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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研究

2022-12-30潘晓霞

普洱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过错方婚姻家庭女方

潘晓霞

太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民法典》的实施,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环境的转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要基于时代发展做好内容修正,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适用性,强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实际的保护能力及保护有效性,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相关法律纠纷、婚姻纠纷及家庭纠纷的解决能力,弥补部分法律保障的内容不足,为后续阶段更好发挥《民法典》法律保障的积极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前瞻性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施,明确婚姻家庭中各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加强对妇女、儿童及老年群体家庭保障。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存在部分滞后性问题,导致其难以有效适应当前婚姻家庭环境。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则成为完善婚姻法的新措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加强对妇女、儿童及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将残疾人群体列为主要保护对象,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保障效益得到充分增强,进一步提升其法律保障的前瞻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过错问题的解决,应在充分考虑生活困难一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当地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换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存在过错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问题,则无过错方需要基于地方法律适用性要求在房产、经济条件上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从而,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扶持。这一点背离婚姻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未明确补偿内容,使民事补偿不具备内容上的强制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实际上是充分体现公平、平等、公正等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性的助推作用。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问题

(一)未能遵从性别平等原则

近年来,男性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一员,是否应受法律的保护,在学术上存在较大争议。一种声音认为,妇女、儿童、老年及残疾人群体处于天然弱势一方,应在法律保障中给予重点保护。男性群体则更多在文化娱乐作品、司法实践中以施暴者的形象出现,因此不应在婚姻家庭中享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另一种声音则认为,男性群体作为家庭成员不可或缺的部分,应与其余各家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则对两种声音进行同时采纳。例如,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指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前半段明确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后半段则声明要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男性群体是否应在婚姻家庭中得到保护,则未能在这一部分进行明确。或者从更狭义的角度将,法律的司法认定是否认为男性进入婚姻家庭后,均是以未成年人、老年及残疾人的形象融入家庭。针对成年且处于青年、中年阶段的健康男性,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在民法典中有待商榷。又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指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该部分写明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女方属于有过错一方,则无法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法律保障。换言之,女方即便存在过错,男性一方若提出离婚,则需要按照女方无过错标准进行财产分割。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针对婚姻家庭的司法裁判实践案例分析,法官、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主观上对女性群体的同情,也将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公正性,促使部分司法机构将性别导向作为评价有过错、无过错的重要依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法律定义方面,宣称保障家庭成员中女性与男性合法权益,但在男性权益保障方面,男性则不享有女性部分法律保障的特权。这一点不仅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同时,也加剧部分社会矛盾、性别矛盾的产生。

(二)有过错方的法律问题认定困难

针对有过错方的法律认定及行为认定,是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问题的关键。然而,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针对过错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部分过错行为认定的取证成本较高,导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部分法律内容无法适用对有过错方判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部分,未能明确重大过错的内容与评价标准。因此,在法院的判决方面,需要根据无过错方的相关要求,基于司法侦查及司法取证等途径,对部分过错内容进行重新的认定。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消耗一定人力资源及经济资源成本,同时,也延长司法裁判的周期,使无过错方短期的司法裁判诉求难以满足。另外,在针对存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取证方面,无过错方自行举证,同样面临证据资料资源是否存在其合法性的问题。譬如,2021年江苏省常州市某地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由于男方对女方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举证采取偷拍视频的手段。最终,导致男方被行政拘留,同时,法院对于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定。诸如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严重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有过错方实际过错行为的认定难度,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无法为无过错方提供必要法律保障。

