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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2023-06-15董璐郑颖谭鹏飞王馨怡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民营企业

董璐 郑颖 谭鹏飞 王馨怡

摘   要:企业合规是一种基于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方式。当前,乐山市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重经营管理轻合规管理的弊病,这主要是由于合规管理意识不强、企业内部监督空置、风险识别机制失灵、合规体系存在漏洞导致。构建健全的民营企业合规体系,需要着力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合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此同时,适应改革需要探索构建民营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通过事后监督促进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营企业;合规管理;合规整改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3.03.012

文章编号:1009-6922(2023)03-91-07

企业合规是一种基于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方式。目前,企业合规管理被认为是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金融领域的合规指引和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其中的有关标准为相关企业构建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依据。但是企业合规不应仅仅依靠外部监管,而要通过“自我监管”形成内部约束,将“规”内化为规范企业日常管理行为的准则体系,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不注重日常合规建设和管理,加之民营企业与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高度关联并以人合性为纽带,一旦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因触及合规边界涉案就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引发经营危机出现破产和失业。为防止民营企业家涉案对企业造成消极影响,201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开始探索既保护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又不放纵危害经济发展秩序行为的检察政策。在经历试点城市的探索后,该项政策目前已全面推开,其中如何建立适合中国企业的第三方合规监管制度成为落实该项政策的重点和难点。在总结前期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2022年4月,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制定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旨在促进企业合规改革顺利开展,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同时该文件也就涉案企业如何合规整改提出了“中国方案”[2]。乐山在践行政策要求的同时,还需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民营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路径。本文通过问卷、访谈勾画了当前乐山民营企业的合规现状,发现民营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乐山市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现状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涉法概况

本次调查的对象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占83.02%;受访企业所在行业主要为生产制造业,占60.38%。问卷结果反映,超过50%的企业都曾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调查,另有约两至三成的受访企业曾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调查,有28.3%的企业未曾受到各类机关单位的调查。涉诉方面,民事诉讼占比极大,行政诉讼不足5.26%,没有受访企业涉及刑事诉讼。受罚方面,曾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占15.09%。对各公司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分别为合同法律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占比均为56.6%,此外人力资源风险占30.19%(见图1)。

以上调查情况表明:第一,对受访企业调查相对较多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人力资源风险成为除传统合同法律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以外对企业影响最大的风险,这与近年来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供给不足、劳动力成本大幅度上升、员工队伍不稳定的特征相符。第三,受访企业发生的诉讼集中在民事领域,行政和刑事诉讼相对较少,绝大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诉讼和受到行政处罚,说明乐山市民营企业总体涉法状况良好。

(二)合规机构与合规管理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企业中有55.26%的企业认为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只有10.53%的企业认为内部管理存在风险(见表1)。而在涉诉企业中,内部管理风险往往是企业涉诉的重要原因,但是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从侧面反映了企业还未意识到自身存在风险。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77.36%企业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是由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制定或审查,但对法律风险进行过系统评估的仅占52.83%,建立了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制度的占62.26%。由此说明:第一,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制定、审查过程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以被誉为“公司宪法”的公司章程来講,不仅内容、制定过程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而且未针对本企业的发展特点、行业特性等具体实际来制定,这些“隐雷”势必会在企业未来做大做强的过程中爆发[3]。第二,有62.26%的企业建立了法律风险提示制度,但评估过法律风险的只有52.83%,说明有10%左右的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由此可见,乐山市企业总体上依法合规的意识薄弱,内部合规管理部门架构和合规管理职责分配不合理,不具有完善的合规义务识别机制。

(三)重点领域合规管理状况

1.信息安全。43.4%的受访企业在信息安全领域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可能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情形。

2.市场交易。84.91%的受访企业每次交易都有签订合同,但一部分企业的合同范本并非由法律专业人士制作或审定,在此类企业中有60%都面临合同法律风险。另外,有9.43%的企业未做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合同管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留置权等,18.87%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30.19%的受访者表示从未行使过。由此可见,企业现有合规制度不能实现对关键节点合规风险的有力把控,难以切实防范重大风险发生。

3.劳动用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79.25%的企业表示做到了与全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此类企业中的90.57%能在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在社会保险方面,62.26%的企业为全部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30.19%的企业则为大部分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在劳动争议方面,22.64%的受访企业发生过劳动争议,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和工资待遇中的社会保险纠纷为主,分别占30%和15%。

4.财务税收。有部分企业表示存在欠税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欠税危害的认识不足,存在一些误区,比如“这个月没有盈利就不申报”“免税就不用申报”。经营者中更有甚者认为财税只是会计的事,对纳税的事并不过问。

5.知识产权。有11.32%的企业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调查中部分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申请专利技术起不到保护作用”,特别是在行业技术更新換代太快的背景下,即便侵权也因为取证困难而难以达到诉讼证明目的,所以不少开发型企业选择以自己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技术,而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

