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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企业业、财、法联动机制研究

2023-07-18朱云芳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6期
关键词:反倾销联动机制成本管理

摘要:中国是世界范围内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出口企业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最直接的应对主体,其反倾销应对能力至关重要。文章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综合视角出发,提出在出口企业中构建反傾销导向的业、财、法联动机制的理论,阐述了联动机制构建的法律环境、动因、目标并进行了模拟构建。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联动机制的构建需将产品出口流程与反倾销三要件相结合,具体路径为:业、法联动选择出口目标国/地区、产品类别;业、财联动制定出口价格、控制出口数量。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联动机制的构建则需程序和实体并进。一是业、法联动阻断反倾销程序:业务通过劝服申请人撤诉或者寻外联阻止反倾销调查公告的发布,法务依据反倾销调查终止条款请求调查当局终止调查。二是业、财、法联动力争有利裁决:法务提供应诉指引;业、财、法根据指引进行实质性的抗辩,力争合理的正常价值并对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反驳;业、财、法制定实地核查应对纲要,在核查中论证调查问卷所涉资料的可采信。

关键词:联动机制;反倾销;成本管理;正常价值

根据WTO 网站数据统计,自1995年到2021年全世界范围内共发起648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1526起,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连续27年全球排名第一。在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肯定性裁决比例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也相对其它国家较高。国外反倾销抑制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王孝松等,2015)、中国企业的创新(李双杰等,2020;孟宁等,2020;曹平等,2021),对出口企业的股价(Hua Xiup- ing 等,2019)、财务绩效(迟铮,2018)均存在负面影响。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是个综合性问题,本文将打破各学科分别研究的现状,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在反倾销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为出口企业构建业、财、法联动机制,以提升出口企业反倾销应对能力。

一、反倾销联动机制构建的法律环境分析

反倾销具有合法的特性(朱云芳,2012),其国际法依据主要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 反倾销协议》。加拿大(1904年)、澳大利亚(1906年)、美国(1916年)、欧盟(1968年)等国家/地区都较早地制定了反倾销法律,并把反倾销视为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武器。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视角下建立出口企业业、财、法联动机制首先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环境分析。

(一)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地位分析

“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中的关键问题。2016年前后,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柯静,2020),其根源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d 项的“自动终止条款”,而该条款并不能使中国因入世期满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张内、肖冰,2016)。“市场经济地位”可以降低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贸易转移效应(钱学锋、龚联梅,2017);“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税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入世后中国的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于市场经济国家(周灏,2011;龙小宁、张靖,2020)。在我国的重大贸易伙伴中,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属于对华反倾销十大国家/地区,在中国“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上态度不一且具有代表性。

1.美国: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依据是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该法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相关的考察因素:货币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谈判以及投资的开放度、政府对资源、价格等控制程度以及“管理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基于这些抽象、模糊的规定以及“认为适当”的兜底条款,美国在认定的实践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早在2006年,美国商务部就对照上述因素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过渡期满后,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0月26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以中国经济存在根本性扭曲为由继续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体。

2.欧盟:中国市场存在“重大扭曲”。2017年12月20日,欧盟通过了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修正条例(EU 第2017/2321号法规),为了不违反WTO 国际法,欧盟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为了满足继续实施反倾销的需求,该修正条例规定了“市场严重扭曲”的概念以及相关的标准,同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经济存在重大扭曲”的报告,该报告从三个方面认定中国市场存在“重大扭曲”:中国政府在国家经济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定价受政府的影响比较明显;中国政府通过制订产业计划、金融政策、进出口政策以及国有企业的参与等方式对钢铁、铝、化工和陶瓷这几个产能过剩的产业进行了控制。

3.澳大利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相关产业存在PMS。澳大利亚2005年就与中国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年5月,澳大利亚发布了新的《海关手册》,将政府对价格或成本的影响或者扭曲造成的人为低价视为“特殊市场状况”,并指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那么涉案企业的国内售价将不适合用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王勇,2005)。2010年,澳大利亚调查当局首次在铝型材案件中认定中国原料铝市场存在“特殊市场情况”。此后,澳大利亚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全面展开了“特殊市场情况”的认定(赵海乐,2014)。

