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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据的劳动: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及其治理研究*

2023-03-22

社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主播劳动数字

吕 鹏

信息科技的革命性发展正改变并形塑人们的生活方式、建构平台社会,同时催生了数字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业态。当下勃兴的数字平台成为数字经济最为重要的表征之一。数字平台以数据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以新一代数字科技的应用为载体,已成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中国人民生活的新场景,①有关论述可参见罗伯特·斯考伯、谢尔·伊斯雷尔:《即将到来的场景时代》,赵乾坤、周宝曜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并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与潜能。在各种数字平台之中,短视频/直播平台因其技术准入门槛低、形象性强、参与度广等特征,迅速流行,成为平台经济最具潜力和生命力的发展点之一。

数字经济与数字平台的发展,使得数字劳动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在线教育、新媒体运营、电子竞技等一系列新的数字劳动方式不断涌现。短视频/直播平台兴起后,这一劳动又呈现了自己独有的传播与媒介特征。由于参与的人数众多且特征明显,让平台中最有代表性的数字劳动者——网络主播迅速进化为一种新的职业,跻身于我国新社会阶层的行列之中。从短视频到游戏、秀场直播,再到近几年兴起的带货直播,在资本和用户的狂欢中,主播行业诞生了一个又一个商业神话。工作自由、收入不菲且似乎“人人皆可为”的网络主播,正成为越来越多的青年所理想的职业。而一众短视频和直播平台愈发成为公众在互联网上休憩娱乐、文化及生活消费的重要去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62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86/202208/t20220831_71823.htm, 2022-09-10。由于短视频和直播两种媒介形式的互补性,②乔莉萍、刘可:《“视觉文化”视域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乱象及其矫治》,《传媒观察》2021年第3期。各大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都一定程度上转向了“短视频+直播”的融合发展模式。这些短视频/直播平台,因贴合了数字时代的信息文化消费的需要,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所喜爱,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新型“数字基础设施”。③Rae Zimmerman, Thomas Horan (eds.), Digital Infrastructures: Enabling Civil and Environmental Systems Thr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04; Axel Volmar, Kyle Stine (eds.) , Media Infrastructures and the Politics of Digital Time: Essays on Hardwired Temporalities, Amsterdam: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2021.

然而短视频/直播平台从来都不是一片数字净土,网络主播也并非像外表上那样光鲜。“马太效应”日益加剧的短视频/直播红海中,高薪神话越来越成为极少数头部主播的专利。而主播行业的低门槛、草根化特征以及在公共视野中反复出现的低俗直播、色情直播等顽疾,强化了社会对主播的负面刻板印象,加剧了主播群体被普遍“污名化”的状态。但如果我们跳脱出网络主播的职业前景和劳动体验这一评价框架,而将目光投向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劳动形式本身,并将其作为研究现今数字经济发展和劳动方式,乃至数字治理的切入点,则可以发现存在于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之中极为复杂、充满纠葛与张力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关系。

网络主播是当下社会经济数字化发展和传播平台化转型最为突出和外显的代表之一,对其数字劳动以及劳动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各种新现象、新问题的提炼、总结与治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文化意义,乃至政治意涵;这也是管窥当下个体命运与国家发展的一个具象化的视角。本文基于对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及其治理的研究,意在勾连“平台”“数据”与“国家”三个密切关联又充满张力的维度:主播的数字劳动是数据的载体,数据是他们在平台上各种行动的产物,这些数据被平台占有并作为供给自身的养料。同时,作为主播数字劳动成果的数据是平台重要的资本和商品,也是数字社会的关键要素,是党执政的重要资源,因而数据与平台都是国家治理的对象。

本文采用数字民族志的研究方法,基于对抖音、快手、虎牙、斗鱼等短视频/直播平台的长期使用和观察(2015年7月—2022年9月),并辅以对网络主播、短视频/直播平台管理者及相关的党政管理人员的深度访谈,在厘清网络主播数字劳动的三个维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既定位网络主播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也探讨在相关问题治理的过程中平台与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从而回应数字治理这一命题;更关注在平台逐渐资本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国家如何管理数据的生产与使用,从而坚守主流意识形态,维护最广大民众的福祉。

一、作为数据载体的数字劳动

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斯迈兹(Dallas Smythe)在1977年发表的《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提出了“受众作为商品”的观点。他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引入传播学研究框架中,认为受众观看电视(使用媒介)的过程,同样也是他们服务于媒介工业资本积累的劳动过程。④Dallas Smythe, “Communications: 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 Can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 Vol.1, No.3, 1977,pp.1-27.因此,受众的媒介使用行为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劳动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是一个居于核心位置的概念,而斯迈兹的理论有效地将传播与劳动联系起来,开辟了新的学术空间。数字劳动理论可以被看作在这一视域下对数字经济时代下新的劳动形式的理论化尝试。

数字劳动一词最早由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 (Tiziana Terranova)提出,用以指代互联网用户的线上虚拟劳动。她认为用户在网上的聊天、评论等行为都属于一种“免费劳动”,互联网用户某种程度上是被互联网资本剥削的无偿劳动者。①Tiziana Terranova, “Free Labor: 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Social Text, Vol.18, No.2, 2000, pp.33-58.随着数字经济的演进,数字劳动成为当下愈发重要的一种劳动形式,数字劳动概念的外延也从初期仅指称互联网用户的“免费劳动”,演变为可以指代各种数字形式的生产性劳动,因而也超越了最初单纯的剥削话语。有学者将“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中资本积累所需要的一切劳动”都归于数字劳动的范畴。②Trebor Scholz, Digital Labor: The Internet as Playground and Factory,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13, p.212.无论选用狭义还是广义的定义,数字劳动都与新的媒介形式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它属于劳动这一研究范畴,剥削和异化、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等一系列重要概念,都是考察数字劳动的重要理论工具。

考虑到数字劳动概念的繁复,因此有必要更加明确地界定本文中所使用的数字劳动概念。由于选定了网络主播这一特定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我们首先将数字劳动一词划定在主播的行动范围之内。又鉴于我们将会把数据、数字平台、主播的劳动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重要的论述层次,并将数据的生产链条和它在平台上的商品化过程作为论述的重心,我们最终将本文中的“数字劳动”界定为“主播在数字平台上的线上劳动”,③相关研究可参见吕鹏:《线上情感劳动:短视频/直播、网络主播与男性气质》,《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吕鹏:《线上情感劳动与情动劳动的相遇:短视频/直播、网络主播与数字劳动》,《国际新闻界》2021年第12期。也就是说,主播在平台上的一切线上行为都被我们划归为数字劳动的范畴,这一界定也即将带货直播的线下交易部分,以及主播在线下维护粉丝关系的行动等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同时,本文将网络主播界定为:一类利用互联网平台展开工作的数字经济从业者,他们在网络视听平台——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互动或发布原创数字作品,并主要通过观众打赏等方式获取收入。因而,本文关注的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勾连了承载他们劳动的平台、作为他们劳动结果的数据,以及对他们进行治理的国家等几个维度。

(一)平台:劳动的场域

无论是发表数字作品还是进行在线直播互动,网络主播们都要依托于一定的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即短视频/直播平台。依托平台的技术架构和硬件基础,网络主播的非物质劳动才能够被捕获、进入数据的连接与交换的链路,他们的数字劳动成果因此才有了在网络空间内被长时存储和广泛传播的可能;依靠平台的视听服务体系和商业运作,主播才能将自己的数字劳动与海量的流量连接起来,使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公众所审视和定价。讨论网络主播们的活动,必须要结合短视频/直播平台这一特定场所进行分析。

