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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过程、价值与实施路径

2023-08-29郭孟杰闫志利

职业教育研究 2023年8期
关键词:价值

郭孟杰 闫志利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追寻五类证书的起源及其制度化过程,发现不同证书具有不同的演进历史。作为职业教育的结果表征,各类证书均为表达一个人知识与技能状况的“标签”,具有向他人及社会传递信息的作用,蕴含着本源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需要明确实施主体,夯实实施基础,明晰实施目标,设置实施载体,优化实施条件。

关键词: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过程;价值;路径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3)08-0058-06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启动了“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2022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然而,目前有关新版《职业教育法》的研究多为宏观解读,未见有关“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研究报道。实际上,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蕴含着群体或组织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向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转换以及规范化、有序化过程,体现了制度体系的完备。因此,明确职业教育证书及其“制度化”过程、价值逻辑与推进路径,对落实新版《职业教育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教育各类证书及其“制度化”演进过程

(一)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类,用以表达一个人的学习经历及学业成就。学生在学校或训练班修业期满,完成了学习课程且达到了规定的成绩标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学生完成了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和训练任务,但未达到规定成绩要求,只能获得结业证书。学生已经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中途结束学业,只能获取肄业证书。可见,学生(学员)获取哪类学历证书,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挥着“尺度”测量作用。

我国学历证书源于清末兴办的北洋大学堂,1895年10月建校时就设置了工程(土木)、矿冶和机械等专业,1897年颁发了我国第一张毕业证书[1]。1916年,南洋公学也逐步向工程院校转型,开始颁发毕业证书,用以表达持证者的学习经历和技术技能水平。此后,我国以培养高等技术人才为目标的高等农业学堂、高等工业学堂、高等商业学堂逐步兴起,按《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逐步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延续了学历证书制度,颁发标准及持有者待遇也更加明确。200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规定,结业生指具有学籍且学完规定课程,但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学生结业后补考合格,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录用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毕业生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二)其他学业证书

我国《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新版《职业教育法》在“学业证书”前也冠以“其他”二字,表明我国学业证书以学位证书为主,其他学业证书为辅。“其他学业证书”包括成人教育机构颁发的专业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数量较少。

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级别,均源于欧洲,但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不尽相同。10世纪后期,欧洲学校开始授予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毕业生博士称号[2],并颁发纸质证明。12世纪中叶,依据非公开考试和公开考试两种方式,欧洲学校分别向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毕业生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称为学士。15世纪中叶,欧洲部分学校开始向神学、法学等“高级学科”和语法、艺术等“低级学科”的毕业生颁发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15世纪末,英国达勒姆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规定,经过4年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再经过3年学习可获硕士学位。1861年,美国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设置了博士学位。1920年,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启动教育学专业博士项目。

我国于1915年开始向学校毕业生颁发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1980年,我国颁布了《学位条例》,开始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专业学位制度。

(三)培训证书

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職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应于职业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职业培训机构也可向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并作为企业等用人单位识人、聘人的依据。新版《职业教育法》将培训证书列入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完整性。

职业培训历史久远。18世纪中叶,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欧洲部分国家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职业培训,成为先于职业学校培养产业工人的主要形式,培训证书随之诞生。此后,职业培训内容和形式趋向多元化,各种训练活动也逐步兴起。培训证书标明了受训者的学习时间以及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用于反映持证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职业培训事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形成了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等多种类型,涵盖适应性培训和初级、中级、高级技术技能培训等多个层次,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3]。培训证书形式多种多样,反映的内容也更加复杂,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加强培训市场管理力度的主要原因。

(四)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学识和技能证明,也是劳动者任职的资格凭证和用人单位识才、聘才、用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新版《职业教育法》将职业资格证书列入职业教育证书制度,说明职业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资格证书源于劳动力就业准入(市场准入)制度。18世纪中期,随着职业培训的盛行,欧洲行业协会开始组织受训者接受考核,并为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4]。此后,基于工业生产事故的不断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始于劳动力市场化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5]。1994年和1996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均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形成了从业与执业两种资格。

(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目前,我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培训单位(教育部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核准)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两类。前者面向职业院校在校生,后者面向社会人员。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技术是解决问题的专业知识,技能是人运用技术的能力,技术技能人才是掌握某项专业技术且能够将其运用到生产实践中的人才。可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表达的含义本质上是“一码事”。

