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
2023-06-07潘俊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5期
关键词:主体
潘 俊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之提出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其中,小学生互联网普及率92.1%,学龄前接触互联网的比例33.7%,未成年网民拥有属于自己的上网设备的比例已达82.9%。仅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就已达1.8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远高于成年群体互联网普及率。即时通讯、网络视频、短视频网民规模分别为10.07亿、9.75亿和9.34亿,网络使用率分别为97.5%、94.5%和90.5%,位居前三。“9岁女童打赏主播花光家里10万元彩礼”“11岁孙女打赏主播花光奶奶救命钱”“12岁农村男孩给主播打赏7万元花光家中积蓄”……诸如此类报道频频出现,不断引发社会关注。
在互联网虚拟背景下,识别实际进行交易的主体变得困难,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在线消费是否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成为确认消费行为效力的关键(1)根据《民法典》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常以消费金额过大、监护人否认而认定消费行为无效,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游戏、直播等产业的发展。具体裁判时,法院思路也不尽一致: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户消费时,平台是否能够有效辨识而明确知晓实际消费主体;长期多次不同金额消费是否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没有及时核实、查看相关账户,是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追认还是构成监护过失;未成年人打赏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可以要求平台全部返还充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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