如果我们只是将短视频/直播平台视作网络主播在线活动的基本场所的话,就会导致将主播复杂的数字劳动过程被化约的问题。对一般用户而言,短视频/直播平台为他们提供的只不过是休憩娱乐。但对于那些要依靠这些平台供养自己的主播而言,平台是——尽管有时只是观念上的——他们的“雇主”。短视频/直播平台具有的巨大流量池,这是它们雇佣主播劳动的资本,而经由主播的劳动,这些流量才能够更大限度地“变现”,并吸引更多的流量。平台不是中立的连接者,而是积极促成其商业目标实现的最大玩家。同时平台也拥有强大力量,它们通过建构规则、操纵算法,调整主播的数字劳动成果和注意力资源的分配。在主播和观众的连接中,平台构成了权力的中心,其非对称影响主播和观众的能力日益增强。④易前良:《平台中心化:网络传播形态变迁中的权力聚集——兼论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平台”视角》,《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因此,这些平台不仅是一种场所,它们也应当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参与者”,⑤Scott Kushner, “The Freelance Translation Machine: Algorithmic Culture and the Invisible Industry”, New Media & Society, Vol.15,No.8, 2013, pp.1241-1258.它们或隐性或显性地存在于主播的数字劳动过程之中,影响着主播劳动目标的实现。

短视频/直播平台作为“组织参与者”的存在,似乎无法避免资本对网络主播数字劳动的渗透,平台对主播的剥削也必将被纳入分析视野之中。但若仅仅沿用“剥削和被剥削”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传统批判框架来解释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忽视数字平台资本增殖逻辑的某些关键问题。因此,数据将作为一个既是理论也是现实的关键词而凸显。通过之后的论述,我们将试图证明平台如何通过对数据的剥夺性占有和商品化,实现了自身资本的增殖循环,主播在此过程中似被排斥在外,遑论作为观众的一般用户;这既体现了剥削的隐蔽性,也表明了平台独特而复杂的运作模式。而对数据的常态化、意识形态化的占有行为,正表征着“平台资本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主播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平台控制和劳资矛盾等问题,可能只是新的剥削体系下的冰山一角。

(二)数据:劳动的产物

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对数字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它也是平台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对于网络主播而言,数据与他们也存在密切联系,我们将他们的数字劳动视作数据的载体。通过这一界定,我们也将主播的劳动与平台发展壮大的生命历程从更深的层次联系起来,而超越了简单地将主播和平台视作“员工和雇主”的想象。立足于数据的生产以及平台将数据剥夺性占有、商品化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主播的数字劳动是数字平台的价值来源,主播生产了数据这一重要的资本。

倘若把主播的数字劳动和数据相联系,那么还需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海量数据中明确定位与主播的数字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数据。从广义上讲,主播在网络上一切行动的痕迹,都属于他们生产的数据的范畴。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将是开展下一步分析前所需完成的任务,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具体论述。

主播的数据生产是在平台上进行的,这一过程要建立在平台的技术支持上,同时势必会被平台的逻辑所中介、所影响。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数据商品化逻辑,中介了主播相关的数据生产,将可能引发数据的价值偏移、数据权属分配的失衡等问题,而这牵涉了更广的政治经济及意识形态等问题,因而国家作为一个重要主体需要被纳入考量。

(三)国家:治理的主体

数据的归属及其作用的发挥,不仅与主播的数字劳动密切相关,也进一步地关涉民众生活福祉、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问题。基础设施化的平台面临着自身商业性和公共性的张力,其营利模式和发展取向,在我国除具有世界一般数字平台的特征外,也具有个性化的要求与特色。数据又是党在数字时代执政的一项基本资源,因此党和国家势必介入对数据的治理。

平台是主播数字劳动的场域。通过或明或晦的手段,短视频/直播平台建立起了一个对主播的数据占有体系,并驱使主播成为这一体系的“合谋者”。通过对技术、用户和海量数据的垄断,借助政府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现今一批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刷抖音”“看快手”逐渐占据了中国人的休闲时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平台社会的到来,数字平台无疑正逐渐走向权力的中心。而数据商品化逻辑的渗透,使得平台上价值坐标的游移似乎已经不再是一种想象,消费主义的话语正在逐渐成为某些平台上的主流。而平台化同样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短视频/直播平台上风格各异的一个个直播间,更如同一个个部落化的小圈子——因趣缘而相聚的共同体,逐渐成为偏见的共同体;①李彪:《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场的话语空间与治理范式新转向》,《新闻记者》2018年第5期。主播之间、粉丝群体之间彼此攻讦,呈现出网络社群“巴尔干化”的景观。在平台具有的“功能性主权”②易前良:《平台中心化:网络传播形态变迁中的权力聚集——兼论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平台”视角》,《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下,国家治理穿透平台的权力边界将变得愈发困难。

短视频/直播平台以“赋权”的方式影响着相关使用者。以网络主播为例,他们有些原本是现实中的边缘或弱势群体,而平台赋予了他们“平等”参与文化创作、传播信息的权力。通过“将麦克风交给草根阶层”,平台为那些具有创作、分享动机和热情的个体提供了赏识他们的对象、相对体面的职业和一定的经济收入。“平台赋权”事实上的存在,使得数字治理中的国家与平台合作存在了讨论的空间。“新媒体的赋权潜力能否被释放往往取决于它所嵌入的政治经济结构及数字文化生态”,①Christian Fuchs, “Som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Critical Media Studies: Reflections on Karl Marx and the Med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Vol.3, 2009, pp.369-402.如何对平台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解放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或进一步将“平台赋权”延伸到数据领域,实现“数据赋权”,是值得国家关注的问题。

主播在平台上的数字劳动生成了数据,因而数据是主播劳动的产物。但在实践中,主播却常常无法掌控自己的数据。他们自己数据的主权被侵犯,甚至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就被出让给平台,面对这些情况,主播只有极有限的反抗空间。那些屡禁不止的低俗等不良内容,也是主播数据生产的一大弊病。如何促进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者把持好生产的内容的价值导向,以在社会上促成一种良性的数字文化?如何让数字劳动者通过掌握数据这一劳动成果实现有尊严的劳动?这是现今国家的数字治理所要面对的两个重要问题。

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治理,是国家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生态下,探索数字善治的一个有益的切入点。如何将主播数字劳动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形成新的治理理念,也将是国家社会治理要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作为数字基础设施的平台

互联网平台是由网络服务商设立,建立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一种公共数字服务组织。平台是一种数字化中介,它将网络上的人与人连接在一起,使网络空间中的人们可以实现相聚和互动;它还将人与讯息、服务、商品等元素联结起来。因而,各类数字平台可以被视作一种数据交换和信息通信的“枢纽”,它扮演协调者的角色,使整合进入网络的一切元素顺利地互动。②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84页。

