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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引《盐铁论》异文研究

2023-09-19桓林

今古文创 2023年33期
关键词:校勘异文

【摘要】将中华书局版《群书治要》第四十二卷与《盐铁论》相互比勘,参考《盐铁论》明嘉靖三十二年序刻本及相关古籍,共校勘异文十五则。通过校勘,订正现版《群书治要》与《盐铁论》对古籍的误改、误解之处,使古籍更接近原貌,以利于读者准确理解《群书治要》引《盐铁论》的异文。

【关键词】《群书治要》;《盐铁论》;校勘;异文

【中图分类号】G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33-0076-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33.024

《盐铁论》是西汉桓宽根据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记录整理撰写的史书,今存之《盐铁论》版本均为明清人刊刻。《盐铁论》文字衍脱讹误之处很多,虽经历代学者的校勘整理,但是所作校勘删改仍然存在谬误,或者对《盐铁论》注解有误,今予以校正。

《群书治要》(以下简称《治要》)成书于唐代贞观五年(631年),今天所见《治要》最早的版本,是清乾隆年间由日本传回中国的。《治要》第四十二卷共三千余字,选自《盐铁论》中的十二篇:《贫富》《相刺》《后刑》《授时》《水旱》《崇礼》《击之》《结和》《刑德》《申韩》《周秦》《诏圣》,均为“文学、贤良”的言论片段。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已经有多处据《治要》等古籍校改,但仍有多处异文值得商榷。

中华书局版古籍为权威整理本,以此为基础,将《盐铁论》(陈桐生译注,中华书局2015年版,以下简称书局版)、《盐铁论》明嘉靖三十二年序刻本(张之象序,钟惺评,以下简称嘉靖本)[1]与《治要》(沈锡麟整理,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四十二卷对比,每处异文依次列出《盐铁论》书局版、嘉靖本、《治要》的原文,然后予以校勘。《群书治要》引《盐铁论》异文中的五十五则,有的已有定论,有的意同或错误明显,校勘的意义不大,限于篇幅,不作赘述,分为五类。第一类,助词与连词的用与不用,例如:“而”“矣”“也”“乎”“则”“之”“以”“其”等;第二类,常见的通假字与异体字,例如“上”与“尚”,“熟”与“孰”,“船”与“舩”,“墟”与“虚”,“罢”与“疲”,“亡”与“无”,“慢”与“嫚”,“杨”与“扬”,“旋”与“还”,“乡”与“向”,“间”与“闲”等;第三类,同义词与近义词,例如,“民”与“人”,“是以”与“是故”,“谏诤”与“善言”之类;第四类,明显的错误,如“伏几”与“仗几”,“岂”与“其”等;第五类,已有定论的。以下校勘其余十五则异文。

《相刺第二十》一则。书局版:“故不患无由余、子臧之论。”嘉靖本:“不患无由余、夷吾之论。”《治要》:“故不患无夷吾、由余之论。”此处“故”字原无,据王利器说校补,而王利器是据《治要》补[2];“子臧”原作“夷吾”,据张敦仁说校改[3]。《史记·李斯列传》:“昔缪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缪公就是秦穆公。夷吾即管仲。“夷吾、由余”对应下文“患无桓、穆之听耳”。夷吾生卒早于由余,子臧与桓、穆无关,原作“夷吾”无误。《盐铁论》此处原文应以《治要》为准:“故不患无夷吾、由余之论。”

《后刑第三十四》一则。“民陷于罔……不尽不止。”与嘉靖本相同,《治要》中作:“民陷于罪……不尽不止矣。”原文为“民陷于罔从而猎之以刑,是犹开其阑牢,发以毒矢也,不尽不止。”此处将民比作猎物,所以是“民陷于罔”。此处《盐铁论》对。

