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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内外因及其方法论的我国非遗保护研究

2022-12-26李有明魏力更高霏霏王艳丽徐金铸

河南科技 2022年22期
关键词:学界商界语境

李有明 魏力更 高霏霏 王艳丽 邵 阳 徐金铸

(齐齐哈尔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1 内外因辩证原理及其方法论与非遗保护事业

1.1 内外因辩证原理及其方法论

内外因辩证关系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是: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它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不可缺少的条件,有时外因甚至对事物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第三,外因的作用无论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内外因方法论认为,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在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时,既要看到内因,又要看到外因,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对内因要给以充分的重视,对外因做“一分为二”的分析。反对割裂内外因辩证关系,既不能忽视内因在事物变化中的根本作用而一味强调外因的重要性,也不能单纯强调内因的决定作用而忽视外部条件在事物变化中的重要作用。

1.2 非遗保护事业中各因素之间内外因辩证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政府、商界、学界与社区民众等各方因素共同参与的一项复杂工程,依据各因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内因和外因,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民众或传承人是内因,是非遗的根本和目标,是非遗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决定着非遗的原真性和发展方向;政府、商界、学界等因素是外因,是非遗保护不可缺少的力量,对传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非遗保护事业的内部与外部因素之间、外部与外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政府、商界、学界所做工作必须服务于传承人,通过促进传承人传承能力的增长来推动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当外部力量遵循核心力量本身的发展规律时,将推动非遗事业积极健康发展,否则,如果政府、学界、企业把非遗保护当成自己的名片、桂冠或摇钱树,违背内因发展规律进行所谓的保护,必将破坏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

2 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在不同的外部因素影响下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主导下的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从此,由政府主导的保护边缘化、弱势化的民间活态传统文化的活动自上而下全面铺开,各级政府依次成立非遗保护机构,开展非遗普查、申报、认定、宣介等工作。回眸近二十年的非遗保护,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个别时间、个别地区的个别政府违背传统文化自身发展规律,致使非遗保护传承出现了诸多问题。

2.1.1 非遗保护的行政化。因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具有主导地位和权力优势,往往以其政治价值覆盖非遗的文化价值,人们提起某某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和政府政绩相关联,而很少关注非遗所饱含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1]。

2.1.2 非遗申报急功近利。一些地方政府为提升本土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故意夸大文化内在价值,希冀本土文化能够跻身于非遗名录并尽可能申报更高级目录,于是虚报、瞒报,致使一些获批的名录中出现错误。

2.1.3 行政评判取代价值评估。一些地方政府从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出发,随意聘请并授意几个专家对申报文本进行简单的量化评审,然后申报,政府的意见主导评审内容和过程,专家论证仅仅是政府意图的表达,政府的决定代替学术评估,申遗缺少学术考量。

2.1.4 利益驱动,政府申遗呈现“大跃进”趋势。各级政府基于利益动机,为提高政绩,提升地方经济效益,打造特色文化,近似疯狂地追逐非遗身份和申遗数量,以非遗数量论英雄,使申遗运动化并呈现“大跃进”趋势。

2.1.5 重申报、轻保护。一些政府部门在没有经过专家对传统文化进行田野调查和科学评判的情况下,仅凭传承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简单描述和说明材料就予以申报,申报成功,非遗名录就会束之高阁,保护工作也就此偃旗息鼓。

2.1.6 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包办”。从非遗名录申报、评审、监督到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一切由政府决定,甚至非遗的保护传承也由政府主导,他们可以按着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随意改变民俗民艺展演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而不顾及传统文化的本真和语境,政府“主导”变成政府“包办”[2]。

2.1.7 非遗传承去语境化、去本真化。许多地方政府对民间艺人、匠人的保护只关心记录技艺,不重视技艺赖以生存的环境,甚至以现代艺术欣赏价值来培训提高其技艺,使传统文化失语境化、失本真性,变成为其利益需要的“官府文化”“官府艺术”。

2.2 学界指导下的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学术界是非遗保护的另一个重要主体,非遗保护需要扎实而可靠的田野调查和学理研究,否则非遗的价值内涵无法得到全面的呈现和有效的保护,学术界以其聪明智慧和理论知识来指导传承人如何沿袭文化,指导政府、商界如何参与非遗保护。非遗保护开展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在非遗研究上取得丰硕成果。但非遗保护实践中也暴露学界许多问题。

2.2.1 有失公允的非遗评判。对申遗的文化,专家们需要对其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文化赖以存在的语境进行深入田野调查和大量文献研究,然后进行评审,而有的学界专家以其本体知识和经验主观臆断某传统文化是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以主观臆想取代客观事物存在根本特性的评判,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其评判结果必然有失公允。

2.2.2 研究成果同质重复,非遗学科尚未成熟。非遗学术界依赖在理论领域不断创新所获得的成果来推动传承事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目前,由原来以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为基础,后续又有历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学等相关学科加入组成的非遗学术界,在近二十年的非遗保护研究中,都几乎在围绕着非遗含义、传承方式、保护路径以及危机问题等议题进行着同质重复的研究,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并无实质性突破,非遗学科尚需发展。

