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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08届会议(LEG108)概况

2023-01-09编译

世界海运 2022年1期
关键词:海员油污公约

李 桢 编译

依据《在新冠疫情期间促进各委员会远程会议的临时指南》(MSC-LEG-MEPC-TCC-FAL.1/Circ.1)的相关规定,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特殊情况,委员会同意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全权证书,并附上原件。对于提交有效全权证书并且在在线会议注册系统(OMRS)里登记的代表列为“出席会议”。会议概况介绍如下:

一、公平对待海员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和船东承担海员人身伤亡的合同责任2014年修正案

IMO/ILO海员遭遗弃联合数据库记录了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海员遭遗弃案件,截至2021年4月1日,数据库里共有509起案件,涉及6 933名海员。2020年报告85起海员遭遗弃案件,2021年1月1日到7月报告的案件数已达53起,使得2021年报告的案件数量有可能超过2020年。截至2021年7月26日,报告的案件仅43例得以解决。2020年1月1日以来报告的案件中约18起与新冠疫情造成的后果相关,进一步加剧船员换班难问题。

委员会鼓励成员国向GISIS数据库报告发生在其港口或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遗弃案件,进一步批准并有效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提醒成员国注意联合国大会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的A/RES/75/17号决议“开展国际合作应对海员因冠状病毒大流行而面临的挑战,支持全球供应链”,鼓励成员国协助解决船员换班危机。

2.港口国及船旗国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

委员会于上届会议同意增加一项新产出——制定港口国和船旗国关于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为港口国和船旗国当局制定关于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准则,计划2022年完成。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8/4(d)号文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联合提交),提案建议设立工作组,负责制定港口国和船旗国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包括可能设立一个海员应急互助基金。

经讨论,委员会同意向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提出建议,在理事会第343届会议上批准成立IMO/ILO联合工作组,并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向LEG 109提交关于设立海员应急互助基金的新产出的提案;同意设立会间通信组推进制定港口国和船旗国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这一工作,以LEG 108/4(d)号文件为基础起草导则,并向LEG 109报告;同意会间通信组的工作并非旨在取代或解释成员国在国际文件下承担的义务,而是有助于成员国从实际的角度实施公约。

严以律己,常怀“敬畏之心”。坚守法律红线,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守纪律底线,无条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道德防线,珍重自己的人格和声誉,守好内心的一片净土。

二、有关IMO文件实施的建议和指南

1.非IG成员的保险问题

LEG 108/5号文件(IOPC Funds提交)提供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就一些油污事件中涉及的保险人非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G,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Associations)成员时遇到的问题所开展工作的最新进展。国际海事组织曾于2014年发布3464号通函件“接受保险公司、财务担保提供方和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的导则”,关注如何确保船东持有可靠的保险。该导则列举了成员国接受蓝卡或类似文件的标准,包括非IG成员的其他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保险。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研究表明保险人为非IG成员的油污事件有两个显著特征:(1)涉及的大多数是小型船舶;(2)自国际油污赔偿基金设立以来,涉及非IG成员的油污事件占油污事件总数的百分比在增加。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和部分国家拟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增加关于保险问题的新产出。

2.《2001年燃油公约》的统一解释

LEG108/5/1号文件(伊朗提交)提出《2001年燃油公约》的术语需要进行统一解释。《2001年燃油公约》第1条第10款规定:“船舶登记国,对登记船舶,系指该船的登记国家;对未登记船舶,系指该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 “未登记船舶”(Unregistered ship)一词在公约其他条文中均未出现,只在第7条“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第2、5、9款中出现“未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a ship not registered in a State Party)一词。“未登记船舶”是指“未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还是指其他船舶,包括非缔约国船舶,该问题并不明确。委员会请感兴趣方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

三、防止船舶非法虚假注册和船舶欺诈性登记的措施

法委会第106届会议成立了防止船舶非法虚假注册和船舶欺诈性登记通信组,美国担任协调人。通信组向上届会议提交了通信组报告,对船舶“欺诈性登记”“欺诈性登记处”等进行初步定义,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上届会议成立了远程会间通信组,通信组综合各方意见向本届会议提交了通信组报告。委员会审议了通信组报告,大部分国家同意通信组报告关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船舶欺诈性登记处”的定义。“船舶欺诈性登记”(fraudulent registration of a ship)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自称取得船旗国的国籍,而实际上并未得到船旗国政府的授权。“船舶欺诈性登记处”(fraudulent registry)指未经授权的机构或实体故意虚假陈述其经授权代表船旗国进行船舶登记。