(二)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判断倾销的关键在于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

1.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地区将产品销售给进口国/地区的价格,通常是指产品的离岸价(FOB 价)。反倾销调查中出口价格相对容易确定且争议不大。《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出口价格确定方法有以下三种(见表1)。

2.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相对复杂且在反倾销调查中至关重要。如果出口国/地区属于市场经济或者涉案产业属于市场经济,则进口国/地区调查当局通常会采用《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见表2)。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大多规定可以根据替代国或进口国的价格来确定。

二、业、财、法反倾销联动机制构建的动因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出口企业需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交调查问卷、相应的佐证资料,资料要真实、可信且要和实地核查信息相互印证。实践中,无论是财务还是法务都很难单独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

(一)业务参与联动的必要性

很少有企业能够意识到业务部门/人员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已有的学术文献也很少提及。出口企业业务部门/人员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往往会对出口目标国/地区的文化、市场需求、产品的价格行情、进口商资信等进行商业调查,进而业务部门/人员与进口国/地区联系比较紧密且在收集竞争情报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联动机制下的业务将会从反倾销风险角度加强相应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为规避国外反倾销提供相应的指导。通常说来,风险控制的最佳途径就是进行事前控制,出口企业业务参与联动能够为反倾销风险事前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财务参与联动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进口国/地区调查当局要求提交的调查问卷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出口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涉及企业的财务报表、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追溯等。一些学者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對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周友梅(2003)早在2003年就提出要启动反倾销会计并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会计服务,孙凤英(2008)、迟铮(2018)、周海娟(2019)则分别提出了构建反倾销会计应诉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成本核算系统。事实上,财务部门/人员在避免反倾销方面也大有作为,比如分析进口国/地区同类产品的成本要素、价格构成等。因此,出口企业建立反倾销导向的联动机制,财务的参与至关重要。

(三)法务参与联动的必要性

法务部门/人员在规避与应对国外反倾销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大型出口企业的法务部门/人员或者出口企业对接的专业反倾销律师事务所大多可以做到通晓企业主要出口国家/地区的反倾销法律,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策略支持以规避反倾销风险,一旦出口企业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法务可以及时分析该出口国当局在类似案例中调查的重点以及应诉成功的相关经验寻求突破,以获取有利的裁决。

出口企业往往具有相应的业务、财务、法务(或者外聘律师事务所)部门/人员,但真正面临国外反倾销时,部门/人员之间如果没有形成相应的联动机制,应诉则会显得毫无章法,结果也可想而知,因此,出口企业业、财、法必须优势互补、相互协作以构建反倾销联动机制。

三、业、财、法反倾销联动机制构建的目标分析

反倾销导向的业、财、法联动机制构建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避免反倾销调查,即出口企业业、财、法联合采取风险规避措施,从根源上避免进口国/地区对出口企业产品提起反倾销或者降低可能性;二是应对反倾销,即出口企业业、财、法联合应诉并在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力争胜诉。

(一)避免进口国/地区对出口企业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

避免反倾销是构建联动机制最理想的目标。进口国/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必须满足倾销、损害、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因此避免反倾销可以从阻断这三个要件入手。A.当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可能被进口国/地区调查当局认定为倾销,反之,则倾销不成立。产品的出口价格是由出口企业定的,如果出口企业制订的出口价格高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理论上就可以阻断倾销。B.进口国/地区对损害的认定主要考察倾销产品的数量、涉案产品对该国/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程度、涉案产品对该国/地区同类产品所涉产业的影响。因此,出口企业可以从控制出口数量、监控进口国/地区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变化入手来避免损害的发生。C.通常,如果损害的确是由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造成的,那就可以断定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存在。从避免反倾销的角度讲,阻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最终还是会落实到阻断倾销或者避免损害。

