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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践谈开展果树司法鉴定问题

2023-04-06杨志义

北方果树 2023年1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委托人司法鉴定

杨志义

(1 辽宁省锦州市果业协会,辽宁 锦州 121000;2 辽宁省锦州佳仕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辽宁 锦州 121000)

我国是世界上果树种植大国,果树栽培历史悠久。随着果树事业的快速发展,果树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侵害所有人的权益,影响产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适应司法机关、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国家启动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障。笔者依据该法,于2006年成立果树司法鉴定所,本人任机构法人和司法鉴定人,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依法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果树纠纷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实践活动。通过鉴定实践加深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也积累了鉴定工作经验。现结合果树司法鉴定实践谈谈关于开展果树司法鉴定问题。

1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

1.1 进行诉讼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 办案机关启动

司法鉴定由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启动。在我国,目前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司法鉴定决定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1.3 执行法定程序、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是指进行司法鉴定活动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标准。

1.4 依法、依规从事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技术方法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要全面履行相关规定中的责任和义务。

2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1 鉴定机构申请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 名以上鉴定人。经过司法机关审核登记后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2 鉴定人申请条件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可在登记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3 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义务

司法鉴定机构有权在登记业务范围内接受依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只接收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后补充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办理、保管和使用;负责组织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指派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活动,并提供必需条件;按照鉴定收费文件,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鉴定费和出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提供合法票据,发放鉴定费。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义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等;要求委托单位(人)、当事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鉴材、样本;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当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接受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合法报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和盖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依法回避;妥善使用、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持独立、中立、客观、公正立场,不接受委托单位(人)以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得私自会见委托人、当事人等。因在鉴定中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3.1 委托鉴定

凡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单位(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检验委托书和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3.2 受理鉴定

当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单位(人)协商决定受理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单位(人)补充,经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决定受理的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商定鉴定预交费用和完成鉴定收取费用、出现场鉴定日期等方面问题。对于决定不受理的委托鉴定,要说明理由,用书面方式,连同委托单位(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和提供的鉴定材料,一并退还给委托单位(人)。

3.3 不受理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发现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4 关于司法鉴定的实施

4.1 鉴定准备

4.1.1 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鉴定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单位(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 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1.2 其他方面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出现场鉴定之前,应当做好以下方面鉴定工作准备。(1)制定鉴定调查工作方案,主要围绕委托鉴定事项制定出现场进行检验、检测、调查、观察、鉴别、取样等的鉴定调查项目;(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许可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专业奖励证书、社会专(兼)职证书等;(3)现场鉴定调查所需的仪器与用具;(4)调查板、纸张、笔、包、袋等;(5)应对鉴定现场环境和天气变化情况;(6)工作用车。

4.2 现场鉴定

4.2.1 鉴定方式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人) 确定的日期、时间,司法鉴定人准时到达鉴定现场,与委托人会合,由鉴定负责人向对方介绍司法鉴定人,出示证件,简要说明本次鉴定调查事项和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委托人见证及当事人指认下,开展现场鉴定调查工作。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不同,鉴定调查总体上采用的有:对地下采取挖土验土、验肥、验水,对果树整体采取剪、刮、掰、截、劈、切、观、查、测、照等方式进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采取笔录、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式、方法、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司法鉴定人、见证人及当事人,在鉴定记录上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4.2.2 鉴定方法

向当事人调查询问。主要了解当事人的果树面积、株数、树种、品种、树龄,水果产量、质量、价格等相关情况;向现场果树实物调查。凡是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损害果树的,根据发生损害的原因,造成对果树树体损害所表现出的症状进行鉴定和举证; 凡是委托鉴定事项涉及使用污染水、含盐水、问题药、问题肥、问题土等的鉴定,都应以凭具有相关检测检验资质单位的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依据、证据;凡是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现场存在果树损害损失价值和鉴定果树实际经济价值的,都要全面进行鉴定调查。主要包括地势、地形、土壤、气候条件,栽培模式、树种、品种、树龄,株行距、整形修剪、树体结构、树冠大小、树势、枝量、花芽数量和质量,生产管理、结果能力、果品质量,成熟时期、商品量、水果价格等。鉴定调查应该根据鉴定规模的大小,树种、品种的不同,果树年龄的不同等情况,分门别类,区分对待。对生产规模较大的,采取随机抽样定点鉴定调查的方法进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采取全面鉴定调查的方法进行。

