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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探讨

2022-12-28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刘保升马静

区域治理 2022年15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学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刘保升,马静

自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制度与发展模式历经多次调整,从而确定了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发展道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间,不管是经济发展形势,抑或是法律保障方法,均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基于目前法治建设,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该层面留下了深刻的烙印,这也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逐渐成为目前民主法制化非常关键的实践举措。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前提,对其进行不断地学习与吸收,最终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理论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并在文明影响力、国家发展实力、依法治国战略、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四个维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明确了方向。法学学科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对法治人才培养、研发学术成果以及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而言十分重要。不断完善法学学科体系,也是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夯实了基础。为此,法学学科体系始终在法学界得到关注,也有非常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

法学学科体系涉及较多的内容,如划分法学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学科方向拓展、二级学科调整等。但是考虑到当下研究生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提出的诸多要求,导致法学学科层次结构受到限制,要想进一步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必须要以原学科结构为基础进行小幅度地调整。法学学科体系最早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原本的法学学科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任务与新要求,尤其是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必须促进两者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既可以满足法治实践基本要求,又可以立足于整体重构法学学科结构。为此,下文在此逻辑思路引导下,尝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探索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有效地实施对策与方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概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是以新中国建设需求为前提,将我国现有法律建设加以整合,总结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家性。法学学科体系在我国具有也很高的适行度,而且具有完整性,如果更换为其他国家法治建设,那么其适用性则会降低。例如我国现行法学学科体系,我国法典隶属欧洲大陆法系,然而其中也能够发现传统法律、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内容,这就是其特殊性的关键所在,所以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法学学科体系的可行性比较高[1];(2)时代性。法学学科体系时代性的体现,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成熟为前提,吸取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内容,并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建设的成功经验,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按照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进程,法学理论体系也经过相应的优化与调整,体现出时代性的特点;(3)科学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重点,在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强调法治、德治融合,该治国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比古代法学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突破,与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相符,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可行法律学科体系[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发展历程

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法律”与“国家”在理论程度上同时形成,历经长时间的发展之后,逐渐与我国社会环境与基本国情结合,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从改革开放至今,法治化建设更加坚定,这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基石。

法学学科体系的优化:对比西方国家立法,发现往往集中在数百年发展阶段,我国立法从改革开放开始逐渐完善[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和当时组织的重要会议同时出现,一直到1978年组织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并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方针,由此开始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均布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2011年更是进入到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发展时期:迄今为止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军事法,其中行政法在有效法律中的占比最高,达到33%。刑法部门仅包括一部法律,然而刑法部门却是所有法律部门当中最具系统性且最高的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在一直以来的发展进程中,民生立法的完成度逐渐提高,使得立法改革不断深化。

处于新时代下的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逐渐步入全新历史时期,而且经过了长期发展,也形成了严谨的理论框架,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更是获得了非常显著的建设成绩,尤其表现在立法、政法改革、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另外,现代社会环境下法治宣传力度与范围发生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法治理念,以法治建设为基础提出的“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也在群众中得到广泛认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目标与方向

首先,法学学科的各个维度,需要开展体系化的融合与整合,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以法学知识为对象的体系化建构经过科学地规划,在其实践与落实过程中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因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我国民法知识体系整合起到了非常显著效果,民法学术和民法典相关机制也在点、面、体系等维度实现了整合及重构,由此加强了民法知识体系整合程度[4]。以此为基础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学科体系结构,发现与我国现行经济社会运行机制、中华民族文化心理之间的融合契合度非常高。民法典编纂为民法知识体系建设提供了助力,其他的法学学科也深受其影响,在知识产权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方面,形成了部门法法典化为引导的学科知识体系整合。以商法学科为例,自从提出商事通则学术主张之后,民法典体系以外的商法包含一般规则也逐渐实现了体系化建设。抑或是民法总则的实施,引入了行政法领域对于行政法总则的探讨。

