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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流通股金融资产的相关会计与税务实例探析

2023-06-07隋榕戚侠

航空财会 2023年1期

隋榕 戚侠

摘 要 本文以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如何在“以公允價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之间划分为例,探讨由于股价波动引发的递延所得税问题,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可能涉及的留存收益和递延所得税结转的具体账务处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 新金融工具准则;递延所得税;终止确认;留存收益

DOI: 10.19840/j.cnki.FA.2023.01.005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中营利性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情况已较为普遍,为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第一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第二类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第三类金融资产)。

由于持有资本市场流通股票获取现金流量的来源不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因此不属于第一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文将以所在公司持有的不同股票在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分类为例,按照资产初始确认、计量和终止确认的条线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准则未明确的部分提出笔者的看法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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