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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之权利归属判定研究

2023-09-07苏林宁艳玲杨利剑肖霁轩

中国军转民 2023年8期

苏林 宁艳玲 杨利剑 肖霁轩

摘?要:创新是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人财物的投入不断加大,职务发明创造在所有发明创造中的比重日益升高,相应的,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剖析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构成要件、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及司法裁判思路,并基于此,确定出了裁判者、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三方的应对措施,以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创造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最重要的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中之重,又在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已走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圈;现代发明中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占比在90%以上[1]。相应地,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也越来越常见。

一、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我国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记载,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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