(二)应对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并力争胜诉

当产品被进口国/地区提起反倾销时,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并通过业、财、法联动有序应对争取胜诉。A.阻断反倾销调查程序:a.劝说申请人撤诉;b.迫使调查当局不发布调查公告;c.请求调查当局终止调查程序。B.力争有利裁决。a.降低倾销幅度。调查当局最终根据倾销幅度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因此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时应着力降低倾销幅度。根据“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低正常价值或者高出口价格都可以使倾销幅度变小。b.核减损害。调查当局会从数量、价格、产业三方面来认定损害,因此,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可以进行一一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产业损害。此外,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承诺等方式主动减低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获得谅解。c.阻断因果关系。进口国/地区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诉时会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调查当局也会对此进行考察。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可以提供证据来阻断对方论证的因果关系。

四、业、财、法反倾销联动机制的模拟构建

(一)构建业、财、法反倾销联动机制避免反倾销调查

出口企业业、财、法联动机制要实现避免反倾销的目标必须将产品出口流程与阻断要件相结合,两者结合的构建流程如下(见图1):

1.出口目标国/地区及产品类别的选择——业、法联动

(1)业务对出口目标国/地区及产品类别进行市场分析。在反倾销导向下,业务的市场分析应当另行关注两个方面。A.出口目标国/地区。a.出口目标国/地区同类产业状况调查:主要生产商、生产能力、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等。该国/地区同类产业如果处于下行趋势,则反倾销风险大;b.进口商调查:资信、行业影响力等。进口商在该国/地区影响力大,出口企业与进口商联合产生的效应大。B.产品类别。业务要对该国/地区同类产业生产的产品类别、海关进口同类产品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优先选择技术、品牌等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如果没有,则尽量避开该国/地区大量进口的同类产品。

(2)法务对出口目标国/地区及产品类别进行法律尽调。在业、财、法联动机制下,法务可以提前介入,为业务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为业务的该项决策进行反倾销风险评估。在此过程中,法务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A.拟出口的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所涉的主要类别?根据 WTO 网站数据统计(1995—2021年),排名前五的依次为:贱金属类(476起),化学工业类(278起),机器、电气设备类(174起),树脂、塑料、橡胶类(126起),纺织类(119起)。出口产品如果不属于这些主要类别,反倾销风险相对较低。B.该国/地区是否属于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排名前十位?根据 WTO 网站数据统计(1995—2021年),排名前十的依次为:印度(268起)、美国(187起)、欧盟(147起)、阿根廷(131起)、巴西(103起)、土耳其(84起)、澳大利亚(64起)、墨西哥(63起)、哥伦比亚(56起)、加拿大(46起)。如果该国/地区不属于排名前十位国家/地区,反倾销风险相对较低。C.该国/地区是否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产业市场经济地位?当前,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并且贸易关系比較密切的有印度、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认为中国存在“重大市场扭曲”“特殊市场状况”。如果属于上述国家/地区,则风险较大。总之,选择出口目标国/地区应当避免集中在上述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十大对中国反倾销的国家/地区,选择出口产品时应当避免高反倾销产品类别。

综上,业务、法务联合确定出口目标国/地区及产品类别将有效降低遭遇反倾销的风险。

2.制定出口价格、控制出口数量、监测市场变化——业、财联动

出口企业在抢占国际市场时或者遇到市场竞争对手的时候,其业务通常会主动降低价格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降价行为往往会导致最终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进而触发进口国/地区的反倾销调查。业、财、法联动机制下,出口价格、出口数量由财务、业务以反倾销为导向联合制定。

(1)财务进行反倾销导向的产品成本核算。出口企业制定的产品出口价格、调查当局认定的产品正常价值都是在“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因此,财务的成本核算工作至关重要。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避免遗漏“成本”。《WTO 反倾销协议》所指的涉案产品总成本包括制造成本、销售与一般行政费用三部分,其不仅包括生产成本还包括每单位产品所摊的包装、运输、保险、研发、广告等费用。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还被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且相应的成本必须在日常成本核算中得到体现。此外,如果出口国/地区没有将环境成本计入产品成本或者采用了降低环保标准的生产方式,由此对进口国/地区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属于生态倾销(Rauscher,1994),基于绿色贸易、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迟铮、王佳元,2019)。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中会遗漏研发费用、信用成本、环境成本等,遗漏后计算出来的产品成本偏低,以成本为基础计算的出口价格也随之偏低,进而引发国外反倾销。因此,财务在计算出口产品成本时一定要确保所有“成本”已经纳入计算以防止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低于成本。