其次,问题导向机制、法理导引机制经过整合,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依然坚定专业领域学科的划分标准,致使法学所有二级学科的协同讨论不到位,学科划分提出的专业需求逐渐形成学科之间的壁垒,导致割裂实践也被赋予了有机系统性。从该方面展开分析,解决法治问题的对策效率不高,相同问题的解决方法一般是来自不同的专业学科,若整体协调不足,便会导致各个解决方案存在理念、机制、效果上的矛盾。另外,建构法学知识体系存在延迟的现象,这与建构参与者知识范畴、创新能力有直接关系,如果始终被局限于法学的二、三级学科,很难为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5]。当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进入到新时代之后,该领域的研究者开始集中在问题导向综合研究上,基于法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且具有综合性的解决对策。以民法典编纂为例,民商法研究过程中涉及非常多的体系化学术成果、立法方案,而且宪法、行政法等学科的研究中也积极联系了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于各个专业角度展开分析,对民法典立法方案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从而形成了法学二级学科之间集约建构,无论是民法典内在体系,还是外在体系和整体法律体系,其整体协调性均得到提升。相同情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也有体现,宪法学科、部门法学科等在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期间,给予观念、理论以及学术等方面的支持,在实现学术创造的同时有利于法理的形成,并对法学研究过程加以引导。为了能够实现法学知识体系一般法理的整合与演变,其中跨法学所有学科必须展开全方位研究,并且要实现相关学术过程的融会贯通。

再次,法学研究在法治实践方面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引导性。法学研究在新时期环境下非常关注法治实践结合,而且对于法治实践过程、最终结果均表现出极强的说服力,促进我国法治实践深入落实,并且在不断拓展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引导和学术方面的支持。对于立法实际效果、法律实践效果、法治改革效果以及法治实践部门工作成效等,法学领域往往会采用更加多元化的方法,集中学术注意力展开法治评估。很多法治实践部门一般会与法学研究机构、法学教学机构合作,针对所在部门、地区以及行业现行立法、执法情况与司法实态等作出评估[6]。当司法的推进已经相对稳定,迄今为止数千万份裁判文书均在互联网中公开,为法学研究提供可参考与借鉴的学术资源,并且在裁判文书资料基础上展开案例要领与数据分析,这对于法学角度的实证分析、大数据研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上述研究中司法运行实态、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均保证精准性,提升司法以及立法的整体实力。法学研究人员对于学术创作传播给予更大的关注,尤其是法治实务传播方面。通过观察发现法律实务从业者阅读法学研究所得成果的积极性不高,并且因此引发了反思,发现单一的关注影响因子法学著述,若无法在法治实践中获得回应,那么也无法真正在学术研究角度获得成功。通过学术倡导、组织机制,加强法学研究实践效能,从而发挥法学著述在法治实践方面的优势,加强实践人员阅读的积极性、实践应用性,这是当下乃至于今后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新方向。

最后,通过域外学术资源相继加强了主体意识,这是新时代环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学研究领域实践效果的重要体现,发挥出固本培元的效能。法学研究人员坚定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提高域外学术资源利用率与合理性。采用引介的而方式,科学运用域外学术资源,一般以法学基础理论和制度案例为主,难免会有主体性、科学性学术倾向不强的现象。有关法学研究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这直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与理论之间牵拉效等造成干扰,从而在应急性立法、应景性研究等层面出现问题。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主体在于知识信息交流,很多域外法学知识来源非常丰富,这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中本属于积极影响元素,然而域外法学知识引进之后,必须要与我国法治环境、制度与知识体系、文化理念相互契合,方可真正渗透到法学体系中。新时期开展法学研究从法治实践、文化主体地位、问题意识引导的学术导向等方面逐渐表现出清晰性,通过域外法学知识资源,也使得法学学术态度越来越坚定,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全方位建构是不可或缺的条件[7]。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实践建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健全与实践,一方面需要立足于理论角度,做好法学理论知识体系架构的梳理,另一方面则须立足于实践角度,展开法学学科体系的重组。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这两个维度均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如果是对其覆盖范围与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分析,必须循序渐进地落实,而且要总结学科发展规律,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必然需求,加强法学学科体系优化设计,立足于实践夯实基础,循序渐进地推进。基于此,在深入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进程中,逐渐总结了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具体如下:

