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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的伦理困境与实践检视

2023-01-07何晓红胡婧筠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检察院

何晓红,毛 伟,胡婧筠

(1.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000)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成为极富活力的实践研究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社会的痼疾,涉罪未成年人是司法社会工作关注的重点对象。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手段以个案帮教、社区矫正为主,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时,有时却发现实践进程缓慢艰难,缺乏本土化的规范引导,时常陷入伦理两难困境,难以抉择。本文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小Z的帮教实践为例,以实践伦理困境为切入点,澄清伦理议题,检视实践成效并总结实践框架与模式,旨在推动司法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研究。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现状

学者对社会工作实践伦理困境的研究有领域、类型、形成原因、决策原则等主题的分野。当前研究集中在实践领域与问题研究两个层面,实践领域涵盖老年、儿童、青少年等传统实务领域,同时也出现了老年临终关怀、婚姻家庭等新兴实务领域。在老年社会工作领域,老年社会工作者会由于传统养老道德价值与社工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落入难以兼顾专业与传统、自决与专业判断等论题困境中[1];在介入婚姻家庭暴力实践研究中,社会工作者会因“道德优先”与法律标准化之间的价值差异而陷入价值中立的两难[2]。问题研究的研究主题也集中于案主自决[3]、双重关系[4]、价值中立[5]等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及研究。而困境的实践对策相关研究,学者各有宏观与具体实务的不同侧重。梳理文献可以发现,无论何种领域的实践,社会工作者都面临根本性价值矛盾与决策难题,但是在各具体实践领域内,系统性的实践研究并不多,缺少成体系的实践对策参考脉络。

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也有同样的问题,笔者于文献库内搜索近10年内的相关实践研究,检索到伦理议题相关研究共8篇,其中研究主题为研究伦理困境及实践的研究共5篇,且研究年份缩进至近5年。以具体研究领域划分,为数不多的实践研究主要集中在矫正社会工作与禁毒社会工作领域(同为2篇)内,1篇为整体性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相关研究。浅作梳理,相关议题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总结性研究,从实例入手澄清伦理困境,分析缘由,提出实践建议。总览研究,无论矫正、禁毒亦或是项目性研究,都面临保密界限、双(多)重关系、专业界限冲突、价值冲突与案主自决等伦理困境,这些困境让研究者们感到困惑,在服务过程中难以推进,在服务效果上隔靴搔痒。一方面,价值与文化、惩罚与服务之间的价值取向是影响社会工作者伦理抉择的根本性问题[6];另一方面,在司法社会工作者本土化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人际、重视整体的思维是社会工作者难以保持价值中立的重要原因[7]。同时,法制的强制性也是需要顾虑的要素[8]。不能忽视的是,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在各个领域的实践研究仍处于探索期,这使得社会工作者经验不足[9]。据此,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敏感性与素养、增强本土化规范、强调社会工作价值观等伦理抉择都被研究者提及,最大程度上保护服务对象权益[10]。

综上所述,当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相关实践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少,缺乏更多的实践研究素材,针对已有研究可以浅作总结如下:其一,社会工作者们所面临的伦理困境有共同性,即使研究者们提出多种原因与情况,但本质上是两个专业交融过程中由于不同价值观产生的适应性难题;其二,社会工作者们在实践中都努力维持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专业之间的平衡,提供了许多参考性建议,以期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关于伦理议题与困境的研究却仍然稀缺,目前已有的伦理实践研究难以在其他具体实践领域上得到进一步的深入与验证,而规范化、本土化的伦理决策流程却需要大量的实践总结与验证。因此,本文以司法个案帮教为具体研究领域,对社工面临的伦理困境及伦理决策做出分析与检视,以期为相关研究领域提供更丰富的实践实例与建议。

二、研究资料与问题分析

(一)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小Z,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在X市市区卖鲜肉冻货,再婚无小孩。小Z分别在湖北省内三所技校入学半年,皆因不服管教退学。回家后小Z经常离家不归,父亲便断了他的零花钱。案发时,小Z与朋友一起住在网吧,跟着朋友在网吧盗窃了两部手机,鉴定价值为3857元,派出所办案民警将小Z和朋友抓获,当时小Z未满16岁。小Z被取保后,认罪悔罪,取保期间在家里跟着父亲一起经营店铺,父亲替他将之前借别人的钱还清。