“基础设施”有时被学者们用作概念化互联网平台的一种语词,斯尔尼切克(Nick Srnicek)就将平台界定为“使两个或以上群体相互交流的基础设施”。③Nick Srnicek, Platform Capitalis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7, p.43.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的演进,关于平台是一种基础设施的界定,远不只是一种修辞意义上的界定,或者仅是对平台媒介物质性及其广泛连接能力的描述,④束开荣:《互联网基础设施:技术实践与话语建构的双重向度——以媒介物质性为视角的个案研究》,《新闻记者》2021年第2期。更是描绘了一幅当今社会的图景——数字平台与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发展趋向以及每个人的生活都更紧密地纠缠在一起。

时至今日,在网络中“数字化生存”的个体越来越依赖各类数字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以及本研究主要关注的直播/短视频平台等等,不一而足。在平台社会的大背景下,这些作为互联网数据枢纽的平台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保证社会活动正常运转的公共服务系统。 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明确: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⑤夏旭田等:《“新基建”内容官宣来了:纳入区块链、物联网、智慧能源等将出台顶层设计》,《21世纪经济报道》2020年4月21日,第3版。数字平台已经“基础设施化”,这既是平台通过聚合用户进行扩张的结果,也是平台将自身定位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之中,顺应数字时代基础设施迭代发展趋势的结果,还是国家数字发展政策和相关规划导向的结果。

通过基础设施层面的广泛连接,数字平台获得了海量数据,然而它们不仅是数据中介或纯粹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数据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的核心要素。以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为依托,资本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收集、提取、存储和分析,并从中提取巨大价值。“资本不断加强对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处理的能力,使数据成为商品并进行交易而盈利”,①刘伟杰、周绍东:《非雇佣数字劳动与“数字化个体”——数字经济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嬗变及启示》,《西部论坛》2021年第5期。成为当今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数字平台就是资本集约化提取数据价值的一种网络。平台上所聚集的用户和内容越多,资本提取的价值越大。基础设施化了的数字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海量数据,正逐渐走向权力的中心。有学者将这一新的趋势概括为“平台资本主义”,②Nick Srnicek, Platform Capitalism, p.21.它依赖数字基础设施的性质与网络属性进行扩张,“已经成为了一个以数字平台和‘一般数据’为基础的新型资本主义,并正在成为我们时代新的支配性力量”。③蓝江:《数字异化与一般数据:数字资本主义批判序曲》,《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平台资本主义“本质是垄断资本主义”,④曼纽尔·卡斯特:《千年终结》,夏铸九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页。它将自身连接的数据商品化,并通过数据提取和数据的私有化实现财富积累,通过扩展数据垄断的范围实现自身发展。它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的垄断本质在数字时代的复制。私有化、垄断化的数字平台和其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应当具有的公共性责任之间存在着强大的张力,平台方能否承担好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者的责任,是我们所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依托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的平台创造了新的劳动领域,⑤邱林川:《新型网络社会的劳工问题》,《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网络主播们正进行着他们的数字劳动。如火如荼的网络主播行业为我们研究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劳动提供了不少生动的案例,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具象化的分析视角。当我们将视线聚焦于短视频/直播平台和这一场域中主播们的数字劳动,并从平台的数据垄断地位切入,以分析当代“平台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可以发现在平台上生存的数字劳动者所面临的剥削和异化,以及由此而主动和被动生成的各种乱象,发现那些被合理化了的支配关系,同时更好地洞察数字平台的商业属性与其应当具有或被期待具有的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并证明国家开展治理的必要性。通过对短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的数字劳动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发现了数字平台价值链条上的不平等,并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平台上劳动的主播实际上不掌握关键的数据商品生产资料,他们所能出卖的,是以形象或情感的形式所表征的“劳动力”。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数据商品生产过程中,那些作为关键生产资料的数据连接和数据处理设备都被平台方所占有,只拥有少量、碎片化数据的主播由于不掌握这些生产资料,因此很难对拥有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从中获得价值。同时,由于数据只有在达到一定的量后才能逐渐体现其价值,具备“网络效应”的平台方更因其数据垄断身份而成为数据商品化的最主要收益者。尽管短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是平台上数据的最重要生产者——其数字劳动直接生产了平台所追求的数据商品,但作为产品或进一步收益来源的数据,实际上都为平台所占有。

其次,网络主播群体的数字劳动是数字平台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而相较于传统的雇佣劳动,他们创造产品——即数据商品——的数字劳动只被平台方支付了很小的部分。主播的数字劳动,需要依从于平台“内容货币化”的商业逻辑才能被平台认可其价值并予以支付,即主播能够生产出吸引用户注意和打赏的作品才是平台愿意为主播付酬的原因;即使如此,平台方也只需对主播的作品支付很少的一部分流量提成而已。尽管主播的数字劳动会持续生产出大量的数据并被平台方所占有,但其中大量的劳动被平台视为缺乏交换价值的。劳动缺乏保障且报酬并不稳定,网络主播们正成为数字平台经济运行中的新型无产者。⑥参见Nick Dyer-Witheford, Cyber-Proletariat: Global Labour in the Digital Vortex, London: The Pluto Press, 2015;郝志昌:《数字劳动、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赛博无产阶级的生命政治学》,《思想战线》2022年第4期;巩永丹:《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无产阶级的形塑——当代西方左翼主体理论的样式、困境及矫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4期。而另一层面,不仅主播生产的作品的报酬是有限的,他们生产的很大一部分数据更是直接被平台所取用了;主播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进入平台的数据提取和价值提取过程。在“全景敞视主义”的短视频/直播平台里,网络主播们如同置身于数字化的圆形监狱之中,时刻面临平台方的监视。⑦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5—10页。这种可见而无法被确知的监视,一方面时刻警醒主播自觉调整自己的数字劳动,进行自我规训以契合平台的规范。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相较于传统的雇佣劳动,平台对于主播数字劳动的监视范围的扩大,拓展了平台方数据提取的触角。不断迭代发展的传感器技术和智能设备,使得数据总量获得了很大提升,平台方正将主播们置于不断更新的数字监视技术构建起的数据捕网之中——不仅是主播镜头前的一言一行,他们在平台上的一切行动都被平台方监控,其数字劳动被全方位地数据化,进入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中。主播在平台上的活动无时无刻不产生数据,他们在平台上的一切行为都是生产了数据商品的“活劳动”,但剩余价值的剥削过程也因此渗透到主播在平台的一切活动之中。

再次,当平台对数据的垄断具有“合法性”,平台的数据池成为资本的“私家花园”的时候,“数据操纵”也就成了数字平台的一种新权力。平台对数据资源的提取和占有,表征着资本主义价值创造的新方向,它使得“传统意义上基于财富占有的资本权力,演化成为数据垄断衍生出的算法权力”。①黄再胜:《数据的资本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价值运动新特点》,《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以自身的数据垄断地位为前提,短视频/直播平台的算法作为一种“强大的、富于偏见的、只有部分可见的权力者”,②David Beer, “Power Through the Algorithm? Participatory Web Culture and the Technological Unconsciousness”, New Media &Society, Vol.11, No.6, 2009, pp.985-1002.正通过被合法化了的数据操纵,隐晦地增强了平台对于主播及其劳动的控制。有学者跟踪观察了一个街头乐队进入网络直播平台的经历,发现平台方通过操纵“人气”数据,并将这一可被后台直接调控的、去标准化的数据与薪酬标准联系起来,实现了对主播的劳动控制和剥削。③徐林枫、张恒宇:《“人气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薪资制度与劳动控制》,《社会》2019年第4期。平台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调整主播的人气数据,以对主播进行奖惩,促进主播调整其自身劳动;而主播看到的自己作品和直播间的前台数据,有时是平台操纵的产物——它不仅与主播的数据权利无关,还可能是一种平台设计的、对主播数字劳动的“胁迫式陷阱”。这些数据操纵行为,证明了现今的平台在对主播劳动进行议价的环节上具有强大的话语权,而这些权力正是因平台对数据的垄断性地位而形成,并围绕平台对数据的操纵而运作的,它使得网络主播的劳动与其报偿之间的联系处于更加不确定的状态中。而处于生存压力的主播只得委身于平台的算法权力之下,降低了追寻并掌控真实数据的可能性。