6.金融类业务。调查结果显示,在提供对外担保时30.19%的企业并无严格程序可供遵循,15.09%的企业负责人对此并不清楚;关于是否要求提供反担保,30.19%的企业未要求,20.42%的企业对此不清楚。

7.合规培训。81.13%的企业会开展合规法律培训,30.19%的企业能做到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

8.涉诉情况。除问卷调查和访谈外,本次调查还进行了司法数据核查。民事方面,2019年,乐山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818件(以结案案由统计),涉及企业352家(删除企业重复项后的数据);2020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750件(以结案案由统计),涉及企业382家(删除企业重复项后的数据);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933件(以结案案由统计),涉及企业424家(删除企业重复项后的数据);2022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432件(以结案案由统计),涉及企业220家(删除企业重复项后的数据)。以上数据表明,劳动合同相关争议是乐山市民营企业面临的较大问题。刑事方面,尽管受访企业都没有涉及刑事案件,但2019—2021年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有12件,涉及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贷款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组数据说明:当前乐山市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对合规重点领域重视不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合规管理漏洞。

二、乐山市民营企业合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规管理意识不强

前述调查结果表明,在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中还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合规建设“不了解”的情况。对法律风险进行过系统评估的企业仅占52.83%,建立了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制度的占62.26%。这也侧面反映出部分企业对企业合规不够重视,管理阶层还未意识到合规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合规建设较为薄弱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合规建设普及力度不大,多数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更注重企业营利性,很少将注意力放在法律建设方面,这也导致目前的合规建设推进进度缓慢。

(二)企业内部监督空置

民营企业因其对企业家的资金依赖和管理服从导致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失灵,企业家对人财物的高度控制和支配使企业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不能有效区分,有限责任的外衣已经无法发挥风险控制作用。内部监督机制是企业合规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内部监督机制出现了问题,那么企业就没有合规建设可言。部分企业不够重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导致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失。从调查收集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数据可以看出,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案件占多数,法律明确规定不合法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频繁发生,可见企业合规管理并未建立“安全防线”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风险识别机制失灵

调查数据显示,部分企业尽管有合规管理的部门,但并不注重发挥合规部门的作用,内部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由此导致无法发挥合规管理的风险识别作用。加强企业法律监督是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避免企业陷入刑事风险的重要手段[4]。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如果不能有效地识别潜在风险,企业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但风险识别个体在同等客观条件下,识别风险的能力明显各不相同,其识别风险的效率也会不同,最终导致风险管理效果产生很大差异。

(四)合规体系存在漏洞

企业合规建设关键在于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从对企业金融类业务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很多受访者对相关问题并不了解或是企业并未按照规定建立合规制度。大部分企业按照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和制度,但仍有少部分企业不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和制度。同时还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威胁,同时容易衍生出劳动争议,对企业发展也会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同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还不够,虽然大部分企业建立了保密制度,但还有少部分企业没有这种意识。企业缺乏对内部合规体系的有效认知导致合规漏洞明显。

三、乐山市完善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企业合规意识

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与合规建设相关的座谈会、交流会,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企业进行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宣讲,教育企业员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对民营企业董事、监事等重要管理层开展“教育警示”活动,促进企业家和经营者形成法律思维,恪守法律底线,提高法治站位,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氛围。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健全合规制度,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市场交易、金融业务、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数据保护、财务税收、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和涉外贸易等领域的合规管理。企业要关注各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加强与乐山市检察机关、行政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协作,依托类型化行业合规指引,认真检视自身的潜在风险,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合规体系。一方面,加强乐山市的行业廉政建设监督并持续推进行业自律,在开展重点行业犯罪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加强资源分配环节的信息公开、企业规范方面的财务监督和项目实施阶段的过程督查;另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设立合规问题举报通道,强化违规举报、调查和问责机制,构建预警机制,完善举报证实之后的整改制度。

(三)构建合规风险监控体系

落实乐山市民营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加强事前控制,在业务洽谈、产品销售、资金回笼等环节建立制度规范,将合规体系建设与業务流程紧密挂钩。二是加强事中控制,设立必要的合规管理岗位或聘请专业法律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掌控。针对企业重大交易、大额费用支出以及可能存在的违规决策风险等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制度,防止权力落入一人手中。三是加强事后监督,开通员工举报渠道并严格保护举报者隐私,通过及时调查、证实来纠正不当行为,并对合规体系进行动态调整,坚持以合规风险为导向,强化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四)加强重点领域合规管理

一是重点规范劳动用工。针对乐山市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较大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宣讲模式让员工和企业家了解劳动争议风险,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条款,明确劳资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同时,监督企业的员工招录风险、用工方式及用工合同的选择风险等。二是规范合同订立。相关部门应当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邀请专业的法务或法律工作者审阅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欺诈、意思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加强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

