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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漪园怡春堂失火案探微

2023-06-17曹慧

北京档案 2023年5期
关键词:颐和园陈设道光

曹慧

清宫档案中记录了三起清漪园失火案,分别是乾隆朝的景明楼失火案和道光朝的构虚轩失火案、怡春堂失火案。这其中又以怡春堂的建筑地位最高,涉案人员级别最高、范围最广,案件侦办最复杂,造成的损失最大。通过对档案记载的梳理,笔者得以还原怡春堂失火案发经过,探寻失火原因,揭露幕后隐情。

一、怡春堂兴废变迁

自古“百善孝为先”,历朝历代的皇帝都极力推崇孝道,乾隆帝更是以孝顺闻名。乾隆十五年(1750),乾隆帝以“建佛寺为母祝寿”的名义在北京城西郊风光秀丽的瓮山和西湖一带兴建清漪园,怡春堂便是其母亲崇庆皇太后来园游玩时的休憩之处。怡春堂位于园林宫廷区的重要位置,紧邻皇帝理政的勤政殿和乾隆帝的书房玉澜堂,殿堂规格较高。

每当乾隆帝奉母游园时,自己在玉澜堂办理事务,皇太后在怡春堂休憩,既方便就近请安,又互不打扰,乾隆帝的孝心可见一斑。崇庆皇太后去世后,怡春堂成为乾隆帝凭吊母亲之处,曾写下多首御制诗以表达对母亲的追思之情。乾隆帝去世后,怡春堂在园内的重要性逐渐下降。道光时期,因国力衰退,加之道光帝本人又力崇节俭,园内的陈设不断被裁撤、收存,怡春堂逐渐闲置并作为库房使用,直至道光二十四年(1844)毁于火灾。光绪十七年(1891),为满足慈禧太后痴迷戏剧的爱好,在原怡春堂遗址上新建一组大型戏园建筑,并改名为德和园。

二、夜半突发失火案

道光二十四年(1844)正月初九日夜,值班园户隆山在怡春堂前院巡逻时忽然看见后院有火光,赶忙前往查看,只见后屋门窗燃烧,遂立即逐级报告,并组织人员前往扑救。不料风势猛烈,火借风势蔓延至前后屋及两侧厢房,至初十日凌晨扑灭时,院落房屋16间全被烧毁,陈设烧毁共计10347件,是建园以来最严重的事故,损失惨重。

案发之后,总管内务府大臣文庆(被委派管理清漪园等处尚不足一月[1])立即对值宿的四名园户严加询问,他们言辞闪烁,都说不知失火缘由,只看见火起后殿。因事关重大,文庆又追查案发前进出过怡春堂的办事人员。经查,怡春堂一向是空屋。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静宜园陈设裁撤后除了交圆明园和清漪园勤政殿南北二库存储外,其余的玉石、瓷铜、器皿、字画、墨刻、铺垫、毡毯等物共9000余件均移至怡春堂前后屋及两厢收存,同时又将园内构虚轩等处的陈设900余件一并收归怡春堂后屋最东一间存贮。由此可知,怡春堂的实际功能已变为大型库房,当时存有万余件陈设物品。初七日,即失火案发生前两日,内务府造办处开单要调取怡春堂内46件陈设。初八日,苑丞(相当于现在的园长)嵩源会同苑副(副园长)荣绶等人带同园丁、园户7人到怡春堂查取陈设。由于造办处所需的绣蹲套等件均积压在铺垫、毡毯堆内,且尺寸大小必须拆捆才能裁量,当日未能备齐。初九日,嵩源再次带队进殿工作,至下午3时许,所需陈设查点齐全后移送到勤政殿存贮以备查验,嵩源等人仍将各处门封锁,参与人员才各自散去。

园廷失火干系重大,该案交由吏部尚书恩桂领衔,会同刑部对上文提及的相关人员严刑审讯。此外,内务府大臣中署理清漪园事务的文庆、琔珠,以及郎中延祥、员外郎广晋等直接管理清漪园事务的官员也因失察交刑部议处。[2]

