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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意识及其形成探析

2023-04-05夜晓语毕振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公民法治意识

■ 夜晓语,毕振昇,徐 勇

(塔里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近年来,法治意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愈加受到关注,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法治建设最终要落实到人的发展及人的素质与福祉的提升。法治意识可以被认为是法治建设在人的社会素质提升方面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产生与发展根植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并且与公民、法治、权利意识等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

(一)公民及其基本内涵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众多理论将公民定义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但从概念与其描述对象的关系看,这一定义容易给人以误导,即简单地将具有一国国籍与公民相等同。诚然具有一国国籍是成为一国公民的前提,但这并不是成为公民的全部内在要求。国籍为公法概念,即使在近现代社会之前亦应有国家与边界之划分,亦能以国边界的划分区分不同人之国籍,但难谓公民概念古已有之。以国籍为标准判断一人之公民身份,固然是一个客观容易辨识的标准,但该标准未能全面体现公民概念固有之内涵。

“公民”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种人格特质。清末时期的诸多改革举措中,有一重要且影响深远的政策即“癸卯学制”,该教育制度改革虽取法日本,宗旨依然为“把教育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把人当作国家利益的工具”,但仍在培育公民社会方面产生积极意义,“带来的清末‘公民教育’突破”,促使后来公民观念“逐渐普及到全社会,成为近代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1]。由此可见,在清末之前的中国,虽有国体与国民的观念,但乏“公民”之理念。现代法治国家的出现是对传统权力架构的颠覆,更从新的角度定义了人的身份,真正使得人成为主体也进一步引申出人应当意识到其作为主体的地位和权利的问题。

(二)法治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内在联系

“公民”的形成,离不开制度的基础,更少不了公民教育的普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普法活动,皆有激发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意图,由此可见,公民意识并非不变的客观存在,而是来源于自觉自发的主体意识觉醒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公民意识的普遍建立是建立现代国家的基础,法治意识则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民意识来自人受到尊重以及人们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公民自然应当遵守一国的法律秩序,进而形成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意味着公民主体观念的形成,法治意识意味着公民群体对于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因此,公民法治意识应当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其作用可以归结为帮助公民在合法与非法、守法与违法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作出基本的判断,进而指导人的行为。可以说,法治意识通过人们对于法律与秩序认知的实践层面体现,而公民意识则是决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否稳定是否一贯的决定性因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1987年起即在历年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作出有关公民意识增长状况的决议,并肯定了公民意识在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过程

(一)普法政策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影响

1985年11月12日公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规定“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的宗旨。自1986年起,我国开展了长期的自上而下、受众广泛、影响深远的普法活动,这也奠定了我国在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过程中以宏观的运动、宣传为主要形式的基调。其后的二十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秉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理念,分别在 1991、1996、2001、2006、2011 年发布有关“法制宣传”的决议。目标从最初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基本知识;到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再到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

在民众中普法的国家政策对于我国公民形成法治意识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一做法的影响也由起初的人们被动接受法治信息,转变为人们主动寻求法治信息。以笔者在南疆普通民众中所做的调查为例,就“你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吗”这一问题,选择“会”的人占有42%以上的比例。

(二)经验环境下的法治意识生成

据司法部统计,2019年我国律师行业本科以下学历律师1.9万人(4.03%)。笔者所在的南疆地区,受制于较偏僻闭塞的地理环境与较为落后的经济环境,2000年以前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较为缓慢,人们遇到纠纷时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不多并且成本较高,因此现实中不乏非法律行业人士因牵涉诉讼,后经自我学习,最终堪比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成为执业律师的事例。为数不少的此类事例反映出的一个事实是,人们的法治意识的内容与水平与其个人的经历与经验是分不开的。从近年来本区域爆发式增长的案件数量也可以看出,人们遇到纠纷时更多想到的是法律解决途径而不是动用其他社会资源。法律制度的健全,扩大了法律的有效涵摄范围,人们会发现法律与生活紧密相关,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律的事实,人们会愈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这有助于人们自发学习并运用法律。基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司法的公开化和普遍化两个前提,课题组对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未来发展持乐观态度。

三、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影响因素

目前,学术界关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状况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如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多见“我国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及类似表述。当然,在部分情境下,也有学者得出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偏低的结论,但通常集中于某些特定的群体,如“乡村干部和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致使脱贫任务之艰巨”“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普遍较为淡薄,还无法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诸多要求”。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叛逆的想法使他们忘记了对法律规则的敬畏,表现出来就是守法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权威”“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等表述。

(一)社会经济需求对于法治意识生成的影响

针对人们是否会出于功利的考虑选择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这一问题,汤姆·泰勒在其《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中,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可以分为功利性原因和规范性原因两种。就功利的方面,其观点可以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相互印证,从追求效率的角度出发,人们无疑应当遵守确定的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秩序。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备完善的制度和人们对制度的普遍遵守。

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理性人的最优选择,一个人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就是向他人传达一种自己具有合作精神的信号,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3]。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人这一前提出发,只要是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就应该选择遵守而不是违背法律,公民法治意识也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司法过程对于法治意识生成的影响

法治意识这一概念是对人们观念形态的描述,此种观念形态的形成,与外在的客观实在及个人的经验有关。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感是人们自发遵守法律的心理基础,公正感源于司法自身的公正性以及民众对这种规范基础上的“公正”的认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并非仅指符合形式理性要求和严守法教义学的意义上的法的严格适用与执行,以避免“秋菊打官司”式困惑的出现。

