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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状与“十四五”保护策略

2023-01-02青,昌盛,杨

中国水利 2022年3期
关键词:集中式水源地污染源

付 青,昌 盛,杨 光

(1.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00012,北京;2.湖泊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00012,北京)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实现“美丽中国梦”的基础保障。2019年4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指出,“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统筹研究解决饮水安全问题”。202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农村水源保障水平,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

“十三五”期间,国家实施的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以解决危害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安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聚焦水源保护区划分、环境问题整治和风险防控,推动了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改善和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升。但由于农村水源供水规模小、量大面广、管理起步晚、基础薄弱等特点,导致目前农村集中式水源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水质安全保障任重道远。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现状

2020年纳入生态环境部调查范围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53 432个(简称“农村集中式水源”,按照我国饮用水水源的行政管理级别,县级以下水源为农村水源,包括乡镇级及村级水源两类),供水服务人口约4亿人,平均每个水源供水服务人口7 000余人。其中,65.4%的水源为地下水型,主要分布在我国中部和北方地区;地表水源中,22.6%的水源为河流型,12%的水源为湖库型,主要分布在我国南方地区。

1.水源地水质状况

根据调查结果,农村集中式水源开展了水质监测的水源数量占比为43.8%,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进行评价,其中八成左右水源水质达标,且呈现地表水源水质达标率总体高于地下水源的特点。

地表水源水质超标因子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铁、锰等,其中总磷导致水质超标的水源数量最多,其次为高锰酸盐指数。

超标地下水源以承压水水源为主,约占超标地下水源总数的2/3。主要超标指标为菌落总数、氟化物、锰、总大肠菌群、总硬度和硫酸盐。超标指标区域分布特征明显,这与水源处于我国地下水环境本底值的高值区域密切关联。超标水源中,菌落总数超标的水源最多,氟化物超标水源数量次之,还有部分水源总硬度、硫酸盐超标。

2.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需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标志和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

(1)保护区划定

截至2020年年末,64.7%的农村集中式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其中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情况较好,完成率达87.9%;而河流型水源、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率分别为65.7%、60.0%。

(2)保护区标志设置和隔离防护

根据调查结果,2020年年末,约有52.0%的农村集中式水源完成了标识标志设置。其中,湖库型水源完成标志设施设置比例为71.8%,河流型水源57.4%,地下水型水源46.5%。

(3)水源保护区内环境

8 799个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存在污染源,其中,地下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居多;从污染源分布看,19.8%的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污染源,17.4%的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污染源。

此外,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安全风险也不容乐观。调查表明,5.9%的水源保护区内存在交通穿越,存在流动源污染风险,尤其是南方地区,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交通穿越的水源数量较多。另外,部分农村集中式水源准保护区、上游(补给区)内存在风险源,如工业企业、矿山开发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存在一定的水质安全风险。

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主要问题

“十三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等文件要求,完成了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了保护区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水质安全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农村集中式水源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近两成水源水质超标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滞后,56.2%的水源无监测数据,水质状况尚不明确。开展监测的水源中,有近两成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超标,从各流域情况看,东北地区的辽河流域和松花江流域达标比例相对较低;从超标指标看,细菌学指标超标频次高于其他指标,分析认为生产生活排放是导致水源水质超标的主要来源;部分地区地下水中氟化物、锰等指标环境本底值高,也是导致水源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

2.水源保护区存在一定环境问题

①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较低,近半数水源未设置保护区标志标识,63.5%的水源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总体看,地下水源标志标识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比例低于地表水源,村级低于乡镇级。

②水源保护区存在农村生产生活活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污染源,主要污染类型为农业种植、养殖和生活源。此外,考虑到取水的便捷性,农村集中式水源多采取就近取水,取水口邻近居民点的情况较普遍,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与原住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农家乐、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由于涉及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种养殖生产转移、民居搬迁等各类民生问题,短时间完成整治难度极大。

3.水源周边存在风险隐患

水源准保护区内风险源底数不清。调查数据显示,农村集中式水源准保护区内风险源主要为工业企业、矿山开发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部分省份未开展农村集中式水源准保护区风险情况的全面排查,风险源数量及风险水平底数不清,农村集中式水源周边风险及管控情况不明。

流动源污染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存在县级及以上道路交通穿越,以县道为主。与省道、国道和高速相比,县级道路沿线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相对不足,水源存在交通事故污染风险隐患。

4.农村水源监测监管能力较弱

①水质监测基础薄弱。受经济发展水平低、技术人员数量少等因素制约,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监测状况较差,超过半数的农村集中式水源从未开展过水质监测;开展过水质监测的水源,近七成未达到定期监测要求。

