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本地化法律规制的反思与完善*
2022-12-28唐彬彬
情报杂志 2022年5期
唐彬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
1 问题的提出
近期,由于滴滴出行、满帮集团等赴美上市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宣布下架相关APP、暂停新用户注册,并要求其进行依法整改。网信办同时展开对“滴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APP的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随后,网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保密局、密码管理局等十余家部委,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制大型平台(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活动。根据美国《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法案)与《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HFCA 法案)的规定,境外企业赴美上市,可能持续、间接向美国政府披露包含审计底稿、内部控制信息在内的关键数据。前者包含基础设施采购信息;后者通常包括网络活动、数据库活动、用户活动等信息。作为交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滴滴、满帮等企业应当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运营产生的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存储于我国境内,在出境时接受网络监管部门的审查。然而,在赴美上市过程中,上述企业是否在未经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将数据跨境转移至美国相关部门?该问题引发公众对我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担忧,甚至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挑战。7月16日,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进驻滴滴出行,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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