三、抽丝剥茧探缘由

相关人员到案后恩桂开始遴派司员会同审讯案件,不料又生变故。道光二十四年(1844)正月二十三日,负责羁押人犯的步军统领衙门报称,郎中延祥自缢身死,经刑部派人前去验明确系自杀。由此引发办案人员各种猜测,怡春堂已经封闭闲置,为何会夜间起火?上年移贮的静宜园陈设,文庆接管后尚未清查,何以造办处刚要调取物件即有失火之事?加之延祥无故轻生,此案可谓疑点重重。

最初,办案人员怀疑有园役在去年移贮陈设时偷卖物件,害怕此次造办处调取陈设导致事情败露,故而焚烧房屋掩饰。严加审问后,涉案人员全部供称去年移贮陈设时,曾经奏明酌提三园(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物件估卖作为运费,并从怡春堂调取31件送至勤政殿查核,是官方认可的估卖,没有偷漏的情形。但是,郎中延祥因移贮陈设时赔垫了饭食费用,曾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九月让内档房园丁董四找到海甸海兴木厂的商人常兴林,估卖坍塌石舫上的废铜铁及糟朽木材,得钱904吊200文。园内各级官员、园役按级别均分得一定数目的银钱,只有员外郎广晋等4人因延祥并未上报奏明而不敢收受。此外,尚余钱100吊被延祥用于开销饭食茶水。

办案人员随即传讯广晋等四人及帮办陈设苑丞庆连等17人并木厂商人常兴林,供述均相同,查核钱银也与起获常兴林的账簿相符。又调取运送陈设时估卖物件的报销原稿,并未提及售卖石舫废铜一事,因废铜废铁无法估价且不在档册,是以郎中延祥并未上報。此外,员外郎基昌等三人因不经手陈设运送没有在呈稿上签字画押。由此,办案人员认为估变陈设是奏明办理,延祥私售石舫废料虽然不合规,却与怡春堂失火无关。

偷卖纵火的嫌疑排除后,办案人员转而又考虑是否当晚有内部人员偷盗?然而若是毡毯、插屏等大件需要扛抬,且必由穿堂门经过,动静太大肯定会被值班人员发现。若是玉石等小件虽然便于隐藏,但是不能烧毁,失火后很容易与档册查对出是否短缺。因此传讯穿堂门班苑丞诚明等,以及园丁广寿等,均供称轮流在穿堂门值班,如果有人偷运物件岂能不阻拦。接着又传讯失火后查对烧存物件的广晋等4人,皆供称刨出被烧物件内残存的玉器,无论是形状或材质均与册账记载相符,说明没有玉器失窃。综上,办案人员认为各犯所供怡春堂陈设并无偷漏之事,应当可信。

那么此处又是如何失火的呢?经过又一轮审讯后,各园役供称苑丞嵩源平时喜欢吸食潮烟,曾让园丁海明在廊下放置香火供其出入时吸食,恐怕是嵩源在殿内吸烟遗落烟煤导致失火。但是办案人员认为烟煤火非常细微,即使偶尔遗落,当时人员眼目众多,很容易当即灭掉。再次仔细盘问,各犯供称嵩源所吸的潮煙随吸随吹,烟煤极易掉落且铺垫多系灯草心所絮,恐怕是烟煤落在铺垫上继而往里引燃,因未能及时发现,以致夜间逐渐燃烧起来。考虑到嵩源对在屋内吸食潮烟的事实供认不讳,此外并无致火的缘故,对各犯严讯后均不改供述,当即以此缘由结案。