②监督管理尚不规范。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监管能力不足;涉及农村水源监管的多部门职责权限、管理界限不清,未形成监管合力。

5.水源监管技术体系不够完善

①缺乏适合农村集中式水源的规范化建设技术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的任务和具体指标,农村集中式水源供水规模小、量大面广,且环境保护基础薄弱,现有规范化建设要求短期难以达到,缺少符合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现状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②缺乏农村集中式水源档案管理标准。农村集中式水源环境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亟须明确档案管理相关涉及标准或技术指南。

三、“十四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策略

《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指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稳步推进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工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任务。有条件的地市,可提出逐步推进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任务。主要涉及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工程建设、保护区矢量边界确定、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水源汇水区范围内污染源整治、地下水源补给区污染治理修复等。

1.着力提升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1)明晰超标成因,分类施策改善水质

对于受地下水铁、锰、氟化物等环境本底值高影响而超标的水源,应优先寻找优质替代水源,进行水源替换;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联片供水方式解决;无替代水源且不具备联网(联片)供水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处理超标污染物,确保出水达标。对于受人为活动污染而导致超标的水源,应排查水源保护区周边及汇水区内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居民集聚区、养殖种植、工业企业等污染源,开展污染源整治与水源地及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提升改善水质。总体上,对农村集中式不达标水源要明确水源超标原因,分类治理。

(2)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

取水工程建设前,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充分开展取水口选址合理性论证,科学布局水源地,减少潜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针对农村水源供水规模小、分布零散、单独保护难度大的特点,开展联网(联片)供水,既可提高供水保证率,又可实现水源的区域集中保护;对过量取水导致水源水质下降的地区,要尽快建设新水源,提高水源取水保障水平。

2.提高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水平

(1)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

持续推进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从行政管理层面,出台指导技术文件,指导地方合理确定保护区边界,完成保护区勘界立标,规范制作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争取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2)合理设置保护区标志标识

要求地方在划定水源保护区时,同步完成标志标识、宣传牌和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设立界碑、宣传牌和警示牌,加大农村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

(3)开展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重点针对地表水源、潜水型和傍河取水型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排污口和污染源开展专项排查,以一级保护区污染源较多地区为重点,分批分区、逐步推进,依法清理规模化养殖、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矿山开发、工业企业、码头等环境违法问题,妥善处理一级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染源。

3.有效防控水源环境风险

“十三五”期间,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现了从“质量管理”到“风险管理”的转变,防范环境风险,将是“十四五”期间水源保护首要任务。防范风险,要做好“水陆统筹”,既要关注陆域风险源的事故性排放风险,也要关注水体内污染物迁移转化和累积释放导致水质下降的风险。

①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源清单。对农村集中式水源上游、补给区内化工、造纸、冶炼、制药和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台账和管控清单。

②开展水源新污染物排放和分布特征调查。选择典型水源开展新污染物调查,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的健康风险评价方法,识别高风险污染物,初步建立农村集中式水源优先关注的新污染物清单,为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管控提供依据。

4.持续提高水源监管水平

①建立定期监测机制。依据水源水质特征和周边污染源分布、排放特点,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针对出现超标或接近标准限值的特征污染物,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水质监测,也可根据特征污染源变化情况加密监测频次;加强水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客观科学评价水质状况。同时,应集合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多部门监测力量,定期开展从水源到水龙头各环节的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②强化多部门交流与合作。明确农村集中式水源监管各部门职责,建立合作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提高水源监管合法性和规范性水平;按年度开展农村集中式水源调查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评估工作成效、督促问题整改;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职农村水源管理员,负责水源地日常监管。

③开展水源档案信息化管理。推进“一源一档”建设,完善农村集中式水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制定农村集中式水源清单或名录。

④建立常态化指导帮扶机制。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在水源地选址、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定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定期组织培训与交流;加大技术帮扶力度,对问题突出、难度较大地区开展指导帮扶。

5.构建水源监管标准技术体系

落实“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出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南,构建农村集中式水源监管标准技术体系。

①明确农村集中式水源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 2032—2013)等标准规范,以水量水质保障为核心,提出涉及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隔离防护、保护区划定及整治、常规监测、日常巡查、风险管理、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

②制定农村集中式水源规范化建设状况评估技术规范。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结合农村集中式水源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筛选特色指标、明晰指标内容、细化指标要求,确定评分规则、建立评分体系,提出农村集中式水源规范化建设状况评估技术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水源定期评估。

③制定水源地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综合考虑我国农村集中式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研究制定农村集中式水源水质标准、水质评价、保护区定界、信息公开等技术规范,推进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的环境监管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和标准化,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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