②“合理反映”成本。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只要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有关涉案产品的成本记录符合出口国公认的会计原则且能合理反映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那么涉案产品的成本应当以该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我国当前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大的差异,反倾销导向下出口企业的成本记录如何“合理反映”成本成为关键。A.采用标准成本制。美国反倾销法律专家詹姆斯·德林认为,被诉企业提供单个产品成本信息的难度取决于被诉企业采用何种成本会计制度(崔建华,2013)。我国企业大多采用实际成本制度,对成本的反映不够及时、不够准确。西方国家大多采用标准成本制,在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被诉企业采用的是标准成本制度,且提供的信息能够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真实生产成本,那么调查当局通常就会采信被诉企业的成本信息(崔建华,2013)。 B.采用作业成本法。作业成本法解决了间接费用归集及分配的不合理性,它是一种将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以“作业”而非传统的“车间”为费用归集和分配对象的方法,其能更合理地反映产品的成本。

(2)业务最终确定出口价格。在反倾销导向下,业务确定价格时还需遵循以下原则:A.出口价格不能低于财务按上文要求核定的成本价格;B.出口价格中应当包含进口国/地区所要求的利润;C.出口价格不能低于国内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价格;D.出口价格要尽可能与进口国/地区竞争产品处于相同的价格水平。此外,制定出口价格时,还需要关注进口国/地区同类产品的价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后者,则可以进行价格要素比较,提前分析出口产品价格优势的原因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反倾销。

(3)业务监测进口国/地区同类产品市场变化。在反倾销导向下,业务要随时监测进口国/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变化以避免反倾销:A.一定时期内同类产品在该国/地区的进口数量是否有急剧上升的趋势;B.该国/地区产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被迫下降或者被抑制上升;C.该国/地区产业是否因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利润被缩减或者将要新建立的产业成长受到了阻碍,或者该国/地区产业是否已经怨声载道、有针对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的迹象。业务在该国/地区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当及时提高出口价格或者减少出口数量,或者联合进口商、消费者游说相关产业代表放弃反倾销。

(二)构建业、财、法反倾销联动机制应对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调查中,出口企业应诉的主要环节有完成调查问卷以及接受调查当局的实地核查。出口企业想要在反倾销调查中胜诉,企业的业务、财务、法务必须围绕共同的目标进行紧密合作,形成动态联合。根据上文的基础分析,业、财、法联动机制要实现应对反倾销的目标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来进行构建(见图2)。

1.阻断反倾销调查程序——业、法联动

(1)业务劝服申请人撤诉。根据进口国/地区的反倾销法律,提起反倾销必须获得一定数量产业的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支持者的产量必须达到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加工同类产品总量的25%以上,且达到该申请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出口企业业务可以尝试与申诉人及其支持者进行协商,运用利益让步或者产业合作劝说申诉人撤诉、支持者放弃支持。A.给予利益让步。进口国/地区企业提起反倾销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出口企业的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业务可以与这些企业协商,给予价格或者数量的承诺以消除或者减轻涉案产品对其造成的损害。B.开展产业之间的合作。在反倾销调查前期,业务可以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中选择比较有影响力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以未来可期的利益劝说企业撤诉。

(2)业务寻外联阻止反倾销调查公告的发布。进口国/地区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后,调查当局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业务可以在此期间与其它利益主体进行联合。A.联合进口商。如果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商将需要以更高的价格进口产品,更高的价格将会使产品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进口商很可能会因此失去相应的市场份额,因此存在联合的可能性。B.联合消费者、下游企业。对于进口国/地区消费者、出口产品的下游企业来讲,他们将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消费者的生活成本被迫上升,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利润减少。据此,出口企业业务可以联合上述利益主体提供无损害证据或者通过抗议等方式施加压力迫使调查当局不发布反倾销调查公告。