矫正期间,检察院向社工反映小Z经常不接电话、见面迟到,矫正无法正常开展。小Z独自在家,生活作息混乱,抗拒父亲的要求规划和生活安排,对检察院的矫正安排逃避反感。父亲向社工反映自己迫于生计无法离开店铺,无暇每日照看小Z,而小Z则向社工表示,他想外出打工但父亲并不认可他的想法。随后,检察院决定将小Z转介给司法社工团队,要求司法社工按照帮教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记录服务过程。

(二)司法社会工作者面临的实际难题

1.帮教介入遭服务对象抵抗小Z的帮教正式由司法社会工作者接手后,小Z依旧失联、拒绝配合检察院,这使得检察院与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帮教无法开展。因此,检察院向小Z下达最后通知,并予以起诉警告。司法社会工作者联系小Z并进行了面谈,第一次面谈小Z就迟到了两个小时,在检察院的再三催促下才前往面谈地点。面谈中小Z向社工透露出要前往其他城市务工的想法,但司法社工与检察院的帮教合作有一套比较明确的帮教条例与目标,具体如下:

a.要求小Z每周观看一期《今日说法》栏目,并撰写观后感,观后感要重点写明观看后的收获、感受、认识等,一周一篇,每月4篇,每月30日提交到检察院。

b.要每月提交一次思想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个人在本月的思想、生活、工作、行动轨迹及人际交往、家庭情况等,每月30日提交到检察院。

c.服从社工安排,在社工的帮助下每两周固定参与一次社区公益活动并做活动记录。

d.帮教过程家长须全程参与配合。

小Z认为,检察院安排的帮教流程强制性要求他汇报行动轨迹、工作家庭情况等,还需定期前往检察院参与司法学习和社区活动,这无疑限制了他的活动范围,相比检察院要求他定时定点的生活状态,外出务工显然更加合适,更具成长价值,不愿接受服务流程。第二次线下约见失败后,司法社工与服务对象进行线上访谈,服务对象明确表达出“我愿意接受改正跟你们学知识,我知道我做错了,我愿意改。但是(你们)一直在管我,我爸也不听我的想法,我觉得很没意思,我感觉做不好,不如起诉我。”“我不愿意这样做是不是就是坏孩子,也许我本来就不好。”此类语言。随后,小Z父亲告知社会工作者,在社工的调节下他尝试与小Z缓和关系,倾听小Z的想法,他也觉得检察院安排的固定帮教任务虽然能保证服务对象在考察期内不再犯错,但半年的时间会使服务对象错过更多接触社会的机会,询问司法社工能不能有所通融。

2.过程需求与帮教目标产生冲突服务对象小Z幼小时经历了家庭的破裂,处于依恋期的婴儿突然失去母爱,失去安全感,成长后难以和其他家庭成员建立紧密的感情联系。在家庭重组之后,由于缺乏血缘关系,与继母无法亲近交流。由于父亲的职业繁忙,小Z和父亲不在一起生活,父亲的教育倾向于说教,与小Z的情感需求不相符,导致小Z也和父亲无法交心。小Z的生活环境和同辈群体交往产生了问题,小Z之前朋友的家庭构成和小Z的家庭构成比较接近,多为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留守家庭,小Z和朋友们常常居无定所,晚上经常在别人家住宿。在随后的面谈中社工发觉小Z自我评价模糊,自我认同感较低,叙述用词多为“不知道”“我很一般”“没什么价值”等等,双方熟悉后小Z又向工作者倾诉,涉罪后他对自身感觉很迷茫,父亲很少关心他但却试图管教,这让他反感,使他更难以接受强制性帮教。针对此情况,司法社会工作者对小Z进行了自卑感量表(1)FIS是用来定量分析一个人的缺陷感、自卑、自我敏感和社交焦虑的量表。原本缺陷感量表意在评定自尊,共23项,五级评分,低分值代表缺陷感强,也就是自尊心较低。Fleming于1984年修订后,采用了七级评分,将其分为五个维度。对FIS的多次修订,使该量表在评定单侧面的及全面的自尊水平上成为一个可靠的、也是有效的工具。Fleming(1984版)由于其因子构成及效度系数均较好,建议研究者使用。、自我认同感量表的量表前测,结果显示见表1。

