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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09届会议(LEG109)概况

2023-01-08编译

世界海运 2022年8期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委会

李 桢 编译

IMO法律委员会(LEG)第109届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至25日在线上召开,主席Gillian Grant女士(加拿大)和副主席Ivane Abashidze 先生(格鲁吉亚)共同主持会议。经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法制司、海事局,外交部条法司,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

本届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推动《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 2010年议定书》(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公平对待海员、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制定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索赔手册、对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进行法律监管等。将会议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推动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

爱沙尼亚于2022年1月10日交存了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加入文书。该议定书目前已有6个缔约国(加拿大、丹麦、挪威、南非、土耳其和爱沙尼亚),其中4个国家的总吨位均超过200万t。比利时、荷兰都在推进国内批约进程,有望与德国同时批准议定书。法国应该可以实现2023年批准议定书的目标。此外,菲律宾已进入批约的最后阶段。

为进一步协助成员国批准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加拿大将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秘书处合作举办HNS公约研讨会,时间定于今年9月、10月或11月,形式初步定为线上会议。多个代表团表达了参会意愿。

二、公平对待海员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遭遗弃海员财务担保和船东承担海员人身伤亡的合同责任2014年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海员遭遗弃联合数据库记录了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海员遭遗弃案件。2020年报告的案件总数为85起,其中43起案件已得到解决。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报告了95起新案件,其中仅31起案件已得到解决。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所报告案件中有大约 21 起与新冠疫情造成的后果有关,这进一步加剧了船员换班难的现状。2022年前3个月,又另外报告了30起案件,与去年报告的案件数量相比有大幅增加。

委员会对因新冠疫情导致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增加表示关切;感谢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危机行动小组、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为协助解决海员遭遗弃案件所做出的努力;鼓励讨论有关针对被遗弃海员获得遣返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醒成员国批准并实施相关国际文书及其修正案;强调了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数据库的存在;鼓励成员国向数据库报告在其港口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发生的海员遭遗弃事件;鼓励成员国继续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秘书处联络,以确保向联合数据库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敦请船旗国和港口国进一步采取行动,以确保提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 2.5.2 所要求的财务担保,并在没有财务担保的情况下采取适当行动。

(二)港口国及船旗国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

法委会第107届会议同意在2020—2021和2022—2023双年度议程的工作计划中增加关于制定有关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港口国和船旗国导则的新产出,目标完成日期为2022年。

法委会第108届会议同意成立一个会间通信组,由印度尼西亚担任协调人,以进一步开展关于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港口国和船旗国导则产出的工作。

本届会议审议了会间通信组提交的通信组报告(LEG 109/4(d)),报告包括《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港口国和船旗国导则》。委员会初步批准了该导则,决定将通信组报告和该导则草案作为基础文件转交关于查明和解决海员的问题和人的因素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工作组,以进行审议并做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将考虑在今后的会议上最终批准该导则,并决定将委员会关于制定有关如何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港口国和船旗国导则这一产出的目标完成时限延长至2023年。

会议审议了LEG 109/4(d)/1 号文件(印度提交),提案中提供了有关在海员遭遗弃案件中海员和成员国所面临的相关困难的信息。提案建议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海员遭遗弃联合数据库中引入关于被遗弃海员的信息,并制定一项机制来促进船旗国、港口国和被遗弃海员的国籍国快速交换信息并做出反应。多个国家对分享遭遗弃海员的个人信息表示了顾虑,经讨论,委员会同意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海员遭遗弃联合数据库的报告格式中增加表明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籍国采取的相关行动的信息;将是否在信息中纳入被遗弃海员的姓名、海员适任证书和海员身份证号的问题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工作组以寻求解决方案并向第 110 届法委会报告;鼓励成员国制定一项机制,从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籍国的角度对海员遭遗弃案件做出快速反应。

三、有关IM O 文书实施的建议和指南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10/Add.1 号文件(秘书处提交),其中报告了关于 2022年3月10至18日召开的理事会第35届特别会议的结果。理事会第35届特别会议讨论了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航运和海员的影响,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在支持受影响的海员和商船方面的努力,审议该局势对实施本组织文书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向理事会报告。

委员会决定成立工作组,就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实施法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文书的影响制定指南。工作组由 Diego Ramirez 先生(马绍尔群岛)担任主席,完成了关于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实施法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约,特别是按照这些公约签发的保险证书的影响的指南。委员会同意工作组的建议,批准了《关于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的影响的指南》,并以法委会通函的形式(LEG.1/Circ.12)散发该指南。

四、防止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有关的非法做法的措施

法委会第108届会议审议了关于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进一步措施的通信组报告,同意了通信组报告关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船舶欺诈性登记处”的定义。“船舶欺诈性登记(fraudulent registration of a ship)”系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自称取得船旗国的国籍,而实际上并未得到船旗国政府的授权。“船舶欺诈性登记处(fraudulent registry)”系指未经授权的机构或实体故意虚假陈述其经授权代表船旗国进行船舶登记。会议同时支持了中国关于补充“虚假文件”定义的建议,指示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开展工作,向本届会议提交报告。

本届会议审议了通信组报告,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支持成立关于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有关的问题及其相关防止与打击措施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将在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同时邀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海事大学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洋法学院以及其他感兴趣的各方共同参与。研究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解决下列问题:

(1)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实践和类型?

(2)其发生的地点和发生时的船旗是什么?应提供所报告事件的例子。

(3)造成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原因及其特点是什么?

(4)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负面影响是什么?

(5)是否有合作和交流信息的国家间、区域间或国际安排的最佳实践以解决此类问题?应提供防止和打击此类问题的国家实践的例子。

(6)能够协助防止此类欺诈行为的各类利益攸关方有哪些?

