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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更好规制”: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2023-07-21孙翊锋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摘要:2016年以来,我国在出租车行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政府规制不合理或低效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制约着出租车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规制改革。“更好规制”作为一种致力于提升规制效率和质量的规制改革理念,为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启发。解决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不合理或低效问题,不是简单地放松或解除规制,而是要通过迈向“更好规制”的规制改革,不断改进和优化政府规制的体制机制、政策框架、法治体系、方式手段等,提升规制质量与效能。

关键词: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更好规制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3-0016-09

一、引言

出租车行业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尤其是个性化出行服务的基本功能,是极为重要的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吃穿住行中的“行”息息相关。由此,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发展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出行权益,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我国出租车行业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并在1990年代快速发展,在缓解人民群众出行难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6年出租车行业深化改革以来,行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得以初步解决,使得该行业整体向高质量发展换挡提速。但也必须认识到,此次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改革力度不大,制约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如份子钱问题、经营权问题、总量控制问题等)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人民群众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因此,为推进出租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需要进一步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

从世界范围看,出租车行业是政府规制的典型行业,绝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该行业施加了规制。在我国,出租车行业更是长期受到政府规制的深度嵌入[1]。一般认为,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旨在矫正其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等),进而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从现实情况看,政府规制时常引发服务供给短缺、牌照价格飙升等诸多问题,由此产生了使出租车经营者(尤其是出租车公司)受益而使消费者(乘客)乃至整个社会受损的结果,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其列为规制失灵的一个典型案例[2]。显然,不受规制的出租车行业可能会带来明显的有害经济和社会后果,而政府规制也可能因出现失灵情况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受损。走出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的现实困境,不是简单地放松或解除规制,而是通过深化规制改革,提升规制质量与效能,迈向“更好规制”(Better Regulation)。

二、当前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距离行业规制治理体系和规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一)政府规制体制机制仍未理顺

尽管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出租车管理职责划归给交通运输部门,结束了此前建设部门与交通部门对出租车管辖权归属的争夺乱象,但出租车行业政府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尤其是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未厘清。具体表现为:

首先,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尚未建立。在规制实践中,当前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涉及交通运输、发改、财政、人社、税务等多个部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多头共管”的规制体制。由于没有建立更高位的领导协调机制,这一管理体制会使政府规制过程中上下左右之间的协同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中,受各地大力推行公司化政策的影响,实际上形成政府-企业-司机之间的责任链条,即政府管企业、企业再管司机。由此,企业应在出租车规制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中介桥梁作用,承担大量具体的规制事务。但在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下,出租车企业实际上并不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服务,亦不承担经营风险,导致其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再次,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随着出租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绝大多数城市基本建立了由出租车企业、司机等组成的出租车行业协会。出租车行业协会成立的初衷是为行业内各利益主体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成为政府与企业以及司机之间的沟通桥梁,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出租车行业协会普遍存在官方性和行政性色彩较浓、受出租车企业影响较深以及自身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导致其自主性不足、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较弱,难以发挥好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

最后,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尚未建立。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实利益,因而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3]。但在当前的政府规制过程中,常态化的广泛参与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还比较缺乏,既有的制度性渠道也容易流于形式或被虚置。这直接导致他们只能以投诉等“不稳定性事件策略”给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施加压力,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4]。

(二)政府规制政策框架尚有瑕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出租车行业中逐步确立了市场准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规制、服务质量和安全规制四大规制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制政策的一些弊端逐渐凸显,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基本形势。2016年,虽然在围绕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政策优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现行规制政策的一些弊端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首先,市场准入規制仍存在偏差。当前各地对出租车行业的准入规制偏差主要表现为延续此前严格的准入歧视政策,即行业主管部门只将出租车经营权颁发给企业,而将个体经营者排除在外[5]。由于公司和驾驶员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风险”分配极其不对等。出租车公司可以不从事任何营运服务活动和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凭借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承包费用(俗称“份子钱”);而出租车司机作为直接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的主体,不仅要向公司缴纳高额的“份子钱”,而且还要承担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6]。这不仅带来司机负担过重、司企矛盾纠纷不断等一系列顽疾问题,而且也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经营权和就业权的限制[7]。

其次,总量控制机制比较僵化。长期以来,各地对出租车总量进行严格控制,缺乏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一些城市甚至数年没有新增出租车,造成出租车服务供给明显不足,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8]。这种僵化的总量控制政策直接引發了“打车难”加剧、服务质量恶化、“黑车”盛行等负面问题,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净损失[9]。尽管2016年出租车行业改革提出了放松总量控制的改革举措,但许多地方政府或迫于既得利益者(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强大压力,或出于社会稳定等综合发展目标的考量,对出租车的严格总量控制政策实际上并未完全松动,总量动态调整机制还未建立起来。

再次,价格调节机制还不灵活。当前,许多城市对出租车的价格规制主要采用政府直接定价的方式,即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租车价格。由于价格主管部门几乎很难及时掌握出租车市场供需和成本等方面的准确信息,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无法体现民众出行需求和出租车营运成本变动等特征,进而无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10]。同时,大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起出租车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出租车价格水平和结构比较僵化,无法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作出调整。