最后,若聚焦于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我们不仅可以发现资本主义剥削和垄断本质在数字经济时代所展现出的一贯性,还可以发现,资本以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为依托,更加拓展了其剥削主体的范围。④刘伟杰、周绍东:《非雇佣数字劳动与“数字化个体”——数字经济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嬗变及启示》,《西部论坛》2021年第5期。短视频/直播平台所剥削的对象,不仅是平台旗下的“签约主播”,或那些靠流量提成和打赏分红获得收益的主播,还拓展到劳资关系外的广大平台用户群体。粉丝和主播的弹幕互动、观众的浏览记录、点赞、收藏、转发和付费等行为数据,也被平台方所收集、存储,并通过处理分析,对用户画像——进行数据化描绘,进而调整自身服务以匹配对应的用户属性,抑或将数据与市场更加密切地联系起来,通过售卖用户的行为数据以获取财富。数字平台对于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仅引发了有关数据隐私的争议,还可能导致“信息茧房”“群体极化”“幸福沉迷”等多种问题。⑤参见彭兰:《新媒体用户研究:节点化、媒介化、赛博格化的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37—343页。回到网络主播这一数字劳动的主体,若将他们的数字劳动视作平台用户的数据生产的“扳机”,则更可以看到平台对这一部分数据的占有同样隐含着对主播数字劳动的剥削异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主播的数字劳动是平台上观众行为的逻辑起点,主播的直播、生产的数字内容构成了用户观看的中心,也引发了用户点赞、转发或打赏、发弹幕等数字交互行为,这些行为生产出的数据,都被平台方所占有。主播们才是数据的最主要生产者,但主播相关的用户,特别是那些忠诚于自己的粉丝群体所生产的大量数据,都被平台方纳入商品化的逻辑中,几乎不向主播开放。在这里,“基础设施”一词有时也沦为了一种话术,它将平台对于用户数据的占有解释为平台为了改善自身服务、更好地满足用户所必需的行为,而遮蔽了其中的剥削关系,无论这种关系是存在于平台与用户还是平台与主播之间。由于平台的垄断地位以及它们对于数据占有的建制性权力,主播们越来越难厘清自身数据权益的边界,成为了平台方数据垄断过程的“沉默共谋者”。

作为资本主义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模式,“平台资本主义”正在加速重构这个世界,短视频/直播平台近年来发展壮大的历程,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平台力量的勃兴。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主播进入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发布数字内容,同时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为平台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用户,进而吸引更多主播为追逐流量而加入平台。这一循环使平台聚合的使用者逐渐增多,并使得平台本身逐渐确立起相对于其他平台的排他性主导权,①蔡润芳:《平台资本主义的垄断与剥削逻辑——论游戏产业的“平台化”与玩工的“劳动化”》,《新闻界》2018年第2期。它们竭力构筑自己独享的数据池,②黄再胜:《数据的资本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价值运动新特点》,《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并从不断的“数字圈地”中积累更大财富。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讲,网络主播越进行数字劳动,就越壮大了异己的剥削力量,越促进平台的数据垄断体系的再生产,促进了所谓“平台资本主义”的膨胀。这使得网络主播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反抗平台及其背后的互联网资本的可能将会更加渺茫。

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基底,③王驰、曹劲松:《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下的安全风险及其治理》,《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基础设施化”了的数字平台的发展兴衰将会对国家-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平台自身的垄断性和公共性间存在的罅隙,也可能越来越直接地影响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平台作为一种数字基础设施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处于背景层次,其数据占有行为隐匿于后台,被“共享”“服务”“免费”等平台意识形态所遮蔽,并随着用户的使用而逐渐增强其合法性。因此提前深入考察平台所存在的结构失衡,并将其数据垄断本质及其危害进行揭示并开展治理,有助于预先应对数字时代可能的公共利益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将会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而发挥其职能。网络主播在平台数字劳动的现实启发我们,对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劳动和对于作为基础性资源的数据的治理,要透过平台这一重要的“枢纽”而展开,发挥平台在数字空间中的影响和作用。同时,平台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数据食利者,将试图不断扩大其垄断的范围,谋求建立起更广泛的占有社会剩余价值的体系,而其自身的商业化运作又已经与人民的公共生活密切相关,这使得平台具备了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意愿和能力。④易前良:《平台中心化:网络传播形态变迁中的权力聚集——兼论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平台”视角》,《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所以,国家需要介入,将平台这一主体纳入监管治理的框架之中,以防止平台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在治理平台上主播的数字劳动的过程中,将必然会涉及平台治理和治理平台两种相异的取径,而它们最终又将统归于国家的“数字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革新的时代命题之中。

三、作为监管治理对象的数据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条。数据是“算法的燃料”,⑥何塞·范·迪克、孙少晶、陶禹舟:《平台化逻辑与平台社会——对话前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院主席何塞·范·迪克》,《国际新闻界》2021年第9期。同时也是现今各大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前文已经提及,平台以数据为食,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占有、连接和价值提取而营利,也因此攫取了自己在互联网生态下的垄断地位和强大权力。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作为现今数字经济的重要表征,就是数据的载体。在对数字劳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也必然要落脚于数据这一基本维度,并因此牵涉到平台这一对数字劳动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主体。

网络主播在数字平台上数字劳动的成果和一切行为的痕迹,都属于数据的范畴。同时,由于主播在平台上的数字劳动是以平台用户为服务对象的,并主导了主播和粉丝在平台上的互动,因此粉丝围绕主播所进行的各种行动所生产出的数据,也应当被划入研究分析的范畴。根据主播与其粉丝这两类数据主体,以及数据与数据主体的自主意识之间联系的强弱,我们可以将与网络主播数字劳动相关的数据大体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主播发布的短视频、直播内容及相关直播录像等依附于特定数字形式、在平台上进行传播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作品。这一类“内容型”数据是主播生产的数据中最具文化价值,最容易被认可是主播数字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最深刻地被镌刻上了主播个人的印记。主播在生产这一类数据的过程中,不仅有意识地使用各种劳动工具,更深刻地将自己的情感、才智和意志融入到劳动过程中去,并且,在这些数据的生产过程中,主播们一般抱有较明确的劳动目的,期待从这些数据中获得各种回报。

