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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逻辑演变

2023-01-24陈世香王崇峰

理论月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变迁居民主体

□陈世香,王崇峰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作为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指出:“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既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又要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提高精细化水平,绣出城市的品质品牌。”①参见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坚定改革开放再出发信心和决心加快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N].光明日报,2018-11-08(01).总之,全面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既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感,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城市治理近年来成为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热门话题,众多学者皆对城市治理和城市现代化的建设等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纵观其研究可以发现,多数学者集中于研究社会组织与社区的协调治理方面,而缺少从制度的角度,以历史发展为主轴去探索城市社区治理的变迁与发展。制度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反思城市制度‘借助系统方法和哲学思维全面、深刻地把握城市本质’是推动我国城市良性、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与重要前提”[1](p13-18)。因此,借助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研究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一方面有利于探析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精准把握城市社区的治理逻辑和核心要素,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此后的城市社区治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理论基石: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城市治理

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和政策的变迁分析中意义重大。研究历史制度主义的学者往往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根据历史演变的关键节点,探求制度的变迁发展特性。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来分析城市基层社区治理体制的发展史,明确当下的发展节点期,对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意义重大。

(一)历史制度主义范式的逻辑、意涵

自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和斯文·史泰默(Sven Steinmo)等人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历史制度主义”一词后,这一分析范式开始逐步发展。在旧的制度主义中,关于制度的看法具有相对局限性,而历史制度主义“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2](p20-29)。作为一种分析范式,在分析历史制度主义时,往往从其历史情境、关键节点、路径依赖三个层面进行探究。就历史情境而言,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历史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能以孤立、静止和片面的历史角度分析制度,而是应该将其放在历史发展情境中去理解。“历史制度主义也强调不仅仅要分析短期内对事件产生影响的直接因素,而且要分析对事件产生影响的制度性、结构性的因素。”[3](p158-170)因此在分析制度时,不仅要研究制度本身,也要着手观察其生成逻辑、背后动因。就“关键节点”而言,这一概念意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个关键时刻,这一时刻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意义。“以历史分期的方式探寻历史的‘量变’与‘质变’可窥探‘变点’。”[4](p117-125)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均衡—断裂—均衡的过程,制度在关键节点时会发生断裂,产生变迁。就路径依赖而言,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角度出发,制度在变迁过程中存在路径依赖现象,“即一种制度被选择之后,它本身会产生一种自我捍卫和强化的机制,使得扭转和退出这种制度的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困难”[5](p112-116)。正是因为更换一条道路存在成本,才会有路径依赖的存在,相关政治制度也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历史制度主义范式对城市治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治理体制发生深刻变革。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域对城市治理体制的各种形式进行分析,有利于明确我国当下所处的关键节点,并牢牢把握这一机遇期,促进制度的成功转型,实现城市治理体制的现代化。要运用一种范式对我国城市治理变迁进行分析,就需要考察这种范式对我国制度变迁具有兼容性、适用性。首先,历史制度主义与我国现行的历史唯物主义范式的许多观点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关注制度变迁。其次,历史制度主义关注历史,“它试图通过放大历史视角来找出影响事件进程的结构性因果关系和历史性因果关系”[6](p90-9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一直处在社会转型期,为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提供了空间。历史制度主义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结构,又涵盖微观层面的内在动力机制,因此既能拓宽制度研究的范围,又能从内生性动力着手,用历史制度的方式去研究在既定时期实行的制度,分析其背后的路径依赖,弥补当前其他范式在城市治理变迁中的局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脉络分析:城市社区治理的改革及其变迁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历经改革,其变迁的关键历史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同的历史节点社区治理形式和治理理念有所不同,政府、社会组织、社工和居民等影响社区治理结构的四大要素间的耦合程度也各有差异。据此,可将社区治理体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元管控、一核多元管理、共同体社区治理体制。

(一)一元社区管控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的单向行政导致社区治理的一元化,在该体制下,政府是管理的唯一主体,其基本组织体系是单位制与街居制,这两种体制相辅相成,构成了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其中“单位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管理的产物,单位是适应社会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7](p52-62)。所谓的行政性是指单位制中设置有专门的行政人员对社区进行管理整顿,每个单位都属于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封闭性是指这一制度延续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并试图将居民的各个生活环节纳入统一管控体系,使单位成员对单位达到全面依附;单一制是指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单一,全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制趋同。街居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又一环节,主要对社区成员进行管理和整合。自实施以来,各城市一直尝试以法律条例来明确街居制的权力、责任与义务,并“至1956年,全国各地相继完成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两级组织的组建工作,我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从此正式地、全面地形成,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8](p135-140)。街居制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载体,其中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属于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而非居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社会组织。