《水旱第三十六》两则。第一,书局版:“故行修于内,声闻于外。”嘉靖本:“故徇行于内,声闻于外。”《治要》:“故行修于内,声闻于外。”行修,原作“徇行”,据王先谦说校改。行,德行。[2]“行修于内”,内心修养,《庄子·杂篇·让王》:“行修于内者,无位而不怍。”此处异文的上一句是:“古者,政有德,则阴阳调,星辰理,风雨时。”是建议朝廷实行德政,不是谈加强个人的修养,因此“行修”用于此处不恰当。实行德政的措施是“徇行”,即巡行、巡察,此处“巡”假借“循”,如《汉书·宣帝纪》:“朕惟百姓失职不赡,遣使者循行郡国问民所疾苦。”《后汉书·冯岑贾列传》:“宜急分遣官属,徇行郡縣,理冤结,布惠泽。”“故徇行于内”本来无误,嘉靖本恰当。

第二,“周公载纪而天下太平……旬而一雨,雨必以夜”与嘉靖本相同,《治要》中作:“周公在上而天下太平……旬而一雨必以夜。”载,担任、担负。《韩非子·喻老》:“故不乘天地之资而载一人之身。”纪,处理、治理的意思。《国语·周语上》:“纪农协功。”“周公载纪”意思是周公监国(而天下太平),此处作“周公载纪”无误。此句《治要》少一“雨”字,《艺文类聚》成书早于《群书治要》,可为校勘质鉴,《艺文类聚·卷二·天部下》:“《盐铁论》曰:‘周公太平之时,雨不破块,旬而一雨,必以夜。”因此《盐铁论》原作:“周公载纪而天下太平……旬而一雨,必以夜。”

《崇礼第三十七》一则。“耳听清歌雅、颂之声”与嘉靖本一致。《治要》:“耳听升歌雅、颂之声”。清歌,不用乐器伴奏的歌唱,张衡《思玄赋》:“双材悲於不纳兮,并咏诗而清歌。”升歌,见《乐府诗集·卷八十三·杂歌谣辞一》:“梁元帝《纂要》曰:‘堂上奏乐而歌曰登歌,亦曰升歌。”本篇上文:“今万方绝国之君奉贽献者,怀天子之盛德,而欲观中国之礼仪,故设明堂、辟雍以示之,扬干戚、昭雅、颂以风之。”下文“心充至德,欣然以归”。又《孔子家语·论礼》:“升歌《清庙》,示德也”。因为接待外国君主执行“礼仪”,显示“盛德”,自然是“升歌雅、颂之声”,所以《治要》符合原文。

《取下第四十一》两则。第一,“上漏下湿者之?也”,嘉靖本为“上漏下湿者之廇也”,《治要》中作:“上漏下湿者之痛也”。刻本(钞本)原作“瘤”“溜”“廇”等,撄宁斋钞本作“溜”,张之象本、金蟠本音“溜”。因为“?”与“瘤”形近,所以改作“?”。“?”,意为惨痛。[3]从字义上讲,“溜”字不误,溜通“霤”,本义是屋檐滴水处,《左传·宣公二年》:“三进及溜,而后视之。”引申为屋檐流下的水。范成大《次韵温伯雨凉感怀》:“排檐忽飞溜,蛙蝈鸣相酬。”[4]“廇”,古同“霤”,房檐的流水或向下流的水。如《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所述之漏雨状,以“溜”与“廇”字表示都对,这段发言存在连续十三句排比句,下文有“不知木索之急、箠楚之痛者也”,因“痛”字不会重复使用,所以书局版《盐铁论》与《治要》都有误。另外,从字形上讲,“廇”与“痛”更相近,故嘉靖本符合原作,《盐铁论》原作:“上漏下湿者之廇也”,“廇”为漏水之意。

第二,“距敌方外者之死也。”嘉靖本:“距敵方外之死者也。”《治要》:“距敌方外之死亡也。”“者”原在“死”字下,今移植之[3]。“者”字移植,是因为“贤良曰”连续十三句均为“……者,不知……者之……也。”通过《治要》与嘉靖本《盐铁论》发现,古本中“死”字之后还有一字,不是“者”字,而是“亡”字。《盐铁论》原作是“不知蒙流矢、距敌方外者之死亡也”。此处《治要》最接近原貌,仅缺一“者”字。

