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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设施占压隐患的情况分析及治理方式

2023-01-31魏凯

中国工程咨询 2022年12期
关键词:构筑物调压燃气管

文/魏凯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大力倡导在居民生活、城市供热等多个领域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清洁能源,天然气的用量与日俱增,而燃气调压设施是调节和稳定燃气管网压力的重要市政设施,在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也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以天津市为例,在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全市16个区县中涉及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5个区域共计45处燃气调压设施存在占压隐患问题,为城市的供气安全和人民生活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燃气调压设施占压的危害

燃气调压设施是燃气输配系统中用来调节燃气供应压力的降压设备,其基本任务是将前级较高的进口压力调节至下游所需要的压力。燃气调压设施占压是指在现有燃气调压设施周边搭建的建构筑物与燃气调压设施安全净距不满足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或是在燃气调压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堆放杂物等行为。其具体危害如下:一是燃气调压设施是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关键节点,一旦受到占压,会影响燃气管理单位正常的开门检修、安全维护以及设备更换等一系列的工作,进而影响到下游用户的安全稳定供气。二是某些距离调压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的占压隐患也同样存在着隐形的危害。当燃气调压设施受到撞击、电击等突发性的外力破坏时,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如果燃气调压设施周边的建、构筑物与其安全距离不足或堆放了易燃易爆物品,很可能会造成建筑物受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

三、燃气调压设施相关安全要求

1.燃气调压设施安全防火间距的确定

燃气调压设施属于易燃易爆的市政设施,其坐落位置的选择既要保证城市居民安全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尽可能多的满足周边用户的用气需求。在规划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中的要求执行,见表1。

表1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2.燃气调压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2022年1月颁布实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明确列出了不同条件下各类燃气调压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见表2。

表2 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在燃气调压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②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④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调压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现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水平净距、最小保护范围或最小控制范围的情况均判定为安全距离不足,即燃气调压设施被占压。

四、天津市燃气调压设施占压隐患情况

经统计,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共存在占压隐患点位1108处,其中涉及燃气调压设施占压的点位共计45处,分布在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5个区内。根据占压点位的特点和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调压站周边搭建临时板房或堆放杂物

此类问题主要是在现有燃气调压站周围堆放易燃易爆杂物,或在周边搭建临时用房作为办公或库房使用。其对人员和社会都构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不能及时清理整改,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后期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与原有调压站安全距离不足

根据建构筑物建设方或用途的不同,可将此类占压点位归纳为官搭建筑和私搭建筑两大类。所谓官搭建筑是指由居委会、派出所、环卫、物业等单位建设的办公用房、门卫室、车棚等,或由居委会、部队等单位为一楼居民统一接建的平房。所谓私搭建筑是由个人或单位为了个人利益,私自搭建的办公用房、车库、平房、洗浴中心、早点铺等。无论是官搭建筑还是私搭建筑,只要是与原有调压设施间距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均可能对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3.后期建设的民用建筑与原有调压站安全距离不足

20世纪80年代,天津市实施了“三年气化”工程,其间建设了大量的燃气管道及调压设施。由于建设年代久远,且当时并无统一的国家规范标准可依,因此造成后期建设的部分民用建筑与原有调压站安全距离不足。经过精细测量,虽然此类问题大部分点位的安全距离与规范要求相差不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燃气调压设施占压隐患的治理方式

占压隐患并非一朝一夕间形成。多年来,燃气经营企业已针对大部分点位多次向占压人或占压单位下达了“燃气管道设施占压整改通知书”,但因涉及多方利益,很多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已成为“多年的顽疾”。为了燃气调压设施占压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清占指挥部对全市45处占压点位逐一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研分析,在理清隐患成因,同时考虑隐患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了“一点一策”的治理方式。对燃气调压设施占压隐患的治理方式可总结为以下三种:

1.对构成占压隐患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和清理

由于燃气调压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关系到方圆500m范围内的居民和商业用户的供气安全。因此,对于隐患风险较大的占压点位,如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个人接建的自用平房、物业门卫用房或个人堆放的杂物等官搭建筑或私搭建筑,都应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和清理,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2.对现状调压设施增加安全措施

由于天津市“三年气化”工程等历史原因,造成了一些后期建设的居民楼房与既有燃气调压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点位,按照天津市清占原则,对后取得相关规划手续的建筑应予以拆除。但考虑居民小区的特殊情况,不具备拆除或迁移条件的燃气调压设施,不能随意切改移位,清占指挥部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确定对现有燃气设施进行改造,增加以下安全措施,以满足规范中缩小安全距离的要求,降低安全隐患。一是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确保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有效通风,防止调压设施泄漏时造成燃气在有限空间内集聚;二是在柜体上方加设燃气泄漏报警器,当燃气发生泄漏时,可将报警信号远传至燃气管理部门,及时前往报警点位抢险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3.对调压设施进行切改迁移

个别锅炉房在建设时,业主单位仅关注企业自身用地规划,忽视了对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距离的考虑。由于没有严格按图施工,造成了燃气调压设施与办公或设备用房防火安全间距不足的现状。经现场勘查,锅炉房院内的建筑设施均具有合法的规划审批手续,且供热单位的各种设施也都服务于居民冬季供暖,不具备拆除或移位条件。清占指挥部最终研究确定,在非采暖期设备停用时,由供热企业负责牵头,在锅炉房用地红线范围内重新选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调压设施敷设位置,对现有燃气调压设施及其涉及的燃气管道进行切改迁移,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和冬季供热安全。

六、避免新增占压隐患形成的措施

根据天津市近年来管道占压治理工作的经验,如何避免新增占压隐患的形成是清占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防止“前清后占”,“边清边占”现象的发生。根据对现状占压隐患形成原因的分析和调研,结合清占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和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完善执法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2022年1月1日,天津市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提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六十六条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目前,由于个人私搭乱盖造成的燃气调压设施占压情况居多,管理和处罚的具体实施难度较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和执法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环节,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发挥企业作用,形成政企合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调压设施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规范巡查标准,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同时需要各区政府搭建沟通平台,让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到各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属地居委会、街道及物业公司,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于违章占压的建筑“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防止“前清后占,边清边占”,确保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在占压治理工作中发现,很多住户为了个人利益,借助调压站一侧山墙接建平房,用于存放杂物甚至居住,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些现象都充分地反映出一些市民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燃气安全知识的极度匮乏,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闻等媒介,在全市范围内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普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市民了解到燃气安全与其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

七、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使之逐步趋于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为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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