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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深化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

2022-12-27中共攀枝花市委党校王跃

区域治理 2022年14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公职人员监察

中共攀枝花市委党校 王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改革治理的深入,权力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始进行从上到下,全面打击腐败、反腐倡廉工作,从严从重治党,并对我国的权力监察机构进行了深化改革,在国家监察机制的制衡与制约下,确保我国的国家权力顺利运行。本文结合新时代背景下深化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通过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找出我国权力平衡制约的一些发展规律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国情的反腐败倡廉洁理论,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提供理论借鉴,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反腐倡廉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与成效

(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

《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权力关系和机构设置的方向,通过设置监察委员会,将监察权从国家权力中独立出来,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国家权力模式的新时代,其主要内容有:

1.宪法对国家监察的修订。2018年3月,我国宪法在修正案中首次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进行论述,并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队伍的建设、监察领导体制和机构协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确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法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身份与地位,撤销了监察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结构,同时也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其监督[1]。

2.监察法的修订。新版《监察法》借鉴了《行政监察法》中部分实践经验条例,并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行使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构,结合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机关的全新身份和职权的需要制定颁布了《监察法》。新《监察法》的修订,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权力范围、监察对象和监察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法律依据。

3.从根本法上定性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为同级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对六类人员开展监察工作,监察对象囊括了所有涉及公权的单位和人员,真正实现了监察的无死角和零盲区。依法具备三项职权相对独立又彼此关联。为了强化监督的效果,国家监察体制特别强调发挥监督体系的合力作用,落实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多主体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实效的一体化监督体系。新时代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依规治党”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两者的有机结合,坚持循序渐进落实原则,确保新时代下监察体制改革落实的有效性和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权威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通过不仅完成了监察体制改革下监察资源的有效整合,而且使监察权的行使也变得有法可依,促进我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形成。

(二)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监察理念时代化。在“零容忍”反腐倡廉的重拳之下,我国顺应国际环境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反腐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反腐理念,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没有改革前,是由纪检机关督查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查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这三大反腐机构存在着彼此独立、职能脱节、力量分散的现象。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理念顺应时代,在国家监察立法中,明确赋予了各级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等职权,使监察工作有了强大的合力,解决了一直困扰监察工作的法治化难题。

2.监察主体专责化。新时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确立了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专责监察机关的地位。其作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使得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还界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职责权限,是使监察用权进一步规范化的法律基础。监察主体专责化,是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提升监察工作的有力手段。

3.监察范围全覆盖。新时代下,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了宏观拓展,原来的监察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变为行使公权力的全部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各级监察委员对本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主动地接受本级权力机关的执法检查,从监察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再发展到监察全程联动,将纪检和监察统一起来,形成了纪律、监察、派驻、巡视融会贯通的局面,强化了各级监督的力量,通过无死角、不留白,确保监督严实细密、切实提高了监督实效[2]。

4.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审讯等12项调查措施的法律权利,《监察法》对监察程序的规范化行使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和规定,并针对一些特殊部门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将监察机关主要行使的决定权与执行权进行了分离,避免因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维护监察系统依法有序高效运转。新时代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落实内部监督职责,并通过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对监察系统的自我监督提供法制依据,充分发挥了权力机关监督的实效作用。监察委员会在传统三项监察职能和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查处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部分新职能,如目前极为常见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还增加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调查、问责和移送审查等方面的内容,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和刑事调查的有机统一。

二、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存在较多自由裁量空间

《监察法》的实施,基本上可以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但与监察法相关条例和实际监察实例相比较,现有的监察法律规范不够细致规范,《监察法》中的个别条款仍存在部分合法性争议的现象,在进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时,监察机关的职权边界和合法性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已有监察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补充新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监察工作应对的实际情况远不止《监察法》中现有的69条规定可以完全覆盖,还需要大量的细则规定加以规范,尤其是平行机关间的协调配合和具体工作的评估问责等方面。另外,信访制度的不断健全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言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加之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面临的反腐形势各具特点,监察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监察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把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应结合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监察法律制度进行适应性的探索。此外,监察体制自改革以来,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化推进,如果要实现纪委的监督执纪与监委的监督调查高效衔接,还需要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方针,才能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履行好双重的职责。