《击之第四十二》一则。“两敌相抗”,嘉靖本:“两敌相機。”《治要》:“两敌相抗。”王贞珉:“《盐铁论》“抗”原作“機”,与《治要》一致,‘機疑本作‘抗,‘機俗作‘机,与‘抗形似,因误。后据陈遵默说校改为‘抗[3]。”“相抗”,是指抵抗对方,《晋书·列传·第四章》:“非皆无战心,诚力不足相抗。”意思不适用于两敌之间势均力敌的对抗,况且校改的原因是“疑本作抗”,证据不足。古文中有音同或音近假借的情况,“機”与“击”古音同,因此此处是“击”假借“機”。“两敌相機”即“两敌相击”。《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两国相击,此宜夸矜见所长。”故原文是“两敌相機”无误,“機”通“击”,《击之》的“击”。

《刑德第五十五》两则。第一,“室女童妇”与嘉靖本一致。《治要》:“愚女童妇。”“室女”,指未嫁女,《续资治通鉴·宋纪一百六十七》:“遣内侍宋珪选室女备后宫。”“童妇”即“僮妇”,泛指平民妇女,《后汉书·列传·桓谭冯衍列传上》:“匹夫僮妇,咸怀怨怒。”“室女童妇”,指平民妇女,属中性词汇,没有刻意强调妇女愚昧的意思。因为“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惑。”所以“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愚女”不符合原意。所以《盐铁论》原作“室女童妇”,无误。

第二,书局版:“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嘉靖本:“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治要》:“有司治之,若救烂捌焦不能禁。”(东汉)王符《潜夫论·卷五·救边》:“盐铁论刑德篇云:‘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为什么“有司”不能禁“救烂扑焦”。古汉语中“烂”有“烧伤,烫伤”的意思,《左传·定公·定公三年》:“弗得,滋怒,自投于床,废于炉炭,烂,遂卒。”[4]《汉书·霍光金日磾传》:“灼烂者在于上行……焦头烂额为上客耶?”因此,“救烂”就是救被大火烧伤的人。“有司治之”,“不能禁”的是救人灭火的行为,而不是去挽救已经腐烂的东西。“若救烂扑焦不能禁”的意思是“如同(起火后),人们抢救烧伤的人和扑灭烧焦东西上的火,是不能禁止的。”“捌”,扒开的意思,捌焦不是救火的意思,不对。所以《盐铁论》原著为“若救烂扑焦不能禁”。《盐铁论》(陈桐生译注),救烂:“补救破烂的衣服”[2],有误;王贞珉的《盐铁论译注》对“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的注解是“也像去救已经腐烂和烧焦的东西一样,是不能制止的”[3],也有误。嘉靖本正确。

《申韩第五十六》一则。“若痈疽之相泞,色淫之相连”与嘉靖本相同,《治要》:“若痈疽之相漫,色淫之相连。”王先谦曰:“《治要》‘泞作‘漫,是,“漫”水满横流,引申为传染蔓延。[3] “泞”,像烂泥一样的黏着。《管子·地员》:“不泞车轮。”“若痈疽之相泞”,意思是如同痈和疽溃烂后相互黏在一起,与“色淫之相连”一样表示事物之间联系紧密。书局版《盐铁论》对“泞”的注解为“烂泥,此处为毒疮溃烂”[2],有误。但是,“泞”字不误,《盐铁论》原文正确。

《周秦第五十七》两则。第一,“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闻子为父隐。”嘉靖本与书局版的区别是“其”误作“岂”。《治要》:“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引自《论语·子路篇》:“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听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没听说过父子之相坐也。所以书局版《盐铁论》对。

第二,“二世见杀”与嘉靖本相同。《治要》:“二世以弑。”“二世见杀”的上一句:“骨肉相残,上下相杀。”《盐铁论·殊路篇》:“简公杀于檀台。”《盐铁论·论功篇》:“及二世弑死望夷。”可见,《盐铁论》中“弑”与“杀”混用。西汉董仲舒所著《春秋繁露·卷六》:“而至于杀君亡国。”唐以前,经籍多有“杀君”表述。秦汉时期尚未严格区分“弑”与“杀”,二者常混用。由于唐代学者的刻意改订,考今本古籍,除若干模棱两可之处,下杀上多统一书“弑”。[5]所以《盐铁论》此处原来是“二世见杀”。但是魏徵等编撰《治要》时修改之。