(一)法学学科分类与重组

不同学科之间的区分,主要是以研究对象为参照,重点关注研究对象特殊性,但是这里提到特殊性又涵盖普遍性,而且相互连接,组成了涉及多学科的高层级学科,抑或是学科群。基于此,对于法学学科门类的划分,其本身属于最高层级学科群,包括学科和法学知识体系具联系非常密切,并且具有较强的结合度。但现行学科目录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先过对混乱,法学一级学科以外的政治学、民族学等其他的一级学科和“法学”联系不是非常密切,但是依然是以学科门类名称为依据被归纳至“法学”学位范畴,这也使其在社会环境中出现了混乱的现象。尽管法学学科门类设定的下一级学科归属涉及历史原因与传统元素,但是不能将其作为阻碍法学学科体系重构的干扰因素。针对该现象,相关学者认为,建议将法学学科门类所涵盖的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一级学科剔除,纳入社会科学范畴[8]。

基于上述讨论,为了能够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议从法学学科类别的划分着手,遵循继承性、发展性、合理性基本原则,按照不同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知识分化谱系,实施法学学科类别的结构重组与优化,留下所有与“法学”有关学科。与“法学”联系不大的学科则予以独立,使当前学科目录混乱布局得到改善,加强法学学科类别学位授予名称、人才培养之间的一致性。法学学科类别知识结构及所有一级学科知识谱系也能够紧密联系,既可以在法学学科基础上建构具有独立性的学术话语体系,又能够维持法学在学术领域的立场,保证自由、独立性,从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下的法治建设需求相符,能够着手于国际学术、法学知识理论及学科体系予以完善。

(二)拓宽法学门类

1.丰富一级学科

通常法学类别下与“法学”有关的一级学科结构、数量,可以直接反映出“法学”知识体量。要想使法学知识容量与法学学科体系更加完善,法学领域近年来也相继提出了一些新观点,特别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二分,基于原有二分观点作出了创新。理论法学更加注重法学知识,将侧重点集中在法律现象、法学基础理论等,如法学概念、原理和基本原则等,但是关于法学知识实际意义、获取法学知识、法律现象和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等,均利用指导法律知识、参加立法实践、分析法院判例等方法,为社会提供服务。为此,关于法学研究内容的分析,发现总体有2个面向分野,其一是在理论法学领域研究基础法学,其二是部门法学、实践法学两个角度展开应用法学研究。但实际上不管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二分,抑或是基础法学、应用法学二分,相应的内容、划分法学知识体系关系到的服务对象,均是重构法学学科体系的尝试性举措。基于理论、应用二分的角度,经济学凭借其先行者的身份,将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划分为2个一级学科,因法学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建议模仿经济学学科的设置依据与方法,将其重构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这2个一级学科。重构法学学科体系时,除了上述观点外,还有一种声音是划分法学成为国内和国际两种法学的二分法,相应的法学也依次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因为国际法、国内法之间,无论是法律源头、调整对象,还是效力依据和实践对策,均存在本质性差别,所以国际法学、国内法学在研究中也被赋予了独立性。参考差异化知识分类标准,在设置法学一级学科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基于此,务必结合我国国情与时代发展趋势,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立足于知识发展规律、结构层次、内容系统、逻辑结构等维度加以完善。对于纪检监察的实践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该强调纪检监察知识体系运作的独立性,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助力,使其更具规范性与法治性,一方面可以培养出综合素质高的纪检监察领域人才,另一方面通过一级学科的设置,也使法学学科门类更加丰富。

2.重构二级学科

按照现行标准与逻辑设置法学二级学科,具体需要参照研究对象、领域以及范式的差异,重构法学知识理论体系。重构的重点表现在知识分类、结构方面,使各个法学二级学科既能够体现区别,又可以相互关联与支撑。因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学科属性,所以法学二级学科也必须要遵循学术规律,结合实践要求,以强调学科体系关键功能为目标,而非遵循守旧,始终按照传统部门法建构法学二级学科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建议进一步优化法学二级学科结构。理论层面以我国现行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和研究成果为标准,各大高校内已经设置的法学二级学科总体分为4类,依次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领域法学、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包括法学理论、法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等在内的内容;法律史学涵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律文献学等内容;领域法学范畴内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国际法学则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经过以上分类标准,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其中不仅有传统与比较冷门的学科,还涵盖了比较前沿与新兴的学科,诸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等,建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具备全面性与实践性,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构基本要求。