(二)监察机关工作运行的规范性不够

权力监督需要权威机关作保障,以确保权力监督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当前的办公形式是纪委和监委两委合署办公的形式,纪检委需要监督党政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同时还需要接受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这种监察体制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果对国家党政机关人员只采用法律监督,与党对自身的标准要求不够严格,只强调腐败犯罪的司法权,忽视了党员领导干部腐败违法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3]。监察机关工作运行的规范性不够,纪检部门因职权范围有限导致在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上级领导腐败案件的查处中无法保证工作的落实,两个部门之间也因职责重复不清、办事相互脱节等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出现纪检监察机关无法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现象。原本属于不同机关的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工作衔接规范性不够,这个问题现在还处于摸索与逐步完善阶段,但已经影响到了国家监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监察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纪委监委的合署办公,是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个重要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但对它的监督制度却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建立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来实现,监察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此,监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政务公开,在接受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此外,监察机关内部还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监察制度加以约束监察系统内部的权力运行。监察法中虽然提到要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言明如何监督,具体的监督途径和监督渠道也不够细化,监督举报渠道是否畅通尚不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保障落实机制还不健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的内容长期以来得不到落实,“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一直充满争议。这次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赋予了监察机关重要的职能,对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是一个考验,如何在充分发挥反腐力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规范监察权力,结合实际办案的情况细化监察机关内外部的监督机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四)基层的“微腐败”治理力度有待加强

在全面奔小康的关键时期,基层干部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小康路上的重中之重,国家应严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公职人员,确保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权威性。从近些年全国查处的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数的统计情况来看,具有自上而下各级人员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其中,乡科级及以下的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数量占据全国各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绝大多数,成为党纪政纪处分的集中发生地。当前基层的“微腐败”现象已是国家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领域,一些基层干部存在五花八门的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光辉的公仆形象,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相互信任和发展。因此,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成为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艰巨任务,国家监察机关必须重拳出击,才能整治基层这些“微腐败”现象,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基层政务氛围。

(五)民众对监察相关工作参与度较低

监察机关的政务公开透明度和主动性是发挥民主监督实效的前提条件,为此,中央纪委在国家纪委监委官方网站中设置了专门的网上举报专栏,要求举报人选择正确的分管属地和对口网站进行准确举报。但大多数民众没有专业人士的指点,不清楚对口网站和被举报人的级别与属地,也不清楚所对应的机关网站,导致举报信件出现一件多投和错投乱投的现象。这种重复投入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降低了监察机关办案的实际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打击了广大民众监督举报公职人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纪检委监察机关虽然提倡广大民众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但并没有明确对举报人的个人人身、信息安全和合法权利进行充分保护的规定措施,导致许多举报人因为担心举报信息泄露被报复,对监察相关工作参与度较低,甚至打消了监督举报的念头。另外,现行的监察体制中,反腐监察机关在具体的监察工作中分工不同,不是专业人员很难了解知晓其中的职责范围,普通民众更是对监察机构有认识上的缺失与偏差,使得他们对于监察工作的参与度一直偏低,这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路径

(一)完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1.提高国家监察立法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推进《监察法》及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快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细化,对监察系统的内部人员流动性进行机制化,对监督纠错的机制进行法制化,结合新时代背景下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察法条例,提高监察机关执法的准确性。加快监察官制度法制化,推动监察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条例,使党内法规同监察法律体系衔接贯通,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相互协调制约的关系,实现监察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

2.细化国家监察法律制度的程序性内容,实现监察用权于法有据、监察程序合法透明,加快法制化步伐,确保监察系统运行高效有序。完善监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工作衔接方面的程序性法律内容,对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规范化和细化,依法进行国家监察程序的实施。对公众联合监督机制进行法制保障上的完善和细化,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来积极推进监察信息公开的配套化建设,以保障监察工作的公开透明化,充分调动公众权力监督的参与性,鼓励并吸纳广大民众积极关注参与到权力监督的工作中来,保证民众参与途径和参与渠道的畅通无阻,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二)强化各级监察工作的引导保障

1.健全监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横向衔接机制,打破原来具有监督职能的三大职能部门间协调不畅的局面,整合反腐资源和力量,提升反腐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横向衔接机制,形成彼此制约、相互配合、衔接畅通的监察体系运行状态,巩固反腐败成果,健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要认识到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职责的本质区别,科学设置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职责划分与权限界定,细化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规则,加快推进纪检监察的一体化,实现彼此分离又相互配合,保证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高效运转。优化外部衔接,强化各级监察工作的引导保障,加强监察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有序对接,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应同司法、公安和审计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外部权力畅通高效的衔接。