(二)一核多元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被不断激活,社区治理模式也在进行相应变革,原有的以单位制为核心的一元管理向一核多元管理体制过渡。在该管理体制下,社区制开始出现,社区制是对单位制与街居制形式的整合,我国的“社会管理组织体系从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转向‘单位制—社区制’并存的组织体系”[9]。随着社会转型,单位制在不断瓦解,社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改变了原有的管理形式和管理理念。就管理形式而言,政府不再是管理的唯一主体,除了政府组织和派出机构外,越来越多的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企业以及居民个人等开始出现。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并主动与他们协商互动,实现了社区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就管理理念而言,这一时期的社区管理已经偏向治理的概念,逐步达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状态。“社区资源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组织投入为辅,并逐渐增加更多渠道的资源投入,社区通过吸收、管理与利用社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10](p118-120)。然而,在一核多元管理体制下,政府仍然是社会事务中的唯一核心,单位制虽然有所松动,但仍在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社区制虽然承担很多事务,其权力却很有限。

(三)共同体社会治理体制

随着政社分离,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在摸索中进行良性互动,这一点在社区治理体制中也得以体现。有关社区基层事务的处理逐渐脱离行政化,社区自治组织、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工作机构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功效,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优势互补,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多元化需求,但居民作为利益主体,缺乏参与社区治理的激励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曾提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明确表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1]。在此影响下,各治理主体能够逐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更好地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2]。这一治理模式更注重参与者的多元性与平等化,希望能达到社区治理共同体格局。另外,这一模式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员和居民这些参与主体的关系,以及在进行社会治理时的边界,他们能够同等参与社区建设、进行社区治理、共同享有社区建设成果。

四、制度剖析:城市社区治理基本逻辑及发展动因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经历了从“管”到“治”、从“粗”到“细”的逻辑变迁,其逻辑背后的发展动因一方面在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深层制度结构变化,这为制度变迁确定了宏观方向;另一方面在于内在动力机制,各社区治理参与主体是引起制度变革的催化剂。

(一)基本逻辑

1.从“管”到“治”。由管到治的逻辑过渡,彰显了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经历了管控—管理—治理的转变。从管到治,也是由单一到多元、被动到主动、外生到内生的机制变迁,体现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治理理念、治理目标这三大演变层面。就治理主体的转变而言,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机构、社工和居民等都是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就治理理念的转变而言,在改革开放前,政府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表现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二元对立关系。自共同体治理体制开始探索以来,政府逐步注重权力重心的下移,变社区管理为社区治理模式。“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是强调与被管理者协商、对话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13](p23)居民由被动受管理变为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平等。就治理目标而言,管控、管理强调的是通过外力,采取制度化的形式维持当时的社会秩序,而治理的目标则是通过利益相关方自身来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想达到这一治理目标,各社区主体都应参与和自己相关的事务,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以实现和谐社会。

2.从“粗”到“细”。由粗到细的过渡,是社区治理转型的创新成果,也是由宏观概念到制度的细化与落实、由粗放式到精细化的机制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提出了建立以单位制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管理制度,但直到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街居制的管理范围;“1987年,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社区概念第一次进入中国政府管理进程”[14](p14-19)。此后各地掀起了社区建设的高潮。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前,已经出台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相关文件。“事实上,党和政府的文件都曾单独论述过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共同体等概念。”[15](p45-56,p125-126)十九届四中全会集上述思想之大成,对有关社会治理做出明晰规划,各地方政府也以实际行动将规划予以落地。粗放式到精细化的转变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面临着粗放式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社区网格化管理方略应运而生,这种因地制宜、资源整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率。但因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暴露出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仍在不断探索、逐步超越,朝着更精准、有效的方向迈进。

(二)发展动因

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野来看,影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逻辑变迁的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宏观层面的制度结构;二是微观层面的动力机制。

1.制度结构分析。深层制度结构是影响社区治理模式变迁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实行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一元社会管理体制,但该模式存在种种弊端。“政府控制了绝大多数的社区公共资源,限制了各类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市场和社区的内在活力得不到有效激活。”[16](p36-41)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使得单位成员对单位的依附性很强,“单位人”的观念根深蒂固。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社会所有制结构发生变革,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单位制逐渐瓦解,“社区人”的概念出现。我国实行一核多元的社区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管理体制有所改进,将权力重心下沉给社会组织,但国家与社会强弱关系的改变有限,在实际的社区治理过程中,仍存在权责错位的现象。此后实行的三社联动社区治理虽然能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但居民参与度并不高。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在社区治理上,居民作为利益相关方希望亲自参与社区治理中来,因此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进行不断改革,目的是在当前强国家—强社会的背景下,实际治理与制度有效接轨,达到善治的理想状态。