立足于实践层面,无须对目录中涉及的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区分,而是按照政法类高校、综合性高校之间的差别,分类之后明确法学二级学科的具体数量和实际规模。同时,需要对高校进行授权,按照校内学科建设实际情况、社会发展提出要求,对法学二级学科结构作出调整。法学二级学科经过调整之后,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可以提前审核备案,并且在事后公布学校学科招生与就业率相关数据,做好监督与管理,保证高校的学科设置权在行使期间可以满足法律规范,立足于高校、市场、国家三个维度建立完善的学科动态调整机制。

(三)交叉设置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

处于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学科交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领域予以应用,可以将法学学科体系面临的急迫问题予以解决。为了能够深入落实新文科建设,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认识到法学新兴交叉学科设置的必要性。所谓法学交叉学科,即法学学科基于法治实践角度布置的新任务、面临的新问题与新需求,其间采用跨学科交叉融合的方式,完善现行法学知识体系。对比已经相对成熟与完善的法学二级学科,这种交叉学科是在传统学科基础上,提出的新研究对象,实际上还没有完全脱离其他学科,存在界限模糊,研究对象、方法以及范式等基础组成要素也没有在研究中,也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基于现有知识储备、学术研究体系,还需要对学科体系结构与内容进行优化。对比现有法学二级学科,交叉学科涉及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必须展开自足性建构、论证,而且要在社会中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例如美国学科专业分类系统曾经在新兴交叉学科这一层面给予极大的鼓励,“法律研究与高级专业研究”学科群涵盖的六位数代码学科也新增了综合类学科和其他类学科,体制中确定了新兴交叉学科的重要性,也为新兴交叉学科拓展了发展空间。根据与之相关的成功经验,建议根据以往设置法学二级学科、研究领域的方式,给予法学一级学科独立设置交叉学科代码、学科名称,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确定交叉学科的重要性。加强交叉学科设置的合理性,认识到学科目录中交叉学科的重要性。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为跨学科门类、跨法学一级学科交叉学科的建构起到促进作用,还有利于法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理工类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多学科融合发展的目标,对于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数据、应急等领域的法学交叉学科发展提供助力。

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已经掌握的数据信息,建设信息数据库,其间可以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展开高校法学交叉学科招生数据、学位授予情况、毕业生就业数据的在线分析,编制现有交叉学科为交叉学科目录,并且及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公开,为高校法学交叉学科的优化调整提供针对性指导。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展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绝不是凭空虚构,而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不断夯实基础。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十分的成熟,但是基础理论、实践以及创新还需要持续展开。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基础理论得到创新,满足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

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需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长期性的历史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务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目标追随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应该着重解决目前面临的突出性问题,而且需要在现有科学发展体制机制基础上做出调整。一方面制度方面保证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创新,另一方面,还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的时代性发展要求相符,制定、修改法律进程中,还须完善有关配套法律。综合上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务必及时给予回应,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夯实体系的理论基础。以我国社会结构特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潜在历史逻辑和内在张力为对象,未来要想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议重点关注技术重构。其中包括立法、解释、行政、法庭等有关技术的创新。基于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深入研究法学学科体系也务必跟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进步而做出创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将其作为关键内容,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基础。由此可以总结今后我国法学建设、改革的方向与趋势,判断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总结法学发展基本方向,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法学领域覆盖范畴将不断拓展,并且引发学科版图的变化,为学科体系重构提供指导与动力。一直以来所参考的法学学科版图始终以工业文明时代为准,大体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新兴法律法学领域与之出现不适的现象,比如国家安全、党内法规、社会治理以及现代化科技等,知识体量与法治分量也在传统二级学科基础上作出了创新。所以,法学学科体系在新环境下务必重构、重塑,适应新时期发展需求。