表1 服务对象自卑感量表测量结果(前测)

自卑感量表(FIS)总分共252分,以4分为理论中间值,服务对象测试总分为135分,平均分3.75分,低于理论中间值,测量结果显示服务对象有自卑感。FIS的问题定义中有正负向问题(负向问题在最终计分相反,即7分记1分、1分记7分,以下叙述并非最终计分),在量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自尊维度共7题,负向问题为5/7,占大部分,而服务对象的负向数值选取相对偏高,为29/35(非最终计分);社交维度共12题,负向问题占9/12,而服务对象的负向数值选取同样相对偏高,为49/63(非最终计分)。这表明,服务对象在自尊和社交方面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自卑感。在填写学习能力维度时,服务对象则表现出了比较明显的焦躁和纠结,同时不断进行自我鼓励。

自我认同感量表(SIS)的平均得分在56-58分之间,这表明大多数人的得分在平均得分正负7或8分(64-66分)的范围内,得分明显高于该数字的人,表明他的自我认同感发展良好;得分明显低于该数字(49-50分)者,表明他的自我认同还处于发展和形成阶段。而服务对象的测量数值为40分,低于平均分值,这表明服务对象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自我认同。

因此,社会工作者评估认为小Z在帮教过程中有强烈的赋能需求,需要提高其自我认同度,纠正对帮教的不良认知,小Z对父亲与社工的支持有比较强烈的渴望,这就需要社工给予小Z更多的认可与尊重,重视小Z的需求。但是,当前的帮教要求与帮教目标都带有更明显的纠错性与监督性,这显然与服务对象的需求有所冲突。

三、司法社工的伦理决策实践及检视

(一)伦理决策模式选择

当前通行的伦理决策模式主要分为程序、反思、文化和综融四种类型,基于本案例具体情境的复杂性,在此案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主要采用麦考利夫(McAuliffe)和切诺韦思(Chenoweth)提出的综融模式作为伦理决策参考,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澄清伦理议题并界定冲突、全面评估服务对象各系统关系、初步形成伦理决策并检视利弊、全面收集信息以形成最终决策及评估、进行批判性反思与分析。

(二)困境分析与实践检视

1.澄清伦理议题

首先,帮教介入的司法性与社会工作的福利性的冲突是根源性伦理困境。小Z是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秉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他仍然有违法行为,帮教流程本质上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对服务对象有强限制性,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纠错作用。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立场则奉行利他主义理念,秉持“助人自助”理念,虽受雇于司法机构,但仍倾向以专业知识方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具体表现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缓解身心压力,回应“需求”,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实现自我进步。但是在司法社会工作正在探索的当下,专业界限模糊不清,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帮教期间无可避免地承担了“监管者”和“限制者”等司法性角色,这使得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从一开始就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服务关系,“支持者”“治疗者”等福利性角色职责很难实现。自社会工作者接手小Z个案开始,从社会调查、面谈再到后续帮扶,司法社会工作者始终承担着监管者角色,帮助检察院核实小Z行动轨迹,督促小Z提交司法学习资料,小Z将司法社工当成检察院管教他的帮手,拒绝与司法社工建立信任关系。

