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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鉴定机构的电子数据鉴定质量管理

2023-01-17邓艳利骆林勇

广东科技 2022年5期
关键词:检材鉴定人管理体系

文/邓艳利 骆林勇

0 引言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下简称“CNAS-CL08”)从人员、设施环境条件、设备、检材、委托受理、方法、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七个要素对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作出要求,然而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存在专职鉴定人及其他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质量管理体系未充分发挥管理指导作用,反而成为机构的负担。建议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在遵守CNAS-CL08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从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方法管理及在管理实践中进行优化,使质量管理体系在实践中充分发挥管理指导作用。

1 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质量控制基本要素

CNAS-CL08从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体系要求五大方面对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质量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最关键的要素是资源和过程要求。资源要求最核心的是人员、设施与环境条件、设备,而过程要求最核心的是委托受理、方法的选择验证及确认、检材样本的处置、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1.1 人员要求

人员是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核心资源,鉴定机构应配置合适的人员,根据人员的情况开展必要的培训,并持续加以监督,确保人员能力符合管理体系要求。

在人员配置上,鉴定机构除了配备最高管理者和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鉴定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这些关键人员外,还应配置设备和检材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于关键岗位,应明确职责与任职条件,人员通过能力评价确认胜任该职位后对其进行授权;最后还应向鉴定机构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在人员培训上,鉴定机构应根据人员的现实情况开展内部或外部的专项培训,培训阶段应包括岗前培训、岗中指导以及与鉴定技术及方法更新同步的继续教育。在人员监督上,鉴定机构应安排电子数据鉴定监督员根据鉴定方法、要求对鉴定人及参与鉴定工作的助理进行监督,以评价其鉴定工作的情况。监督应包括对所有参与鉴定人员的现场见证、结果审核、询问、模拟鉴定等;监督的结果应当作为下一轮培训需求的依据之一。监督的方式包括监督员至少每两年对鉴定人及参与鉴定工作的助理进行至少一次现场见证,见证内容应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区分,但整体应包括设备操作、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对结果的分析判断等关键性环节。

1.2 设施及环境条件

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在鉴定区域配备确保鉴定活动有效开展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包括防磁和防静电地板、不间断电源(UPS)、信号屏蔽或阻断设备,以及采用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等措施,如存在可能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安全防护功能或者进行无线网络连接的特殊情况,鉴定机构应当评估该工作的安全风险以及采取应对措施,并保存记录。此外,鉴定机构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设施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办公区域与鉴定区域的有效隔离、鉴定区域不可随意进入的控制要求、人身安全防护等。

1.3 设备管理

在设备配置上,鉴定机构应配备能够正确开展鉴定活动所需设备。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必备的基本设备包括散列值计算工具、检验工作站、照相机、摄像机、综合性分析软件、存储设备。如鉴定机构仅开展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的分领域项目,则应必备包括只读设备、复制设备、获取设备及分析工具的存储介质,远程勘查及邮件分析工具,获取与分析工具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分析工具,远程勘查及网络数据分析工具;如需开展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或电子数据同一性、相似性鉴定分领域项目,则也应必备相应的分析专用工具;如开展软件相似性鉴定,则应配置软件逆向分析与调试工具;如开展电子签名同一性鉴定,则需配置电子文书摘要生成工具、电子签名管理系统。

在设备管理上,鉴定机构应配备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影响鉴定结果的关键设备及其软件应进行唯一编号并实行“一机一档”制度。设备档案应包含设备基本信息、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软硬件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性能技术参数、设备核查记录、设备维护、使用、损坏、故障及修理、改装记录、软件升级后的版本号等信息。设备管理员应确保鉴定设备处于可控、可靠状态,相应措施包括编制关键设备及软件的核查作业指导书、定期对设备及软件进行核查等。对鉴定结果有效性有影响的鉴定设备版本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功能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1.4 检材管理

