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运用
2023-01-21张俊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监督
张 俊
(马钢集团公司纪委 安徽马鞍山 243000)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和有利武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中不断加深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保持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高压态势,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大局,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 “四种形态”的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4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意见时,在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四种形态”。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四种形态”首次纳入了党内法规。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吸收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从政务处分的角度对落实“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2018年8月26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明确运用 “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说明“四种形态”作为党内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已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2 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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