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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正確認識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議論自由間的關係

2023-04-10

澳门月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資料規定情況

自互聯網興起之後,在網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俗稱“人肉搜索”、“起底”,已成為一個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您認為澳門的“起底”現象嚴重嗎?澳門居民應如何在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論自由兩個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請談談您的建議。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崔天立理事長:在澳門的“起底”現象雖然不如內地或香港地區等地方那麼嚴重,但仍然是現今需要關注的社會問題。如“起底”的目的是為了造謠、辱罵、威脅等違法行為,那麼“起底”此一行為將會對社會及被起底的人造成傷害及不公。

為在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論自由兩個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澳門居民可從以下幾點開始配合及注意:一是提高個人資料的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公布個人信息或隨便在網上發表言論;二是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應提高警覺,不隨意公開;三是不應散布不實信息或對他人進行誹謗、辱罵等言論。

綜合上述,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論自由是一個需要關注及值得探討的議題,要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仍然需要市民與社會的各方面配合及協調,才能令兩者邁向一個合理且平衡的解決方案。

澳門群力智庫雷民強副理事長:我認為澳門的“起底”現象不嚴重,因為市民還是有一定的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意識。在“人肉搜索”和“起底”這兩方面,感到澳門政府對居民的保護措施做得不錯,在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論自由方面的平衡也做得較好。

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就是:進一步加強做好普法和宣傳工作。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理解就是,以為將個人資料放上網給人公審,是合法的行為,其實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並將被控訴,所以需要加大這方面違法情況的宣傳力度。建議政府把一些典型違法案例集中起來,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知法並守法。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施麗君常務副會長:與鄰近地區相比,本澳“起底”未算嚴重,根據政府資料顯示,2020年至2022年疫情期間涉及“起底”個案共有60宗,當中共23宗被處罰,處罰金額約19.5萬元。雖然有關情況沒有爆發式增長,但情況亦值得注意。

事實上,有不少市民基於洩憤或報復心態在網上公佈他人的個人資料,從而引起網民公審和批評,便有可能涉及不法利用等違法行為,但也有市民往往因缺乏正確的認識導致出現相關違法行為。

另外,從上述個案當中,可以看到實際處罰個案佔個案總數不足四成,由此可見,當中存在因個案證據不足,難以追查發佈貼文或相發佈者,又或是相關發佈人為虛假身份,又或相關平台伺服器不在澳門,導致在追查時造成困難。因此,在實際層面值得政府進一步探討如何優化追查形式。

對於澳門居民在個人資料保護和言論自由兩個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我認為兩項權利均是澳門居民享有的,並沒有高低主次之分,更重要的應該是如何引導正確認識兩項權利的使用,同時,對於兩個權利可能會發生衝突,需要進行平衡和權衡。

為此,我有以下建議:

一、制定適當的法律規定:制定適當的法律規定以平衡這兩個權利。這些規定應該具體明確,遵守現有的國際和國內法律和標準。例如,香港於2021年通過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草案》,進一步提高刑事行為處罸準則、明確“起底”定義、賦予執法權利、以及多方面進行打擊,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可以確保有關機構不會濫用他們的權力。例如,開放資料政策可以促進透明度和公眾監督,同時也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資料。

三、遵守隱私保護標準:企業和機構需要遵守一定的隱私保護標準。例如,透明度、明確和可控的資料使用,以及資料主體的訪問權等。

四、普及教育:應該通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普及人們對隱私權和言論自由的認識和了解,以幫助他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我認為,取得保護個人資料和言論自由之間合理平衡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需要政府、企業和澳門市民共同參與和協調。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何駿豪大律師:在十年前,透過互聯網來進行的“起底”行為,已開始漸成風氣。近年,由於“起底”行為,而導致被針對者造成心理或身體上的傷害,更是日益嚴重。首先,保障言論自由與禁止“起底”行為,是兩個互不抵觸的法律概念。根據《澳門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接著,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由此可見,當我們行使言論自由之時,也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包括:私隱權)。事實上,只有在涉及刑事獲得證據之方法與私隱保護之間的法益,才有必要思考如何平衡兩者的各種情況,例如,在刑事上,本澳對於批准“截聽”的法律要求,就曾經進行過大量的研究,分析了針對何等罪狀、何等犯罪跡象,並必須由法官批準,有權限當局才可以執行“通訊截取”的偵查措施。

其次,根據現行的《個資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未得資訊當事人的同意或依法情況下,行為人基於欠缺正當性而處理相關的個人資料,即屬行政違法。對於這一法律規定,主要以個人資料的使用及向他人通告,作為其所重點保護的法益,屬於當事人容許其個人資料,將被如何使用的自由意願。而針對“起底”行為,則是在這個基礎上,再衍生續後的一些具體傷害或合理擔憂,例如:資料當事人因電話、地址被公開而合理擔憂會受到滋擾、恐嚇或財產損失等。因此,對於構成“起底”行為的法律要素,還要求披露者具有罔顧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指明傷害的意圖。明顯地,由於“起底”行為的侵害性、可譴責性,遠比現行“個資法”所能保障的內容更為嚴重。基於此,是否有需要把相關的侵害行為刑事化,將會成為日後重要的研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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