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典”有新规谨慎而为避免“背锅”
2023-03-21赵世海
银潮 2023年1期
文 赵世海
日常借贷中,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多。其中,不少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或碍于情面随意为他人签字担保,最终成为被告甚至替人还钱,留下了许多深刻教训。
明确保证方式
【案例】罗阿姨经营一家便利店,因进货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 万元,由小孙、大李做担保人。小孙在借款协议上写明“如果罗阿姨不还钱,由担保人小孙偿还”;大李写明“如果罗阿姨不能还钱,由担保人大李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向罗阿姨及担保人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罗阿姨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小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罗阿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说法】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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