2.内在动力机制。由一元管控到共同体治理体制的过渡不只受深层制度结构的影响,更离不开内在动力机制驱动。“行为者是制度变迁的实现载体,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与阻力的具体表现。”[17](p34-42,p191)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决策者,是新制度产生的核心动力,而其他参与者作为利益相关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制度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面对现实压力,采取一元化体制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居民也自愿纳入单位制的管控范围,希望恢复正常的社会状态,使自己的生产生活步入正轨。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7](p52-6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人员流动的加剧,单位制僵化,导致政府对这些新增人口管理困难,另外新兴城市居民也希望拥有同等享受城市化成果的机会。社会需要承担以往的单位职能,不同的社会管理职能需要由对应的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出现后,这些职能通常转移到社区手中,以社区制为载体的一核多元管理模式可以使这些问题在社区的层面上得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社区居民更加强调社区生活的参与感、价值感与幸福感,作为社区一分子,他们希望能亲自参与社区建设中,而传统的治理模式存在参与主体结构失衡、无法良性互动等局限。共同体治理体制能够让各参与主体之间达到优势互补、合力共赢,而不是零和博弈。

五、基本经验:城市社区治理的经验及其教训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城市社区治理奠定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从新中国成立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水平的变化,城市社区治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也不断变化。在探索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我国城市既有成功经验的积累,也有失败的案例和教训。

(一)基本经验

1.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城市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领导社会的重要平台,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是党领导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18](p58-66)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经历了深刻而系统的变化。历史经验表明,在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构建“同心圆”治理模式,发挥党建思想的引领作用,以中国共产党为圆心,带领各方通力合作和协调发展,不仅能够保证城市社区实现有效治理,而且也能保证人民的主体性。“党建引领已成为推动多方主体协同共治和提升基层治理体系整体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推动服务型政府改革、引领中国社会公共性有序发展、实现治理网络全覆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9](p116-135,p206-207)首先,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城市社区治理思想、路线和方针的正确性,才能明确城市治理工作始终围绕人民展开,不偏不倚地为每个居民提供优质服务,最终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治理之路。其次,在党建引领下,城市社区治理能够有效实现资源的统一调配及居民、居委会、物业等各方的协调和沟通。中国共产党作为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力量,拥有制度优势,可以将社区治理各参与主体协调一致,从而能够提高城市社区治理效率,实现各方协调发展。

2.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城市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人民的需求作决策,同时尊重人民的主体性,让人民全面参与城市治理。从根本上来说,以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作为城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符合实际的必然选择。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制度演变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举措,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精神始终没有改变。城市社区治理的核心对象是人民,主要目的是提升人民的幸福感,“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三个有利于’,从‘三个代表’到‘以人为本’,再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为了人民,推进城市治理同样为了人民”[20](p26-36,p157)。人民性或人民主体性观念不仅是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在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只有坚持人民的主体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一方面,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利于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平衡多元利益,保证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服务和利益表达权利。另一方面,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能够激发城市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将城市居民充分动员起来,参与社区的治理与建设,“人民性通过居民共同创造社区家园,让社区共同体使命责任运转起来。归根到底,人民性将人作为城市生活的本体,尊重构成城市生命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是遵从城市基层治理的根本观念”[21](p35-44)。

(二)问题剖析

1.政府权力过大容易造成社区治理权力失衡,使得居民失去社区治理热情。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单一的城市治理模式与多元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力失衡现象。一方面,我国长久以来的单位制社区体制导致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社区自治能力短缺,治理主体权力界限不明。在此背景下,社区大小事务均依赖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政府等公权力部门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治理工具,不断挤压居委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空间”[22](p75-79),这样的治理手段也不断挤压社会组织及居民的治理参与空间,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各主体之间出现结构失衡现象,政府主导社区各项事务,其他主体的能动性无法得到发挥,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着居民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过度依赖政府也会弱化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和意愿。“街居体制下,社区居委会运作的行政化特征较为凸显。为了完成街道下派的工作任务,居委会经常需要突击开展工作。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难免会出现替民做主现象,甚至违背居民意愿采取行动。在行政化运作下,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愿就会弱化。”[23](p37-41)这就会导致城市居民的主体性无法体现,城市社区治理问题频发。

2.大型现代化社区容易导致社区关系的松散化,公共交往空间萎缩。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以村落的方式聚居,且通过宗族与血缘关系形成聚集村落,彼此之间相互熟识,构建了熟人社交关系网络,社区关系相对较为紧密。而在城市社区治理的变化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与大型城镇社区的形成,居民的社区共同体观念被逐渐抽离,社交关系也逐渐趋于松散化。“在同一个社区甚至同一栋楼,由于居民的家庭结构、生活习惯、文化水平、兴趣爱好等往往截然不同,从而造成社区仅成为一个物理意义上的居住地而非现实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24](p56-57)这就会导致传统社会的紧密熟人社交网络逐渐转变为现代社会的松散陌生关系网络,尤其在一些大型社区中,邻里间的社会互动不断减少,社区社会资本逐步减少。基于此,个体化社会与松散的社区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社区人际关系的真实写照,守望相助的邻里逐渐转变为互不关心的离散个体。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断增强,漠视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居民丧失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隐藏自身的情绪表达已经成为社区居民的生活常态,最终导致公共社交空间的萎缩及公共利益的瓦解。