四、定罪量刑终结案

失火原因判定后,随即比照法令拟具处罚意见。按律载,失火延烧宫阙者应判“绞监候”,又嘉庆四年(1799)刑部在审办千总王珍失火延烧瑶亭行宫一案时,曾经声明行宫是巡方驻跸之所,与宫阙稍有区别,照律应量减定为流刑,最后又折换为枷号。办案人员认为怡春堂是临幸园庭与宫阙略有不同,应与瑶亭一案情罪相仿,初步拟定处罚意见:嵩源革职,照律量减一等定为仗一百,流放三千里。又该犯是内务府汉军旗人,应照律折成枷号,即于清漪园门前上枷号两个月,待期满之日鞭责发落,交旗下领回管束。

园丁海明为嵩源点送火香,园丁头目高四倍、园丁高富兴、园户喜明等人在收拾铺垫等物时未能小心查看,园丁董四听从延祥私自找商人售卖废铜等均属与规不合。除喜明因初九日晚旷误未能支更,只处以笞四十,轻罪不再议外,其他人员应俱革除差使,按照“不应为”重律,杖八十,鞭责发落,又因海明年已七十,照律可以收银钱赎罪。

对失火案牵连出的案中案的涉案人员也要逐一定罪。郎中延祥私售废铜等物补贴饭食,罪有应得,因其已经身死,不用再议。苑副荣绶、兆祥、七格均分得饭钱,又因嵩源在堂内吸烟时不加阻止均属不合规定。因七格是失火案当日值班官员,已经部议处奉旨后被革职,不用再议。荣绶、兆祥与分得饭钱的苑丞庆连等17人均请旨交部另案分别议处。私卖园产所得钱财也要进行清算。判定嵩源等21人及未到案的各园丁、园户所得饭钱,以及广晋等4人交还内档房存贮的钱文,应由管理颐和园的大臣分别追缴入官。延祥用去的饭食茶水费用因其身死勿征,已到案的海明等9犯所得饭钱均已花用,无力完缴,应免追。因广晋等4人未收钱,基昌等3人未经手估变陈设,均应免议。[3]

道光二十四年(1844)四月初五日,上述处罚意见上呈后,道光帝认为主犯处罚过轻,除将嵩源革去苑丞职务外,还将枷号轻刑加码升级,改为实发乌鲁木齐充当苦差。[4]虽然在档案中没有看到对内务府大臣文庆等人的明确处罚意见,但比照其他失火案中对失察罪的判处来看,大致应为罚俸。

由于案发时恰逢新年,审讯过程中有中层官员自杀,又牵扯出私自变卖园产案,案件处理进程较为缓慢,历时近三个月抽丝剥茧般的审讯调查才结案。同时,在拟定处罚意见时,由于涉案各员级别不同、职责不同,涉案性质不同且罪责轻重不一,甚至还有年龄、身份等因素,需要分类逐一确定罪责,可谓是百转千回。

尘封在浩瀚历史档案中的怡春堂失火案已渺若烟云,其背后折射出的清朝皇家园林管理,尤其是防火安全方面引人深思。综合时代背景等因素来看,清漪园的园林定位是游赏,乾隆及其后的嘉庆、道光等人均不在园内长时间停留,更不会住宿过夜,园内相关人员难免在办差和值班方面有一些懈怠和散漫的心理,失火案就是长期松散管理下产生的隐患最终爆发的结果。此外,中国古代建筑大多为木结构,或天灾、或人祸极易造成失火,对于大型建筑密集的皇家宫苑来说,防火安全管理自然是第一要务。与紫禁城、圆明园等处类似,清漪园(颐和园前身)采取了一系列的防火措施,主要建筑前安设铜缸储水,还有激桶、水桶等工具以备不时之需;园林内外实行值班制度,各层级的官员和园役按地段值守巡查,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扑火,并逐级上报动员周边所有力量一起灭火。然而仅仅依靠这些举措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防火意识、主管人员的督查监管,建立防火前置,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补救。这些于今日的园林安全管理也值得借鉴。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清宫颐和园档案·政务礼仪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2014:225.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清宫颐和园档案·政务礼仪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2014:226-227.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清宫颐和园档案·政务礼仪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2014:229-243.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清宫颐和园档案·政务礼仪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2014:244.

作者单位: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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