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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至子女名下要留书面协议

2023-09-06

恋爱婚姻家庭 2023年24期
关键词:马某居住权周先生

北京市西城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产赠与纠纷案。北京八十多岁的周先生20 年前将承租的公房转给女儿,如今,身患癌症的他却被女儿告上法院,要将他扫地出门。原因是周先生再婚后,女儿认为再婚配偶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此后她不但不赡养周先生,还和周先生断了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应遵从老人的意愿,妥善安排其住房。是故,法院不支持周先生女儿的诉求。

北京市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赵凯法官说,老年人处置房产要谨慎,考虑要周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在过户前还可以撤销赠与。但房屋产权一旦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老人就丧失了任意撤销权。如确需将房产赠与或转让给子女,可参考以下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如果老人赠与房产,但仍想保留自己的居住权,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是好途径。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与子孙再签个居住权合同,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老人仍享有房子的居住权,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做还可限制子女擅自转让房产。

其次,如果老年人对接受赠与的子女有赡养要求,可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一旦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未达到双方的约定,老人可要求子女依合同履行赡养义务,或依民法典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最后,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务必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转移房产的动机、有无附加义务和其他约定写清楚,双方要签白纸黑字、权责清晰的协议。这是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还原事实及衡量双方是否履行义务的重要证据。同时,在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附义务赠与合同时,还可以参考经济类合同,将违约责任写清楚。比如,受赠人未保证赠与人的居住权,或者受赠人未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时,需将房产过户到赠与人名下。

摘编自《北京晚报》

起诉讨要“隔代探望权”,准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孙女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涉及“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起诉要求“隔代探望权”,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于某艳原系原告马某臣夫妇的儿媳。2019 年8 月,马某臣的儿子马某豪意外去世,此后,马某豪刚满半岁的女儿马某一直随母亲于某艳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6 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6 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此案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一概否定祖辈对孙辈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判决马某臣夫妻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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