第二类是观众或称粉丝与主播及其数字作品的交互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包括点赞、转发、收藏、评论、打赏、实时弹幕互动等数据。这些数据是用户有意识生产的,也是主播们所追求的对象,粉丝所生产的这部分数据往往与主播的“人气”即其在平台上的受欢迎程度联系起来——那些更能引发粉丝点赞、评论的互动热情的主播,往往也更为平台方青睐。这一部分数据也可再细分为“内容型”数据和“活动型”数据两个部分。“内容型”数据主要是粉丝发布的评论、弹幕等,通过生产这一类数据,粉丝在平台上呈现自我,昭示自己的在场,吸引主播的注意,并试图建立起和主播间更为紧密的关系。同时,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的各大直播间中,主播和粉丝经由此种方式进行互动,也建构起了一个个“虚拟部落”的独特风格和文化。①张宁、苏幼真:《网络直播间:新部落的建构及其亚文化特征》,《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年第10期。而“活动型”数据则是指粉丝的点赞、转发、收藏等行为所产生的数据。短视频/平台设计出点赞等一系列交互机制,使得粉丝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实现和主播的互动,以极低的成本直接公开展现自己对于主播的情感偏好。②王斌:《“点赞”:青年网络互动新方式的社会学解读》,《中国青年研究》2014年第7期。而转发、收藏则是更加间接或更私人化地表达对主播的情感。无论如何,粉丝们的这些点赞、转发、收藏的数据都将被平台方所收集,并被呈现在主播的直播间,或数字作品的页面中,作为一项基本信息而存在。

第三类是主播及其粉丝在平台的活动被动产生的数据。它包含主播在平台一切活动的数字化记录,粉丝阅读、浏览主播发布的图文、短视频作品,或是在观看主播直播时所遗留的痕迹等行为数据。后者是粉丝在平台中的“数字足迹”,是行为的“副产品”,③黄再胜:《数据的资本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价值运动新特点》,《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而非他们有意识地与主播间互动的产物。这类数据一般很少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前端出现,它们在诞生后就被平台方所占据。对于主播及其粉丝而言,他们在平台上的活动中无意识地创造了这些数据,同时,也在不知觉的情况下将这部分数据“交给”了平台。

基于数字科技,平台实现了自我的“基础设施化”,实现了对各种元素的广泛连接。④孙萍、邱林川、于海青:《平台作为方法:劳动、技术与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增刊。出于逐利本质,数字平台背后的资本借助平台的中介身份,不断吸纳用户,聚集起海量的数据资源,将这些数据占为己有,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加工处理,形成各种产品和服务,获取更大商业利益,这就是现今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这一逻辑也构成了短视频/直播平台等诸多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重要基础。在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过程中,以上三类数据都被平台方所收集占有,并被其商品化。

短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承担了平台上内容生产的职责,他们生产的数字视听内容,是平台得以笼络用户注意力的主要资源。这些内容在平台上是作为数据产品被认知和对待的。生产它们的主播的劳动业已被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所渗透和主导,这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数据生产过程的价值偏离,并最终可能引发平台数据商品的“质量”危机。平台要获取利益,就需要将平台生成、在平台上流通的海量数据转化为可以售卖的商品,而其中主播所生产的数字视听内容则是其中最容易直接变现的一部分数据。活跃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的观众,他们自身的价值判断是其选择、观看、打赏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主播生产的内容能否变现的重要标准,因此主播们需要洞悉观众的需求,甚至主动迎合观看者的心理。而在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下,对观众的迎合往往成为平台方和主播的合谋,主播借助数据反馈判断观众的喜好,并时刻调整自己的劳动以完成数据指标。⑤任桐、姚建华:《平台经济中的“数据劳动”:现状、困境与行动策略——一项基于电竞主播的探索性研究》,《国际新闻界》2022年第1期。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主播滥用泛娱乐化手法,无底线地对观众进行感官刺激,迎合用户的猎奇心理和低级趣味,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存在的大量庸俗、低俗、媚俗(简称“三俗”)内容,就是这种乱象的表现。比如,2021年被“封杀”的网络主播“铁山靠”“郭老师”“人类高质量男性”等,为了博人眼球,在直播或短视频作品中,或通过辱骂他人制造话题,或滥用夸张的“审丑”表达,或传播庸俗的价值观。而在数据商品化逻辑的渗透下,“三俗”内容不仅成为主播获取交换价值的捷径,还可能被平台所容忍甚至推崇,在一场场感官狂欢中,主播、观众和平台似乎各取所需,①许向东:《我国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却对行业发展和社会风气造成了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在面对监管部门的指责时,平台又往往将这些现象推脱为主播的个人行为。毫无疑问,有时已经成为了一种“话语工作”或话术的“平台”,②Tarleton Gillespie, “The Politics of ‘Platforms’”, New Media & Society, Vol.12, No.3, 2010, pp.347-364.正通过将自己定位为给人们提供讯息、内容、服务和机会的互联网中介来调解自身和政府监管之间的矛盾。而现今基础设施和平台交叉的趋向,使得数字平台更有机会在人们面前以公共利益承担者自居,遮蔽了其商业本质和其内容或服务所可能存在的价值偏离。

而在对这些乱象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平台私权力与公权力有时会呈现出一种“既合作而又对峙”的微妙状态,平台会顺应国家的治理行动,承担一部分治理责任,建立起相应的平台内容规范,但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逐利行为也可能会形成抵制公权力的力量,构筑起庇护平台相关私主体(平台方以及平台主播)利益的保护膜,③周辉:《网络平台治理的理想类型与善治——以政府与平台企业间关系为视角》,《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国家的治理行动在穿透这一保护膜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平台方的适应、调解、博弈甚至是暗中对抗的行动。“三俗”内容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反复出现、屡禁不止,一些已被封禁的主播“改换门庭”重新开播,就是平台数据商品化思维背后“流量至上”逻辑的体现。

除了主播主动生产的数据之外,粉丝们主动生产出的数据也同样被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所渗透。粉丝个人与主播的互动行为,都被平台方收纳于其推荐算法的评价体系下。点赞数、收藏量以及评论数都会成为平台用算法筛选主播的标准,较高的点赞、收藏和高质量的评论都将增加主播在平台的热度和曝光率。因此,通过这些交互行为,粉丝们才能将自己喜爱的主播推向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显要位置,让主播有机会接触到更多流量,如作品或直播间被转发、点赞次数较多的主播更可能出现在平台的热搜榜、首页或推荐位等。换言之,平台设计的推荐算法决定着主播在平台上的“可见性”,④Kelley Cotter, “Playing the Visibility Game: How Digital Influencers and Algorithms Negotiate Influence on the Instagram”, New Media & Society, Vol.21, No.4, 2019, pp.895-913.并将控制这种“可见性”的权力部分下放给了平台上的用户。这一事实间接影响了主播本人与粉丝的互动行为及其数据生产,因此时刻请求粉丝对自己的直播间和作品进行点赞、分享,成为了短视频/直播平台上许多主播的劳动体验。粉丝和主播的点赞等互动行为,不再是由单纯的情感驱动,而引入了一层混杂着经济动机的人情牵制因素。经由不再“单纯”的点赞等互动行为,粉丝的情感和他们与主播间的关系都被数据化,并被纳入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中。