最后,服务质量规制亟须强化。我国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其或多或少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特征,并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效应。各地长期把规制重点集中在出租车数量和价格上,而忽视了对服务质量与安全的规制。尽管近年来各地在服务质量和安全规制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在准入歧视、总量控制以及价格规制等相关政策未作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尤其是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还未真正落地,这些举措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三)政府规制法治建设比较滞后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和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我国在出租车行业领域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政府规制法治框架初步建立,为政府规制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现行法治框架还不太完善,仍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零散化和碎片化等诸多问题。首先,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足。现有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地颁布的规章制度为主,法律法规位阶还比较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都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其次,中央层面上位法的缺失,影响了地方法治建设工作。当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高位阶的正式法规。由于缺乏全国性的上位法的指导,导致一些地方在制定政策法规时考虑不周全,未能对出租车公司、司机、乘客等各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规范,引发了行业乃至社会不稳定问题[11]。最后,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抽象,难以落地实施。从现有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法规的内容来看,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较多,具体细化的、可操作化的规定较少,再加上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从而使得许多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或难以落地,或容易出现偏差。

(四)政府规制方式手段亟待创新

近年来,出租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直接推动政府规制方式手段不断调整和优化。先进的科技手段被广泛用来改进出租车行业的规制方式,极大地提升了政府规制能力和水平。例如,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了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有效提升了科技监管能力。但也应当认识到,当前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方式手段创新不足,仍习惯于采用传统的规制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仍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指令性规制,这种规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性干预[12]。行业主管部门将重心集中在对出租车经营权、公司以及司机等的管理上,而忽视了行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发展环境营造、行业发展标准完善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13]。由于受到信息约束、成本约束以及规制客体的抵制等因素的影响,这种行政化、直接的政府规制方式往往容易失效。另一方面,出租车行业科技信息化投入不足,对公司管理服务、司机经营服务等信息缺乏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使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制缺乏“数据抓手”;同时车载智能终端功能单一、技术落后,无法顺应当下“互联网+高标准”的先进规制模式,急需升级改造。

三、“更好规制”: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更好规制”作为一种致力于提升规制效率和质量的规制改革理念,为进一步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启发。

(一)“更好规制”的兴起及内涵

20世纪70年代,为解决规制本质问题、克服规制的局限性,许多国家掀起了一场以非规制化为核心的改革运动。但这种非规制化方面的早期尝试仅获得了部分成功,并未带来预期结果。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规制对于经济社会的有效运行是必需的,盲目地解除规制必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80年代后,人们对解除规制的质疑和反思引发了“再规制”(Re-regulation)的回流,但这种再规制很快又引发了对于规制负担的批评。这样,与市场自由化和“再规制”有关的政策失灵,使得人们对这些政策方向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14]。由此,规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解除规制与“再规制”之间寻求出路,以同时避免有害规制、过度规制和不充分监管的情况发生[15]。近年来,实现一种“良好的规制”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规制改革的目标取向[16]。

究竟什么是“更好规制”呢?根据鲍德温(Baldwin)的观点,“更好规制”通常具备这样一系列共通的属性:采取成本最低、干预程度最低的方法,来实现所规定的目标;以通达的信息或证据为基础,将专业知识适用于规制问题;规制过程的运作应符合透明、可及、公正和一贯性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规制体制来鼓励形成一个回应性的、健康的市场[17]。“更好规制”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规制决策的标准和程序改进政策制定和规制方式,减少规制行为的负面影响,提升规制质量和绩效[18]。

(二)迈向“更好规制”: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从理论上看,出租车行业运营存在这样一个悖论: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和规制俘虏理论,政府应放开出租车行业规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利益規制理论,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规制又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19]。从现实情况看,世界上很少有国家或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引入了最纯粹意义上的自由市场。那些在1980年代尝试放松或解除出租车行业规制的西方国家或城市,在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形下又陆续重新回到了规制的轨道上。在我国,出租车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短暂的自由发展阶段,但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效应(如竞争无序、服务质量恶化等)不断显现,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制框架在90年代中期后被建立。显然,在政府规制低效与市场失灵可能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完全解除政府规制或实行市场化运作并非是解决问题的万全之策,而实行规制创新与部分放松规制才是政府规制改革的发展方向[20]。

近些年来,随着对规制本质的深入思考,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规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而是如何改善规制本身方面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更好规制”,显然表达了一种比“放松规制”甚至比“规制改革”更加合意的规制观点。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不能只是简单按“删除键”,而是应如何根据出租车的特殊服务特征更好予以规制。尽管同样存在规制失灵的弊病,但在规制得以确立的交易特征及市场失灵并没有消失或显著改变的情形下,规制失灵不该以取消规制的极端方式来解决,而是可通过改进规制体制、规制政策、规制方式等,克服和改善规制失灵的一些诟病[21]。由此,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努力方向应该是:超越放松或解除规制的目标取向,通过旨在提供高质量规制治理的创意,走向“更好规制”。

