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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

2023-08-07黄铭吉龙华

客联 2023年4期
关键词:移风易俗村规民约作用

黄铭 吉龙华

摘 要:村规民约的效力既来自村民的相互约定、认同,以及相应的制裁作保障,即村规民约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强制性,对于移风易俗具有正式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移风易俗;作用

一、村规民约的性质与作用

村规民约是某个地域的乡村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习惯、规则、惯例,经过整理加工、制定并对全体居民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具有相应的效力就在于它是一个村民群体的行为尺度、标准,所以,它首先是一种规范。作为规范就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

村规民约的规范效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大多数村民的认同并经由正当程序制定。如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小永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违反《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50元至100元违约金…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显然,村规民约具有规范的假定、指示、后果三部分,其中,后果是重要的内容,没有制裁的规范,其效力也就成问题。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制定村规民约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授权;该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其效力,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是赋予村规民约属人的效力;辖区内的单位虽然不是村集体成员,但村规民约对他们也有约束力,这是赋予村规民约属地的效力。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各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村规民约的效力予以明确。

显然,村规民约的效力既来自村民的相互约定、认同,以及相应的制裁作保障,即村规民约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强制性,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授权,其效力是有限的,其强制性是没有保障的,尤其是在违反法律规定时,其效力可能遭到法律的否认。如上面板桥镇小永村委会《村规民约》的处罚措施,即收取“违约金”,而不是“罚款”,因为“罚款”权属于特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当然,违约金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在不存在具体合同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村规民约作为处罚收取“违约金”似乎依据不充分,但如果没有这种处罚措施,村规民约的效力就会打折扣。

二、以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风俗”一词以现代的观念来诠释,一般指具有地方性文化特色的社会风气或社会时尚,是某一个地方的民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风尚和习俗的总和,它是一个群体、民族在衣、食、住、行、生产劳动、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的风尚和习俗。孔子讲:“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风俗具有强大的力量,影响深远而广泛,如中国的春节,春节放鞭炮等;移风易俗涉及的是人在有意识促使风俗发生变化方面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动,实质是对社会现状的干预。辨风正俗或移风易俗具有政治功能。风俗的好坏是判断社会治乱的重要标尺,风俗的好坏与社会治乱兴衰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于风俗习惯,不论是从国家、统治者角度也好,还是社会、群体方面而言,总的原则就是兴利除弊、扬长避短。对于陈规陋习,依靠国家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虽然有即时的效果,但不能完全、持之长久,如古代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通过法律政令的实施强制性地改变风俗。还有就是教化,把教化当着移风易俗的主要方式,但教化者现实中往往难以掩盖他们的伪君子的嘴脸。然而,不少风俗习惯的弊害是大家都看得见,身同感受的,如农村的宗族血缘观念,讲人情、讲关系,在办理红白喜事等等上,大操大办,攀比成风,村民们可谓不堪重负。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約束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村规民约的作用发生机制一般都是依靠村民自觉和共同体内部舆论压力,其背后蕴含的动力机制正是涂尔干所提出的“社会集体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同时“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由此可知,处罚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就是对这种损害集体意识行为的一种抵制。在乡村,有的地方各种违法犯罪也逐渐增多,有整村犯罪的,如“涉毒村”、“造假村”、“诈骗村”,以及农村黑恶势力横行,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侵犯财产类案件增加,如入室盗窃案,特别是盗窃生猪、耕牛、家禽等,赌博、诈骗、滋事等治安问题日渐增多。人员流动频繁,特殊人群管控难度大,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尤其是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山多山大。因此,几乎所有的村规民约都有关于社会治安的规定,这既是村民的意愿,也是基层政府的要求。小永村委会《村规民约》“社会治安”规定:“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针对吸毒、赌博问题,上述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有,但等到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时,危害已经发生,这是一方面;对于尚未达到法律制裁程度的,又不能置之不理。在这方面,村规民约的规定起到了预防、事前警示的作用,以及诸多法律无法具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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