2.2.3 八股文式的“非遗体”论文。笔者在CNKI中以“非遗保护”为关键词检索,得到18 341篇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其中有1/3的文章由“语境的交代”“个案描述”“保护的意义”和“保护的策略”四部分内容构成。与古代八股文比,简直就是新“四股文”,我们暂称之为新时代“非遗体”论文。一些研究人员脱离了非遗的核心价值和保护实践进行学术研究,以发表论文来提高社会名望,以非遗申报、项目评审、政府献策等形式获得学术与经济回报,使非遗学界出现以浅、平、快为特点的学术泡沫,反映出非遗研究中功利化倾向与跟风势头,缺少科学的田野调查,不接地气的“非遗体”研究已成为危害非遗保护与学科建设的主要因素。

2.3 商界参与下的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非遗保护应根据非遗本身运行规律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非商业价值属于意识形态的项目需要政府投资采取施予式保护,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传统手工艺、美术、医药、饮食文化类项目应寻求生产性保护,然而在非遗被推向市场化的过程中,许多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被市场的经济价值同化,最后成为大众文化的附庸品或不伦不类的垃圾文化,原本具有神圣意义的民族传统节日在旅游开发中变成了天天上演的民俗项目,民众对于民族传统节日的认同则在“节日商品化”的进程中不断被瓦解和重构。

2.3.1 逐利性开发破坏非遗的核心价值。非遗因其不具有或弱经济价值很难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一些商家却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获得利益重要的品牌,以其逐利本性以及商业价值规律把非遗投入市场,按着市场机制运行,计算投入与产出。在他们的眼里非获利不开发,对传统文化按着价值规律为其注入与之格格不入的现代化元素或将其进行肆意包装改造,结果改变了非遗文化特质,使非遗开发脱离文化传承的方向,对非遗传承造成灭绝性损害。

2.3.2 市场竞争语境下的非遗开发致使非遗失去本真性。任何文化的产生都有其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离不开与其密切关联的外部因素,一些商家为增加市场竞争力,只取非遗的核心价值而不顾核心价值赖以生存的外部价值投入市场,将传统文艺表演或民俗经过文创变成商演剧目,在旅游景点循环展演;将传统的手工艺品进行机械化批量生产抢占市场;商家出于对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的追求,将非遗与旅游结合起来开发,已使非遗失去本真性。

2.3.3 开发性保护中的去语境化。一些传统文化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济属性,一些传承人本身既是传统技艺的制造者、传承者、展演者,也是技艺的获利者,这恰恰给现代商界带来再开发的机遇,然而一些商家由于过度追求利润,不惜把本地一些传统舞蹈、民俗、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从有着重要的时间与空间载体中剥离出来,重塑为一台美轮美奂的现代表演艺术,来打造当地的旅游品牌。这种去语境化的非遗保护方式,使相关非遗项目原有的价值与原貌面目全非,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失去了原有的传承人群体和社区。

3 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不同外部因素参与非遗保护所产生的问题剖析

3.1 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政府主导下的非遗保护问题剖析

政府虽是非遗保护主体,但必须通过传承主体来完成传承任务。一方面,政府如果违背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强势干涉传承内容甚至取代传承主体,便产生了非遗保护的政治化、非遗传承失语境化、失本真化等突出问题;另一方面,非遗保护的外部因素——政府、学界、商界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政府以自己的强势取代学界的公正评判、商界的市场优势,同样也会使非遗保护出现申遗错误、“大跃进”式申报、轻普查、轻保护等问题[3]。

3.2 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学界指导下的非遗保护问题剖析

长期以来,学界不以非遗保护的内在特质及自身与内部因素、自身与其他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而是以现有文献为研究对象从个人的需求出发展开研究。研究缺少目的性、目标性、针对性、深入性和拓展性,是纸上谈兵,因此,学术研究同质重复,没有突破,没有进展,出现了八股文似的“非遗体”论文。因此,在非遗保护中,不能公正评判非遗事项,不能有效推动非遗保护的健康发展,非遗学科建设任重道远。

3.3 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商界参与下的非遗保护问题剖析

商家在开发性保护非遗过程中,持有两套价值观和运行机制,一是出自自身利益的经济价值观和市场运行机制,另一个是来自非遗本身的文化价值观和非遗传承本身的运行规律。当商家认识到非遗的文化价值高于经济价值,市场运行规律必须服从于非遗保护规律时,他的开发工作就会尊重非遗的固有文化特质和运行规律,相反,如果商家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不顾非遗的价值与规律进行开发,就会因逐利破坏非遗的核心价值,市场运行机制就会冲击非遗发展规律,在此情况下,会使非遗失去本真性、失语境化[4]。

4 基于内外因方法论原理的我国非遗保护对策研究

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政府、学界、商界时有违背传承主体的发展规律,使非遗保护工作出现诸多的问题,并已成为非遗保护的掣肘因素。因此,分析非遗保护中的问题及其根源并在内外因辩证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思考其消解路径、构建非遗保护策略显得紧迫而必要。