(7)如何能够使用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 )发布有关登记机构的信息?

(8)该问题将被视为犯罪还是违规?在本质上,它是国家性的、区域性的还是国际性的问题?可以对欺诈性登记实施哪些国际性的和有效的法律制裁,例如刑事处罚和行政措施?

(9)与该问题相关的公约、条约和决议有哪些?

(10)未来可采取的防止和打击措施?

委员会决定将该产出的目标完成时限延长至2024年,并邀请感兴趣的代表团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

五、评估修订责任限额需求的措施

上届会议决定在 2022—2023 双年度议程中设立关于评估修订责任限额需求的措施的新产出,目标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本届会议审议了LEG109/7号文件(澳大利亚和韩国提交),报告了制定评估修订责任限额需求的措施非正式通信组的情况;LEG109/7/1 号文件(澳大利亚等提交),建议成立一个正式的会间通信组;LEG 109/7/2 号文件(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提交),报告了保赔协会对事故数据的考虑。这些数据与今后提出的关于制定评估修正责任限额需求措施的方法有关。委员会同意成立由澳大利亚担任协调人的会间通信工作组,明确通信组的工作最初应仅限于审议《修正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委员会指示通信组制定一份需由法委会做出决定的原则和政策考虑的清单,以最终确定方法;着手制定方法草案中需要包含的因素,以收集和定期报告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的经验,包括列出这类数据和信息的来源、收集方式和验证(如需要)以及这类报告的内容和程序;着手制定评估货币价值变化的方法草案中需要包含的因素,反映就评估货币价值变化的现有做法提供的建议,并保证任何此类方法透明、严格和可重复,但不烦琐;向下届会议报告。

六、2001年燃油公约索赔手册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8 号文件(加拿大等提交),该文件报告了非正式通信组按照法委会第108 届会议的指示在制定2001年燃油公约索赔手册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委员会指出,为2001年燃油公约制定索赔手册非常重要,对于因船舶燃油在缔约国水域泄漏造成污染损害而遭受损失的人来说,该手册将大有助益。委员会同意最终确定索赔手册,设立正式的会间通信组,将与会者意见转交给通信组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指示通信组确定通过索赔手册的形式(法律委员会的通函或决议)并制定该文书草案。委员会指出,索赔手册应考虑到《2001年燃油公约》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基金公约》之间的差异。通信组应完成《2001年燃油公约》索赔手册的文本并向下届会议报告,以期在下届会议上审议通过该索赔手册。

七、其他IM O 机构的工作

理事会第125届会议已批准改革工作组的建议,着手编制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核正无误的综合文本,以协助本组织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并邀请各委员会制定一份最适合编制为综合版本的公约的优先清单。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10/1 号文件(秘书处提交),该文件提供了法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文书的清单以及秘书处认为最适合编制为综合文本的公约。委员会同意优先编制《修订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 年议定书》的正式综合文本以及《经 1996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综合文本,以协助各国实施该文书。

八、工作计划

(一)制定正确实施和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责任与赔偿公约的指南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13 号文件(加拿大等联合提交),其中建议了一项关于“制定正确实施和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责任与赔偿公约的指南”的新产出。经讨论,委员会同意制定正确实施和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责任与赔偿公约的指南是法律委员会需要解决的一项问题,并对提案建议的新产出表示总体支持。委员会同意在2022—2023 双年度议程(随后在 2024—2025 双年度议程)中增加一项关于“制定正确实施和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责任与赔偿公约的指南”的新产出,目标完成时限为 2024 年。

(二)在法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现有规范框架下对MASS的监管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13/1 号文件(日本、俄罗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提交)和LEG 109/13/2 号文件(加拿大和韩国提交),均邀请委员会在工作计划中增加一项关于在法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现有规范框架下对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的监管的新产出。

委员会注意到在MASS监管中应考虑人的因素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DOALOS)表示高度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在MASS监管上所开展的工作,并且希望国际海事组织在其工作中继续考虑统一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希望能更多地参与相关工作,同时谨记应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对该公约进行解释。

委员会同意在法委会 2022—2023 双年度议程(随后在2024—2025双年度议程)中增加一项关于“制定在法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文书中解决MASS相关问题的措施”的新产出,目标完成时限为2025年;邀请各方向第110届法委会提交关于该新产出的工作范围的提案以及路线图草案,以期就法委会拟采取的步骤达成共识;在第110届法委会的临时议程中纳入该议题。

(三)设立关于MASS的MSC-LEG-FAL联合工作组

委员会审议了LEG 109/13/3号文件(海安会、法委会和便委会主席联合提交),该文件提议成立一个关于MASS的海安会/法委会/便委会联合工作组,以便对三个委员会在开展MASS监管范围界定期间找出的共性问题进行审议;委员会还审议了LEG 109/13/5号文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交),该文件建议在海安会/法委会/便委会联合工作组的工作职责草案中增加制定一份综合的路线图。

经讨论,委员会批准成立关于MASS的海安会/法委会/便委会联合工作组;批准LEG 109/13/3号文件中所列联合工作组的工作职责;批准在联合工作组的工作职责草案中增加一点,“考虑三个委员会制定和更新的路线图,制订一项工作计划”,有待海安会和便委会的批准;指示秘书处做出必要安排,待海安会、便委会和理事会批准后于2022年7月第127届理事会之后尽快召开联合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鼓励各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有关共性问题的提案。

九、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来自加拿大的Gillian Grant女士当选为2023年法委会主席,来自格鲁吉亚的Ivane Abashidze先生当选为2023年法委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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