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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主流,先从边缘出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君博副教授访谈

2023-02-08刘君博

研究生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撤销权

访谈对象:刘君博(1985-),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入选“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替代性纠纷解决、司法制度。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法律科学》《当代法学》《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20 篇,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主持、参加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社科基金等课题多项。曾获中国法学会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

访谈者:王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2021 级博士研究生。

问:您的作品中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居多,这个研究主体近十年来历久弥新,请问老师“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学理层面、制度层面是否具有逻辑上的类似与联系?如何理解这种联系?

答:理论上,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实体法上债的保全制度,但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原《合同法》第7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原因。我也注意到,在《民法典》实施之后,部分民诉学界青年学者开始从程序法的视角讨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规范适用问题。相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从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引入之时,就备受学界的关注。尤其是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识别问题,因为其与既判力理论关系密切,学界各种学说、观点分歧之深实难一言以蔽之。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吴泽勇老师就曾提出,一般债权人如果要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则应限于在实体法上享有撤销权的情况。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属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在制度运行效果上或有重合之处,但制度逻辑仍有区别。前者可以理解为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后者则是裁判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实体法与程序法空间的界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谈谈对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理解?

答:既往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一个国内特有的问题,很难寻找到比较法上的经验以资参考、借鉴。不过,随着对虚假仲裁、通谋案件(collusive case)的实务研究日益增多,我个人倒是认为很多之前被忽略的比较法资料是应当被认真对待的。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系统“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全国检察系统职能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我之前的研究里,我对通过民事检察监督遏制“通谋型”或者“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持相对消极的立场。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传统的刑事检察业务工作对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运行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刑附民”工作方式的常态化,既需要扎实的实证研究分析其内在逻辑和运行原理,更需要从规范研究层面为其提供解释和指引。

问:请刘老师具体地讲一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双轨制”的设计内涵。

答:这个问题可能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那篇文章讲得已经比较充分了。需要补充的是,近些年来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推动,公益诉讼、群体诉讼的研究成果可谓是“指数式”增加,但不论是对具体制度规范的解释力还是研究的理论品位都还有提升空间。

问:执行法草案颁布之际,民事强制执行成为近来大热的研究领域。请刘老师谈一谈对执行法未来的问题面向、研究趋势的个人理解,何为执行法中的“大哉问”?

答:民事强制执行成为近年来民事程序法研究的热门领域,固然有立法程序启动的影响,但更多地其实和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技术发展以及“紧密型”的法院组织结构等外部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毕竟,从比较法的经验上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性可能都没有那么突出。不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在2020-2022 年度开展了一个名为“Best Practices for Enforcement”的项目,非常值得关注。当然,就国内民事强制执行法而言,我仍然认为这是一个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仍有大量的新问题等待青年学者挖掘与回应。至于何为执行法的“大哉问”,强制执行法的主要制度规范都围绕财产的查找、控制和变现而展开,而技术发展带来的财产观念的变化无疑是当代强制执行法立法必须要正面回应的问题。

问:请刘老师以个人经验体会的角度谈一谈对本刊宗旨“培育新人、繁荣学术”的理解。

答:在这个“内卷”与“躺平”共存的时代,办好学生刊物尤为不易。我自己在读研究生期间、参加工作之后都也兼职做过学科编辑工作。以“过来人”身份为贵刊的办刊宗旨做一点解读就是,要想培育作者,首先培育编辑;要想融入主流,先从边缘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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