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的标准构建探讨
2023-06-07雷传平
出版广角 2023年8期
【摘 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深度分析,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现有版权制度体系并未直接规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同样也没有具体规定与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相关的主体即人工智能作品的程序设计者、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参与创作的管理者是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因此,我国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确立有利于保护创新、促进投资和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理念,构建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的辨识标准。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者完全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财产权利,人工智能作品的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享有与所有者并列的署名权,人工智能作品参与创作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共同享有作品的版权。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辨识标准;财产权利;署名权
【作者单位】雷传平,中山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8.015
人工智能是现代自动化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最新科技成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发展,其已经逐渐从现代高科技的范畴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视野[1]。与此相适应,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版权领域,由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诞生,如人工智能小冰出版了以其署名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2],部分社会公众认为人工智能小冰为该诗集的作者,进而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所赋予作者的相关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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