第二,法律知识生产重心从原来的法学院校转移到法律实务机构,实务界法律研究将得到关注。处于大数据时代下,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法律实务结构位于法治建设一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进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实务机构以及法学领域的所有从业者,应该密切跟踪法律实践脚步,实现法律知识生产重心的转移。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进程中,法律建设将逐渐表现出中国化和本土化的趋势。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的普及,我国在诸多专业领域均在国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现代社会发展中,随着移动支付、共享经济以及智能政法等的普及,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为缺少可以借鉴的国外成功经验,代表可以作为先行国家在法律建设中展开开拓性研究,寻找新兴领域面临法律法学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拓展我国法学建设的本土化范围。

第四,法学理论的创造性研究越来越多地吸收法理,总结本土化法律更具有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理体系。一直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数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文明传统体系致力于不断探索与创新,逐渐探索出了新形式的法治文明体系。今后这种新的法治文明体系将更加成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背景下展现出全新的面貌,将我国一直以来法治建设积累的实践经验、制度元素融入其中。法学理论的研究深入的挖掘出创新法治文明材料与元素,经过总结与提炼之后,立足于法治实践积累经验,使其能够升华成为更加严谨、严整、严密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赋予独特性。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立足于依法执政与依规治党领域,在实践中探索最具特色的法学体系。我国在法治化建设中获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而且国际环境也可见外中共学、国际中共学,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形式在实践中早已获得了认可。现代社会环境下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更应该从党执政治国、管党治党等方面加以重视,将其作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与治国理政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完善。

第六,法学历经飞速发展,逐渐以全新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世界法学在不远的将来,也即将进入到中国时代。在以往西方法学占据主导的时代下,法治中国建设获得了显著的成绩,也开启了新的法治化建设。不仅借鉴了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还融合我国实际国情,建设得出优于西方法治的新型模式,从而不仅在法治模式上与西方法学作出了区分,也为世界法学赋予多元性元素,夯实了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础。今后我国法学研究与体系建设,更是要以新法学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

综上,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进程中,均是以发展社会主义为前提,从而不断建设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得到提升,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也历经创新。从国家角度分析立法的完善,代表国家建设的深入落实。一直以来,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践与落实,为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使体系本身焕发出源源不断的生机、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是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项必然要求,所以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实践,更应该始终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突出法治化建设所具有的时代性与独特性,基于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下,重视国家立法,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前提,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为了使法治建设体系更加完善,应该促进立法的完善,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还有利于健全法学研究体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学学科体系与哲学社会科学的联系非常密切,更是在法治理论、法治实践、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化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为了能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根据我国法治化建设经验以及原有法学学科体系,应当积极创新法学学科建设理念,全方位分析法学体制机制,消除其中存在的不足,突破法学学科体系与制度存在的束缚以及利益固化思维,采取信息化、现代化的法学学科建设改革思路,将法学学科体系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精准衔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提供服务。重点落实法学学科结构的重组,培养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

现如今,学科目录调整正在着手进行,学科目录更加完善,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出能够为经济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另一方面也是着手展开法学学科体系重组与调整的必要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与优化,需要和修订学科目录同步落实,遵循统筹规划原则,加强学科目录修订、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协同性与同步性。当法学学科门类得到优化之后,可按照各个学科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联、知识分化谱系,结合实际需求调整、重组法学学科门类,加强法学学科门类知识结构和一级学科知识谱系的联系。法学一级学科范围更加广泛,按照经济社会对于高素质法治人才提出的要求,总结学科发展规律,可以增加法学知识体系关联密切的一级学科,使得法学知识容量不断扩充。对于法学学科结构的调整,根据相关研究对象、领域以及范式等之间具有的差异性,以法学知识理论体系为对象展开知识类别的划分与结构重组,立足于各个学科维度实现交叉融合,既能够完善法学知识体系与架构,又可以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联系,从而在法学人才培养、法治化建设以及法学理论体系实践进程中,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经验,夯实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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