鉴定机构应重点控制检材的标识与处置。应对检材进行唯一性标识,应确保检材自移交至鉴定受理点或工作人员手中后全程可控并受到保护。应尽量对送检的存储设备进行完整备份,鉴定工作应尽量减少对原始检材的直接操作;在必须直接操作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对检材造成永久性改变,如存在不可避免可能对检材造成永久性改变的情况则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及录像的方式记录操作过程。鉴定机构应对检材的接收、内部处置、出库退检等过程进行详细地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可追溯。

1.5 委托受理

鉴定机构应建立易于理解的委托受理程序,并确保自身资源能够满足委托受理程序要求;如涉及到外包,应告知委托人,但不得外包抽样、取样、结果、数据分析、结果判断和鉴定意见形成等工作。鉴定机构拥有应能满足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所需的特殊设备或特殊能力;对于需要进入案发、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或在线工作的,应明确现场或在线工作范围、现场完整性要求、环境条件和其他的特殊要求。委托受理材料应记录案件相关信息、检材或样本返还或其他处理要求,并保存委托人确认的记录。

1.6 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鉴定方法是否合理或准确是决定鉴定结果数据是否科学准确的关键要素,鉴定机构应重点控制电子数据鉴定方法的选择、证实、非标方法的确认等关键环节。在方法的选择上,当委托人未指定所使用的方法时,鉴定机构应当采用合适的鉴定方法并告知委托人。鉴定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以及鉴定机构自制方法。在方法的选择顺序上,应首选国家标准,其次是行业标准,最后是非标方法和自制方法。鉴定机构在引入方法之前,应通过验证的方式确认能正确运用该方法并满足相关的使用条件;当方法发生变更或修订时,应重新进行验证。如须使用非标准方法、鉴定机构自制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改动过的标准方法,则应对其进行确认。对于标准方法,鉴定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标准查新工作,以确保标准的可用性。

1.7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鉴定机构应能获得开展鉴定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可控及安全。鉴定机构如采用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应确保系统功能能满足CNAS-CL08的所有适用要求,能确保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可控以及被正确使用及维护。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当有更改时,在使用前也应进行授权、文件化及确认;信息管理系统应能确保鉴定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可控以及任何关键过程可记录,包括系统故障以及适当的紧急措施和纠正措施记录。

2 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困境

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在质量管理中,能按照CNAS-CL08基本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存在人才、资金、社会资源欠缺等问题,导致其质量管理实施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专职鉴定人欠缺,鉴定机构质控压力大

民营鉴定机构普遍存在专职鉴定人欠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电子数据鉴定起步晚,且鉴定人资格准入门槛较高,导致专职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较难获得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而部分具备资格准入条件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多任职于科研及教学单位,只能兼职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从而导致民营机构缺乏专职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据笔者从广东公共法律服务网查询具有电子数据鉴定的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发现,我国民营鉴定机构中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项目的机构共有21家,其中记载为专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为114人,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家鉴定机构专职鉴定人仅有5人。第二,CNAS要求鉴定机构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鉴定人、鉴定助理及管理人员,但民营鉴定机构中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人员有限,管理人员经常是一人身兼数职甚至全职,转而由资历粗浅的鉴定助理承担更多的鉴定辅助及质量控制工作,而鉴定助理的质控意识相对薄弱,且岗位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导致鉴定机构的质控压力增大。

2.2 资金及社会资源不足,在标准方法的使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对照CNAS-CL08关于方法的管理要求,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在标准方法的使用上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由于现行电子数据鉴定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远跟不上技术的更新换代,导致现行的标准存在不科学、更新不及时、标准缺失、新兴鉴定领域标准匮乏等问题。另一方面,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由于资源有限,并不具备开展非标准方法研究的条件。再者,目前国内具有非标方法的机构不多,较为权威的仅有公安部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但公安部的非标方法并不授权社会鉴定机构使用,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非标方法需要一定的费用,则从节省成本考虑,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鲜少购买其使用权。基于以上原因,部分民营机构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存在部分采用旧标准或无标准可依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及质量。