(三)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存在滞后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障,更多是基于房产、未成年人抚养权、夫妻共有财产等作为主要保障内容。然而,在部分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前商业投资资产增值、婚后夫妻企业股份、个人额外收入、嫁妆及彩礼等内容财产分割,却未能给予明确。譬如,广东省韶关市某夫妻的女方以家庭暴力为由,于2021年2月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其中,女方在申请起诉离婚前将夫妻共有财产挪用,并用于企业投资,在3月中旬女方所投资企业亏损,女方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减值损失超过70%。然而,男方则在申请起诉离婚前,将其名下两套房产变卖,并同样用于商业投资,截至3月中旬资产增值达到61%,其中,有44%资产增值来源于女方投资的企业持股。针对这一纠纷中夫妻财产分割,当地法院迟迟未能给予裁定。其中,影响当地法院延期裁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该案夫妻财产分割相对困难,女方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但却在离婚前掌握夫妻共有的经济资产。男方掌握房产等财产。因此,法院必须基于女方离婚诉求,针对其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进行调查。同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也难以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常规内容进行裁定。第二,该案夫妻双方均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中,所产生的资产减值与资产增值,无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主要针对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对于部分司法裁定较为困难及司法取证成本较高的纠纷案件,则无法在较短时间内作出科学、合理的裁判结论。这不仅增加当事双方申请起诉离婚的成本,也对无过错方的基本利益构成一定的损害。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修正建议

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存在法律适用性、法律公信力问题,必须要从加强性别平等、提高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做好优化布局,以此,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能力。

(一)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性别平等

注重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发展社会的关键。然而,推动性别平等要实现法律推进的双向建设,将男性权益保障同样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保护体系,明确男性作为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准则,最大限度与女性婚姻家庭法律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其中,《民法典》不应单方面将男性一方作为施暴一方或有过错一方的代名词,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基本现状及社会现实情况,适当对部分法律条款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性别平等保障能形成多边结构。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女性家庭成员的保护有其一定的特殊意义,但法律针对权利的保障,不应凌驾于性别基础,也从过错行为、过错的产生原因及过错构成的危害等,做好多个方面法律评估,实现《民法典》视角下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权利保障的多元化推进。

(二)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的权利保障范围

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权利保障的范围,也是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保障制度的关键。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障,不应仅限于现有财产、房产等内容。有过错方应根据现实情况,定期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补偿,确保无过错方能基于经济补偿,更好弥补精神损失及情感损失等。除此之外,针对无过错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提升对无过错方的分割比例,提升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力度,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的法律保护,能从更多维度协同推进。例如,将嫁妆、彩礼等,也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无过错方权利保障,要求有过错方无条件的对嫁妆、彩礼等进行返还,使无过错方在婚姻家庭中所产生的损失能降至最低。

(三)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过错认定标准

针对有过错方产生的过错行为,司法机构及法院等,应针对过错标准进行明确,尽可能降低司法取证成本及取证周期,控制无过错方在申请起诉离婚方面的经济投入,避免无过错方与有过错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对于部分过错行为认定困难的问题,司法机构与法院,应降低对无过错方的举证门槛,帮助无过错方更为顺利进行证据固定、证据提交,使司法机构与法院,能尽快对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进行裁定。另外,未来阶段《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完善,要倾向于对有过错方问题指向的明确,进一步加强对部分过错问题的内容定义,避免内容定义的混乱,对司法机构、法院司法裁判构成阻碍。对此,围绕保证无过错方的核心权利,构建更为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保障体系,为今后更好解决婚姻家庭的法律纠纷问题做好铺垫。

(四)推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与时俱进

推动对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与时俱进,也是提升对无过错方权利保护有效性的关键。司法机构与法院,应将商业资本、企业股份、个人额外收入、虚拟资产等,均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评估,避免家庭成员在离婚起诉前,通过非官方渠道对部分资产内容进行转移。尤其要针对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商业投资等行为产生收益等进行明确,降低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立法机构应将虚拟资产、虚拟货币的特殊性予以明确,并增加相关的限制性条款,避免家庭成员通过非法途径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转移或变卖。此外,针对无过错方的行为认定,不应在法律规范上矫枉过正,要保持法律制定及法律规范的平衡性,使针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不会产生法律失衡及司法不公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有效解决部分婚姻家庭的纠纷问题。但从未来阶段法律适用性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仍然存在部分细节问题有待解决,需要通过对部分问题的深入分析及内容反思,做好对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权利保护方向的明确。以此,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多方面的权利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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