数据商品化对粉丝互动行为的渗透,还将平台上“过度劳动”⑤朱悦蘅、王凯军:《数字劳工过度劳动的逻辑生成与治理机制》,《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的数字劳工主体从网络主播进一步拓展到广大的粉丝群体。经由主播的人情牵制这一软性控制手段,粉丝们更积极地参与到数据生产之中,并最终导致他们过度的体力和脑力耗费。这种手段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也有例证,例如脸书平台(Facebook)就被指责其内容推荐算法倾向于给用户推送那些可能“激怒”他们的极端内容,刺激用户在脸书上消耗更多精力,生成更多数据,并最终服务于脸书将用户数据商品化的目标。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粉丝和主播的互动行为,也包含着这种平台商业运作的结果。粉丝与主播之间的情感被数据化而成为商品,粉丝和主播的互动成为强化情感的仪式,⑥童祁:《饭圈女孩的流量战争:数据劳动、情感消费与新自由主义》,《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并被平台资本所“征用”。主播本人的魅力、粉丝对主播的情感,都成为平台刺激数据生产的工具。主播成为其粉丝群体数据生产活动的“主持人”,促使短视频/直播平台的粉丝们以个人的无酬化劳动为代价投喂算法,为“平台资本主义”注入源源不断的数据燃料。①翁旭东、姜俣:《一种隐蔽的展演劳动——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自我展演与数字劳动》,《新闻记者》2021年第12期。

此外,平台的数据商品化更催生了不平衡的权力再分配。短视频/直播平台上数据的接触权、使用权在参与数据生产的主体中并没有得到平等分配,而是被平台方所垄断。②Sarah Myers West, “Data Capitalism: Redefining the Logics of Surveillance and Privacy”, Business & Society, Vol.58, No.1, 2019,pp.20-41.平台具有主导平台规则建设的权力,它们通过精心设计的“用户协议”和“免责条款”建立起垄断主播和粉丝生产的数据的合法性。从主播发布在平台上的数字视听作品来看,尽管主播是这一部分数据的生产者,并在劳动过程中花费了体力和心智,但这些数据的使用权都掌握在具有传播资料的平台方手中。例如,快手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注明,用户在发布图片、音视频,直播表演时,视为授予了快手公司免费的、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衍生品等。同时协议中写明,用户同意快手可以“为宣传推广之目的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 。③《快手用户协议》,快手网,https://www.kuaishou.com/about/policy, 2021-12-15。这实质上就赋予了平台方自由处分数字内容的权力。平台方还可以通过对内容产品的不断数字循环利用,反复榨取数据的剩余价值,而又不必对主播提供补偿。

这种平台数据权力的不平衡再分配,更体现在粉丝与主播间的互动所产生的数据和他们被动产生的海量数据上。平台将放弃数据的相关权益作为平台的一项准入标准,以默许的方式获得了主播和粉丝所生产的部分数据,将其置于一个更加隐晦同时泛化了的数据私有化体系之下。同时,平台通过打造“平台边界”建立起了一个封闭的经济系统,将内容的生产与传播、粉丝的注意力和主播与粉丝的关系整合于平台的闭环之中。在社交媒体上,生产、传播和消费被整合在一起,它们不仅发生在同一场所,而且彼此还相互促进。④Eran Fisher, “How Less Alienation Creates More Exploitation? Audience Labour on Social Network Sites”, TripleC, Vol.10, No.2,2012, pp.171-183.而短视频/直播平台上主播与粉丝的劳动,同样存在类似的整合逻辑。粉丝行为的数据被平台方收集、分析,“喂养”平台算法以优化主播与观众间的匹配,这些数据还可能会被售卖给广告商,使粉丝面临平台信息流广告或者是带货直播的袭扰。同时,粉丝和主播间互动的数据,也将成为其他粉丝的消费品:直播间的弹幕、主播作品下的评论,都可能成为直播间的公共议题,成为新的互动形成的契机,并引发新一轮的数据产消循环,不断形成新的数据商品。短视频/直播平台上,主播和粉丝的在线时间成为劳动时间,而平台在提供免费服务的过程中,以近乎零成本获取了作为他们劳动产品的数据。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石油”,与未来广泛的公共福祉密切相关,而现今的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数据寡头逐渐模糊了数据提取的边界,平台用户难以知晓自己出让了哪些数据,而在平台的不断扩张之下,用户拒绝出让数据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狭窄,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进入平台并被卷入这一数据剥削体系下,公共利益将受到更大的威胁。而数据同样是平台发展的命脉,关系到平台的生死存亡,不能“一刀切”地将其与数据隔绝开来。平台具备最大化数据价值的能力,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对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要协调社会利益和平台利益、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与数字经济发展双赢,就更要呼唤国家的积极应对,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治理路径。

四、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

在《连接的代价:数据如何殖民人类生活并为资本主义所用》一书中,库尔德利(N. Couldry)等用“数据殖民主义”一词来隐喻当代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的数据生产。他们指出,历史上资本主义扩张时期的殖民主义行为,是通过对全球资源的榨取和掠夺,来实现让资本主义体系内的少数人变得更为富足的目标。而“数据殖民”则是这种殖民主义的当代实践。数据和历史上殖民者们所垂涎的土地和原料一样,已然成为现今社会的一种基本资源,作为新生产体系下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而存在。同时,大数据所隐含的巨大价值,使它成为一座座未被完全开发的富矿,从而成为现今和未来国家间竞争的前沿。因此,如今的资本主义又在进行一次新的殖民行动——“数据殖民”。资本将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社会关系数据化和商品化,并掠取和无偿占有了社会上的这些数据,实现了对数据资源分配的控制。这一数据生产的最终结果是作为数据生产主体的公众被普遍剥削,而数据寡头们通过资本循环不断壮大。由于资本主义对外扩张的本质,资本会试图将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纳入一个泛化的生产过程之中。①参见常江、田浩:《尼克·库尔德利:数据殖民主义是殖民主义的最新阶段——马克思主义与数字文化批判》,《新闻界》2020年第2期。斯迈兹曾争议性地将人类生活的所有时间都视为资本主义体制的工作时间,②Dallas Smythe, Dependency Road: Communications, Capitalism, Consciousness, and Canada, Norwood: Ablex, 1977, p.48.而现如今资本将数据收集、占有过程不断渗透进每个人的生活,推动其商品化在社会上的扩张,将个体的方方面面卷入资本主义积累周期之中,这些现象似乎正不断印证着斯迈兹的论断。因此,如同“长期的历史殖民主义为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一样”,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出现是可预见的,而它的核心将“必定是通过数据控制人类”。③常江、田浩:《尼克·库尔德利:数据殖民主义是殖民主义的最新阶段——马克思主义与数字文化批判》,《新闻界》2020年第2期。而“基础设施化”的数字平台,作为数字时代信息、资本和权力的聚集地,无疑将成为这种趋势的促进力量,也因此将是未来的数据治理所必须关注的对象。

“数据殖民主义”为我们理解当今数字社会的整体性变化提供了可资借鉴参考的理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学界一直在进行着数字治理的理论化尝试。如有学者从用户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待数据,提出了对数字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性方案,即平台方使用数据时应对用户进行付费,认为这样可以培养出一种尊重用户的“数字尊严”的文化。④Imanol Arrieta-Ibarra, Leonard Goff et al., “Should We Treat Data as Labor? Moving Beyond ‘Free’”, 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Vol.108, No.1, 2018, pp.38-42.而平台的发展变迁,还让一些学者看到了围绕平台建立起一种数据的合作组织的可能,如特雷博·肖尔茨(Trebor Scholz)等人倡导的“平台合作主义”运动,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合作公地”,将用户视作平台数据的共同所有者和合作控制者,让用户共同参与数据的管理,共享数据公地所带来的利益,以塑造公正公平的数据权属体系和数字经济秩序。⑤参见 Trebor Scholz, “Platform Cooperativism vs. the Sharing Economy”, in Nicolas Douay, Annie Wan (eds.), Big Data & Civic Engagement, Roma-Milano: Planum, 2017, pp.47-52; Trebor Scholz, Nathan Schneider, Ours to Hack and to Own: The Rise of Platform Cooperativism, a New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Work and a Fairer Internet, New York and London: OR Books, 2016; 也可参见平台合作主义研究社(Platform Cooperativism Consortium)官网及案例介绍,https://platform.coop/who-we-are/icde/。也有学者专门针对短视频/直播的互联网治理提出了实践对策。⑥吕鹏、王明漩:《短视频平台的互联网治理:问题及对策》,《新闻记者》2018年第3期。