四、乐山市民营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监管机制探索

合规整改模式是一种具体的、应对危机时的激励机制[5]。它以企业涉嫌实施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为前提,在面对行政机关查处或司法机关追诉时,通过自身的合规整改,再经过第三方组织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可能获得行政机关免除或减轻处罚、司法机关做出不起诉或宽大处理的决定。在日常合规作为事前预防手段的屏障被攻破时,合规整改或许能发挥“亡羊补牢”的作用。

(一)第三方监管机制之确立

第三方监管机制是保证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重中之重[6]。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着积极探索、主导但不主办的原则,可以主动提请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市级指导文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乐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着力搭建具有乐山特色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在机构运行方面,需注重细化相关制度建立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要选任合规监管人员并进行系统培训,建立第三方组织成员库,吸收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如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具体执行阶段可以邀请行政执法部门指派专业人员参与,行政组织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地区专业中介数量不足的问题,由此初步建立起第三方组织成员库。同时,第三方监管应建立巡回检查小组,叠加“飞行监管”,即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巡回检查制度[7],保证监督考察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之探索

1.启动标准。现阶段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方式。“依职权”是指检察院在介入侦查,发现案件属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适用第三方机制。“依申请”则是由涉案企业主动向检察机关书面申请适用,经检察机关审批通过方可适用。办理这两类涉案企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步骤:第一,审慎把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正在办理的涉案企业案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决定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确认,并报分管的检察长审批。第二,全面调查。通过实地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并综合其他机关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调查结果,形成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调查意见。第三,完善程序。一方面,对经审查决定不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涉案企业和个人并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由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未就检察机关与管委会的流程衔接做出明确规定,对涉案企业案件审查中需要检察机关补充相关材料的,管委会不妨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需要补充的材料。后期已决定适用第三方机制,在第三方组织选任确定后,也应当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2.组织选任方。在决定适用第三方机制后,就要确定第三方组织的人员构成。一般是根据企业规模、问题轻重等,从专家库中选任3~5人作为合规监管人。“对于规模小、问题少的小微企业,可以选任2人作为合规监管人。”[8]21选任方式应以随机抽选为主,完成抽取后系统直接导出公示名单,全程留痕。人员名单应当进行公示,不妨以市工商联的公众号为线上公示平台,公示期限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者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检察机关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送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经审查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通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成立。

3.中期考察。正式进入企业合规整改程序后的第一步是企业向第三方组织递交自行拟定的合规整改计划。合规整改计划应包括整改后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等,突出风险发现和防范机制功能,对涉案的领域还应有专项整改计划。第三方组织重点围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无建立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有效性(有无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全面性(有无健全的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等进行审查,并向涉案企业反馈。企业可针对前述调查意见修改其合规计划。待企业完善合规整改计划后,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从涉案企业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犯罪原因认知、合规整改方案、合规文化培育以及合规保障措施等五方面加强对合规计划书的审查。并判断整改计划是否能有效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同时让第三方机构据此督促企业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能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涉案企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应当吸收完善。

4.考察期限。合规考察期限应当符合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法定期限要求,自涉案企业确定合规考察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允许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整改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考察期限。期间,涉案企业提交书面报告一般不得少于两次。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或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

5.终端评估。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考察期届满,第三方组织应当制作结项的书面审查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第三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考核情况;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8]22-23。民营企业合规整改评估主要由检察院牵头,对违法违规企业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且企业合规建设评估符合或达到有效性标准的,依法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轻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此外,还需解决第三方组织的经费问题。目前,对于支付主体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地方财政负担。此种模式认为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实际是检察职责的延伸,可以将其视为检察机关履行公职的受托人,公共财政来负担其开支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优点在于稳定,可操作性强,但是在法理上可能会陷入“一家企业犯罪,全体纳税人埋单”的悖论,对其他诚信、合法经营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二是涉案企业自负。此种模式的应用基础在于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现阶段的执法对象多为小微企业,若是费用过于高昂,可能会令其因负担过重降低合规整改的意愿[9]。结合前述乐山市近3年的刑事案件来看,刑事案件数量较少,总体来看整改费用并不高;且第三方机制进行合规考察是对检察执法的延续,由公共财政负担确有其合理性。在此意义上,报告认为在有更加完备的理论体系出台前,不妨由地方财政负担第三方组织的费用开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编制预算、决算等财务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1):10.

[2]李伟.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J].法学论坛,2023(2):43.

[3]赵万一,王鹏.论我国公司合规行为综合协同调整的法律实现路径[J].河北法学,2021(7):70.

[4]李延光.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刑事风险[J].山东国资,2020(10):100.

[5]孙国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J].政法论坛,2022(5):80.

[6]孙亚平.内外衔接的企业合规改革[J].大陆桥视野,2022(8):119.

[7]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孙宏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2(1):39.

[8]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谈倩.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程序优化[J].中国检察官,2022(7).

[9]李本灿,王嘉鑫.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J].江西社會科学,202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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