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会难以避免地陷入第二个伦理困境——如何把握案主自决和专业介入之间的尺度。帮教全程,司法社会工作者面临是否要尊重小Z想外出打工的决定这一问题。小Z明确向司法社工表示期望能够外出务工,帮教改为线上进行而非强制性固定性帮教,这便涉及“案主自决”这一核心原则。小Z作为服务对象,拥有支配自身生活并做出决定的权利,在确信服务对象拥有改变能力的前提下,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和尊严,并帮助服务对象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鼓励。对于小Z来说,他应当为自己的生活做出决定并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后果。小Z具备自决条件,小Z所期望的务工地点有亲戚照应,早年外出上学使得他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能力,其父亲也予以支持。由于小Z的违法行为,检察院要求小Z依照帮教流程进行定期会面和法律教育,明确了帮教指标,这无疑与社工遵循的“案主自决”相悖。

2.伦理评估: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系统及其关系

服务对象本人服务对象小Z性格独立不喜被管教,不愿与父亲继母一起住,甚至对父亲有所怨言。检察院与父亲是强势一方,小Z虽明面未对父亲与检察院表达不满,但实际上已经采取抵抗行为。涉罪后,小Z长期处于迷茫期,不知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更不愿遵循父亲的安排。在父亲的反复劝说下,小Z决定外出务工而非在家无所事事,希望能在外学习一技之长。小Z的自我规划与检察院的帮教安排有所冲突,小Z认为检察院会强迫他,拒绝与检察院交流,继而无法信任司法社工。

服务对象家人小Z与继母关系一般,继母除了生活照顾之外较少关注小Z,负责教导的家人主要是小Z父亲。小Z父亲经营鲜肉冻货店,一周仅能回家一次,无力照管服务对象。服务对象逐渐长大,不愿读书也不愿和父母太近,因此父亲期望他能早日学习一技之长。遵循帮教流程同时需要父亲定期照管孩子,父亲与小Z磋商后支持他外出务工。

检察院近些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院逐渐确立了与司法社工合作进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体制。在帮教期内,帮教目标、帮教成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比较规范的流程,最后的结果直接关系着帮教期结束后是否会对涉罪未成年人提起上诉。对于此规定,检察院对不配合的涉罪未成年人同样无奈,且检察院经手的涉罪未成年人较多,工作压力很大,难以针对性地评估每个帮教对象,只能以具体的帮教目标为准。且在调研过程中,检察院发觉小Z法律意识较低,认为定期加强法律教育是有必要的。

司法社会工作者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检察院进行长期合作,检察院认为司法社工应当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引导,但是这种引导与社工以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尊重自决的原则不相符。且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实践较少,在实践中尚未与检察院形成更交融充分的实践流程,只能依照当前流程进行帮教,但随着涉罪未成年人情况的复杂化,原有的实践流程不足以解决当前问题,甚至会影响介入成效。

3.社工伦理决策及利弊检视

(1)决策一:支持服务对象外出务工,争取线上帮教

该决策坚持案主自决原则,注重社工服务的福利性。在该决策中,司法社工会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将帮教改为线上帮教,并在帮教过程中穿插心理疏导与司法培训。就当前服务对象的情况而言,完全与父亲和解并接受检察院管制比较困难,需要做长时间的心理疏导以期服务对象改变认知。同时,社工会寻求检察院理解,帮助服务对象理解法律知识培训与司法帮教的重要性。

利服务对象涉案后心理压力较大,陷入迷茫,贬低自身价值。这种情绪在强制性的帮教中被催发,他认为父亲与检察院在对自己进行处罚,外出务工是服务对象尝试与父亲和解寻找自我价值的一种选择,支持其选择能够帮助服务对象缓解压力,使服务对象充分使能,帮助服务对象产生回归社会的信心。

弊服务对象仍在帮教考察期内,仍面临被起诉的境况。外出务工会扰乱检察院的帮教流程,线上帮教会增加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检察院的帮教难度,据了解,服务对象联系的工作方式类似于三班倒,难以把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帮教期后考察结果不合格的风险会增加。

(2)决策二:取得服务对象理解,继续施行帮教流程

该决策更注重当前帮教的规范性,服务对象毕竟仍处于被考察期间,该决策下社工帮助服务对象完成帮教流程,带领服务对象进行社区活动、公益互动和法律知识学习,验收成果并鼓励服务对象主动与检察院联系汇报情况。

