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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合作立法制訂深合區統一“衝突規範”

2023-04-10黃景禧

澳门月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規定建設發展

黃景禧

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深合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决策。自從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簡稱“總體方案”),深合區這一年多以來發生很大的變化,粵澳兩地各界都深度參與深合區創新發展的研究及探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条例》)的公佈正面回應大家一直以來的探索及想法,對於深合區的發展作出更精細化更科學化更高質量化的規定,尤其在完善合作區體制機制,最大限度放權賦能方面有很多亮點。

以民為本改革創新開放包容

談到《條例》公佈和實施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發展的意義,《條例》作為保障深合區建設的首部綜合性法規,對於深合區的高質量發展具有標杆意義。本人認為,深合區的的高質量發展須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是以民為本,深合區的發展離不開解決琴澳兩地居民的實際需求,例如澳門特區居民在深合區生活、就業、創業所遇到的問題,《條例》都一一作出相對應的規定,期望未來更多居民遇到的問題得到更細致的解決。

第二是改革創新,深合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如何善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源及優勢是深合區必須思考的問題,《條例》在這方面亦有很多論述,例如建立深合區容錯免責機制,我認為這是鼓勵深合區多想多試,期望在改革創新方面深合區能成為全國新高地。

第三是開放包容,深合區的特別之處在於由粵澳兩地政府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兩地文化制度不同,在共同合作共事方面需要持有開放包容心態互相接納對方的不同,這一年來,深合區各部門團結奮進,在開放包容上已取得很大的成果,《條例》第二章也詳細地作出了規定,讓深合區各部門的權責內容更為清晰明白。

兼容並包 迎接深合區發展

“總體方案”明確要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打造成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條例》出台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完善、保障深合區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澳門作為深合區建設的重要參與者應如何積極主動地配合《條例》的實施,需要我們認真地去面對。

《條例》提及“澳門”有66處,當中規定了與澳門銜接的方方面面,我認為澳門特區各界可循以下三個階段積極主動配合《條例》的實施。

第一是深入了解深合區制度及情況,如果澳門居民不了解深合區,根本不可能在深合區生活就業創業,所以澳門各界應了解深合區的意義及制度,以及初步認識在深合區生活、就業、創業相關的內地法律稅務制度以及與澳門制度之不同,客觀分析深合區的優勢及生活事業成本。

第二是包容深合區與澳門不同之處,深合區將打造成為最接近澳門生活制度的新空間,但深合區作為境內地區,與澳門特區的制度必然有不少不同之處,澳門各界應客觀看待這些不同之處,更多思考深合區與其他境內地區對於澳門來說有何不同之處,以兼容並包的精神去迎接深合區的發展。

第三是大膽創新琴澳特色產業,深合區作為琴澳交匯之地,兼具兩地制度優勢及特點,也是澳門特區自身資源及優勢可以進一步發展的新空間。澳門各界應客觀了解自身與其他內地城市不同的優勢,在深合區大膽創新發展一些新產業。深合區作為全國首個粵澳共管的新平臺,應可以誕生一些全國首次出現的新產業。

遵循《条例》指引

制訂“衝突規範”

除了在深合區開設聯營律師事務所並擔任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外,本人同時擔任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勞動仲裁員,經常處理深合區涉澳涉港勞動糾紛並作出審理及判決。結合在深合區一年多的工作情況,本人就《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些待銜接和完善的地方談談自己的認識和看法。

本人留意到琴澳兩地存在雙法域、雙法律體制的特徵。隨着深合區的不斷發展,兩地法律的差異會對在深合區生活的澳門居民和內地居民的民商事關係造成影響,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將會陸續浮現。以內地勞動法律與澳門勞動法律為例,內地與澳門關於勞動合同簽署方式、產假、工傷、社保和相關規定均存在很大差異。

然而,兩地的實體法律各有不同,經常遇到僱主要求適用澳門法律而僱員要求適用內地法律解決糾紛的情況。面對這一問題,本人建議應制訂一套深合區的“衝突規範”,即一套指定適用於該類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律,對該具體涉外法律關係適用內地法律還是澳門法律予以處理,本人建議深合區應與澳門特區立法會兩地同步以立法方式制訂兩地統一的“衝突規範”。

《條例》以放權賦能深合區高品質發展,一方面允許深合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經深合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或建議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合區內實施,“衝突規範”有條件按上述規定進行立法。

《條例》允許深合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可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深合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政府規章的規定,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關於“深合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以及“加大賦權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盡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建立放權賦能長效機制,最大限度賦予深合區改革發展自主權。

以上有關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規之措施,一直是我國多個試點自貿區的成功經驗,例如國務院曾發佈《國務院關於在海南博鼇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等,期待深合區善用這一項措施,加快構建具琴澳特色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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