2.3 部分鉴定机构在质量体系执行时“抓大放小”

近几年,增设电子数据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市场容量的增长却远没有鉴定机构数量增长迅猛,市场竞争激烈,有些民营机构不得不削减成本,在实际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时“抓大放小”,只重视影响鉴定结果的部分环节。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上,无法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参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只能借鉴其他鉴定机构文件或方法,较少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自己量身定制具有良好实际操作性的文件。二是缺少对质量体系宣贯,虽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能都被印刷成册并分发给机构内部人员,或是被放在公共网络上可以随时被查询,但是并没有执行有力的宣传活动,导致有些一线的技术员工并不十分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只关注影响鉴定结果的过程质量,对于其他的非关键的因素则较少关注。三是由于内部审核员对质量管理知识不足,缺乏全面理解,导致在内部审核工作中只重视对影响鉴定结果的关键环节的审核,无法做到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民营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质控对策建议

3.1 建设电子数据鉴定质控团队,加强对鉴定质量的控制

由于民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缺乏专职鉴定人和管理人员,鉴定助理承担了更多的辅助工作,因此在组织架构上应专设质控职能部门,并加强质控人员的配备。质控部门应承担机构的以下基本职能:一是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及维护,指导及督促各部门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并对质量控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二是负责鉴定机构的委托受理、检材管理、文书审核、文书输出及鉴定档案管理等工作;三是负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机构的对接管理。以笔者所在鉴定所为例,该所鉴定质控人员占全所人员比例为15.4%,质控部门承担上述基本职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鉴定事故,共输出鉴定文书1354份,其中仅存在文字表述不当或图片模糊的瑕疵性质量问题文书数量5份,质量合格率达99.63%,质控成效良好。

3.2 重视对鉴定助理的遴选、培训及监督

民营鉴定机构由于专职鉴定人少,鉴定助理多,为了确保鉴定质量,鉴定机构应重视对鉴定助理的遴选、培训及监督。在人员遴选上,应在明确岗位需求条件下,严格对人员技能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除了常规的法律法规、鉴定程序、基础知识等培训外,还应根据前期的考核情况来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受训人员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岗中也应定期监督,并将监督的结果作为后续培训需求评价的依据。

3.3 加强对鉴定标准的培训与考核,以及对标准操作程序的修订与培训

在应对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鉴定助理比例过重、人员流动大的问题上,民营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重视对现有标准方法的培训与考核,将CNAS-CL08对鉴定人员的要求扩大至所有鉴定助理,除了岗前培训外,岗中也至少安排每年一至两次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所有鉴定助理均能理解并掌握现有的标准及非标准方法。

在应对现有电子数据鉴定标准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需要的问题上,民营鉴定机构一方面应当重视行业内非标准方法的引入与确认,以确保鉴定的高质高效,现行有效的方法是购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相关非标方法,并对非标方法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应重视对标准操作程序的制定、修订及培训,确保标准操作程序能跟上相关标准及技术的发展,并为鉴定技术人员所掌握。

此外,为了持续保持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升,建议民营鉴定机构加强对人员掌握技术、标准及方法的考核,并将其作为鉴定人及鉴定助理升职加薪的必要条件之一。

3.4 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体系作用

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制度能为鉴定机构带来深远的效益,因此,民营鉴定机构应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首先,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之初,应在充分理解CNAS-CL08的基础上,结合机构实际制定适合自身运行条件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的表格。其次,应加强对管理体系文件的培训与宣贯,确保执行人员能够理解并执行。再次,从上到下都应重视内部审核工作,常规性内审涉及内容应全面,覆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鉴定人、辅助人员及管理人员;而在遭遇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临时性内部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最后,应重视管理评审,切实把运行过程中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找出来,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套必要的资源。唯有如此,才能让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实践,提升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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