利对于检察院与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合作来说,顺利完成帮教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服务对象不被起诉,这是当前服务对象的第一要务。对服务对象来说,其法律意识仍然较低,在帮教期间接触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利于帮助服务对象培养法律意识,达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的目的。

弊对服务对象来说,继续按流程施行帮教有压抑服务对象诉求的风险,服务对象拒绝强制帮教,期望外出务工的决定既是反抗也是尝试,服务对象父亲也希望服务对象能外出务工,充实自己。在这种情况下让服务对象放弃外出务工,会面临服务对象不配合、情绪受挫等风险。对于司法社工来说,按标准帮教流程进行介入,服务深度不够,难以起到福利性作用。

(3)决策三:为服务对象争取外出务工,进一步明晰帮教目标

此决策同样遵循了“案主自决”原则,同时控制专业的过度介入,旨在促进司法社工福利性与司法性的进一步融合。首先肯定并支持服务对象的务工计划,在争取期间继续完成帮教目标。同时,与检察院磋商并进一步清晰细化帮教目标,使帮教目标更多元,更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利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司法社工的支持与肯定能起到赋能效果,社工同时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帮教能在完成现有帮教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服务对象的自我能力。对于检察院和司法社会工作者来说,当前两个专业的实践合作机制尚未完善,帮教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有利于司法社工的专业发展。

弊在目标进一步细化的情况下,社工需要兼顾旧目标与新目标,服务密度和内容大大增加,且会增加帮教的难度与不确定性。对于检察院来说,合作规范流程的进一步细化需要耗费较多精力与时间。

4.最终决策及评估

(1)意见征询

在最终决定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决定进行意见和信息的广泛征询,被征询对象主要包括团队实践督导、当地机构管理者、资深社工、检察院专业人员等,司法社工陈列各决策并提供相关信息进行讨论。

伦理决策实习督导与司法社工澄清,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帮教介入时很容易出现过度干预和家长主义,因此社工应当保持清醒的伦理认知,正视服务对象小Z的需求,尊重其知情权和成长性,预防过度的专业干预。与司法专业的融合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的沟通与完善。

具体服务社工问询资深社工与机构管理者,接受了在具体服务中应当注重客观与规范,例如量表的运用和数据的统计,综合服务对象情感支持、当前现状、司法公正等各维度选择决策方案,保持价值中立。

涉罪涉案帮教规范社工与检察院各检察官沟通得知,司法体制改革仍在进一步推动,当前检察院接手的个案帮教越来越多,情况的确比以往更复杂,适当细化更有利。

(2)确定最终决策方案

社工决定采取第三种行动,即为服务对象争取外出务工,进一步明晰帮教目标。

(3)决策评估

在后续的帮教介入中,详细了解了小Z与其父亲的打算,小Z希望能够通过工作积攒工作经验,增长见识。司法社会工作者首先肯定了服务对象小Z希望外出务工的想法,这使得小Z在后续的面谈中放松许多,随后小Z向社工表示了对未来的担忧。于是,社会工作者为小Z提供了链接资源,针对工作内容进行相关视频培训。社工在遵守帮教流程的同时,向检察院汇报了小Z外出计划,并与检察院商讨此次帮教应增加的目标。最终,检察院同意了小Z外出务工的计划,并针对性地在帮教目标里增加了“学习一门技术或找一份工作固定下来,杜绝游手好闲、高消费与网络赌博”,同时将相关帮教目标进行了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a.要求小Z每周观看一期《今日说法》栏目,并撰写观后感,观后感要重点写明观看后的收获、感受、认识等,一周一篇,每月4篇,每月30日提交到检察院(可以线上图片形式发送)。

b.要每月提交一次思想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个人在本月的思想、生活、工作、行动轨迹及人际交往、家庭情况等,每月30日提交到检察院(可以线上图片形式发送)。

