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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集团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之反思

2023-06-07汪丽丽谢汶磊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汪丽丽,谢汶磊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一、引言

互联网的深入普及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基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世界逐渐从互联网时代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由于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网络效应、破坏性创新、先发优势等显著特征[1],数字平台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成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经营者。为了最大化收益,数字平台企业通常会利用先前发展积累下的资本、流量、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开展跨界竞争,同时进行纵向一体化进入上下游市场[2],进而发展成覆盖多个市场和不同行业的多个数字平台经济体。这些数字平台经济体围绕核心业务构筑生态型商业组织体,并聚合形成涉足多个市场和行业的数字平台集团[3]。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历程即是数字平台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典型例证。在进行纵向一体化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实施优先推荐自营产品和服务等行为。大多数文献将数字平台此类优待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经营者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笼统概括为自我优待行为。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最初来源于2009年19家企业公开投诉谷歌公司操纵搜索结果,恶意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搜索排名而同时优待自身旗下产品[4]。2017年6月27日,谷歌因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身的比较购物服务,并不正当降低竞争对手的搜索结果排名,而被欧盟委员会处以罚款并被要求停止相关行为(1)See Case AT.39740 Google Search (Shopping), 27 June 2017.。欧盟认为谷歌应该同等对待自身与竞争对手的比较购物服务,使用相同的过程和方法来定位和展示竞争对手的比较购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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