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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再审案件考察
——基于625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2-12-28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张宝

区域治理 2022年12期
关键词:一审小额裁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张宝

如果一定要给小额诉讼制度改革贴上一个标签,“效率”无疑是最恰当不过了。诉讼制度的“效率化”改革无可厚非,同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反映和满足了一部分的时代需求。正义还是效率①,没有人可以给出准确答案,正义和效率从来都是要放在社会时代的背景及语境下去衡量。本文将视角聚焦于小额诉讼改革的另一目标——公平正义。

一、现状检视:小额诉讼再审案件基本特点

本文考察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小额诉讼程序的数据②,其中,文章主要分析样本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的625篇再审文书。

(一)再审案件数量激增

《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小额诉讼的一审案件数和再审案件数都呈现缓慢增长趋势。如果以法院快速增长的同期收案量作为参照对象,可以看出,在《实施办法》之前,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并不高,这与小额诉讼的司法实践较为吻合。自2020年《实施办法》出台之后,再审案件数量呈现激增趋势,这是由于大量案件适用小额程序的后果,但是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小额诉讼再审案件增长幅度要大于小额诉讼一审案件的增长幅度,尤其在2021年,两者呈反向增长。这表明,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压力不容乐观。

(二)合同纠纷占比高,批量案件占比高

基于本文统计的分析样本,案由具体分布为保险纠纷0.9%,公司纠纷占0.1%,合同纠纷占85.4%,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0.3%,劳动争议纠纷占3.3%,人格权纠纷占1.7%,侵权责任纠纷占4.6%,物权纠纷占2.5%,知识产权纠纷占0.8%。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占比很大一部分,而司法实践中认为争议较大的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等案件占比较低。从本文统计的分析样本中看出,批量案件由17个不同案由组成,共411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66%,其中原判决被撤销267件,占批量案件65%。这表明,符合条件批量案件是否一律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情。因为如果批量案件中有一件出现瑕疵,那么有可能导致整批案件都出现问题。由此导致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将大大受到影响。

(三)再审申请事由中实体和程序均有涉及

从本文选取样本来看,再审申请事由杂乱,归纳统计,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从表一可以看出,再审申请认为案件实体问题存在瑕疵占比较高,达73%,其中只认为案件实体存在问题而并未提及程序瑕疵的案件高达55%。当然,在程序方面,包括对案件标的、案件类型、一审终审等程序不认可的再审申请也不在少数,但是,再审申请人主要还是对一审实体裁判结果不满意而提出程序问题。

(四)一审裁判瑕疵率较高

在本文选取的625件样本(包括驳回再审申请案件)中,其中撤销原判决的有333件,占比53%。未提及小额诉讼因实体问题撤销288件,占撤销案件总数的86.5%,因程序问题撤销占比13.5%。在维持原判决的43件案件中,其中20件判决书中明确表明一审适用小额程序不当,在再审或二审中予以纠正,但实体处理正确,故维持原判决。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瑕疵率较高。

(五)一审再审后上诉案件较少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按小额程序审理为由而受理再审的案件,裁判结果可以上诉。在本文选取的29篇二审裁判文书中,有7篇系一审再审后上诉,而一审法院再审裁判文书中明确可以上诉的有89篇,上诉案件仅占比7%。对于一审再审后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详见表4。

二、问题剖析:小额诉讼再审案件的实践困境

(一)当事人:进入再审程序难

从现有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除了涉诉信访,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只有一条:再审。而真正进入再审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数量较少,这固然有部分案件确实不符合再审条件,但进入再审程序难是与我国的再审审查制度密切相关的。作为救济途径的再审路径并不通畅,则很难保障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应有权益。本文统计的625篇裁判文书中,261篇是法院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再审申请,占比41.8%,判决364篇,占比58.2%。因本文判决书样本中包含了较多的批量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是更高的。小额案件的一审裁判瑕疵率比较高,如果一审案件的裁判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又缺乏直接的救济途径,那么案件——尤其是批量小额案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高,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二)法官:适用小额程序的动力和担忧

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在立案时就直接适用小额程序。在我国显然属于强制适用的类型,因为基层法官可以决定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需要转换程序③。一审终审制度可以使基层法官免受上诉案件改判发回指标的困扰,尤其针对群诉案件,当事人不满意裁判结果,改判发回率概率将成倍增长。不仅影响法官绩效的好坏,根据“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严重者可能要被审判委员会定责。此外,小额判决的败诉方要想启动再审程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涉诉信访来表达其不满④,根据法院的涉诉信访处理一般规则,法官将面临来自涉诉信访的压力,对信访压力的担忧将使得法官适用小额程序的态度又趋于谨慎。无论如何,基层法官都将面临改发压力或者信访压力,由此导致基层法官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象出现⑤。

三、理论反思:小额诉讼制度逻辑的误区与廓清

(一)制度本质:以限制诉讼权利换取诉讼效率

自小额程序得到立法确认以来,存在这样声音:小额诉讼有益无害,应当完全推广适用。媒体也对小额诉讼的效率多加渲染,并强调当事人享有不减损的权利⑥。尽管如此,小额程序较低的司法适用现状可以说明,小额制度的规则并非不可检讨。

小额制度的本质和初衷并没有问题。从本质上讲,小额程序就是以限制当事人部分诉讼权利来换取诉讼效率的制度,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来源于当事人的同意。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这些简化了、限制了甚至被剥夺了的权利并未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最重要的还是务实态度实现案结事了。但在小额诉讼纠纷中,当事人对程序的同意尤为重要,这直接关乎小额程序启动的合法性。因此,在我国强制适用的情形下,虽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但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出现程序瑕疵。

