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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中优先发展判例法的必要性

2023-08-06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成文法判例裁量权

周 潞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在判例法和成文法相互交融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了判例法,并且逐渐将其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和完善,最终构成了两大法系互补长短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领域中优先发展判例法,能够为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有力支撑,特别是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行政诉讼实践方面,判例法更是发挥出了极为关键的引导性、基础性和借鉴性。从判例法的起源发展情况来看,其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当制定法或成文法没有相关文献和条例时,判例法就能够起到合理的指导与借鉴作用。行政法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和约束各项行政工作的条框,是保障行政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基础条件,如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超出法律条框的事件,将无法准确做出行政处罚或裁定,此时只有依据发生的同类型或相似行政案件完成裁定,此种“遵循先例”的行政判决形式,可以推动行政法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进程。

一、判例法的基本概述

判例法是与成文法(制定法)相对而言的,主要是以“遵循先例”为原则、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某种意义上判例法是成文法的先前条件,可以认为制定法是对判例法的总结和完善。举个例子,法律领域中总会发生个案或者特殊案件,也会出现超出现有法律法规范围的案件,此时严格依据制定法对案件进行裁定,难免会发生法律法规与案件实情不符的问题,为保证判罚的公平、公正性,借鉴先例成为一项科学有效的措施,并在之后成为完善制定法的依据。由此可见,判例法和制定法存在相互弥补的关系,是目前“混合法”时代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经之路[1]。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法律领域实施改革创新措施,尽可能消除我国单纯依靠成文法作为依据的弊端,尽快向西方国家学习与看齐,将判例法和成文法并行互补的模式渗透在民法、刑法之中,从而强化我国法律裁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优先发展的决定因素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所有的领域和范围,这虽然能够有效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效力,但是在面对先例、个例的情况下略显不足,对此在成文法的基础上推行判例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行政法领域融合判例法为例,可以弥补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部门法典的缺陷,这是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优先发展的必需性。

(一)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导致其形式上缺少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包括了四个类型,分别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每一种行政关系中涉及的行政法调整对象各不相同,以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为例,前者行政法调整对象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后者行政法调整对象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现阶段,我国在行政法领域缺少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政法调整对象关系的公平公正性,这不利于对我国行政管理实施约束与指导[2]。就民法和刑法领域来看,两者都存在相对完整和统一的法典,完全可以在调整对象关系中发挥较强的效力,能够对法律调整对象发挥概括性的规范作用,即使在面对暂无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时,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裁定。然而,在行政法领域中由于行政活动范围存在广泛性、行政活动内容多变,以及行政关系层次复杂等特点,统一完整的法典在制定和执行上难度巨大,并且很难充分发挥出法典的关系调整效力。基于判例法在成文法中的关键地位,将其应用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法缺少法典支撑的短板,这是判例法与成文法互补长短的主要体现。

(二)效力层次不一的单行行政法律文件的存在明确了判例法的必需性

我国在行政法领域中缺乏统一的、总则性的行政法典,并且行政法各部门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之间存在巨大差别,这就导致各个行政领域无法统一适用某个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最终形成了不同效力层次的单行法律规范特点[3]。例如,《民法典》或者《刑法》在立法程序中统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观行政法单行法律法规制定而言,却表现出与《民法典》《刑法》截然相反的一面,即行政法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不同主体参与行政法律规范制定或立法,造成了行政法单行法多样性的局面,并形成了二元多级立法体制。此种立法背景下,由于各立法主体关注的要点不同,所以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十分冗杂,严重影响了行政法的综合效益,而且常常会引发各行政单行法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为防止行政法单行法无法有效发挥约束效力,将判例法融入行政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判例法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在行政法领域中结合法律拘束范围的大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两种。就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言,并不是单纯指行政主体具备行为上的自由,而是在法律的规定上给予了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行政主体在做出相关决定时,存在较大程度的自由性或自主权,也可以在众多的行动方针中自由选择,所以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行政法的综合效应。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性原因