安全感与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关,并成为影响法治意识形态形成和发展的因素[4]。法治意识是主观信念,安全感是主观感受,是获得感、幸福感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意识与安全意识进而与人们的安全感紧密关联,人们因此常将法律比喻为“武器”,正说明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伸张其所坚持的正义的“工具”。但是当这一“工具”不能实现其预期与愿望时,怀有朴素正义感、追求实用的民众便会产生对法治的怀疑,进而消解其法治信仰,本文所探讨的法治意识也就不复存在。有研究表明,法治实践运行成效不佳带来的负面效益容易导致人们“法治冷漠”[5]。因此,司法的过程应当充分关注社会现实与日常经验,以避免法律本身的权威因不当的司法而消解。

(三)社会评价对于法治意识生成的影响

道德观念对于人们是否守法有其影响,规范主义的分析强调“人们的正义观、道德价值观以及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极大地影响其行动选择”,人们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更倾向于做‘别人都在做的事情’或者‘别人也认为正确的事情’”[6]。法治意识所指称的应为人们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精神状态,而非指因为强制与威慑所形成的被动的对于法律的遵守。国家的强制力不可能随时随处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可能总是被发现,说公民选择守法是因为惧怕惩罚就显得以偏概全,此种意义上的守法也不符合法治意识的本意。理想状态下,法治意识应该是公民经过经验检验、自我认知提升以及理性思考内化为信念的一种道德自律,这种道德自律保证了公民即便在强制力缺位、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仍选择自觉遵守法律。我国长期以来简政放权的各项举措,也从这一方面印证了以上事实。

四、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有效生成的路径

(一)遵循“法治”之公法特性,构建良法与善治的完备体系

毫无疑问,人民是我国国家权力的主人,其当然构成我国公民社会的存在基础。在两者的逻辑关系方面,人民为集合概念,公民为普遍概念,“人民”强调主体身份的政治属性,“公民”侧重主体身份的法律属性,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宪法体系下主体身份的立体结构。

从公民身份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其所具备的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不仅是对于公民这一主体身份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的描述,更是对于其国民身份和宪法上权利义务的认同,也因此,从法学研究的方面使用“公民”一词时,着眼点和研究方法多为公法的研究角度。因此,就公民法治意识这一主题,应从我国公法立法及法律实施的角度,以公法体系及制度的特点具体衡量公民群体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守法意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目标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则与步骤,正反映了“法治”的公法特色。

(二)法治社会环境的建设

人们是否普遍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与社会环境及他人行为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从社会环境角度看,关于权利保护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对于普通民众遵法守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社会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生活于同一时空下不同主体之间因各种社会活动形成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错综成网进而构成该社会背景下的人们普遍怀有的信念、习惯、共识等多种精神层面的元素,并进而形成相应的文化环境。在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与过程中,要有意识在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融入法治的因素。这一融入的过程可以采取阶段性、针对性地公开宣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潜移默化的个案法律实施的宣教示范作用,这离不开在每一个民众可感知、能够引起公众共鸣的典型个案中兼顾法律、情理及常识,司法机关尤其应当正视和重视目前网络环境下民众关于正义的诉求,保障制度正义。

(三)形式理性思维的有效构建

公民法治意识这一概念可以是对于我国社会公民群体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与信仰状况的概括描述,也可以是衡量个案中主体做出决策所遵循的逻辑与思维过程的具体标准。在“法治意识”标准之下,人的行为与决策应当具有逻辑性与可预测性。法治意识赋予人以固定的思维模式,并以之为行为准则,推而广之,公民普遍具备法治意识更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秩序的维持离不开支配,但支配自身应当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上,这种秩序的正当性来自公正的法律,简洁明确逻辑一致的规定,其具体的落实则依靠人们对法律精神的普遍的认知与自发的遵守。这种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力量来源于多方面,但是在一个民主法治、公民获得普遍的行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不可或缺的元素应当是人们形式理性思维的形成及对形式理性的信念,正如韦伯所认为,“通过个人理性行动的叠加可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群体行为,从而挖掘出群体理性规律”[7]。

法治意识本身是一种价值观念,为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形成此种价值观,形成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应当是有效的途径。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应当始于规则,终于规则,规则的文义解释、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应当成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以及法律实施过程的常识。此种思维模式的构建,一方面通过法律实施本身,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教育。在公民法治意识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民逻辑思维能力与推理能力的提高,法治意识实为一套价值观和评价体系,如果没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关于法律的认知依据对于法律实施的评价也应当是不够准确的。因此,我国各个层次并且不限于法学专业的教育过程都应当重视逻辑学的基础知识体系的作用。同时,作为推理前提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应当通过教育和宣传成为公众的常识,使得即便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对一般的法律命题作出正确的推理与判断。

五、结论

公民法治意识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民法治意识水平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但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各种权利得到更加有效保护、司法过程更加公开公正、执法活动受到更严格约束的背景下,多数学者对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建设的前景抱有乐观期望。作为一种价值观体系,我们应当重视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内在规律,强制和灌输可能适得其反,反而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巩固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环境,使得此种价值评价体系的形成能够更加稳定,更加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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