《诏圣第五十八》两则。第一,“渫笃责而任诛断。”嘉靖本:“渫笃(秦纪作督)责而任诛断。”《治要》:“深督责而任诛断。”在嘉靖本中,先作“督责”,后为“笃责”。《未通第十五》:“不敢督责。”《周秦第五十七》:“严家无悍虏,笃(秦纪作督)责急也。”上下文用字不同,古书中常见,例如,子曰:“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立”通“位”。嘉靖本注解中提到的《秦纪》,指《资治通鉴·秦纪·秦纪二》:“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大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此句引自《史记·李斯列传》。《盐铁论》引文当然不会出自《资治通鉴》,只能是《史记》。《诏圣第五十八》:“二世信赵高之计……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等句与《史记·李斯列传》中“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於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於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於道,而死人日成积於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以及“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等文字措辞相同。显然《诏圣篇》中“文学”发言引自《史记》。据《汉书·司马迁传》:“迁既死后,其书稍出。宣帝时,迁外孙平通侯杨惲祖述其书,遂宣布焉。”那么司马迁卒于何年?史书没有明确记载。郭沫若先生认为司马迁在写作《报任安书》后“再度下狱致死”,根据是汉人卫宏《汉旧仪注》:“故下迁蚕室。有怨言,下狱死。”据袁传璋考证[6],《盐铁论·周秦篇》:“文学曰:‘刑人非人也……就刀锯而不见闵”说的就是司马迁。《后汉书·班彪列传下》:“固伤迁博物洽闻,不能以智免极刑。然亦身陷大戮,智及之而不能守之。”“固”指班固,“迁”指司马迁。大戮,杀而陈尸示众。又据《韩昌黎全集·外集·卷二·答刘秀才论史书》:“司马迁作史记,刑诛。”故司马迁在汉武帝时已“身陷大戮”,至西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召开时,《史记》已“其书稍出”。《盐铁论》此处文字引自《史记》无疑,故“深督责”正确。《盐铁论》原作应为“深督责而任诛断”。书局版的注解为“‘渫:繁重”[2],是沿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的校改结论。“深督责”的出处既已明了,那么无论“渫”字是否解释得通,此处都不是“渫笃责”。《治要》符合原文。

第二,“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与嘉靖本一致。《治要》:“杀人多者为忠,敛民悉者为能。”同样据《史记·李斯列传》:“杀人众者为忠臣”“税民深者为明吏。”可见《盐铁论》原为“杀人多者为忠,敛民悉者为能”,并非为避唐太宗讳而改“民”为“人”。所以此处《治要》对。

由于语言不断地演变,《盐铁论》的文风也体现出秦汉时期的特征,相同的特征在秦汉时期的其他古籍中也有体现,所以校勘过程中借助相关古籍,应用他校法等各类校勘方法。通过对中华书局版《群书治要》引《盐铁论》异文的校勘,订正中华书局版《盐铁论》(陈桐生译注)及《盐铁论译注》(王贞珉译注,王利器审订)所引用前人的校改结论中存在的古本无误而误改,或古本有误而继续沿用,甚至进一步误改,或注解有误之处,以利于读者正确理解《盐铁论》原意及秦汉时的古文特点及风俗,为古籍整理略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西汉)桓宽著,张之象序,钟惺评.盐铁论[O].明嘉靖三十二年序刻本.

[2](西汉)桓宽著,陈桐生译注.盐铁论[M].北京:中华书局,2015:364,551,533.

[3]王贞珉译注,王利器审订.盐铁论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364,366,375,474,490.

[4]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古代汉语词典(2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933,870.

[5]朱丽师,蔡智力.“弑”在古代政治伦理文化中的语义变迁[EB/OL].光明日报(2022-06-20)[2022-10-08].https:// www.chinanews.com.cn/cul/2022/06-20/9783896.shtml.

[6]袁传璋.为卫宏之司马迁“下狱死说”辨诬补证(《太史公卒年考辨》之四)[J].安徽史学,1984,(3):20-29.

作者简介:

桓林,男,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硕士,研究方向: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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