法律法规制定与社会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性,以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来看,由于行政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由于法律语言存在抽象性、概括性等特征,所以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立法者在对行为种类和幅度进行规定时,就无法再对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规定,法律规定在行政法领域中,就形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条件[4]。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够长久存在,还与深层次社会性原因有着巨大的联系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和社会应当存在并行发展的关系,如果法律严重滞后社会发展形势,就会导致法律失去约束、指导的效力。基于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与社会性原因息息相关,究其原因,社会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立法机关难以准确预见未来的变化,为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能够根据各种可能性做出决定。

社会发展形势和各层面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在法律规定方面强求一致,就容易导致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束手束脚的情况,所以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法律涉及的内容和覆盖的范围较广,很难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具体性和全面性,所以适当扩大行政主体的决定权十分关键。

现代社会发展形势下出现了诸多全新的领域,这对于行政法律规定而言属于盲区,也就无法依靠现有的法律作出决定,此时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支撑下,行政管理机关就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做出试探性决定。

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关系不同的价值判断,由于不同立法人员所处环境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社会意识不同等,导致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同和意见不同,在无法统一思想观点的条件下,想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律规定困难重重,此时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权显然是一条可行性策略。

(二)判例法有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权力能够蒙蔽权力拥有者的眼睛。自古以来都存在利用权力谋求利益的行为,直到面对某种约束力量后才能停止滥用权力。基于此,我国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一种权力机关,如果不采取合理科学的监督控制措施,就容易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这将对我国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影响[5]。对此,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权力滥用的“帮手”,判例法的应用起到了较为关键的约束和限制效力。举个例子,行政管理者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容易出现思想上的错误,尤其是那些道德素质差的行政管理者,会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获得利益。针对上述职权滥用的情况,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中的优先发展至关重要,这是避免行政管理机关过度应用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策略之一。

四、判例法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领域体现出了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但是就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来看,一些法律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界定模糊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性不足两个方面。笔者从行政诉讼方面,阐述了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中的优先发展意义:

(一)判例法能够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着社会性质的不断变化,我国行政管理逐渐从干预管理转变为服务管理,这是管理理念的科学性发展,同时也是推动行政法改革发展的动力所在。现阶段,行政行为行使的样态逐渐增多,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侵犯相对人权益的样态增多,所以为了保障行政法领域的科学发展,就需要借助判例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例如,在成文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判例法可以根据一个又一个的先例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将有利于促进行政法领域的发展。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中我国暂未形成完善的判例法制度,但是结合当前法官办理案件的实际表现而言,能够发现法官正有意识地运用判例法思维,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6]。举个例子,“田某诉北京K 大学一案”就是典型运用了判例法的思维,此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展,将无法找到与之相符的法律规定,法官在法理的基础上阐述了受理案件的原因,至此开创了高校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例,这对后来受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有力支撑。由此可见,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中的优先发展,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及价值。

(二)判例法可以正确指导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复杂,主要是行政诉讼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并且在诉讼中还要依据规章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复杂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流程,增加了行政诉讼的难度和时间。另外,由于各个法律规定在效力层次上不一致,这就容易导致各法律、各规定发生矛盾冲突情况,并且由于缺乏解决法律规定冲突的有效办法,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表现出无法明确适用法律的问题[7]。例如,在对某一起案件进行诉讼审理时,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与地方性人大常委会法律冲突的问题,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为准则,此项决定也是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中优先发展的重要表现。

五、结语

判例法与制定法互补长短是两大法系有机融合的主要形式,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我国法治强国宏伟目标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在民法领域拥有相对统一和完整的法典,这对于判例法融会贯通而言造成了巨大难度,反观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却表现出了缺乏统一完整法典的问题,所以在行政法领域优先发展判例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必需性,上文主要从三个维度作出了全面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对我国法律健全与完善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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