c.服从社工安排,配合社工帮教安排,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每月一次视频会议。

d.学习一门技术或找一份工作固定下来,不能游手好闲,远离网吧、远离高消费、远离网络赌博。

e.配合社工进行相关测量,测量结果将纳入最终考察。

服务对象小Z在完成法律知识学习和公益活动后,前往W市务工,后续的帮教以线上形式开展。务工期间,小Z在生活态度方面有“我觉得现在比我以前天天待在家里有意思”、在法律意识上有“我现在挣的钱感觉都不够花,现在想想对不起那个人(被盗者),也难怪都叫法律红线,对别人很不好”、在帮教态度上有“你们下次什么时候打电话?怕在上班接不到你们电话”等明显转变。帮教期结束后,检察院考察结果为合格,决定予以不起诉。整个帮教过程中,服务对象态度由抗拒到配合,决策前与决策后测评结果显著向好,检察院评价正面。

服务对象外出务工前,司法社会工作者分别带领他观看相关职业知识培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外出之前,小Z FIS测试总分为176分,平均分4.89分,高于理论中间值,测量结果(表2)显示服务对象的自卑感明显减弱。FIS的问题定义中有正负向问题,服务对象在自尊维度的负向数值选取明显下降,为17/42(非最终计分),其他数值则明显上升;社交维度服务对象的负向数值选取同样下降,降为34/56。这表明,服务对象在自尊和社交方面表现出的自卑感有了明显缓解;学习维度方面,数值变化不多,但是在填写时,服务对象填写相对顺畅,焦躁和纠结减轻,情绪缓解效果明显,服务对象能够比较正面地面对目前的学习状况。

表2 服务对象自卑感量表测量结果(中测)

服务对象的SIS的二次测量数值为54分,略低于平均分值,但已经脱离低自我认同阶段,这表明服务对象虽然尚未形成较良好的自我认同感,但自我认同感相比介入之前已经有了较好的回升和发展。由量表后测可知,服务对象的自卑感、焦虑感和自我认同感有所回升,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此次伦理决策后的介入措施对服务对象的不良情绪认知有改善效果。

四、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检视与实践建议

(一)实践反思与检视

1.司法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价值冲突是根源性原因小Z是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中的一类代表性案例,本文中的司法社会工作团队自2018年始至今,与X市各检察院合作进行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帮教、审前社会调查与审后回访服务。众多涉罪未成年人在经历涉罪、被拘、取保、转介帮教之后,面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接触与介入,表现出防备、畏惧甚至排斥,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关系相比于传统领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这种专业关系下,涉罪未成年人与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关系不再对等。在服务对象眼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如同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般具有司法权威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为了度过帮教考察期,往往会选择听从而非反抗。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也受限于固定流程和考察期要求,充当“监督者”和“纠错者”,难免陷入过度干预和家长主义的桎梏,面对微弱反抗时习惯性劝说或者强调司法流程,很少有完整且全面的推演与评估。可当司法社会工作者遇到如本案例小Z这般“桀骜不训”的服务对象时,司法社会工作者惊觉已经陷入“案主自决”和专业介入、司法性与福利性角色冲突的伦理困境中且难以贸然决策。这种专业关系、专业角色的种种冲突背后都体现出两个专业在融合过程中的专业价值冲突。

2.普遍性伦理守则难以简单套用至司法社会工作者伦理决策实践影响伦理决策的因素错综复杂,环境、事件皆有万千差别,但总结归纳前人研究结果与本文司法团队的实践材料,笔者发现,在不同的伦理决策与建议背后,社会工作者们多遵循以下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守则。即:生命至上、最小伤害与服从权威。当司法社会工作者们陷入伦理困境后,首先便考量当前困境与可能的行动是否会对服务对象及他人造成健康威胁与生命伤害,这种考量在社区矫正和禁毒社会工作等实践领域十分重要。司法社会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帮助服务对象恢复正常社会功能,减少对社会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与最小伤害相应的便是最大利益,即社会工作者在伦理抉择时,应避免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尤其是永久性伤害,优先考虑服务对象的最大利益。当无法避免伤害时,须尽力弥补。也就是说,司法社会工作者面对服务对象时,必须要将服务对象的身心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尽可能保持价值中立。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工作迄今已经发展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价值守则,相比起西方社会工作的“公私分明”,中国社会工作更注重服务对象的人际关系网络,包括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处于人际网络中。这种网络不仅仅局限于人情与私交,更囊括在政府主导与政策法规之下,有比较鲜明的权威观念,“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也成为社会工作者所需要恪守的一条守则,这种观念也使得社会工作者在不危害案主利益的前提下,会事先考量法律乃至政府的利益,避免触犯。

