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023-06-07陈卫林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陈卫林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 中山 528403)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法治建设作出的新论断,既进一步凸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又明确了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任务[1]。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好这一项工程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其政治依据、从进程中明确历史方位、从实践中谋划战略安排。因此,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论题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对新征程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依据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谋划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伟大实践中所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实践的政治依据。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层面上的伟大实践,其政治依据就来源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最早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在福建考察时提出,后来在江苏调研时正式完整表述:“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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