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府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辨伪与擿奸
2023-08-21黎良基
名家名作 2023年8期
黎良基
“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慎子》),人们同欺诈的斗争古已有之。关于宋代的欺诈问题,学界从侧面做过一些探析,研究成果表现出两宋时期欺诈现象的广泛性,然而其中专论欺诈和欺诈防治的内容并不多。本文考察宋代政府对欺诈问题的防治,以阐述宋朝官方以行为防治为核心的反欺诈模式。
一、宋代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质量伪滥是宋代较为多见的社会问题。茶户杂异物充数,“采粗黄晚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1],以杂物“拌和真茶,变磨出卖,苟求厚利”,不仅“阻害客贩”,损害市场秩序,更是“实有侵夺买引课”[1]。伪滥盛行时,甚有“官库合干人与管押人”等官方管理人员与之合流合作“表里作弊,将短狭、粗疏、轻薄、粉糊伪滥䌷绢起发前来”[1]。至南宋时,“诸路产盐场……杂以伪滥之物拌和送纳,无由检查,为害不细”[1],同时“诸州受纳官与专、斗作弊,公然受纳湿恶伪滥之物”[1]。宋孝宗乾道时期,伪滥情状更甚,有“四川州郡酒库无一不败坏,在法虽有酒赏,类皆不可及格,亦无有能应之者”[1]。
质量伪滥给政府和百姓都带来很大困扰,朝廷多次发出诏令力图禁止。禁令首先从提高违法成本入手,将伪滥同刑罚较重的“私贩”一般处理。“京城及诸道州府民卖茶,多杂以土药规其利”,宋太宗时诏令“一切禁之”,并将违法者“以私贩监麹法从事”[1]。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间,有大臣进言强调“近年以来,有百姓采摘诸杂木叶造成杜茶,夹带货卖”,问题严重“乞赐止绝”,并发起社会公众监督“许人告捉”,奖励告发者“比私茶例给赏”,同时在立法上“诏令审刑院别定刑名,严行止绝”[1],设立专门罪名以严责伪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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