我国自春秋时期就实行“物勒工名”制度,由工师对学徒的技术技能状况进行考核[6],学徒的技术技能等级“以物为证”。宋代至明清时期,法式学徒制、行会学徒制兴起,“物勒工名”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拓展。民国时期实业学校开始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用以表达学生技术技能状况,属于“两证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按产业部门建立了技术标准,开始实行技术等级制度。1983年,我国制定了《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建立了技术等级考核制度。1995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同年8月,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术等级制度。目前,我国人社部核准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有76项,教育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达到445项[7]。

二、各類证书社会认知与认可度变化的价值逻辑

(一)价值分析

学历证书自出现之始就超越了表达学习经历的本源价值,体现在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多个方面。筛选理论明确,学历是能力的“信号”,一个人的学习经历越长能力就越强[8]。信号理论明确,学历证书提供了持证者知识与技能状况的“信号”,雇主据此可确定持证者的劳动生产能力,预知其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效益。在雇主对求职者了解较少(甚至一点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学历证书成为雇主判定求职者能力状况的唯一依据[9],这也是当今社会“学历至上”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学位证书等其他学业证书亦有同类价值效应,这可能也是西方国家部分高校仅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的根本原因。

培训证书作为表达受训者学习经历的证明,在某种程度上与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表现出同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由于职业培训具有时间、地点灵活和岗位指向明确、内容先进等特点,被世界各国视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短平快”途径和最大的民生工程,可让受训者尽快掌握相关技术技能,满足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要,促进民众就业创业。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表达了一个人的技术技能状况,隐喻了一个人的生产能力,显示出极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多工种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工人定级、定薪提供了重要依据。1993年,我国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首次运用了“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概念。自2019年起,我国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价值变迁

马克思提出的市场价值论认为,商品供求关系对其市场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10],各类证书的价值变迁亦表现出此规律。1978年,全国高考考生610万人,录取率仅为6.6%。此后,考生规模及录取率逐年增加,但高校毕业生总体处于“市场稀缺”状态,学历证书表现出较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高校扩招政策,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逐步转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2021年,全国考生达到1 078万人,多个省份录取率达到了85%以上。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多,学历证书逐步“贬值”。同时,“严进宽出”办学方式也影响了学历证书的社会价值。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相关报告显示,各成员国高校毕业率在60%~80%之间,其中匈牙利仅为47.62%[11]。美国高校毕业率低于30%的有41所,而我国高校毕业率均在90%以上[12]。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变迁规律亦呈现出“量多价降”现象。

培训证书亦如此,颁发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然而,由于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方法等不一,职业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现象愈演愈烈,培训证书颁发呈现出数量过多、质量过滥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相对而言,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显示出较大的经济价值,并逐步形成了“考证市场”。部分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随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活动,明显加大了劳动者就业的制度性成本。自2014年起,国家开始净化“考证市场”,维持了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三)价值比较

从本源价值分析,所有证书均从不同角度为持证者贴上的“标签”,为社会识才、聘才、用才提供了相关信息。香农(Shannon)认为,信息的本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或“提高确定性”,改变某事物的价值量[13]。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均反映了持证者的学习经历,包括教育年限、学业成就等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代表了持证者可以从事的职业及其技术技能水平信息。可见,各类证书“传递持证者发展状况的信息”的本源价值殊途同归。

从经济价值分析,各类证书均符合“物以稀为贵”的市场规律,但也存在价值偏差。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均反映了一个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但由于所学专业存在难易之分,不同专业证书的经济价值各异,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工作场所学习提升劳动技能[14]。因此,单纯依靠学历证书判断持证者的生产能力、决定其收入水平,也会出现价值偏差。基于教育质量危机,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加关注的是持证者“哪所学校毕业”。

从社会价值分析,各类证书均具有向他人、向社会传递持证者所学专业(可能从事的行业)以及技术技能状况信息的作用,为社会识人、聘人、用人提供了依据,显示出对促进劳动力的专业化以及促进社会劳动分工的价值。然而,不同证书“传递信息的确定性”不同,社会认知与认可度和影响力不同,呈现的社会价值也不相同。