4.1 基于内外因方法论原理的非遗保护的政府对策

4.1.1 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纵观历史,任何文化能够传承下来,除文化本身具有延续的特质外,还与当时政权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历史上民歌、乐府的搜集与整理,戏曲与曲艺的推广等都是当时政权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政策和制度的扶持,通过保护文化的承载者,使他们获得足够的生活、生产、才艺展示、技艺培训等传承能力,来促使文化代代相传。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实践中必须以内外因方法论的理论为指导,既不要忽视传承人在传承中根本作用而一味强调政府的重要性,在保护中强权干涉或强势取代,也不要单纯强调传承人的决定作用而忽视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在保护中不作为或少作为,依照内外因方法论原理,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加强如下作用。

4.1.2 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对策。

4.1.2.1 建立管理体系服务传承主体。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传承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服务,在政策拟定、规划审定、项目普查、非遗申报、计划实施、事项协调、文化展演、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传承主体为核心,尊重保护传承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因方法论的理论指导下,有效开展非遗保护组织管理工作。

4.1.2.2 建立政策体系保护传承主体。任何一种传统文化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都有其赖以发生的语境,多数传统文化都带有封建时代思想意识,有的政府为了规避传统文化瑕疵,不惜为其再语境化,取传统文化的精髓,抛弃糟粕,而辅以现代文化元素的语境,使非遗因当代人的介入而变色、走味。为了能够把传统文化原汁原味地进行原真性保护,政府需要制定出一揽子赋予时代语境且具有宽容性的保护政策,以确保非遗传承的本真性、整体性。

4.1.2.3 构建资金体系资助传承主体。为保证传承主体的活态传承,对传承人的生活、生产、排练、展演、培训都需要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而经费短缺是国际普遍存在的问题。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体,鼓励海内外优秀企业家捐赠以及设立专门博彩基金等多种投入共存的资金体系,来缓解非遗保护经费不足的压力。

4.1.2.4 建立法律体系保障传承主体。建立以保护传承主体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对传承人权利与义务的保障、对传承人经费需求的保障以及对传承人生活、学习、工作、培训等规范与协调上的保障,力图以法制规范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非遗保护工作。

4.2 基于内外因方法原理的非遗保护的学界对策

4.2.1 学界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学界的智慧除直接传输给传承人外,对政府、商界参与非遗保护也给予积极有效的指导,使政府、商界在尊重非遗保护规律的条件下,推动非遗传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非遗保护中应加强以下作用。

4.2.2 学界在非遗保护中的对策。

4.2.2.1 通过深入研究,指导实践。通过田野调查和文献研究,发现非遗保护及传承规律,形成知识经验,用以指导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保护实践。对唤起民族文化自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以及非遗普查、申报、宣介等工作给予知识保障和智力支持。

4.2.2.2 学习国外经验,指导我国非遗保护实践。日韩、欧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早于我国,具有丰富的经验,学术界应虚心学习他们的先进理念、先进方法,结合我国非遗保护实际,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并有效指导传承人的实践活动以及政府、商界能够准确给传承人的支持,推动我国的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

4.2.2.3 建立咨询制度,支持政府决策。学术界是非遗保护的智库,因其储备厚重学识和较为公正的审视目光,能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学术性、更少功利性的建议和意见,因此组建学术委员会从保护规划的制定、普查方案的制定、等级名录的评审、《濒危名录》的评审、传承人的认定等方面能够为政府决策、企业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4.3 基于内外因方法论原理的非遗保护的商界对策

4.3.1 商界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商界对非遗实施开发性保护,必须以尊重文化传承的内在规律为前提,一方面,不要忽视传承人的根本作用,以商界优势随意改变非遗固有属性和传承规律,破坏非遗的原真性;另一方面,也不要单纯强调传承人的决定作用而忽视自身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束缚手脚,在非遗面前无所作为,商界在未来的保护开发中应加强如下作用[5]。

4.3.2 商界在非遗保护中的对策。

4.3.2.1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营销。许多非遗除文化价值外还具有经济价值,这些遗产的传承活动同时具有保护和开发的特征,为更好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增加旅游经济效益和地方财政收入,也为传承人的生产、生活、发展、培训提供资金保障,需要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产品数量,成本和营销显得格外重要。商界在非遗开发性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资金投入、市场运作、营销管理,都离不开商界的积极参与,但商界的介入要严格遵循传统文化的固有属性和发展规律,只参与营销而不参加生产,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

4.3.2.2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传统工艺美术品、传统医药、传统戏曲、曲艺等是我国文化精品,传统的手工制作、小舞台的展演,既不能满足广泛的市场需求,也不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弘扬与传承,因此商界的介入实行产业化开发,是非遗保护的必要方法和手段,但开发必须有度、有针对性,必须以保护、尊重传统文化发展规律为前提,必须以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买卖属性为开发对象,不能对所有传统文化进入市场运作开发,对刺绣、蜡染、印染等产品在不改变其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对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可以利用电影电视等现代传媒技术在重塑相关语境的条件下加以改编等,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常见模式。

5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伟大工程,任重道远,只要能够始终坚持内外因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的原理;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抓住保护工作中的核心问题,正确处理好保护群体间的相互关系,齐心合力,一定会在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事业中取得更大、更好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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