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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员权益保障与管理的制度解读

2022-12-31刘博林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中国海事 2022年6期
关键词:安全法劳工海事

刘博林(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在于保障船员权益、强化船员管理。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增加和完善了多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对我国船员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进一步完善船员立法体系、优化船员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现行船员法律体系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现行船员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主要归纳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主要规定了船员的定义、船员的适任证书、海员证和其他证书;第二节主要规定了船长的职责和权利。此外,第34条做了一个关于船员权益保障的指引性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突发事件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4.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针对船员权益保障主要规定了海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膳食服务、工作或休息时间、医疗和健康保障、遣返、上船协议、监督检查等内容。

此外,《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则主要是有关船员资质、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外派机构的条件与申请程序,以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定。

除上述专门的法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一般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调整船员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补充规定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增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对船员权益保障和管理的重视。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涉及船员权益保障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在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与船员”中,增加了海事劳工证书许可、船员权益财务担保、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多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的制度;除此之外,完善了船员持证管理、船长管理指挥船舶的权利义务和船员法律责任等船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船员在船工作的权益保障和管理,是中国船员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船员权益保障与管理的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相关规定、《船员条例》以及其他船员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员权益保障和管理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全面有效地维护我国船员权益,强化船员队伍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关心关注船员,推动我国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

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船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一)新增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许可制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条增加规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许可制度①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 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该条同时规定了船舶取得该证书应当满足的条件。

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授权的组织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该证书证明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措施经检查符合相关要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条款部分第5条第3项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此外,其在规则5.1.3对海事劳工证书和劳工符合声明(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and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做了详细规定,包括适用的船舶、证书有效期、证书种类等内容。上述规定为船旗国建立海事劳工证书发证系统提供了公约依据。

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之前,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对海事劳工证书的取得作了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办法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许可制度,满足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成员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国际航行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的规定,船员在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标准有了进一步保障。

此外,该条规定船东为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申请并取得海上劳工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船舶是否符合海事劳工条件进行审核并加以监督。这就意味着两个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介入到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管理之中,该条规定的实施,将逐渐改善我国船员劳动条件监督管理缺位的现状,有利于增强主管部门在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保障方面的行政管理合力。

(二)新增涉及船员权益的财务担保制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增加了涉及船员权益的财务担保制度②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 条第1 款第4 项: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财政担保体系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的重点内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船员基本权利的保障。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担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遣返财政担保;二是和船东责任相关的财产担保。前者是当船员被遗弃时,保证船员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财政担保体系的援助或保险或国家基金;后者是要求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对船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

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之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与船员权益财政担保体系相关的国内法律。根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条件之一是,其已经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这一规定是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回应,是我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的法律基础,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给船员遣返、赔偿等费用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极大地维护了船员权益。

(三)新增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6条增加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③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6 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船员国,也是船员劳务输出大国。每年外派船员超过11万人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在境外随时可能面临发生突发事件难以处置的困境,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部分国家港口实施严格管控带来的船员换班困难问题。基于此,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增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首次将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船员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第16条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这一问题的处置机制。为切实保障船员权益,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同时规定了船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驻外使领馆和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处置的协调协同机制。该条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当“谁派出谁负责”的派出单位责任无法履行时,由政府部门牵头处置,确保境外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妥善解决船员在境外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困境,进一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三、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船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完善船员持证管理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船员应取得健康证明④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3 条第3 款: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船员取得健康证明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1.2体检证书(medical certificate)中作了规定,船员在船上工作必须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履行职责;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也做了相应的要求,主要修正内容中明确了船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针对公约的要求,中国一直以来仅以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加以约束,缺乏上位法的支撑。此次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了这一要求,船员取得健康证明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权利义务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8条至第41条明确了船长在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其中,第38条确立了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权利,赋予了船长独立的决定权;第39条规定了船长的安保职权,船长对在船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时,鉴于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对船员健康的影响,第40条规定了船长在处置海上突发传染病时的权利与责任;第41条规定了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的紧急代理权⑤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8 条至第41 条。。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权利义务规定更加明确,与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长权利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且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三)明确船员的法律责任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针对船员可能涉及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该法第9章“法律责任”之中,第95条和第96条规定了船舶和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证书、文书以及其他违法情形时船长和责任船员的法律责任;第97条规定了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等违法情形时责任船员的法律责任;第101条至第105条、第107条、第108条和第110条至113条规定了船员违反通航秩序,无线电规则和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以及相关报告制时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船长和相关责任船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船员的管理,促进海上交通安全⑥参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 章。。

四、结论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涉及船员权益保障与管理的制度,是对我国现行船员法律体系的补充,是我国船员立法上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进一步强化船员管理,完善我国船员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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