委员会通过了起草组起草的“鼓励成员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促进采取具体行动防止和打击船舶欺诈性登记和船舶欺诈性登记处以及海事部门其他欺诈行为的大会决议草案”,拟提交第34届理事会特别会议,此后将提交第32届大会讨论通过。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敦促各国政府与组织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交流,进一步防止海事欺诈,谨记相关措施不得妨碍合法的国际海上交通与贸易便利;2.鼓励各国政府审查国内法中关于防止和打击任何海事欺诈行为的规定,加以补充或改进;3.鼓励各国政府审查国家执法程序与资源,包括是否有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并采取必要行动有效防止、调查与侦查任何海事欺诈行为,起诉所有涉案人员;4.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向IMO秘书长报告为实现本决议的目标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立法、行政及其他行动;5.敦促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以及海事利益攸关方合作,以便在各相关领域协调行动以打击海事欺诈行为,包括交换信息与报告涉及欺诈行为的船舶及船舶登记处的名称;6.敦促各国政府、IMO秘书长、港口国当局、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包括海事保险业、船舶经纪人与其他相关海事利益攸关方举办研讨会,致力于加强预防、查明与报告欺诈性登记文件的能力及尽职的实践;7.要求IMO秘书长以通函的形式公布收到的来自所有政府和海事利益攸关方的有关海事欺诈的信息。

委员会支持LEG108/6/1号文件(中国提交)关于补充“虚假文件”(false document)定义的建议,会间通信组将做进一步讨论。委员会支持LEG108/6/2号文件(中国提交)关于港口国和船旗国主管当局应在欺诈性登记船舶的核查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会间通信组将做进一步讨论。委员会同意将该产出的计划完成时间推迟至2022年。

四、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监管范围界定和公约的差距分析

由于时间有限,该议题被推迟到本届会议进行审议。会间由部分成员国牵头开展法委会公约的初步梳理工作,提交了公约对MASS适用性的初步梳理分析报告,包括:残骸清除公约(LEG107/8/1,瑞典提交);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LEG107/8/2,日本提交);1971年海上载运核材料民事责任的公约(LEG107/8/3,澳大利亚提交);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LEG107/8/5、LEG107/8/6、LEG107/8/7、LEG107/8/8,美国提交);燃油公约(LEG107/8/9,中国和韩国联提);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EG107/8/10,韩国和英国联提);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LEG107/8/11,芬兰提交);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LEG107/8/12、LEG107/8/13、LEG107/8/14,法国和马绍尔群岛联提);2010年国际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LEG107/8/15,加拿大提交);1992年基金公约(LEG107/8/16,德国提交)。会上成立MASS工作组对上述提案进行了逐一审议,识别出各公约梳理中的共性问题包括船长的作用和责任、远程操作员的作用和责任限制、MASS的统一术语/定义、携带证书,并最终形成工作组报告。

委员会通过了MASS工作组提交的报告,认为已完成海上自主水面船舶的监管范围界定工作。委员会注意到总体而言,MASS可纳入法委会公约现有的监管体系,无须对公约进行重大的调整或制定新的法律文件;IMO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是必要的,尤其是关于术语和定义的问题;请成员国向下届会议提交关于法委会公约对MASS适用问题特殊性的新产出;IMO在今后开展MASS相关工作时应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公约的规定;同意以通函的形式散发法委会公约对MASS适用性的梳理结果。

五、打破IMO民事责任公约中船东赔偿责任限制的统一解释

打破IMO民事责任公约中船东赔偿责任限制的统一解释通信组由格鲁吉亚担任协调人在会间开展工作,向会议提交了通信组报告。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4条的解释的决议草案》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Ⅴ(2)条的1992年议定书第6条的解释的决议草案》。

六、法委会产生的公约及其他条约文件的现状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HNS议定书仅有五个缔约国,是法委会产生的公约中唯一一个尚未生效的公约,鼓励成员国尽快批准该议定书。德国表示将于2022年夏天批准该议定书。

七、工作计划

委员会收到两份关于增加新产出的提案。LEG108/13号文件(澳大利亚提交)建议增加一项关于“制定措施以明确评估是否需要修改责任限额”的新产出。经讨论,委员会同意在法委会2022—2023双年度计划中增加“制定措施评估修改责任限额的需要”新产出,邀请成员国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界定新产出的具体范围。LEG108/13/1号文件(加拿大、芬兰、西班牙阿联酋、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国际航运公会联合提交)建议增加一项关于“制定《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索赔手册》”的新产出。委员会同意增加该新产出,计划完成时限为2023年。

八、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来自加拿大的Gillian Grant女士当选为2022年法委会主席,来自格鲁吉亚的Ivane Abashidze先生当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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