四、迈向“更好规制”的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路径

面对当前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应通过改进和优化规制主体、规制政策、规制工具、规制法治等深化规制改革,不断提升规制质量与绩效,进而真正实现经济绩效与社会公正之价值的高质量规制。

(一)理顺政府规制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规制格局

理顺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体制机制,要按照推进行业规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健全“政府领导、行业部门主管、出租车公司具体负责、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规制大格局。

第一,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规制机制,强化政府内部上下左右协同,形成规制合力。建立由政府高位协调,交通运输、发改、财政、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规制工作机制,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事项进行联审会商。在交通运输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研究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等规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优化这些机构在出租车行业规制方面的职责体系,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建立相对独立且专业化的出租车行业规制机构,承担出租车行业具体规制事务。

第二,落实出租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公司化经营模式下,必须严格落实出租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优化出租车经营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出租车企业的“责任清单”,明确企业在出租车经营服务中的具体职责,并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并在规制工作中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可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双层嵌入式规制模式,前者制定规制标准、审查规制效果,后者具体实施规制标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强化出租车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外部规制者相比,出租车行业协会在规制过程中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为此,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出租车行业协会创设自身内部的规制体系,让其承担好规制自身的任务。一方面,出租车行业协会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能和功能定位,发挥好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驾驶员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搭建好各方主体的交流沟通平台和诉求表达渠道,提供好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另一方面,出租车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由出租车企业、驾驶员共同组成的组织架构,建立行规行约,健全出租车运营服务标准,引导企业和驾驶员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四,健全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在政府规制中广泛引入公众参与,关键是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构建公众有效参与的制度平台和渠道[22]。一方面,通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多种制度化渠道,将社会公众吸纳到规制过程之中,确保规制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如可以考虑建立出租车价格和数量听证会制度,让规制者、企业、司机和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定规制政策[23]。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的公众监督机制,包括电话监督、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保障公众能够对出租车企业、驾驶员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优化政府规制政策框架,提升政府规制的有效性

出租车行业迈向“更好规制”,必须按照部分放松规制与部分强化规制的总体思路,构建科学合理的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框架,努力寻求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平衡。

第一,逐步取消准入歧视政策,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现行准入歧视政策的直接后果是不公正和低效率,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因此,优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框架,首先是要取消市场准入歧视,解除对出租车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的限制,即要让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出租车牌照,并让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人为来决定出租车的经营模式(个体化经营还是公司化经营)。但取消出租车市场准入歧视并不意味着放弃市场准入机制,而是要重塑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出租车经营者和从业者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适度放松出租车数量规制,加快建立总量动态调节机制。出租车总量控制政策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过于僵化的总量控制政策会引发供需矛盾等问题。为此,克服数量规制政策的弊端,不是简单地直接解除或放弃总量控制,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数量控制政策,其中的关键在于要构建出租车运力动态调节机制。具体而言,行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出租车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发展定位,加强对出租车运力规模的实时监测和科学评估,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使运力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三,适度放松出租车价格规制,建立健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必须适度放松出租车价格规制,推动出租车运价市场化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是要放弃价格规制,而是要由政府直接定价向政府指导定价或间接定价转变,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市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主定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同时,要加快完善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运营成本,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确保出租车价格能够及时跟上市场变化的步伐。

第四,加快转变出租车规制重心,强化服务质量规制与安全规制。将政府规制重心转移到服务质量和安全控制上,并完善规制措施,是深化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一方面,要加强对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全面完善和落实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和退出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贯穿出租车经营者和从业者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规制环节的信用治理机制,完善“立法、宣传、监管、评价”一体的信用交通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规制机制。

(三)健全政府规制法治体系,提升政府规制法治化水平

现阶段,我国出租车行业仍面临多方利益未协调好、服务质量不高且难以提升等多重难题,必须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完善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法治体系,可以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多个层面努力。首先,中央层面要尽快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城市出租车管理法》,将出租车行业管理纳入其中。该法要对出租车行业定位、经营模式、经营权配置、规制框架、管理体制、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和法律责任等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提供权威的、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鼓励地方政府先行立法,在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可由地方人大制定一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综合性出租车管理法,实现出租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出租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各项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

(四)创新政府规制方式手段,提升政府规制能力和水平

我国出租车行业对行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全面提升政府规制能力和水平。

首先,充分考虑规制过程中的信息约束,采用激励性规制。在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中引入激励性规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采用竞争的激励方法,建立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调整出租车牌照的获得方式,实现以行政审批为主的牌照授予方式向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方式转变;二是采用诱导的激励方法,通过成本补偿等方式来激励出租车经营者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水平,从而增进社会福利。

其次,利用“技术赋能”,推广智慧型规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可以为政府治理进行全方位的“技术赋能”,从技术上改进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等,从而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智慧交通应用,积极推广车载智能终端,集成智能计程计时收费、全时全景视频监控等功能,加快出租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出租车服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提升出租车行业监管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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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