六、未来走向:完善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手段与方式不断变化。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城市居民对于社区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导致当前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问题频发。因此,在新时代如何完善城市社区治理,解决当前治理过程中的问题,更好满足居民需求,成为未来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技术加持,实现精细化、数字化治理,构建智慧城市。新时代城市居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及大型城市在治理过程中遇见的复杂问题带来了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客观要求。以往社区城市治理的粗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求,实现从粗略到精细化治理模式的转变成为未来的城市治理的目标追求。“城市精细化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的高级阶段,就是要通过重建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的连接与互动,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够触及每一个社会个体”[25](p57-66),通过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提升其获得感。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提升超大城市社区治理效能是技术治理的新模式,它具有促进超大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拓展、治理结构优化、治理效能提升、治理韧性增强等价值逻辑”[26](p72-81)。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帮助政府搭建起强大的数据网络系统“城市大脑”,借助“城市大脑”,政府能够有效实现精细化社区治理。首先,在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城市大脑”能够将城市硬件设施所反馈的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联结起来,将社区中反映出的各方面问题进行整合归纳,并通过相关智能平台选择最优处理方案,然后迅速地传递给社区的各级有关部门执行实施。在此过程中,“城市大脑”将数据搜集以及决策施行相连接,并且形成一个互通互联的城市治理基础性闭环结构,实现系统性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其次,“城市大脑”的出现也可以显著提高社区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市大脑”,社区中的各项资源都能实现数字化的转换,数字化的信息能够在各个城市治理单元之间准确、快捷、高效流通,消除社区治理单位之间的壁垒,促进彼此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对现有资源实现最大化利用。最后,“城市大脑”能畅通社会民意搜集机制,能够针对不同居民的需求实现个性化、精细化治理。一方面,“城市大脑”借助云计算平台搜集城市社区居民的需求和信息,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提升其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城市大脑”能够实现精准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增强城市治理机制的适应性与灵活性,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2.赋权增能,社区治理各主体间需要权责均衡,构建新型社区结构。当前,城市社区治理面临政府权力过大,社区各主体权力失衡的困境。在未来城市治理过程中,政府应该有针对性地下放权力,加强同社区、居民及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下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心,给社区、居民、社会组织赋权增能,激发城市居民、社会组织和社区整体的内在自主性和能动性。“城市社区赋权增能是基于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培育居民自治水平的需要,政府在社会政策体系调整、社区公共事务处理中赋予居民、社会组织和社区整体更大的参与权与影响力,激发其自我权能和主体自治意识,推动优势互补、权能合作的社会共治格局形成。”[27](p87-95)一方面,为社区治理各主体赋权增能有利于打破碎片化的治理模式,促进各个主体联动,构成紧密相关的统一整体;另一方面,联动式治理模式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新型社区结构的建设。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要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不同属性和特点,进行相应的赋权增能。首先,对于居民来说,应该努力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保障其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其次,对于社区来说,应该积极推进社区管理制度改进,增加社区的自主权,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最后,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应加强政府同外部组织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社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

七、结语

纵观整个历史发展脉络,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城市社区的体制经历了一元管控、一核多元管理、共同体社区治理体制的发展变迁,其治理手段与治理体制不断成熟与完善。就治理逻辑而言,受宏观制度结构变迁和微观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转换的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经历了从“管”到“治”、从“粗”到“细”的历史变迁,其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与进步。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变迁中,既有成功经验的积累,也有失败的教训。实践表明,在社区治理中,需要发挥党建思想的主导作用,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同时需要警惕政府权力过大而导致的权力失衡问题及大型现代化社区导致的社区关系的松散化,公共交往空间萎缩等问题。在未来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可以结合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借助技术加持为城市社区治理赋能,进一步实现精细化社区治理,推动智慧城市的构建与发展。同时,政府应该有针对性地下放权力,加强同社区各主体的合作,从而形成统一协调的社区治理模式,确保城市社区治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制度主义产生于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实践,运用该理论来分析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制度的演变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需要结合中国制度变迁的实践来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其主要优势在于解释制度的持续,而对于制度变迁的原因还较为薄弱。其更多地适用于较为成熟且稳定的制度环境分析,而对于中国正在发生的、较为频繁的制度变迁现象不具有完全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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