同时,为了缓解平台剥削、规范数据主权,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率先进行了立法努力。 2018年,欧盟发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从个人数据保护和促进数字产业发展的多重维度进行了规范。而中国在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确立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并特别明确了重要数据的本地化存储的原则;2021年颁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对互联网企业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不过相较西方多元、分散及竞争性的政治预设,“在基本的政治观念上,中国的国家角色不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结果,不是公民个体意见的简单整合,而是对公共利益承担无限责任的决断型治理主体”。⑦王维佳、周弘:《规制与扩张的“双向运动”:中国平台经济的演进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增刊。因而对平台与数据进行“善治”,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福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所在。

通过透视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我们论证了平台、数据和国家这三个维度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立足国家的治理之维,还可以发现这三者间所内蕴的张力,而在数字劳动治理的过程中,既有的多种矛盾将会进一步显露出来:一是平台价值与国家的价值导向之间的矛盾;二是平台私权力与国家的公权力的矛盾;三是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数据殖民主义”以资本增殖为中心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优化再分配、促进国家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数据殖民主义”希望将数据资源由少数人垄断的目标之间的矛盾。

价值观念的冲突是国家与数字平台间的第一对矛盾。数字平台的扩张与平台科技话语的扩散相互促进,“共享”“中立”“公共服务”等语词甚至“平台”这一概念本身,都成为日益壮大的数字平台谋求经济利益的手段。蕴含着“捍卫其制度和权力的合法化内涵”的平台科技意识形态,①蔡润芳:《“民主”的隐喻与幻灭:社交媒体创新扩散与技术话语的互动分析》,《新闻大学》2018年第3期。还正加深着对公共话语的渗透,通过对公众的劝服使他们甘愿成为为平台辩护的力量。此外,平台数据商品化的逻辑依托其高度严密性、隐蔽性、欺骗性等特征,②任桐、姚建华:《平台经济中的“数据劳动”:现状、困境与行动策略——一项基于电竞主播的探索性研究》,《国际新闻界》2022第1期。将“流量变现”的平台议程日益变为网络主播等数字劳动者的个人议程,在平台上培养出一种“自我规训”的文化,使数字劳动者们更充分地拥抱“最大化流量”和“流量变现”的市场规则,③王斌:《自我与职业的双重生产:基于网络主播的数字化表演劳动实践》,《中国青年研究》2020年第5期。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使得平台商品化的逻辑日益加深。在这一背景下,前文所提及的平台内容价值坐标的偏移,自然也是可以预见的。

私权力和公权力的冲突是平台与国家间的又一对矛盾。数字平台在“基础设施化”的过程中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治理日益捆绑在一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通过构建技术屏障,数字平台“使得国家对社会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监测、支配、审查和规制的能力都有所削弱”,④王维佳、周弘:《规制与扩张的“双向运动”:中国平台经济的演进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增刊。而其自身的权力日益扩张。现今的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平台方只需援引两三条语焉不详的规范,就可以让主播从平台“强制退场”,甚至造成其“数字生命”的终结。而短视频/直播平台这种对于主播强大且非对称性的权力,正是数字平台如今强大地位的一个缩影。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推特上被“封杀”,以及俄乌战争期间亲俄派媒体在西方社交媒体平台所遭受的打压,都表征着数字平台俨然成为一种“超国家”权力。并且,在平台社会发展和数字经济的不断演进下,这一权力仍然处于膨胀的过程中,不断对国家政府的权力构成挑战。同时,数字平台还连带着决定未来全球化发展方向的一些核心因素,⑤孙萍、邱林川、于海青:《平台作为方法:劳动、技术与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增刊。关涉国家的信息主权,逐渐成为地缘博弈的重要领域。⑥李彪、高琳轩:《平台资本主义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理论依归与路径选择》,《新闻与写作》2021年第12期。对于我国而言,全球性平台资本日益扩张,一些西方国家强化自身数字霸权的图谋日益暴露。而数字平台将可能成为它们进行意识形态入侵的武器,成为未来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

平台通过对数据的集聚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垄断和剥削形式,它改变了数据自由流通的本性⑦涂良川:《平台资本主义技术逻辑的政治叙事》,《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以及作为公共资产的属性,这与社会主义国家数据应当“对人民开放”并“服务于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所谓的“数据殖民”背后,实际上是平台在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程中加大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隐形剥削,⑧马云志、王寅:《平台资本主义批判和重构平台社会主义——数字时代对平台经济的新运思》,《河北学刊》2022年第1期。因此,变革“平台资本主义”下的生产关系,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数字治理层面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上这些矛盾呼唤着变革的力量。然而“过去的发展已经证明平台无法完成自我调节”,因此,“民主、公共健康、隐私和经济竞争的未来都取决于深思熟虑的监管干预”,⑨胡泳、刘纯懿:《元宇宙转向:重思数字时代平台的价值、危机与未来》,《新闻与写作》2022年第3期。国家能否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将会成为影响这些矛盾解决抑或激化的关键。过去几年中,中国政府已经逐步地将国家的价值导向内化为互联网平台的规范,在平台基础设施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更加积极的角色。当然,为了适应科技的进步和新业态的迭代发展,国家的数字治理观念和手段将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从“党管媒体”到“党管数据”,⑩参见叶蓁蓁:《从党管媒体到党管数据》,《城市党报研究》2018年第3期;黄楚新:《从坚持“党管媒体”到“党管数据”》,《人民论坛》2022年第13期。体现的是国家顺应时代发展,通过掌握数据这一新型执政资源,维护数字时代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努力。更重要的是,数据不仅是理解平台逻辑和其演进脉络的一个关键性维度,而且也是关系数字平台“为谁的利益服务”的一个要害环节,有效的平台治理是维护国家、公共或者用户利益,①Aaron Wachhaus, “Platform Governance: Developing Collaborative Democracy”, Administrative Theory & Praxis, Vol.39, No.3,2017, pp.206-221.“党管数据”正是践行党对于人民的承诺,是对数字时代公共福祉的维护。

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因其存在的问题折射出当前平台发展和数字经济的许多缺陷,而对它的治理,也能直指数字劳动所嵌入的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背景,②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80—181页。因此,对其治理策略的研究可以作为探讨新时代数字治理方案的一个有益的切入点。

(一)推动关键数字科技的普及与普惠发展

主播的数字劳动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源自数字科技的高速迭代发展。“灰度机制”③张梅芳:《腾讯“灰度机制”的内在机理和实现机制研究》,《新闻大学》2018年第3期。的科技创新理念下,一些数字技术尚未成熟就已经被短视频/直播平台推入商业化的逻辑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技术发展不平衡和对应治理技术应用的相对滞后。