从文化价值分析,各类证书本身就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人们常用一个人的学历水平表达其文化程度,使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彰显出相应的文化价值。在颁发证书时,教育(培训)机构会举行隆重的仪式,人们穿着特殊的服装参与,引发学生(学员)对刻苦学习的美好记忆和未来发展的无限憧憬,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技术)证书直接表达了一个人的技术技能状况,且与持证者收入水平呈同向关系,彰显了实用主义文化价值。

三、推进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实施进程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制度实施主体

表面上看,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仅是职业教育机构(或认定机构)向达到标准的学生颁发一个或几个证书而已,实际上却蕴含着职业标准、教育标准等众多问题,关联到各类证书的本源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显然,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必须突破教育学单一思维,使其向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管理等领域拓展。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各类证书的颁发主体明确,但其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越来越低。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证书的“水分”越来越大,亟待提升其“含金量”。借鉴德国经验,可对普适性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实行全省乃至全国统一考核,提升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借鉴澳大利亚经验,明确统一的培训标准、培训内容,提升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多元参与,提升各类证书的社会公信力。同时,积极动员广大民众接受第二职业教育[15],实现终身学习,努力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二)夯实制度实施基础

新版《职业教育法》要求,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必须“与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明确了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基础。霍兰德(Holland)认为,人均有其个性特征,普遍存在着个体差异。社会职业各异,人必须依据自身的个性特征选择相匹配的职业[16]。因此,职业院校必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每年调整1次专业”的要求,让学生能够通过学习获取符合自身条件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級证书,实现“人职匹配”。

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与职业标准相结合,需要职业教育机构推进“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对接”,使职业教育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的考试内容一致。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与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需要职业教育机构立足不同证书的本源价值,确定其适应领域,满足不同学生群体职业发展的需求和社会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那些想攻读硕士学位的在校生而言,看重的可能是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那些准备就业的学生而言,看重的可能是与就业相关的证书。

(三)明确制度实施目标

新版《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目标定位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强调的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关联的人口、资源、环境、文化等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既包括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包括满足人的发展的需要,以及保护环境、促进文化发展的需要。各类证书的持有者是人,持证目的在于向社会传递信息。因此,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会促进社会“证书文化”的形成,推进我国技能型社会建设进程。

立足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精心谋划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具体方略。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解决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目的、动力、方式等问题;二要推动高质量发展,通过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改善社会形象;三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破解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实施难题,科学认识、精准认知证书制度内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四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通过推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对人的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四)设置制度实施载体

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前提是“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因此,可将“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视为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载体。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关键在于促进人的发展,让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为学生(学员)服务、为社会服务,通过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的形式具体体现。那些将各类证书独立或对立,甚至将学生的学习时间分为培训的时间和获取学历的时间,让学生“为证书服务”均是不负责任的想法[17],也有违各类证书的本源价值。

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的原则,职业教育机构应将职业标准转化为教育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或培训方案之中,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教学内容与证书考试内容、学业标准与证书考核标准的对接。同时,嵌入思想政治教育模块,形成适应人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新的教育标准或者培养方案。遵循“固基础、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的改进原则,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方案或培训方案与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契合度。

(五)优化制度实施条件

当下,职业院校学生均盼望实施“岗课赛证融通”机制,进而提升学习效率,缓解就业和升学的双重压力。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则希望认证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认定内容能够代表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方向。社会各界均盼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各类证书颁发的监管,保障各类证书的内在质量及本源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持续优化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条件。职业教育机构必须保证各类证书规定的知识、技术技能及学术要求标准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促进各类证书要素全面融入人才培养和教学标准之中,体现在各门课程之内。进一步加大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编写及应用的力度,满足各类证书相互融通的需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各类证书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升社会主体参与实施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话语权。通过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颁发制度,增强社会影响力,提升其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持续观察各类证书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各类证书的质量与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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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东菊)

Institutionalization Process, Value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ertificate

GUO Meng-jie, YAN Zhi-li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Qinhuangdao Hebei 066004, China)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including academic certificates and other academic certificates, training certificates,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and vocational skill level certificates, is stipulated in the newly revised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China. Tracing the origi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five types of certificates, we find that different certificates have different evolution history. As the resul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ll kinds of certificates are "labels" to express a person's knowledge and skills, which have the role of transmitting information to others and the society, and contain the original value, social value, economic value and cultural value. To implemen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implementation subject, consolidate the implementation foundation, clarify the implementation target, set up the implementation carrier and optimize the implementation conditions.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certificate; institutionalization process; valu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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