(3)法务请求调查当局终止调查。A.核查申请人及支持者所属的相关产业。法务对于企业主要出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当局动态要进行实时监测,一旦有进口国/地区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法务就需掌握相关情报并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及支持者进行“行业分析”。如果反倾销调查申请人不属于涉案产品的相关产业,则法务可以提交“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请求调查当局驳回反倾销调查申请;如果支持者不属于相关产业,则申请人提起反倾销很有可能没有获得一定数量产业的支持,则法务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产业数量条件”请求调查当局驳回申请。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一旦出现,法务就可以据此来阻止反倾销调查程序。B.合理利用反倾销调查终止条款。进口国/地区的法律通常规定了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情形,例如,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第269TDA 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倾销数量、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情形下,调查当局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法务可以搜集相应证据并运用上述条款来终止反倾销调查。

2.业、财、法联动力争有利裁决

(1)法务提供应诉指引。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时间紧迫①、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法务必须快速地提供应诉指引,如果出口企业法务能力不足,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组成联合体。

①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程序指引。多数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当局发出的调查问卷上都有“对于超过期限提交的意见将不予考虑”的声明。根据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如果被诉企业主观上拒绝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客观上没有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信息,则调查当局可以根据进口国/地区的申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定,出口企业在此情形下往往会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据此,法务要深入分析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程序,为应诉提供程序指引。

②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形式要素指引。法务应对调查当局发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细致的分析,罗列出应诉所需资料的类别以及负责的部门/人员。以澳大利亚最新的出口商反倾销调查问卷为例,该问卷包括 A—G 七个部分(见表3)。 B、C、D、F 部分内容所涉及的资料主要是对一些事实的记录,如果平时做好了相应的记录与资料保存工作,难度并不大,因此适合由业务负责;A、E、G 部分涉及专业的财务知识则可以由财务负责。

③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实质要素指引。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法务必须时刻关注调查当局发布的案件资料并予以分析:理清申诉方和调查当局关于正常价值计算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实际操作;理清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地区产业造成损害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理清申诉方和调查当局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应逻辑。法务理清上述问题后要及时提出应诉的实质要素指引:A.力争调查当局采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或者中国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如果调查当局采用“替代国”方法已经势不可挡,则需要及时向调查当局推荐有利于出口企业的替代国。B.搜集有利证据针对申诉方、调查当局认定的产业损害进行反驳。C.尝试推翻申诉方、调查当局关于因果关系的逻辑论证。

(2)业、财、法根据实质要素指引进行抗辩②

通常,调查当局在发布反倾销调查公告时会公布利害关系方允许提交材料的期间,业、财、法必须根据各项工作的难度与所需的时间制定进度表,并且必须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质性的抗辩。此外,法务还需负责全程指引与质量把控以防止资料提交延迟、遗漏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①业、财、法力争合理正常价值。实践中,如果调查当局以他国成本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往往会导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因此,出口企业应当争取让调查当局使用中国成本,在调查当局决定不使用中国成本时推荐合适的替代国以计算出合理的正常价值。法务对进口国/地区进行法律环境分析并根据不同的法律环境提出不同的抗辩主张,并与业务、财务共同合作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以美国的法律环境为例,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实践中通常采用“替代國”方法计算正常价值,出口企业业、财、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争取合理正常价值。A.申请单独税率。出口企业可以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以争取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在2021年美国对中国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双反案件的终裁中,单独税率为10.71%,普遍税率则高达311.71%。由于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单个企业来讲比较困难,业、财、法应当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组成“行业市场经济地位论证小组”实现有效应对。B.向调查当局推荐替代国。美国调查当局通常根据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类似、是涉案产品同类产品主要生产国这两个标准来选择替代国,但美国调查当局最近几年在选择过程中趋向随意、所选择的替代国范围也正在扩大,忽视了我国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郭晓玲,2020)。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标准向调查当局推荐合适的替代国,具体操作如下:业务选择涉案产品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国,财务比较这些生产国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范围与具体价格,法务根据上述生产国的经济水平与美国调查当局的可接受度推荐有利于出口企业的替代国。