国家应当鼓励新数字科技的发展,并积极促成它们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普及,使其可以对更多人开放。可以从两类数字科技入手。第一类是作为数字生产工具的科技,诸如视频剪辑技术、直播推流技术等主播数字劳动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数字技术。这些科技的发展和进一步普及,可以减少主播数字劳动所付出的时间、经济成本,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开展创新性工作。同时,这还可以缓解他们对于平台的技术依赖,使其面对平台的数据剥削具有更大的抗争空间。第二类是数据存储科技,如区块链技术。通过建立一个共享数据库,区块链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实现数据的确权、流转、交易,确证劳动和数据的联系。此类科技在短视频/直播领域的普及,可以降低平台方数据垄断体系的壁垒,使得主播维护数据主权的行动变得更为可能。

世界科学技术竞争的加剧,已经使国家确立了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大的规划指导方向。微观的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实际上是折射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和数字经济发展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平衡和发展问题。因此,关键科技的发展以及关键科技发展过程中各方权益的保障,以及如何使国民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共享数字科技带来的“红利”,是需要国家在治理的过程中更加重视的问题。

(二)在数据分类的前提下确定数据权属边界

2018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发表的“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效率”的言论,曾经引发广泛批评。这一言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揭示了一个社会现实: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分析使用,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它却遮蔽了一些更加重要的事实:首先,这种“交换”行为大多数时候是用户“不得已而为之”的行动。其次,在平台语焉不详的用户协议和免责条款中,用户是否能真正了解自己究竟出让了哪些数据?更重要的是,这些数据究竟是如何被平台所利用,它对于用户意味着怎样的风险?平台的“话术”将一切数据的占有行为都塑造成用户为了享受更好的服务所必须支付的代价,使平台可以无限地扩张自己数据提取的范围。

国家的治理就要对数字平台的“免费”“共享”等神话进行祛魅,对按照数据的类型、参与数据生产的主体进行分类,消灭那些强制用户交出所有数据的平台“霸王条款”。在数据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方数据提取的权限,明晰各数据生产者的权利边界,细分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等及其权属,并通过对应的立法和行政等手段予以规范。例如,对于主播生成的数字作品,就应当在保障平台传播权的基础上,加快数字知识产权的立法,以保护主播的权利。而对于那些主播和粉丝被动生产的数据,则要确立更清晰的数据管理体制,把那些应归平台所有的,或平台为维持服务所必需的数据交由平台使用,而在清晰确权的基础上抵制那些平台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兼顾开放和保护、效率与公平。尤其是随着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影响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通过政策法规的建立以及相应的治理机制的实施,以使各方的责权利有效且公平地得到保障,应是未来治理的重点和方向。

(三)探索建立国家与平台间的对话合作机制

机制的畅通,国家和平台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管媒体”以及“党管数据”实践过程中优越性的体现之一。由于众多影响力极大的网络主播所进行数字劳动的短视频/直播平台基本上都是商业平台,这实际上给党和政府对于媒体及数据的治理提出了极大的媒体转型和数字发展的挑战。如何应对媒体到平台的发展,进行数字劳动的治理,从微观上说是保障数字劳动和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从更广的视角而言,实际上是考验党和国家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

通过设置政府/平台“合作备忘录”、线上联系通道等方式,建立起平台与政府间的对话合作机制,是实现数字善治的可行方式。在平台上建立起专门、高效的沟通渠道,政府和平台设置专业部门进行沟通,可以实现对传统的监管问责模式的创新。对话合作机制应当立足平台,发挥平台具有的“地方性”优势,以最小成本介入治理。同时,沟通渠道的畅通还可降低平台合规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增加主播和平台的创新热情。此外,形成对话合作机制还有助于打击平台借监管大旗“滥作为”的现象,保护主播作为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较为敏感、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政府和平台间应当提前形成共识,将事前准入和事后高效治理相结合,例如对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可能出现的涉毒涉恐、暴力犯罪等内容的治理。通过形成双向、高效和常态化的对话合作机制,可以使得国家更好地穿透平台的权力边界,将主流价值观的引导深入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数据生产过程,减少平台方消极监管的可能。探索合作对话机制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网络治理方式方法,最终是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探索“党管数据”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撑路径。

结 语

马克思将劳动抽象为劳动一般,认为正是通过它,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构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页。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并未改变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劳动的本质,数字时代的劳动,依然结构社会生产过程,并由于生产与消费在数字平台上明显的融合发展趋势,让其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劳动,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及再生产的问题,也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涉及公正、公平的价值问题,在我国甚至是一个关涉到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②李梅:《聚焦中国“劳动”之变——劳动观念的时代跃迁与劳动形态的价值转换》,《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8期。劳动概念在数字时代的变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依旧需要秉持马克思式的理论和现实关切,对劳动者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回应。

“平台”“数据”和“国家”定位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所需的三个维度,也是数字劳动过程中必然会牵涉的三角结构。网络主播的劳动是一种“媒介化/平台化/数字化”的劳动,数据是主播劳动的重要成果,而短视频/直播平台是其劳动场域,与数字劳动相关的方方面面,包括对于劳动的控制、劳动的过程,乃至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治理策略等都要面临着平台逻辑的重塑。短视频/直播平台形塑了新的数字劳动的方式,也为网络主播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职业选择和劳动报酬获取的可能;但由于数据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居于平台逻辑的核心地位,因而主播的劳动不免将面临着异化和剥削。对网络主播进行塑造、规制、剥削和异化的短视频/直播平台占有着网络主播的劳动成果,并通过这些劳动成果形构社会生产,逐渐在平台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种影响和作用有其顺应和促成数字经济发展的好的方面,但也因其商业和营利逻辑等可能对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导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诉求产生一定的龃龉。因而国家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到主播的数字劳动的治理之中,正可以视作对于现今劳动及其所勾连的各种问题的一种回应,它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一种必然抉择。

数字劳动,不仅代表着一种劳动形式上的变化,更是一种“关系变量”,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数字社会转型及社会经济文化各个环节变化的钥匙。①刘雨婷、文军:《“数字”作为“劳动”的前缀:数字劳动研究的理论困境》,《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1期。跟随这一逻辑脉络,并将平台视作一种嵌入数字社会的权力结构,将它的发展壮大过程和科技与资本的合谋联系起来,我们便可以理解如下论断:“平台资本主义”是资本逻辑“裹挟”数字社会的结果。②李彪:《平台资本主义视域下的社交平台:价值本质、社会劳动和公共治理》,《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因此,国家对数字劳动的治理,按照我们的逻辑可以化约为对数据的治理,它一方面是为了在新背景下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尊严,另一方面,也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导向的前提下,“拆解数字技术与资本的合谋”,遏制平台资本和其背后垄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扩张,是以“中国社会的最大常量去解决中国社会的最大变量”。③张涛甫:《“数字劳动”新解(序一)》,姚建华:《数字劳动:理论前沿与在地经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9页。国家已经通过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对现实中数字劳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回应。而对于我国的数字劳动研究者而言,立足于本土化的理论资源和社会制度,依靠国家这一治理主体,并把握“平台—数据—国家”间的密切关联,才能更好地为数字劳动的诸多问题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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