授权不规范的行为有一部分是由于将得到的独家授权的权利又进而转授到下游主体。为了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平台方会在内容上与其他行业合作控制购买版权和后续的制作、传播环节,缩短版权授予链。[9]平台通过塑造高质量内容生态来留存老用户的同时开拓新用户,这就意味着需要解决高额的版权费用和激烈的竞争环境的双重威胁。例如有声读物头部平台喜马拉雅App、荔枝FM都斥巨资得到热门小说改编成有声读物的独家版权。诚然独家版权在遏制盗版、加快正版化进程上有着不可否认的作用,然而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在有声读物正式上架后,购买独家版权的溢价成本会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获得部分有声读物的价格不合理地上涨,抑制了消费者进行付费的意愿。平台又不愿意将版权售卖交给第三方监管,这种似乎已经成为有声读物行业准则的独家版权形式容易造成行业的垄断,钳制了作品的传播范围,不利于整个有声读物市场的繁荣。

三、有声读物授权合规性难题的破解之道

从上文版权保护难点问题分析可以发现,作为被告的下游平台主体常常败诉,被告授权意识缺乏或忽视对授权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常用“避风港”规则作为抗辩事由,但又不能提交充分和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为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其更倾向于获得“独家授权”而不是被“转授权”,长期不利于有声读物市场的繁荣。为解决这些难题问题,可尝试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有声读物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声读物案件进行审判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法律依据,但是显然有声读物领域还是缺少独有的版权保护的法规。“独家版权”模式中的“独家”是指只有授权方和受权方两方,不存在第三方;而“版权”保护的则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不包括人身权。有声读物产业具有高度垄断性,头部的平台包揽了大部分的优质作品的版权,给新兴有声平台的发展堆砌了壁垒。为了避免版权资源的过度集中,丰富有声读物的市场多样性,我国还需重点完善有声读物产业“独家授权”与“转授权”的法律法规。独家版权实际上和转授权并不冲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更利于版权问题的解决。在法律上还要明确授权不规范应当承担的后果,威慑授权链条的各个主体树立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许可侵权”可以倒逼有声读物的上游主体审慎地向下游主体进行版权转授权,自我检视自身转授权行为的合法性。[10]

(二)运用技术助力版权保护

在众多的技术之中,促进版权保护的首提区块链技术。区块链中智能合约和公私钥技术可以有效解决有声读物版权交易中授权和授权不规范等问题。[11]在2020年中国版权协会年会上,中国版权协会宣布将启动区块链创新应用“中国版权链”。版权所有者与版权使用者根据签订的智能合约中事先设置好的价格、交易条件等沟通达成一致后,授权人以公钥的形式设置版权作品归属,使用者用私钥解密版权作品信息,以降低对账成本。这样就简化了版权方向监管部门进行认证申请的流程,直接联系到数字内容版权方从而实现版权的快速登记,达到作品产生即上链进行确权。[12]另外还有基于声纹识别技术形成的声纹数据库,与数字水印技术进行结合,将制作者的声音特征形成音频水印嵌入进作品之中,这就为作品录入了隐形的声音版权标记。[13]将这些先进前沿的技术运用好,都会大大助力有声读物版权问题的解决。

(三)重视授权合同的规范性

无授权或者是超出权利范围内向下游主体进行授权都是错误的授权行为,各权利主体必须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若履行不能,主体都要付出巨大代价来承担法律责任。权利属性是请求权的基础,关系到构成侵权行为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授权合同不规范引发纠纷,透露出授权合同签订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一份完整准确的授权里要包括双方进行版权交易的证据,在签订授权合同时需要清楚交代授权的权利类型、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上游主体是否取得完整的授权,另外还要写明作者的真实姓名、笔名以及身份证件信息以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厘清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双方都要严格依照授权合同来进行权利的使用或转授。

(四)培養用户版权意识

在无授权诉讼案件中,用户上传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碍于个人用户数量庞大难以追责,常常会判定平台未尽提醒和检查的责任。知识产权知识在网民中普及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举足轻重、迫在眉睫。第一,多措并举开展版权宣传。在用户进行有声读物阅读的显著位置加入版权保护知识链接,除了用传统的文字形式还可以与视频、音频、H5等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传播效率。第二,引导用户寻求合法授权后开展有声读物的上传行为。目前,用户没有充足的资金直接从上游主体获得版权。那么,最便捷的方式则是参与平台已经购买版权的试音活动。用户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才能在众多的试音者中脱颖而出。

(五)平台自律与外部监管并重

数字有声读物产业的内容生产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由PGC、UGC或PUGC生产皆有可能。有声读物平台,无论扮演内容提供商(ICP)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角色,都不能将“避风港”规则作为自己逃避应尽责任的挡箭牌,应当了解现行司法裁判尺度,履行好相关的审核义务,用专业用户带动业余用户遵循法定的授权标准。比如积极地主动寻求与著作权人的合作,共同探索建立起标准授权文件或是被授权人名单共享机制。从外部的监管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版权监管体系,没能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开展监管活动和实施监管措施。授权成本高是出现无授权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成立专门的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增加授权渠道,降低授权成本。像全国性的版权登记追踪系统,除了能够证明作品为著作权人原创,还可对著作权人版权交易行为进行追踪。除此之外,还要丰富完善版权保护系统,集中力量打击盗版,畅通救济渠道,促使规范化使用著作权授权合同。[14]

(作者单位:孙梅梅,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王超群、陶钰,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