2.完善监察纵向联动机制。巡视指的是上级部门对下级职能部门的视察和了解情况,巡察的目的是指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宗旨延伸向基层部门,加强干群与党群关系,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基层监察是监察权力最后的“一公里”,是和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的部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应从制度上确保基层监察的设置到位,对基层监察公职人员的到岗情况、履职情况都要确保到位,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有效延伸,落实“三转”要求,做好基层监察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进行常规巡视的同时开展专项巡视,完善巡察体系,覆盖基层监察,遏制基层“微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完善纵向联动机制,推动监督融会贯通,树立群众意识,充分动员人民群众的参与,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构建全国巡视巡察的社会群众基础。

(三)优化监察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

1.优化监察机关监督机制,进行精准监督。纪委和监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也要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的权力,落实查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项内容,巩固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强化自我监督,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4]。”各级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地区反腐实际情况进行流程优化和创新,提高监察业务的精细化程度,构建内部横向职能结构,实现跨部门工作衔接。健全纵向监管衔接机制,细化监管内容和工作衔接流程,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协作的监察系统运行模式,为打赢反腐攻坚战搭建桥梁。

2.健全监察机关问责制,进行奖优惩后。《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断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健全统一高效的监督问责体系[5]。”健全监察机关的问责体系,接受宪法的约束,确保监察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各个监督主体的良性互动,保障监察权服务于人民大众。将对监察机关公职人员的指标评价考核和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用科学的评价体系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和职业素养进行考核和问责,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表扬与奖励,对违反纪律,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戒,形成专业化、权威化的分析与评判,树立榜样的力量,激发广大监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监督问责体系的作用,使之良性运转。

(四)加强国家基层监察队伍的建设

1.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提高监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加强思想和政治上的历练,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模范队伍。要坚定政治信念和初心使命,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廉洁奉公负责的工作态度,持续巩固和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道德素养,增强宗旨意识和为民情怀。重视榜样力量,加大英模宣传,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动态公开化,通过各种测评、自评、互评的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进行科学考评,从中挖掘出优秀模范,并发挥模范榜样的力量,形成主动学习榜样的良好风尚。

2.开展干部培训,提高监察队伍的专业素养。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业务上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新形势下,要开展干部培训,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在实践中提升自身职业水准和专业素养。各级监察机关干部之间应多进行互动交流和经验学习,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加强创新学习,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培训,重视高学历人才的转化,提升基层监察队伍的业务处理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改善基层纪检监察队伍专业素养偏低的处境。

(五)营造监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1.加强舆论引导。有了便利的网络媒体,监察机关的政务可以向公众公开透明地运营,既方便又快捷,广大民众可以充分发挥对监察机关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监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国家主流媒体也应注重对监察机关的舆论监督,并肩负起对民众的正确舆论引导。在对民众加强正确舆论引导的同时,还应确保监督信息的公开透明,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共同打造出一个既具有权威性,又具互动性的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增强主流媒体的主导话语权。同时,积极引导网络自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引进网络高新技术人才,完善自媒体平台运营,避免一些失实或不良舆论产生,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媒体平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素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性、客观地对待身边的腐败现象和反腐处置策略,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2.加强国际交流。监察机关不能囿于一域,应与各国反腐部门积极主动地交流学习,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实现全球化的繁荣发展。应加强有关反腐败理论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保持交流渠道的顺畅,与世界各国共享反腐败的理论成果;以学术交流的形式来推动反腐败的实践合作,构建国际化的反腐败新秩序;积极搭建国际性的网络共享平台,共享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和反腐败策略,提升国际反腐败的合作水平;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互动交流,营造良好的国际反腐败舆论氛围;建立健全国际反腐败合作协定,在全球反腐败合作进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积极参与到国际反腐败的全球战略中去,为国际反腐败事业贡献我们的力量,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成功。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腐败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困扰。在我国,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我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高压姿态重拳出击,取得了反腐败斗争阶段性胜利,在监察反腐、健全监察体系方面成效显著。但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和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一些其他因素,当前国家监察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通过对我国现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分析和研究,总结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及经验,借鉴国内外权力监察监督和反腐败的经验策略,加强国家监察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监察体制改革指导理念,才能发挥国家监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大跨步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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