②业、财、法針对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反驳。损害与因果关系认定也是反倾销调查中的关键步骤,如果出口企业能够证明两者或两者之一不成立,则出口企业的产品即使存在倾销,调查当局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考察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的变化、对美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的影响,在商业周期和市场竞争背景下影响美国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上述因素没有任何一个是决定性的,且 ITC 也不能因为某个行业盈利或者行业业绩有所改善就认定不存在损害。出口企业业、财、法可以做好以下工作以反驳调查当局对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A.在出口商调查问卷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回答技巧:是否有未使用或将大幅增加的生产能力、涉案产品进口量或市场占有率是否存在明显的增长趋势;涉案商品的存货数量;生产其它产品的生产设施实现产品转移的可能性。B.在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中,美国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是 ITC 认定美国产业受到影响的主要依据,出口企业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严密查证:这些生产商是否属于涉案产品同类产品所属产业?生产商提交的资料是否能支持其“受到损害”的主张? C.运用“其它经济因素”进行反驳。在因果关系认定中,ITC 必须审查涉案产品以外的因素以确保其不会将其它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涉案产品,进而将其他无关紧要的损害原因扩大为造成实质损害的原因。如果出口企业能够搜集证据证明是涉案产品以外的经济因素导致了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因果关系就被阻断。在实践中,这些涉案产品以外的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非涉案产品的进口、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美国国内生产商竞争、美国国内生产商管理决策等。

(3)业、财、法共同应对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出口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证明没有倾销或者争取单独税率等有利结论或裁定的机会(刘书兰,2008),但是,核查中每一个细节的疏漏都有可能让前期的调查问卷工作付之东流,直接导致全盘皆输。

①按照核查大纲制定应对纲要。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调查机构的核查大纲制定应对纲要:A.确定参加核查的人员。人员应当以前期准备调查问卷的人员为主以提高调查问卷与实地核查逻辑的一致性,此外,在生产流程的考察环节中还需安排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参与。B.准备企业生产场地参观路线、流程并分析相应的注意事项。C.准备核查资料的场所、资料呈现的方式并分析应当注意的问题。D.准备涉案产品生产流程的展示,分析该生产流程与调查问卷中所涉信息的契合度,提前准备调查人员有可能提出的疑问。E.预测并安排关联企业(如原材料提供企业、为涉案产品提供运输及其保险的企业等)准备接受考察。

②论证调查问卷所涉资料的可采信。调查当局实地核查的目的是考察出口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属实,如果调查当局在核查后认为出口企业在调查问卷中提供的情况不完整或者与事实不符,将会采用自己核查所得的信息来作出裁决,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据此,出口企业在核查中应主动证明调查问卷中所涉的信息及资料具有可采信:A.证明企业有一套健全的会计账簿体系并且是按照国际通用会计准则来进行编制的。 B.证明企业的成本核算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费用分摊合理,且能够合理反映涉案产品的成本信息。C.证明财务会计报表都是经过独立审计并且符合通用性要求的。D.证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运行的;E.证明提交的补充或者修正信息、资料的合理性。

注释:

①比如,澳大利亚《1901海关法》第269TC条第(4)款规定,发布反倾销调查公告后,调查当局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反倾销公告中所指的材料期间为自调查之日起不超过37 天;发布基本事实声明后,调查当局给予利害关系方针对事实声明提交的意见期间为声明公布后20天内。

②“根据实质要素进行抗辩”相对复杂,为确保抗辩思路逻辑的一致性,此处以美国反倾销调查为背景。

参考文献:

[1]王孝松,翟光宇,林发勤.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抑制效应探究[J].世界经济,2015(5): 36-58.

[2]李双杰,李众宜,张鹏杨. 对华反倾销如何影响中国企业创新? [J].世界经济研究,2020(2):1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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