在一般的介入领域中,由于与司法等领域相隔较远,“最小伤害”守则往往被默认囊括在“服从权威”守则之下,即社会工作者所做出利益最大化决策是不会违背法律、政府的利益,如一般性老年关怀与青少年扶助。但是,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两个专业的融合,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工作者与司法教条打交道,无可避免地会面临守则上的矛盾——当符合司法利益的决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时,社会工作者究竟参考哪条守则?例如当司法机构明文规定的部分条例明确伤害到服务对象的情感时,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兼顾?也就是说,普遍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无法简单地套用至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决策中。

(二)实践建议

1.正视专业冲突,不断促进双方融合交流导致司法社会工作者陷入司法性与福利性角色冲突这一根源性伦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冲突。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专业与社会工作两个不同领域结合的成果,专业价值观不同必然导致实务实践的冲突矛盾,这是司法性与福利性的冲突,也是刚性纠错与柔性支持的冲突,这一冲突在本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当前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本身便是社会工作专业正不断寻找嵌入途径的实践过程。这就需要双方在实践中有折中的、共利的服务方案,并不断为了此方案进行交流与融合。例如,寻求帮教目标的进一步细化与改变、定期进行研讨讲座等等,寻找符合双方价值观的有效的服务方案,以缓解由于价值观冲突而产生的伦理困境问题。在本案例中,无论服务对象本身亦或是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初期都没有与检察院一方进行频繁的交流。服务对象及其父亲由于自身原因,拒绝或极少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而司法社会工作者初期也犯了明显的失误,即下意识地避而不谈帮教过程中与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不愿向检察院一方主动提及,认为能够通过专业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工作量进行调节与弥补,但这种尝试皆以失败告终。专业之间的价值冲突难以仅仅依靠社会工作的单方嵌入得到解决,这无异于切断了双方互动的平台。当社会工作者做出伦理决策后,尝试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反而在不断地磋商中进一步了解三方需求与可做出调整的空间。

2.尝试归纳并持续完善具有平衡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决策实践模式面临伦理困境时,司法社会工作者总是亟待一套参考守则,这种困境同样出现在医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等新兴发展的实践领域,即发展历程较短,具有明显专业交集性和情景性的服务领域。毫无疑问,总领性、概括性的伦理守则难以应对具体而复杂的司法情景,这也使得大多数司法工作者甚至实践督导、司法机构一方都无法应对伦理困境。规范本土化司法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能为具体实务情景提供针对性处理方式。

但是伦理守则的修改与规范需要大量的实践结果进行佐证,当前的研究数量显然难以达成目标。在此之前,实践的有效性则是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伦理守则尚未完善之前,当司法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并取得实践进展时,可尝试归纳实践研究中的实践模式作为实践过渡,并在后续实践研究中不断补充完善,使其更具平衡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最终达到规范本土化伦理守则的目标(见图1)。

以本文实践研究为例,司法社会工作者尝试将伦理决策的过程进行得更流程化、规范化与可归纳化。伦理决策全程力求步骤清晰、决策咨询环节注重多方全面、在评估环节保证直观有效,因此可将本研究的实践模式归纳如下,见图2。

后续司法社会工作团队再次实践时,便可再次尝试并验证、归纳和完善此种模式是否能达到良好成效?决策咨询时是否还需要更详细的资料与其他主体的参与?最终的评估体系是否完善直观?等等。保证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秉持价值中立而非家长主义,避免忽视案主自决、干预过度、决策轻率等问题,使其更具有平衡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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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队“砸锅”——记山西省检察院扶贫队员武海龙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依法对鲁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移送审查起诉
西安市检察院依法对白雪山案提起公诉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医务社工的昨天和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