4.3 鉴定果树纠纷案件

4.3.1 鉴定类型

在以往开展果树司法鉴定的实践活动中,接触涉及的案件大体有以下类型。苗木越冬根颈冻害,矮化砧灌水覆膜烂根,山枣嫁接大枣的品种问题,征地、临时占地的果树经济价值,梨树发生锈病的原因,修高速公路封道造成的果树弃管,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枣园受淹,施用高氯肥料果树受害,盐水流入桃园桃树受害,灌用方塘水造成死树,方塘渗漏导致果树死根,放炮巨石砸死砸伤果树,喷药烧伤果树,报复性地砍伐果树,盗挖果树,沙埋果树,树木遮光与根侵造成的危害,卖假花粉,农田喷除草剂对果树的危害,工厂、水泥厂、养殖场、污水、烟雾、废气、粪便、粉尘、有害气体污染果树,重型车运输扬尘危害果树,修公路水泥扬尘危害果树,施工改变地貌导致雨季果树受淹,风力发电机漏油危害大樱桃,火灾烧烤果树,货车起火烧死烧伤果树,修路占地影响果树高接优新品种,临时占地变永久占地造成果园损失。保险果树发生雹灾,棚栽果树的假品种,大棚被遮光,大棚被水淹,果树大棚被火烧,大棚樱桃流胶,大棚葡萄主干环剥死树,大棚葡萄灌用污水受害等。

4.3.2 鉴定事项

春栽果树成活率低的原因鉴定,春栽果树死亡的原因鉴定,果树品种鉴定,果树树龄鉴定,果树增加投入的效能鉴定,果树经济价值鉴定,果树发病原因鉴定,果树发生病虫危害损失鉴定,果树受害原因鉴定,果树受害程度鉴定,果实生育时期鉴定,果树栽植时间鉴定,果树因授粉问题的减产损失鉴定,果树受害损失鉴定,果树大棚和架材经济价值鉴定,责任方与受害果树有无因果关系鉴定,果树株数鉴定,果树生产合理亩栽株数鉴定,果树受害症状鉴定。

4.4 咨询专家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对咨询技术问题的解答,要形成文字材料,并由专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应支付咨询专家费用。

4.5 执行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下列顺序和采用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4)有关权威机构、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发表的方法。

4.6 编写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现场鉴定调查材料作以鉴定、分析、鉴别和判断,出具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统一规定的文体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一般由司法鉴定人编写。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基本情况、资料摘要、鉴定(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等部分组成。在鉴定意见之后,标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和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要签名和盖章。标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注明文书的制作日期。在附件中,应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照片、图、表、参考文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专业职称证。司法鉴定文书使用A4 纸,文内字体为4 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1.5 倍。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红印两种印模,在文书编号处盖钢印,在文书制作日期处盖红印,在文书正面右侧边缘的中部盖红印骑缝章。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一般一式四份(或者按委托单位(人)需要份数制作),1 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其他份交由委托人收执。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出具文书,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完成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事项任务。

4.7 鉴定时限

当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之后,应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检验报告)书。依照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当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记入鉴定时限。

4.8 补正

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1)图像、谱图、表格、照片不清晰的;(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书上进行,由至少1 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4.9 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1)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2)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的;(4)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5)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6)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8)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5 关于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以便作好应对准备。当司法鉴定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所需条件。人民法院按相关规定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先代为收取,待出庭时移交给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之前,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准备出庭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各种相关证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宣读鉴定意见书,即完成举证任务;二是接受本案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和正当要求就有关鉴定意见方面问题进行询问,即完成质证任务。在法庭上司法鉴定人只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在完成出庭质证、询问,司法鉴定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审判长应告知司法鉴定人退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查处,追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法人的责任。不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收回所支付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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