(二)逻辑陷阱:一审终审是充分非必要条件

也许小额诉讼改革最重要也是争议较大的一点在于,是否应当实行一审终审,从目前的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来看,一审终审制度并未被取消。实际上,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历史过程来看,主要是从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简化、答辩期缩短、审理方式简化、裁判文书简化等方面着手⑦,相比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简化”⑧。注意,简化并不是消除,而一审终审制度实际上却是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如果将小额程序简化的逻辑一以贯之,那么,小额诉讼的上诉程序应该体现在上诉日期的缩短上。

(三)效率悖论:简单案件与一审终审的潜在矛盾

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应当是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那么按照常理,小额案件的当事人服判率是很高的。换句话说,小额诉讼案件上诉的概率要比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低很多,那么,小额案件上诉的诉讼成本是不高的。如果上述推论成立的话,那么限制当事人上诉权利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是简单案件,所以上诉带来的二审法院压力不会很大,而限制上诉权导致当事人寻求再审途径救济的后果相比之下是非常严重的。那么,允许上诉是否就导致不效率了呢?显然不是。如果允许上诉,小额程序的效率更可以体现于上诉程序中。

四、制度进路:矫正理论逻辑与尊重诉讼权利

(一)制度理念层面

1.尊重诉讼规律,防止效率“陷阱”

尊重诉讼规律就需要遵循诉讼逻辑,在小额诉讼语境下,这一逻辑就是以“权利”换取“效率”,由于这一权利是归属于当事人的,逻辑上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即正义,但必须防止陷入盲目追求效率的陷阱。过于追求效率,势必会损失正义。在小额诉讼的语境下,追求更多案件的“快审快结”和一审终审,将会导致再审程序和信访程序的压力迅速增长,由此导致的公平正义问题将使得基层法院得不偿失。

2.明确制度目标,适当程序“松绑”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小额诉讼肩负着缓解人案矛盾、完成繁简分流的任务和使命。这一目标自然是艰巨的和光荣的,但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初衷似乎不应忘却——为便利大众而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纠纷解决途径。实际上,小额诉讼是否能同时兼顾这诸多目标而前行呢?答案可能并不乐观。从改革历程来看,通过小额程序的规则设计可以使得小额诉讼适用率越来越高,但是适用的越多并不代表为大众提供了便利的纠纷解决路径,甚至两者并无关联。因此,为使得小额诉讼制度更加健康发展,应当适当为程序“松绑”,明确制度主要目标、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主要特点是低成本高效率。

(二)规则设计层面

1.关于案件标的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较修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以上海市为例,2019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为31000元,2020年度因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统一为5万元,如按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计算,2020年金额标准应为34000元,2021年金额标准应为37000元。如果按年平均百分之五十计算,2020年金额标准为57000元,较上年上浮83.8%。2021年金额标准为62000元,较5万元上浮24%,较37000元上浮67.6%。

由上述计算数据可知,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在不断提高,而小额程序本身却在不断简化,这两者之间由于不平衡而存在潜在的矛盾。因小额诉讼标的超过标准而申请再审的案件少之又少,并且这些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主要是因为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所以如果一审终审制度被立法机关延续确立下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被限制,那么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就应当谨慎,不宜大幅提高。

2.关于告知义务

对于普通案件而言,即使送达或者举证期限等程序出现瑕疵,当事人毕竟可以通过上诉来救济。而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就是告知其没有上诉权,当事人当然有选择的权利,但是这种选择权在我国也是受到限制的——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最终决定异议是否成立的仍然是人民法院,因此这个异议权是相当无力的。实践中,为保证当事人的知晓权利义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会对小额诉讼程序特点告知。如果法官没有在庭审中告知,则会以小额告知书已经送达为由默认当事人同意小额诉讼。从样本来看,即使在一审中已经被告知一审终审且未提异议,那么也会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一审法官未告知其一审终审。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没有注意、没有理解、理解又反悔。因此,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及严格审判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将是否同意一审终审作为一个问题向当事人单独询问,以确保当事人能够知晓和理解。

3.关于上诉权利救济

自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一审终审制度了。从比较法来看,一审终审确实并非小额诉讼所必备,以美国为例,不同州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纽约等州规定准许双方上诉,加利福尼亚等州规定准许被告上诉,夏威夷等州规定禁止上诉,阿拉斯加州则是有条件上诉。从法理角度看,上诉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其放弃,否则不应被剥夺。

小额诉讼追求效率,既然在其他程序方面不同于简易程序,那么上诉权利自然也可以不同于简易程序。只需注意的是,小额诉讼的关键在于权利的“简化”或者“限制”,并非权利的“涤除”或“灭失”。由这一逻辑出发,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但可以被限制。比如,小额诉讼的上诉期限可以缩短,即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7日或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组成相对应的小额诉讼审判团队,审理方式相较于其他二审案件亦可以简化。

五、结语

小额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始终围绕着“快审快结”的效率目标展开。但是包括诉讼制度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改革的一部分,不同于经济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将效率提升。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以限制部分诉权换取诉讼效率无可厚非,但是不应直接剥夺当事人上诉权,使其丧失救济路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与效率并不是零和博弈,可以也应当兼顾。

注释

①关于小额诉讼效率和正义的讨论,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9日第002版。

②数据因时间略有波动,本文最后检索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

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小额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大量的小额转为简易程序裁定书,这可以从侧面反映法官的适用态度。

④李浩:《繁简分流改革视阈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以N市与S市试点法院为重点》,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58页。

⑤《基层法院为何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政协报》2014年1月14日第012版。

⑥《小额诉讼程序跑出“市中速度”》,《济南日报》2020年10月16日第 B03版。

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⑧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些反思,可以参见《我国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的“冷思考”—以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为视角》,载《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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